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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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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宁房改2002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为加快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步伐,保证《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宁政办发20003号)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自治区本级在银全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实施对象 1、2000年9月30日前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无房老职工。 2、2000年9月30日前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职工享受优惠的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一)补贴额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额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额。 1、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XX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职工基准补贴额=职工1998年度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 其中。职工1998年度月均标准工资统一按职工1998年12月份的标准工资确定。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 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8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离退休时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 2、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 职工工龄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补贴年限和工龄 1、职工享受基准补贴的年限为32年。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超过32年的,基准补贴按32年计算,之后不再计发按月补贴;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不满32年,基准补贴按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之后在职继续工作的,计发按月补贴至满32年;工作年限未达到32年,职工离退休、辞职、辞退或死亡的,住房补贴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1998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基准补贴按一年计算。 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已满32年仍在职工作,因职级晋升使原住房享受优惠面积未达到新职级补贴面积标准的,从职级晋升的次年起,按月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2、职工享受工龄补贴的年限按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实际工龄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统一确定为1996年。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算至职工离退休的年度为止。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不计发工龄补贴。 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6(或1996年前职工离退休的年度)—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 (三)补贴面积标准25年工龄以下的一般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初级职称人员65平方米;科级和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及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处级和事业单位的副高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级和事业单位的正高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平方米。 行政机关干部的职称一律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职称被聘任的,与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未被聘任的,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交叉的人员一律按编制身份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标准工资构成 1、行政机关职级工资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之和(含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之和(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4、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和岗位津贴标准之和(机关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标准加奖金标准加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之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5、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等级工资标准和作业津贴标准之和(机关单位普通工人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标准和奖金标准之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6、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的月标准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构成项目为: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本人离休、退休、退职时按规定比例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历次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含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不含副食补贴、水电补贴、交通费、护理费、知识分子生活补贴、知龄补贴、电话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的其它各种补贴。 7、由财政供养的差额事业单位(含使用规费收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计发。 以上确定的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只限于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计算住房补贴额时使用。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1、2000年9月30日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2000年9月30日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自2000年1月1日始发。 发放按月住房补贴每年计核一次,月标准工资按上年12月份标准工资计算。 (二)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1、2000年9月30日前无房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1998年12月标准工资×13%×(1998—参加工作年度)×12+3.8×(1996—参加工作年度+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2000年9月30日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1998年12月标准工资×13%×(1998—参加工作年度)×12×不达标比例+3.8×(1996—参加工作年度+1)×不达标面积 其中:不达标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购、租公有住房或其它住房享受的优惠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不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购、租公有住房或其它住房享受优惠的面积。职工住房享受优惠的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3、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 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不达标比例。 5、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6、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次年起,按新的职级计发按月住房补贴。 7、2000年至2002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以后每年测算公布一次。 四、住房补贴筹集拨付和管理使用 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单位依据本《细则》计算,张榜公布,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审定。然后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拨付管理。 五、住房补贴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1、实施住房补贴必须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建立的《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要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签字同意。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各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要经过本单位纪检部门审查后上报。对未经纪检部门审查同意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上级房改部门一律不予审核。 2、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瞒报、虚报住房及有关情况冒领住房补贴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房改部门予以查处。对冒领住房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多领补贴额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暂停计发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对违反规定冒领住房补贴的个人,除收回已发全部住房补贴外,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计核职工住房补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1、职工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以XX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2、职工房改购房享受成本价优惠的面积或承租公有住房(含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2000年9月30日后退出承租公房的,自退出次年起,按无房职工计发月住房补贴。 3、职工承租廉租住房的,不论承租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计发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的,自退出的次年起,按无房职工计发月住房补贴。 4、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或高于建房成本价(即: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之和)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集资额低于建房成本价的,应先计算其住房享受优惠面积,然后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享受优惠面积达标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集资房享受优惠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集资房享受优惠面积=集资房面积-房改购房市场价面积-扣除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额-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交款额)÷所购集资房成本价×所购集资房面积其中: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交款额指职工参加房改享受各项优惠后实际应缴纳的购房款(含市场价面积交款)。 