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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体-系-与-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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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 力 资 源 体 系 与 制 度 一、公司规章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交接、给假、出差、 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二、 聘用 第一条  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公司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核准。 (一) 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 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三、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一寸近期彩照2张 。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 四、 职务任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 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五、 调迁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异地调动或派遣。  第三条 被调员工接到调迁通知后,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被调员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内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 被调员工可按照差旅费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可依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 被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部门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迁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六、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天工作时间外所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每日人员及值班工作;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 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行政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的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必须在本公司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 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 密件或发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个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七、考核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一个月。试用一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抑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出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进行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之参考。  (三 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认为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 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由公司领导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之假勤记录。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准,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案,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中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5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八、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的年终奖金:  (一)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三)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资金50%;  (四)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此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二)记过一次减发20%;  (三)记大过一次减发60%;  (四)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达次数依此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三条 任职未满1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九、奖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劢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件,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作业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计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第一条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汇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在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两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药品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5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进入工作场所。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四 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违规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办私事者。 (五 )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两次, 应予免职或解雇。 十、待遇 十一、福利 十二、退休与抚恤 以上三项皆依当地政府有关条例及本单位实情另定。 十三、解职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派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规定给抚恤金。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公司领导和主管认为有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一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未办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三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十条 服从.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一)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二)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三)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五) 本公司员工执行任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六)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七)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八)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九) 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十)本公司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之。 十四、交接手续 分员工交接和部门交接: 一、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公司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第一条 称公司主管人员者为主管部门之人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第二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部门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第三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四条 部门主管主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主管人员监交。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六条 所有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上述第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九条 本公司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之。 二、公司部门交接分为:  (一)部门管理交接 (二)部门人员交接 2015年博源人力资源办公室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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