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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南小学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203988 上传时间:2024-11-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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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浦南小学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XX县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全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组织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学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与师德考核相结合原则。师德考核作为学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年度履职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3.与教师聘任制相结合。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的重要依据。 4.与发展

2、性教师评价相结合原则。学校依照浦南小学发展性教师评价方案,结合鹿城高(中、初)级教师履职考核表,开展平时考核管理和学年度履职考核管理,将其评价结果作为评定教师学年度履职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5.坚持考核与奖金挂钩,拉开档次,优职优酬,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1.师德考核。依据XX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2.业务考核:依据XX县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 四、考核等次和比例 1.学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分优职、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确定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上的,原则上依据高分到低分差额评优原则确定为优职和称职等次。

3、2.优职等次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各职称层次的优职比例一般不低于本档参考总人数的10%。 3.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不计入学校教职工考核总比例。 五、考核的组织及程序 1.学年度履职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 2.宣传动员。传达上级有关考核的文件精神,学习考核方案。 3.个人自评。写出个人小结,并填写XX县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表。 4.民主测评。在校区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工作。 5.组室评议。召开一定范围的组室评议会议,根据个人小结、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发展性教师评价的平时考核结果,给出评议分。 6.考核组评定。校考核小组认真了解被考核人的总体情况,严格把关。根据发展性教师

4、评价量表得分排出名次,综合平时表现,评定考核最终等次。 7.公示。学校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校考核小组提出复议。 8.确认。考核小组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9.上报教育局审定。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学校奖金一般分为学年度绩效考核奖和年终奖,全年奖金安排以学年度绩效考核奖为主,分别在学年度履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后发放。 1.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优职、称职等次的: (1)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优职、称职等次的,发放学年度绩效考核奖;年度考核以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依据,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发放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额的一次性奖

5、金和年终奖。 (2)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续聘的资格;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中被确定为优职等次的,具有优先(优惠加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连续三年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职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2.学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学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发放学年度绩效考核奖;年度考核以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依据,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额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奖。 (2)第二学年度由学校给予3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由学校进行岗位强化教育,有明显改进的按原职务(称)等级继续聘

6、任(用),无明显改进的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仍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3.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1)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放学年度绩效考核奖;年度考核以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依据,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额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奖。 (2)连续两年学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4.学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的使用,与学校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紧密结合。区级及以上全面先进须在上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优职且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中择优推荐。 七、几

7、类特殊人员的处理 1.下列人员不参加学年度履职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2)学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学年度内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或需纪律处分的; (5)经区教育局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2.下列人员参加学年度履职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或受劳动教养期满后,重新工作未满6个月的; (2)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平时考核中不履行职务岗位职责的人员,学校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告诫,告诫期限为36个月。学年度履职考核时如告诫期未满,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8、(3)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学年度履职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暂缓确定等次,告诫期限为3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称职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3.下列情况人员,考核处理办法是: (1)经教育局批准,同意长期病假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也不确定等次。 (2)属于支教和交流任教的人员,在服务期内由任教学校负责考核。 (3)凡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其实际表现,适当放宽考核标准和要求。 (4)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5)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转后勤岗位,学校结构工资或绩效工资予以适度下浮。 (6)下列人员,不享受学年度绩效考核奖和年终奖。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间的人员;学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没有考核结果的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其他规定应不享受的人员。 浦南小学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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