5、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购房价格达到或高于当年XX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下限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的,按照低于成本价集资房计算住房补贴的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6、租住可出售军产住房、军转干部周转房的人员,按照承租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租住不宜出售军产住房、军转干部周转房的人员,按照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参加军队集资建房的,参照集资房计算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7、单身职工住集体宿舍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单身职工住单间宿舍或职工结婚后占住单身宿舍的,按租住公房计发住房补贴。 8、占有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未按清房政策处理的,不论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计发住房补贴。已按清房政策处理的,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经房改部门批准将两套住房面积合并参加房改,享受优惠面积仍不达标的,按不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房改一套又租住一套的,自退出租住公房的次年起,按房改房计发按月住房补贴。租住两套公房的,自退出其中一套的次年起,按租住公房计发按月住房补贴。 9、2000年9月30日后,职工调整住房参加房改、新分住房房改、参加集资建房、新租公房等,均以现住房情况计核住房补贴。 10、职工将享受优惠的住房,产权产籍过户给子女或亲属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1、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为引进人才赠送住房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2、房改购房时,因瞒报住房面积使购房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的,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13、职工原住公有住房拆迁改造的,按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补贴;拆迁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安置时对原住户增加优惠面积的,按增加后的优惠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14、职工已经领取过各种形式住房补助费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大于住房补助费的,剩余部分予以核发;小于住房补助费的,先扣除一次性补贴,再以按月补贴逐月冲抵。 15、从外地调入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据调出地政府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互调的,其住房补贴调出当年由调出单位计发,次年由调入单位计发。职工调出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16、1999年度(含)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和已安置的复员义务兵,未占有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其1998年12月标准工资按本人安置在新工作单位时核定的标准工资执行。2000年度(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和已在军队享受住房补贴的转业志愿兵,只计发2001年1月1日后按月住房补贴,至工作年限(含军龄)满32年。2000年以后安置的复员战士按同等条件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7、由单位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暂不计发住房补贴。 18、职工职级较低,单位高聘的,按原来的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19、离异职工在离婚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离异后不论原住房判归哪一方所有,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原住房享受优惠面积达标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离异职工再婚,再婚前双方都占有享受优惠的住房,再婚后双方均不计发住房补贴。 20、1999年12月31日前,职工死亡、自动离职、买断工龄和停薪留职的,不计发住房补贴。2000年1月1日后,职工死亡、自动离职、买断工龄和停薪留职的,从其死亡、自动离职、买断工龄和停薪留职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篇: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XX省人民政府关于对XX市国家机关和全供给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批复》文件精神以及《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细则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及配偶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后转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1.单位未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2.隐瞒挪用售房收入、租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的; 3.不按规定将住房基金交市财政局代管的; 4.对单位现有职工住房未进行全面清理,情况不清,未明确空房、腾空房处置方案的。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须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以下简称“无房”); 2.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以下简称“住房不达标”)。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全额集资建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用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上的; 2.已接受过国家修建房或购房补助费的; 3.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占房的。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情况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 第四条实施住房补贴的开始时间为2000年9月7日,即XX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136号文件批准日。 在2000年9月6日前已故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机关单位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等进行补贴,对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标准执行。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按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岗位以正式聘用的为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不满4年的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满4年以上的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3.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机关单位标准执行。 4.机关单位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同等标准执行。 5.在职职工的职务、职称以申报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6.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级待遇计算住房补贴(离退休时只批准享受专项和单项待遇的除外)。 第六条住房补贴金额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350元。 2.工龄住房补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计算工龄住房补贴,每人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为3.76元。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按人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第七条住房面积标准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职工现有住房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发放和计算 第八条住房补贴实行老职工一次性发放,分步支付,新职工按月发放。(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称老职工,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新职工)。 1.2004年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 2.2005年发放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 3.2006年发放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 4.2007年发放工龄在10年以下的职工; 5.2008年起开始按月发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240个月发放完毕。第九条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已故但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受贴职工,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由原单位一次性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条受贴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发生变动时,从变动次月按新职务给予计算补差。 第十一条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含非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货币化实施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计算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调入单位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 2.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部分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应按标准计算其住房补贴,扣除已发放部分后,发放剩余部分,不得重复计发; 3.调出单位执行的住房补贴标准高于或者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住房补贴,尚未发完部分只能执行调入单位补贴标准; 4.若调出单位未执行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补贴计发至调离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为止。 第十三条无房或住房不达标且符合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只计算暂不发放,待建立婚姻关系或工龄满20年后再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2000年以前(含2000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相关规定的,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其住房补贴。2001年以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并扣除已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后,按其差额计发住房补贴。其配偶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住房补贴按工龄、职称(职务)享受的福利性质房屋面积等情况计算,与转业干部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所得相加,超过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差额部分补发,未超过的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因婚姻关系(含复婚、再婚)等原因获得实物福利分配性质住房的未受贴职工,若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差额面积发放住房补贴;已发放补贴的职工因婚姻关系获得实物福利分配住房的,多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原取得渠道由单位负责追回返还。 第十六条对因离婚而造成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原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发生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所需住房消费资金通过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或法院判决财产所得解决。 