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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实施方案
XX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责任科室:标准计量科
(二)执法流程:受理—考核—审议—决定
(三)岗位职责
1、受理
(1)材料审查:责任科室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涉及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下列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参考样本等。还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制作《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许可承办人提出相应的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责任人:孙华
(2)受理决定。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材料补正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许可承办人应当将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补正告知书以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
责任人:黄爱娟
2、考核。许可承办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责任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是否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条件进行考核。考核需填写《考核通知书》,包括考核机构或者考核人员的名单、考核依据的标准或者规程、考核要求以及考核应当完成的期限。考核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完成。
考核工作完成后,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或者考核人员应当按照考核时依据的标准、规程和考核要求出具书面考核报告,送交下达通知的科室。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在考核的工作期限内申请人能够完成整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整改。工作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责任科室应当
1对考核结论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考核结论审核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责任人:孙华、黄爱娟
3、审议。许可承办人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经责任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提请分管局长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对重大许可事项提请局行政许可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具体按照《XX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责任人:谢华章
4、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承办人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承办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如需以批准文件的形式作出,应加盖“XX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自许可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许可决定书、批准文件必须以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
责任人:孙华、黄爱娟
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责任科室:标准计量科
(二)执法流程:受理—考核—审议—决定
(三)岗位职责
1、受理
(1)材料审查:责任科室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涉及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下列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参考样本等。还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制作《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许可承办人提出相应的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责任人:孙华
(2)受理决定。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材料补正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许可承办人应当将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补正告知书以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
责任人:黄爱娟
2、考核。许可承办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责任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考核需填写《考核通知书》,包括考核机构或者考核人员的名单、考核依据的标准或者规程、考核要求以及考核应当完成的期限。考核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完成。
考核工作完成后,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或者考核人员应当按照考核时依据的标准、规程和考核要求出具书面考核报告,送交下达通知的责任科室。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在考核的工作期限内申请人能够完成整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整改。工作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责任科室应当对考核结论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考核结论审核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责任人:黄爱娟、孙华
3、审议。许可承办人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经责任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提请分管局长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责任人:谢华章
4、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承办人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承办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加盖“XX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自许可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许可决定书、批准文件必须以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
责任人:黄爱娟、孙华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责任科室:稽查大队、办公室(法制)
(二)执法流程:案源登记与管理----管辖权审查与分工----立案与调查取证----案件报审----案件初审----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记录----告知与听证----作出行政处罚----执行与结案
(三)岗位职责
1、案源登记与管理
(1)对举报投诉、监督抽查、上级交办、专项检查、移送、案件追查等案件来源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办,简要登记办理结果并对外作必要的反馈。情况紧急的,事后补登记。
(2)对案件来源的登记与处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保守工作秘密。
(3)责任人:冯岚
2、管辖权审查与分工
(1)从属地、时间、标的、行为等方面考察案件来源是否属质量技术监督管辖,指定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情。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案件来源及时批办;不属于本行政部门管辖及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局机关负责人审批;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3)责任人:张雨山
3、立案与调查取证
(1)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稽查副局长批准立案(稽查机构应对案件立案情况造册登记)。
(2)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涉案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成本与标价、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4、案件报审
(1)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调查完备,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案件办理报批书》报稽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稽查机构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将案件有关书面材料连同《案件办理报批书》送办公室(法制)进行初步审查。
(2)对报审材料的要求。有能够准确表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制作的笔录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擅自涂改;法律文书中,允许当事人修改,修改后须有当事人签名(押印);案件办理参与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字要全面,不得有遗漏;证据材料或查帐清单等凭证,需有当事人签名(押印);卷中票据等证据材料必须注明取证人;现场照片用作证据的,需注明检查人员、拍摄人、拍摄时间与地点,并简要说明与所要证明事物之间的关系;送审材料按逻辑顺序(如取证时间先后)排列,并用铅笔编号,简装成卷;有填写完整的《案件办理报批书》(送审后由办公室(法制)按有关案卷管理规定留存),全部材料经大队预审会预审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法制)进行初步审查。
(3)责任人:张雨山
5、案件初审
(1)按以下主要内容认真审查:送审案件的管辖权;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违法事实
4认定的准确性;执法行为法定程序的符合性;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执法文书齐全和文书制作的规范性。
(2)案件初审期限。一般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理结束,较复杂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结束。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案卷退稽查机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3)责任人:黄颖燕
6、案件审理
(1)XX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局办公室(法制)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2)案件审议的重点。对证据材料的有效性进行鉴别,确定其证明力与准确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检测数据是否准确有效;案件的事实是否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是否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联系,各种证据是否相互印证;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取证的方法和途径是否合法;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是否合理;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根据审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意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案卷退稽查机构,重新调查取证、补正或者更正。
