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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医疗保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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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改委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作出过重要贡献。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抚政策法规,如今他们中大部分人已步入老年,处于一生中身体最弱的困难时期。为切实解决他们当前遇到的医疗困难,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实行优抚减免、医疗补助、大病救助,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 二、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 保障对象的范围为我区辖区内在册的“三属”(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红”(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包括未纳入医保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残疾军人和进行自谋职业的退役残疾军人)。 三、医疗保障办法 (一)实行“三免六减” 由区卫生局和民政局向优抚对象统一颁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优待证”,凭“医疗减免优待证”在区乡(镇)二级医疗单位持证就医可享受“三免六减”政策。即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全免;大便常规、尿常规、血常规、胸透、住院床位费、换药费各减免50%;所减免经费由定点医院自行消化。 (二)实行医疗补助 在普遍实行医疗优惠的同时,对“三属”、“二红”、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至10级在乡残疾军人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医药费补助。由重点优抚对象凭“医疗减免优待证”到乡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领取。 (三)实行大病救助 对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大病医疗救助。 1、大病救助范围 患各类癌症、肾功能衰竭(指尿毒症患者,不含一般性肾炎患者)、器管移植、心肌梗塞、晚期肝硬化、脑血管疾病(指出现昏迷、肌体瘫痪等致使神经系统严重受损的,如脑出血、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重症爆发性肝炎以及大型外科手术的列入大病救助范围。 2、大病救助标准 住院实际使用的医疗费用,总额在1500元之内由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负担,超过1500元的部份,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 (1)“二红”人员救助医疗费比例为50%,但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革命烈士遗属救助医疗费比例为40%,但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3)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救助医疗费比例为35%,但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500元; (4)病故军人遗属救助医疗费比例为30%,但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因下岗失业、企业困难未纳入医保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和进行自谋职业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救助医疗费比例为25%,但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救助医疗比例为20%,但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大病救助金发放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救助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住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结算清单、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乡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救助对象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园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个人承担医疗费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4、大病救助资金和医疗补助金的筹措、管理与监督 大病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和乡镇、园区财政共同承担。乡镇、园区范围内重点优抚对象由乡镇、园区财政承担,街道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区财政承担。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经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从严把关,严格发放程序,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区民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审批与发放;区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区纪检、区监察和区审计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 四、其它相关规定 1、1至6级在乡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据实报销。 2、本方案医疗保障只限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票据当年度有效,跨年度无效。 3、优抚对象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要及时列入城乡救助范围,并酌情给予补助。 4、优抚对象应按本方案规定申报补助,如发现有虚开发票、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现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5、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医疗减免优待证”,实行“四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门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6、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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