第十七条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无房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住房不达标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350×补贴面积标准÷240 第四章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八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单位签署审查意见,职称、职务、工龄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审查认定,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申请表应于单位报送住房补贴预算前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单位和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住房补贴。 一、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并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货币化住房分配以后,又因婚姻或其他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的职工,应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必须对本单位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数据和情况真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及配偶现住房情况及人数; 3.职工婚姻情况; 4.职工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 5.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及已缴财政代管情况; 6.预算外收入情况。 第二十条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市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的审批结果,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后,与单位部门预算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预算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按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单位在执行住房补贴年度内,若遇人事变动,其变动情况纳入次年申报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麒麟XX县区以外的,如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也可申请住房补贴,仍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驻外单位应填报《市级驻外单位住房补贴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如所在城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房补贴资金来源1.单位售房、租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单位安排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30%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3.公房上市交易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 4.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市财政局管理,由市财政局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市财政局不再安排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五条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市监察、审计、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不得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职工集体购房要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不得搞变相实物分房或以任何形式给职工暗中补贴。第二十八条从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起,除两处或多处占房退房以及调离曲靖XX县区退房外,其它福利性质房屋一律不得办理退房手续,但可直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公布前经批准在建的新房,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单位的闲置住房,经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第三十条受补贴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的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纪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为便于群众监督,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报送审核审批资料七天前向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婚姻状况; 3.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4.受补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额。 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单位报送审核审批资料;有异议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后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群众有权向市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XX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住房补贴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应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XX县区、XX县区实施住房货币化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经费由开发区自行负担。 第三十六条市建设局负责住房货币化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以及补贴的发放等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执行中的问题向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XX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XX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黑政办发[2002]48号2002年5月30日) 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登记核定,核实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无房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取得过单位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未通过拆迁安置和其他途径取得公有住房,其中包括未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形式分配的住房。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达标职工 按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 四、职工住房面积 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已购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及经其他形式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 其他形式是指有偿分配、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已购公有住房内部调换等情况。 五、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单位无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六、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现住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住房面积,职工按现住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优惠价购买产权的,计入职工住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产权的,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七、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后,又上市交易的住房面积的认定按上市交易前的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八、单位新建或购买的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单位尚未办理产权手续、职工尚未办理承租手续的住房面积的认定 按实际分配的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九、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房面积的认定 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十、夫妻离婚后住房面积的认定 夫妻双方离婚的,按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住房面积认定一方的住房面积,另一方暂按无房或判决(裁定)的住房面积确定。 复婚的夫妻住房面积双方合并计算,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退回(由离婚职工与单位签订婚变后住房情况协议书,存入职工住房档案)。 十一、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的面积认定 (一)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已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的按证标示数据核定面积。 (二)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个人出资部分已办理公产证的,将按当时交款原始收据计算面积。如交款收据上没有标明个人占有面积的,可依据XX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公产证时档案发票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个人面积。 十二、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的面积认定 (一)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由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二)公有住房拆迁后(含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拆迁时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 十三、私有房屋面积的认定 经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差价换房面积的认定 差价互换住房的,按差价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 十五、集资建房面积的认定 (一)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并理顺产权的、多余集资款已退还本人的,集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视为不在集资范围内。 (三)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自愿按购买公有住房政策已理顺产权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剩余公产面积重新计算房改价格,待货币化补贴时扣除。 (四)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未参加房改购房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公产部分参加房改。 (五)职工通过解困住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新机制住房取得的住房的面积,比照集资建房面积认定执行。 十六、其他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各自的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在延续承租上发生纠纷的,以有关部门判决或裁定的延续承租人和承租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多职工家庭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及其配偶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不计人其他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四)职工取得公有住房,承租人已变更到子女名下的,按职工的住房面积核 定;超出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计人实际居住子女住房面积。 (五)住军产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和其他职工,军队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计入公有住房面积;不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不计入公有住房面积。是否允许出售,凭军队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以大军区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为准)。 (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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