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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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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处分实施的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受处分行为类型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处分的类型期限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四、处分的责任主体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责任。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以上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处分的原则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一)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批评教育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回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二)教师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三)教师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四)教师有违反受处分行为类型第六款规定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五)教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六)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六、处分的程序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处分的决定 1、对教师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2、对被调查的教师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4、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5、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6、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二)处分的复核与申诉 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处分决定书的内容 1、受处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认定的理由、依据、期限; 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四)处分的决定权限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五)处分期间的人事管理 1、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到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4、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5、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理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6、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7、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示范等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8、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9、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六、处分的解除 (一)处分解除的规定 1、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2、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教师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3、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处分解除的程序 1、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学校或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3、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4、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5、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6、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 7、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处分解除决定书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或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四)处分解除后的人事管理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抄送: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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