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与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努力为石油行业创造良好的生产治安环境,切实保障生产力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危害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破坏油气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涉油刑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关、停、并、转”一批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炉、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大力加强石油企业内部及燃气输送经营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油气安全隐患,建立油气田企业和输油气管道良好运转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与任务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副市长李文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耀峰、市公安局局长张铁力任副组长,市经贸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郭新年担任。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抓好辖区内的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二)任务分工
1、公安机关加大涉油案件侦办力度,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严厉打击涉油犯罪;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运原油行为;加强对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生产秩序整顿
工作。加大在拆除占压燃气管线建筑行动中触犯刑律案件的侦办力度,确保拆除占压燃气管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经贸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清理整顿、“关、停、并、转”小炼油厂,取缔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整顿加油站点、油品零售网点,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油区用电秩序。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管道使用企业对油气田、输油气管道进行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安全状况,并做好输油气管道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检验工作,以保证管道安全运行。
4、市监察机关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开采油气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沙取土等危及石油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石油企业制定输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7、涉及石油企业加强安全保卫、油品营销管理和职工教育工作。发动职工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取缔非法厂点。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石家庄炼油厂。XX市区所有占压燃气管线及燃气管线安全距离控制区。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地方小炼油厂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问题;
2、土炼油炉、化油点屡禁不止问题;
3、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油品问题;
4、侵权打井、非法开采及破坏性开采油气资源问题;
5、私拉乱接、非法占用油气田资源问题;
6、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
7、严重扰乱油气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问题;
(三)打击的重点对象
1、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盗气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2、开井盗油、暴力抢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3、非法开采油气资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4、非法收购、炼制、贩运原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5、盗抢、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6、涉油犯罪团伙;
7、监守自盗、内勾外联盗窃油气资源和油气田物资的企业内部“蛀虫”;
8、组织、策划大规模哄抢油气田物资,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石油生产秩序的为首、骨干分子;
9、其他涉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0日至9月25日)
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有关企业也要制定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26日至11月20日)
相关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破获一批涉油大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理取缔非法厂点,清除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整顿和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整治目标。同时,要本着边整、边改、边建的思想,开展石油企业、燃气输送经营企业治安保卫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集中整治阶段,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至12月5日)
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整治工作责任制。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常抓不懈。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导。
(二)挂牌督办一批涉油大案。有关市、县要对2000年以来的重大涉油刑事案件以及所有涉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出一批大案要案,分级挂牌督办,明确主攻方向,落实办案责任,组织优势警力进行破案攻坚。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油刑事案件快侦破、快批捕、快起诉、快审批。对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清理整治盗抢破坏石油物资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和石油生产安全隐患。
l、组织力量明察暗访,摸清油气田区域及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非法采油井点、地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化油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以及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的底数,并登记造册。对各类非法厂点坚决取缔,拆除设施设备,恢复原地貌,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坚决关闭未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地方小炼油厂。对国家保留的地方小炼油厂,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目前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收赃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2、采取各种手段,在油气田出入路口和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截断不法分子非法贩运、收购原油的渠道。对盗运或者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发现一个查扣一个,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同时要一查到底,查清其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
3、大力整顿本地区的加油站点和油品零售网点,严厉查处收购、销售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炼制油品的行为。
(四)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建立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组织,加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设,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有效保护机制。三是建立油气田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县(市)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建立区域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针对行政区域结合部涉油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输油气管道占压问题、燃气管线安全距离控制区域内违建问题,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区域联动、整体作战。
(五)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要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专项行动,积极举报涉油违法犯罪线索。对案件举报和查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要公开曝光一批案件、非法厂点和治安乱点,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大力宣传整治成效。
(六)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整治力度。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领导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及燃气输送经营企业在整治期间发现属于本部门、本企业的违法问题,要严格自查自纠,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七)相关县(市)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联系,协调联动,综合整治,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八)严格情况报告制度。有关县(市)区、石油企业、燃气输送、经营企业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5日、2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按时限要求报省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篇:XX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办%e5%ad【发布单位】
XX省【发布文号】
办字[2003]97号【发布日期】
2003-09-05【生效日期】
2003-09-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办字[2003]97号)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XX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XX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XX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7号)精神,定于2003年8月至12月上旬,在石家庄等9个市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危害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破坏油气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涉油刑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关停并转一批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炉、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油气安全隐患,建立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9个市,70个涉油、县(市、区)。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
(三)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地方小炼油厂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问题;
2、土炼油炉、化油点屡禁不止问题;