(4)责任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与会成员
7、案件审理记录
(1)根据会议情况整理《案审讨论记录》,由各位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表示认可与否。
(2)责任人:黄颖燕
8、告知与听证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及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2)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违法行为处公民罚款500元以上或处组织罚款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没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等,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3)责任人:葛惠芳、黄颖燕
9、作出行政处罚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2)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10、执行与结案
(1)作出罚没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作出没收违法产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缴。
(2)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的;终止执行处罚决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案时,应当填写结案报告和《结案审查表》,由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结案。
(4)案卷材料归档。
(5)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三、行政强制职权分解
一、产品质量类
(一)责任科室:稽查大队
(二)执法流程:条件----范围----实施----解除----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3)责任人:张雨山
2、范围
(1)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2)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3、实施
(1)请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3)查封或扣押物品时,应当使用《查封、扣押决定书》,会同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涉案物品清单》,写明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名称、6规格、数量、特征等。
《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押印)确认,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押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上注明,不影响强制措施的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各执一份。
《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印章。
(4)在查封或扣押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时,应当予以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事由、对象、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5)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4、解除
(1)对查封或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扣押。
(2)对查封或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直接转没收。
(3)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5、资料管理
(1)对于实施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存根、《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存根进行保管。
(2)形成案件的,有关资料随卷归档。
(3)责任人:冯岚
二、标准计量类
(一)责任科室:稽查大队
(二)执法流程:条件----范围----实施----解除----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3)责任人:张雨山
2、范围
(1)封存的产品范围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
(2)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3、实施
(1)请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封存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
(3)封存物品时,应当使用《封存决定书》,会同被封存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封存物品的《涉案物品清单》,写明被封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
《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封存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押印)确认,被封存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押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上注明,不影响强制措施的实施。《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封存物品的持有人各执一份。
《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印章。
(4)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4、解除
(1)对封存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应当立即解除封存。
(2)对封存的物品,经查明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直接转没收。
(3)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5、资料管理
(1)对于实施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封存决定书》存根、《解除封存决定书》存根进行保管。
(2)形成案件的,有关资料随卷归档。
(3)责任人:冯岚
三、特种设备类
(一)责任科室:特设科、稽查大队
(二)执法流程:条件----范围----实施----解除----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条件
(1)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3)责任人:张雨山、宋贤
2、范围
(1)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2)责任人:安全监察人员、案件承办人员
3、实施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请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
(2)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3)查封或扣押物品时,应当使用《查封、扣押决定书》,会同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涉案物品清单》,写明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
《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押印)确认,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押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上注明,不影响强制措施的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查封或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各执一份。
《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印章。
(4)在查封或扣押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时,应当予以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事由、对象、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5)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4、解除
(1)对查封或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扣押。
(2)对查封或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直接转没收。
(3)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5、资料管理
(1)对于实施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存根、《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存根进行保管。
(2)形成案件的,有关资料随卷归档。
(3)冯岚、徐国年
四、行政给付职权分解
一、举报奖
(一)责任科室:稽查大队
(二)执法流程:申请―――财务部门审核――监察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行政负责人同意――奖励
(三)岗位职责
1、提出奖励申请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报局机关审查。
(2)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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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
(1)局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责任人:办公室(财务)
3、审批
(1)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局行政负责人同意。(2)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4、奖励
(1)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并为其保密。
(2)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
5、资料管理
(1)对有关举报、奖励情况资料实施管理。
(2)责任人:冯岚
五、其他行政行为职权分解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一)责任科室:标准计量科
(二)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备案—公告—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受理: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申报备案,接到企业提出的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企业;对于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责任人:承办人
2.审核备案:
受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如企业标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内容不完善、不合理或编制不符合gb/t1的规定,则不予备案,并在标准备案申请表上注明原因,通知企业整改以后再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给予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
责任人:承办人、负责人
3、公告:
