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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6∕ 485-2020 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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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Z 60DB46海南省地方标准DB 46/ 4852020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2020 - 07 - 29 发布2020 - 10 - 01 实施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6/ 485202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3.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3.2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3.3新建燃煤发电锅炉.33.4新建燃气轮机组.3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4.1一般要求.34.2大气污染物.

2、44.3水污染物.54.4厂界环境噪声.64.5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65污染物监测要求.65.1一般要求.65.2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65.3水污染物监测要求.85.4厂界噪声监测要求.105.5灰场地下水监测要求.106实施与监督.11DB46/ 4852020I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加强火电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颁布实施后, 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3、或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 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包括火电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王志轩、徐文帅、潘荔、刘志强、谢东海、杨帆、张晶杰、薛英、孟鑫鑫、陈蕊、赵锴。DB46/ 48520201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南省行政主管范围内火电厂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

4、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参照本标准燃煤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

5、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所有部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所有部分)GB/T

6、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190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7、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DB46/ 48520202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L/T 296 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导则DL/T 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8、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53

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10、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62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3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1、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DB46/ 48520203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12、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污染源排放或释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本标准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其他源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中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指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的标准状态时,干烟气在基准氧含量下的数值。3.2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

13、r and gas turbine unit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已建成投运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3.3新建燃煤发电锅炉new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煤发电锅炉。3.4新建燃气轮机组new gas turbine unit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气轮机组。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一般要求DB46/ 485202044.1.1火电厂应遵循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污染物控制技术路线,应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4.1.2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14、的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与本标准不一致时,执行其中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4.1.3火电厂应燃用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质量要求的燃料。4.2大气污染物4.2.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4.2.1.2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m3)(烟气黑度除外)基准氧含量(O2) (%)颗粒物106二氧化硫35氮氧化物(以 NO2计)50汞及其化合物0.0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 级4.2.1.3自标准实施之

15、日起,燃气轮机组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2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m3)(烟气黑度除外)基准氧含量(O2)(%)现有燃气轮机组新建燃气轮机组颗粒物5515二氧化硫3510氮氧化物(以 NO2计)503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 级4.2.1.4火电厂在启停机、低运行负荷等非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排污许可证进行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应及时按要求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2.2其他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2.1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 3 规定。表 3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

16、浓度限值序号其他源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m3)限值说明1灰库、渣仓、粉料筒仓、转运站粉尘90排放口浓度限值2厂界、卸煤码头、煤场、灰场颗粒物1周界浓度限值3氨区氨1.5DB46/ 48520205表 3(续)序号其他源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m3)限值说明4油罐区非甲烷总烃44.2.2.2火电厂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和储存煤、粉煤灰、石膏、石灰(石)粉料等可能产生扬尘的物质。4.2.2.3火电厂灰库、渣仓、粉料筒仓等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定期对除尘器进行检修,并保存检修记录。4.2.2.4煤炭的装卸应采取封闭、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火电厂厂内煤炭输送过程中,输煤栈桥、输煤转运

17、站等应采用封闭措施。4.2.2.5火电厂石灰(石)粉料及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粉煤灰装载、输送过程应密闭。4.2.2.6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有效降低烟气中的氨逃逸,氨逃逸浓度不应超过 DL/T296、HJ 562、HJ 563 的规定。4.3水污染物火电厂废水(含脱硫废水)执行表 4 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表 4火电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L) (pH 除外)1pH 值6-92悬浮物703化学需氧量(COD)100150a4石油类55氟化物1030a6总砷0.57硫化物1.08挥发酚0.59氨氮1510五日生物需氧量(BOD5)201

18、1动植物油1012总铅1.013总汞0.0514总镉0.115总铬1.516总镍1.0DB46/ 48520206表 4(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L) (pH 除外)17总锌2.0注:a脱硫废水执行该排放限值。4.4厂界环境噪声4.4.1火电厂执行表 5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表 5火电厂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排放限值(dB(A) )昼间夜间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4.4.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 dB(A)。4.4.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4.4.4火电厂若位于未划分