3、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油品问题;
4、侵权打井、非法开采及破坏性开采油气资源问题;
5、私拉乱接、非法占用油气田电气资源问题;
6、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
7、严重扰乱油气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问题。
(四)打击的重点对象。
1、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盗气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2、开井盗油、暴力抢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3、非法开采油气资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4、非法收购、炼制、贩运原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5、盗抢、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6、涉油犯罪团伙;
7、监守自盗、内勾外联盗窃油气资源和油气田物资的企业内部“蛀虫”;
8、组织、策划大规模哄抢油气田物资,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石油生产秩序的为首、骨干分子;
9、其他涉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从现在起至11月20日)。
相关市县和油区各部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破获一批涉油大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理取缔非法厂点,清除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整顿和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整治目标。同时,要本着边整、边改、边建的思想,开展石油企业治安保卫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地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至12月5日)。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并对本市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整治工作责任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专项行动负责人,并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导。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影响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怂恿支持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等非法厂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挂牌督办一批涉油大案。有关市、县要对2000年以来的重大涉油刑事案件以及2002年以来的所有涉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出一批大案要案,分级挂牌督办,明确主攻方向,落实办案责任,组织优势警力进行破案攻坚。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油刑事案件快侦破、快批捕、快起诉、快审批。对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清理整治盗抢破坏石油物资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和石油生产安全隐患。
1、组织力量明察暗访,摸清油气田区域及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非法采油井点、地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化油点及其他寄生性厂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的底数,并登记造册。对各类非法厂点坚决取缔,拆除设施设备,恢复原地貌,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坚决关闭未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地方小炼油厂。对国家保留的地方小炼油厂,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目前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收赃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2、采取各种手段,在油气田出入路口和输油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截断不法分子非法贩运、收购原油的渠道。对盗运或者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发现一个查扣一个,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同时要一查到底,查清其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
3、大力整顿本地区的加油站点和油品零售网点,严厉查处收购、销售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炼制油品的行为。
(四)加强石油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石油企业要组织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加强职工教育,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完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2、建立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组织,加强专群结合的管道巡护队伍建设,建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石油企业要加大管道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巡线检查,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油气井、油气联合站、油气罐区、油库等重要设施,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3、建立石油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域联动机制。各设区市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石油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要针对行政区域结合部涉油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协调开展行之有效的联防、联治、联建活动,区域联动、整体作战。
(六)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在专项活动中,省政府有关部门将联合发布整治通告,设立举报电话,各市要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专项行动,积极举报涉油违法犯罪线索。要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公开曝光一批案件、非法厂点和治安乱点,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大力宣传整治成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成立XX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柳宝全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赵国昌、省公安厅厅长俞定海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华北油田公司、大港油田南部油区开发公司、冀东油田、沧州输油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XX省天然气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厅副厅长曹爱平担任。有关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1、公安机关要加大涉油案件侦办力度,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油犯罪;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运原油行为;加强对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生产秩序整顿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清理整顿、关停并转小炼油厂,取缔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整顿加油站点、油品零售网点,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油区用电秩序。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管道使用企业对油气田、输油气管道进行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安全状况,并做好输油气管道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检验工作,以保证管道安全运行。
3、监察机关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开采油气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石油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工作,把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成效作为衡量石油企业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6、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沙取土等危及石油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石油企业制定输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7、石油企业加强安全保卫、油品营销管理和职工教育工作。发动职工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取缔非法厂点。
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三)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整治力度。对领导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整治期间发现属于本部门、本企业的违法问题,要严格自查自纠,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情况报告制度。有关市在专项行动期间,要于每月5日、20日前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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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油气长输管道及XX县区燃气行业安全运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区油气长输管道及XX县区燃气行业安全运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营监管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教训,认真查找途经我区油气长输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运营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等法规标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及燃气行业安全运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市主要领导关于“11.22”青岛原油管道爆炸事故后所作出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的原则,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彻底整治棘手问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重特
1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治理重点
(一)油气长输管道整治范围:
1、中石化“川气东送”天然气管道,境内干线总长度28.9公里,起点位于李埠镇万城村(沮漳河东岸),管道桩号:ejz001;终点位于郢城镇黄山村(太湖港西岸),管道桩号:ejz041。途经李埠镇、太湖管理区、八岭山镇、纪南镇、郢城镇5个乡镇。
2、中石油“忠--武”天然气管道,境内干线总长度29.3公里,起点位于李埠镇万城村,桩号:zwcs532;终点位于郢城镇黄山村,桩号:zwcs563。途经李埠镇、太湖管理区、八岭山镇、纪南镇、郢城镇5个乡镇。
3、中石油“忠—武”天然气管道荆襄支线,总长度11公里,起点位于纪南镇拍马村,桩号:jxcs000;终点位于XX市纪山镇砖桥村,桩号:jxcs014。
4、中石化****至荆门成品油管道,全长14公里,起点位于纪南镇江店村,终点位于郢城镇岳山村,途经纪南、郢城2个镇。
检查整治内容:
地方政府和油气管道企业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情况;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工作制度规定情况;摸清管道沿线安全隐患情况,检查区域内管道沿线有无占压现象;协调解决管道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XX县区燃气行业整治范围
