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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疗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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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疗补偿方案 为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对象 *县参加新农合人员。 二、补偿期限 期限为一年。时间自2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筹资方式 全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元,由县财政出资。 四、补偿办法 (一)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补偿起付线为6万元(先计算总费用中的不可报部分),参合农民在补偿期限内多次住院的,只减一次起付线。 (二)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补偿比例。在XX市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70%的

2、比例补偿。 (三)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范围。用药目录和收费价格按照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XX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诊疗项目按照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 (四)参合农民跨年度发生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在一个补偿期限内进行补偿。 (五)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补偿封顶线。医疗总费用6-30万元(含)的,封顶线为1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封顶线为15万元。封顶线为参合农民在一个补偿期限内的累计补偿额。 五、经办机构 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补偿工作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承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大额医疗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不予补偿的范

3、围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项目;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七、受益人 参合住院患者生存时,受益人为本人;参合住院患者身故时,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八、大额医疗报告 参合农民在XX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达到50000元时,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际医疗费用达到40000元时,本人或家属应及时报告县合管中心对参合住院患者医疗消费信息进行核实,受理电话:*。 九、补偿申请 (一)参合住院患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后,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补偿金给付申请书。向*县合管中心申请补偿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诊断证明、住院票据及医疗费用明细等;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3、被补偿人身份证明或户口本。 (二)*县合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属补偿对象的,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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