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模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
2、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xx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
3、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
4、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动议 第十条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党
5、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6、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
7、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
8、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
9、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
10、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察 第二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
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
12、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
13、,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五)考察组汇总书
14、记记面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察情况报告和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竞争上岗综合成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成员(签名)、形成时间。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
15、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
16、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
17、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须到县编委办填写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三)单位党委(党组)自行任免的股级职务范围。各镇(街道)股级职务任免由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行文后15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
18、备案(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事业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股级职务由县公安局党委任免,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职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
19、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任职 第三十六条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
20、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呈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任职的,自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任免的,自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决定任免的时间计算。 第九章免职 第三十八条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21、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免去股级干部职务,一般应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后提出,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干部因违法违纪或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也可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 第十章轮岗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条股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四十一条对拟进行轮岗交流的股级干部一般要进行考察,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现实表现材料。 第四十二条根据干部管理规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轮岗交流具体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2、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干部考察或讨论干部议题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以任代调,各单位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调整中,其人事关系涉及跨单位的,先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再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二)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三)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四)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五)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
23、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党委(党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撤销,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
24、建议。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关的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组织、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原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股级干部任免所需材料: 1.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 2.党委(党组)会议记录; 3.干部任免审批表; 4.考察材料; 5.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 6.公示、公示结果证明(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7.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8.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第16页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