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区渔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涉外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整治海洋“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渔船、脱审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清理异地挂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整顿渔船修造秩序,完善涉外渔船监管机制,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夯实渔船管理基础,确保我区渔业生产秩序、涉外渔船管理秩序和
2、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顿内容 (一)“三无”渔船整治。将我区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限期审验脱审渔船。 (二)异地挂靠渔船整治。对异地挂靠渔船,要限期过户到渔船所有人户籍地,明确船舶权属关系,落实渔船属地管理制度。 (三)渔业辅助船整治。进一步规范渔业辅助船的建造审批,严厉整治渔业辅助船私自安装捕捞设施的行为。 (四)涉外渔船整治。组织开展专业远洋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赴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ais和卫星定位设备的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加强远洋渔船出入境管理,提高渔船实时管控能力,有效防止渔船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生产。 (五)渔船标识整治。对所有渔
3、船按省统一规范制装船名号牌,装配电子身份证,对船名标识不规范的渔船进行整改。 三、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3月底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渔民进行渔船整治的宣传教育。要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教育渔民群众。要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举报,确保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自查自纠(4月1日5月31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省统一规范,逐项检查渔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 (三)审验清查(6月1日8月15日)。由农经局组织,以镇(街道)、村(居)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
4、,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逐船“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农经局要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职务船员证书、船民证)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渔船要立即整改。 (四)登记造册(8月16日9月3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渔船)、近海捕捞渔船登记表、远洋渔船登记表(分专业远洋渔船和非专业远洋渔船)、近海养殖渔船登记表和捕捞辅助渔船登记表,并将数据录入微机(电子表格)和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渔船,发放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张贴
5、在驾驶室玻璃右上角。对经审验达到监管要求的“三无”渔船,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发放相关证件。 (五)集中处理(10月1日11月30日)。对审验不合格渔船,根据不同情况由农经局开具禁止离港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三无”渔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有关规定没收渔船,对其他渔船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法进行处罚。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渔船和海上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六)总结验收(12月1日12月20日)。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于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渔船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农经局,农经局要于11月20日前将专
6、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区管委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对我区渔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四、措施与要求 (一)“三无”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对审验清查出的“三无”渔船依法扣押,由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对继续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 (2)农经局要组织渔船检验机构按管理权限对渔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农经局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3)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三无”渔船,由船东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按渔业资源费标准缴费且不享受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转产转业等
7、惠渔政策。 (4)、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渔民,农经局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设备,统一核发特种渔船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逐级报市、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公安边防部门发放边防有关证件。 (5)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无”渔船,由区管委出具限期报废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报废。对限期届满后拒不报废仍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由管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没收。 (6)对脱审渔船,由农经局书面告知其限期年审。对逾期拒不年审的,按程序吊销其证书证件,纳入“三无”渔船管理。 2.管理要求 (1)在本方案发布之前拥有且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渔船所有人,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主
8、动到当地渔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在审验合格之前不得出海作业。 (2)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须自觉申报船舶检验、年审,按规定缴纳渔船检验费、登记费及渔业资源费等相关费用。 (3)“三无”渔船不得更新改造,不得转让过户,不得改变作业类型。出海作业时,应随船携带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4)纳入管理的拖网渔船只能在c1渔区作业,其他作业方式的渔船只能在所属市区范围内作业,不得跨区域生产。 (5)渔船修造企业制造、改造、修理渔船需向有管辖权的渔船检验机构报告。对未取得资质制造、改造、修理渔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在建的渔船,
9、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拆解,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拆解。 (二)异地挂靠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由农经局对外地挂靠我区渔船以及我区挂靠外地渔船进行清查。渔船异地挂靠在经营组织,该组织设立人的户籍地与组织注册地不一致的,或渔船异地挂靠在他人名下,证书载明的所有人声明自己不是实际船舶所有人的,确认为异地挂靠关系。 (2)对异地挂靠渔船,由挂靠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办理渔船证书注销手续。 (3)由渔船实际所有人在其户籍地,按照规定办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船检、登记和捕捞许可证。 2.管理要求 对异地挂靠渔船,相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自查自纠阶段办理转出或转入手
10、续。属于市内异地挂靠的,由渔船挂靠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实际所有人户籍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接收证明。 (三)渔业辅助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渔业辅助船安装捕捞设备从事捕捞生产的,责令其在自查自纠阶段拆除捕捞设备,书面承诺不再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2)对审验清查出的安装捕捞设备的渔业辅助船,由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对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 2.管理要求 (1)对渔业辅助船,由农经局落实包保责任人,明确管控责任,实施重点管控。 (2)渔业辅助船必须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
11、设备。 (3)已取得渔业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且尚未建造的,一律不得建造,按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渔业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涉外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农经局于审验清查阶段完成本辖区内远洋、涉朝、涉韩渔船的排查登记。 (2)农经局组织对辖区内远洋渔船安装国家规定的卫星船位监测设备,对涉朝、涉韩渔船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设备和身份识别设备。 (3)远洋渔船必须按省统一规范编写船名号,以区别于近海渔船。 (4)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涉外渔船或境外派出机构设立工会。 2.管理要求 (1)严禁未经批准或持无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出境作业。对擅自组织渔船出境生产、违法操作的企
12、业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2)凡擅自关闭、破坏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必须立即返回国内。因不可抗力造成船位监测终端无法正常运行的,渔船所属企业、船东须每日填写渔船船位信息记录表,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逐级报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农经局应会同公安边防、卫生检疫、海事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我区涉外作业渔船的监督检查。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渔船要提前进行出境申报,办妥口岸联检手续后方可出境;入境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口岸联检单位申报,办妥口岸联检手续后船员方可离船。 (4)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渔船的船员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出入境必
13、须到对外开放港口接受边防检查;出境后,渔船不得擅自更换船员,更换船员必须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5)严格执行远洋渔船进出渔港通报制度。农经局负责对我区远洋渔船在国内港口停靠期间的监管。 (6)擅自进入朝鲜、韩国敏感水域或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由农经局负责立即将其召回,停靠在指定渔港,由相关渔业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7)对违规在国内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包括未办理远洋项目终止手续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取消当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暂停受理渔船所在企业新项目申请,并建议农业部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五)渔船标识整治 1.工作措施 (1)按照省统一规范要求,结
14、合渔船检验和伏季休渔管理,、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农经局的统一安排,于审验清查阶段结束之前组织辖区内渔船刷写船名号,制装船名号牌,配备电子身份识别设备。 (2)、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渔民,农经局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渔船安装海洋渔业专用救助终端,对44.1千瓦以上海洋渔船配备卫星定位设备和ais防碰撞设备。 (3)农经局负责监督检查渔船标识和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范标识及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海洋渔业专用救助终端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出海作业的,依法扣押渔船,由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办事处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 2.管
15、理要求 (1)所有渔船必须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配备电子身份识别设备。 (2)渔船检验机构在对渔船进行检验时,要将渔船主机编号按省统一规范标识在主机指定位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维护渔区和谐稳定、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渔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管委成立渔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渔船专项整治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局。相关镇、办事处也要设立相应的渔船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渔船专项整治行动。要按照
16、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各级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合力,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定期调度,加强督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督查制度,及时调度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镇、办事处专项整治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行动,确保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请于每月月底前报区渔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整治工作中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10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