19、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 GB 3096 和 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4.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 1m 时, 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 并将表 5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dB(A)作为排放限值。4.5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4.5.1火电厂应积极开展粉煤灰、脱硫副产品、袋式除尘器废布袋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不能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贮存执行 GB18599 的规定。4.5.2火电厂应按 GB 5085 系列标准对脱硫污泥等废物进行检测。4.5.3火电

20、厂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GB 18597、GB 18598、HJ 2025 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5污染物监测要求5.1一般要求5.1.1火电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建立火电厂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安装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记录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1.2对火电厂排放污染物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位置进行采样监测。5.1.3对火电厂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 HJ/T 373 的规定执行。5.2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DB46/ 485202075.2.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数据审核

21、和处理、技术要求等应符合 HJ 75、HJ 76的规定。5.2.2对火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按 GB/T16157、HJ/T 397、HJ 820、HJ 836 的规定执行。5.2.3对火电厂其他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点的选取按照 HJ/T 55 和 HJ 820 的规定执行,监测频次按照 HJ 820 和 DL/T 414 的规定执行。5.2.4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表 6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手工

22、监测方法自动监测分析方法1颗粒物 (烟气)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2二氧化硫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吸收法3氮氧化物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4汞及其化合物HJ 5

23、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烟气黑度HJ/T 398 固定污染物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图法测烟望远镜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 年)6粉尘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方法7颗粒物(环境空气)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8非甲烷总烃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9氨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

24、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5.2.5火电厂对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见表 7。DB46/ 48520208表 7烟气污染物排放最低监测频次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烟囱或烟道汞及其化合物季度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连续监测二氧化硫季度所有机组烟气黑度季度烟囱5.2.6火电厂对其他源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及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见表 8。表 8其他源排放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污染物项目监测频次灰库、渣仓、粉料筒仓、转运站粉尘半年厂界、卸煤码头作业区边界、煤场边界、灰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边界颗粒物季度储油罐周边非甲烷总

25、烃季度液氨罐周边氨季度5.2.7实测的火电厂烟气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 必须执行 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煤发电锅炉、燃汽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1 的规定执行。(1)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下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烟气氧含量,%;基准氧含量(见表 1 和表 2 规定) ,%。5.3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3.1废水集中对外排放的火电厂,采样点(监测点)应设在总排放厂界外出口处;废水分多路对外排放的火电厂,采样点应设在各路废水排放厂界外出口处。列入 GB 8978 第一类污染物的

26、,监测位置应选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5.3.2对火电厂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DL/T 414、HJ/T 91 的规定执行,监测频次每季度不低于 1 次。DB46/ 485202095.3.3对火电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9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表 9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pH 值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69202悬浮物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13化学需氧量(COD)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 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

27、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32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 J 8284石油类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5氟化物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硫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6总砷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5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4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7硫化物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水质硫

28、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8挥发酚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2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9氨氮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1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11动植物油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DB46/ 485202010表 9(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2总

29、铅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13总汞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414总镉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15总铬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716总镍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

30、离子体质谱法HJ 70017总锌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5.3.4火电厂安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应满足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 的规定。5.3.5火电厂应按照 DL/T 414、HJ 820 的规定,定期对排放的水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回用、复用的废水可不进行监测。各类排水重点监测污染物种类见表 10。表 10火电厂各类排水重点监测污染物种类排水种类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厂区生活污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五日生物需氧量(BOD5) 、动植物油脱

31、硫废水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 、氟化物、总砷、硫化物、总铅、总汞、总镉、总铬、总镍、总锌厂区工业废水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 、石油类、氟化物、总砷、挥发酚、氨氮5.4厂界噪声监测要求5.4.1对火电厂厂界噪声的监测方法采用 GB 12348 规定的方法。5.4.2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5.5灰场地下水监测要求5.5.1灰场地下水的监测按 GB 18599 的规定执行,监测方法采用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DB46/ 4852020115.5.2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各监测一次。6实施与监督6.1火电厂应向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排污清单。6.2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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