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发布公告。
责任人:承办人
4.资料管理:
对备案企业标准实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备案单、标准文本。
责任人:承办人
二、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审查
(一)责任科室:质量监督管理科
(二)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处理—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受理:受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责任人:周春晓
2.审查: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责任人:尤建良、周春晓
3.处理:对发现其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责任人:尤建良、周春晓
4、资料管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及审查情况进行汇总,按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管理。责任人:周春晓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备案
(一)责任科室:质量监督管理科
(二)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备案—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受理:接受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进行编号登记。申请材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的除外)、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还须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1责任人:周春晓
2.审查:对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责任人:周春晓
3.备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通知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备案。责任人:周春晓
4.资料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备案情况,按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管理。
责任人:尤建良、周春晓
四、计量调解
(一)责任科室:标准计量科
(二)执法流程:受理登记—管辖审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受理登记:
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计量纠纷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1)应当由计量纠纷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载明以下内容:计量调解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计量调解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申诉日期。(2)应当在受理申请计量调解后5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调解人。
责任人:孙华
2.管辖审查:
计量调解由计量调解对方当事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1)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理。(2)对计量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3)对计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人:黄爱娟、孙华
3、调解:
(1)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计量纠纷,根据计量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用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2)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调查核实纠纷情况,认定有关事实应当征得计量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对计量调解需要进行检定的,应当在征得计量调解申请人或计量调解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检定。费用由同意鉴定、检定的计量纠纷当事人预付,计量纠纷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方支付。(4)对计量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的,应当
12责令责任方改正。责任人。孙华
4.制作调解协议:
(1)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争议调解书面协议,由计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2)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计量调解可以延长三十日,如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
责任人:黄爱娟、孙华
5、资料管理:
对调解情况,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管理。
责任人:孙华
五、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开工告知
(一)责任科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执法流程:受理—审查—登记—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受理: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告知,告知资料包括。(1)用户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原件),(2)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3)施工人员的操作证(原件),(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5)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责任人:徐磊
2.审查:
受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1)进口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见证资料;(2)法律法规规定可实行分包转包的业务,施工单位需提供相应的分包转包合同(原件)。
责任人:徐磊
3.登记:
(1)对符合要求的开工告知当场或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通知企业;(2)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7日内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责任人:徐磊
4.资料管理:
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开工告知备案情况,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责任人:徐磊
13十
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一)责任科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工作流程:受理—现场勘查—报告—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受理:
受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1)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2)对外公布有关通讯方式。
责任人:宋贤、徐磊
2.现场勘查:
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责任人:宋贤、徐磊
3.报告:
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政府和质检总局报告相关情况。
责任人:宋贤、谢华章
4.资料管理:
对有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资料,按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管理。责任人:宋贤、徐磊
十五、处理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
(一)责任科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执法流程:受理—调查—处理—资料管理
(三)岗位职责
1.受理:
受理特种设备受检单位申诉。申诉材料包括:受检单位与监检机构签订的检验协议、受检单位申诉书。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诉单位。责任人:宋贤、徐磊
2.调查:
接到申诉后,指派专人对申诉的情况进行调查,查阅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召集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有关负责人会议,全面了解情况,并形成报告。责任人:宋贤、徐磊、付百固、徐国年
3.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向分管局长报告相关情况,解决争议。
责任人:宋贤4.资料管理:
将申诉材料、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资料整理汇总,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责任人:徐磊
十六、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一)责任科室:稽查大队、质量监督管理科
(二)工作流程:受理登记—管辖审查—调解—档案管理
(三)岗位职责
1、受理登记
对申诉人提出的质量技术监督申诉情况及时予以登记,记清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请申诉人提供相关证据。
责任人:承办人
2.管辖审查
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有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1)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2)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进行调解处理,5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3)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交稽查部门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人:承办人、负责人
3、调解
(1)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质量技术监督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应当征得申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检定的,在征得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检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鉴定。费用由同意检验、鉴定的申诉当事人预付,争议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方支付。(3)对被申诉人未履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的申诉,责令责任方改正。(4)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争议调解书面协议,由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自觉履行。一般申诉应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申诉可以延长三十日,如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
责任人:承办人、负责人
4、档案管理
进行申诉处理信息统计,对申诉材料进行档案管理,将影响重大的申诉报质检总局备案。
责任人:承办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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