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县政发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2、 (三)县专利奖; (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三章专利申请补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含经开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县; (二)申请专利补助资金应自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
3、,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另追加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另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年专
4、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的各种专利资助,对于因国家、省、市专利资助标准低于县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县再追加资助。 第十条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县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 (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申请补助
5、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四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
6、证明; (六)专利说明书全文; (七)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县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批准。每年专利实施资助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县专利奖 第十五条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县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7、 第十六条专利奖设县专利金奖XX县区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专利金奖20万元,专利优秀奖5万元。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一般专利金奖设1名、专利优秀奖设2名(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将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章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专利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工作方面相应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同时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资助
8、、县专利奖、配套奖励均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补助(奖励)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县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知识产权局XX县区财政局共同办理各项补助、资助、奖励。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其他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宣传、培训、交流等,以及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申报补助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