****市XX县区内城镇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天然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点)、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等城镇燃气行业设施设备。
治理重点: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
(1)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是否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是否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2)城镇燃气管道、天然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燃气储气库等重大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设施)等安全防火距离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燃气管道与供排水、热力等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是否存在交叉的情况;
(4)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管道线路但风险不明的燃气管道;
3(5)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6)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燃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7)燃气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不间断的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是否设臵了泄漏检测报警装臵、紧急切断装臵;
(8)燃气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9)架设在桥梁上的燃气管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燃气管道、燃气设施
(1)燃气管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燃气管道属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范围的,是否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新安装的管道是否经监督检验合格,在用管道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合格。
(2)燃气管道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3)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是否存在故障;(4)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5)燃气管道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妥善处臵等;
4(6)燃气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7)城镇燃气管道、天然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燃气储气库等重大燃气设施是否按照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检测合格;
(8)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否存在放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3、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运行维护
(1)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是否进行日常巡护,巡线人员gps配备率是否达到100%,管道日巡护率是否达到100%,重点地段管道巡护每日是否做到2-3次,是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机具、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维护自身能力不足的,是否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2)管道是否设臵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臵;
(3)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4)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是否落实了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并加强对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5)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得到妥善处臵,并建立了完整档案,对正常运营的燃气管道是否定期进行检
5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臵时,是否依法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4、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1)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2)燃气管道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3)建设单位是否对燃气管道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前与燃气企业之间是否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施工中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燃气管理部门是否定期组织专家对燃气管道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是否实行了挂牌督办,并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5)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取得省质监部门气瓶充装许可证。
5、应急管理
(1)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燃气企业是否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
6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3)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臵了警戒,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通报,并积极组织其有序疏散、撤离;
(4)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臵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臵。
6、安全基础管理
(1)燃气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4)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燃气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5)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是否建成了统
一、完整的燃气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三、整治专班和工作职责
1、成立专班: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及XX县区燃气安全运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
7区政府应急办、发改局、住建局、安监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武警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相关镇办管理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专项整治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2、明确部门职责:
(一)发改局主要职责和重点检查内容:主要职责:
发改部门是油气长输管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境内油气长输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布局的有关信息;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管道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重点检查内容:
1、管道企业是否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2、管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是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
3、管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自身排除有困难,是否及时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4、管道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沿线设臵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是否及时修复或更新;
5、管道企业是否将竣工测量图报区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8工作的部门备案;
6、管道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宣传是否到位。
(二)住建局主要职责:
住建部门是XX县区燃气行业主要部门,负责城市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提供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布局的有关信息;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设施;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管道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安监局主要职责和重点检查内容:
主要职责:
安监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以及管道、燃气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督办行业主管部门的隐患消除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上报、调查处理工作。
重点检查内容:
1、管道企业是否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2、管道企业是否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3、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
4、安监局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公安局(消防大队)主要职责和重点检查内容:主要职责:
9公安部门(消防大队)负责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对燃气经营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专监管,依法制止并查处占压、破坏、盗窃、哄抢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管道设施及其有关企业的灭火救援预案制定,组织消防部门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各派出所负责查处辖区内倒灌液化气的行为。
检查重点内容:
1、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2、管道企业是否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3、管道企业是否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公安局(消防大队)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国土分局主要职责:
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管道设施建设、维修和事故抢修时的临时用地,做好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用地审批工作。。
(六)规划分局主要职责:
在审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负责燃气管道和设施、占压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建(构)筑物等建设布局的规划审核,协助各区、城管局对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违章建筑的拆除。
(七)质监局主要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的检测工作,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臵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对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燃气压力容器、液化气钢瓶进行查处,
10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八)环保分局主要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严把国家大气、水质、土壤等相关环境数据检测关,事故发生时遏制污染扩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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