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源地保护方案 为保障我镇饮水安全,确保群众喝上方便、干净、安全的自来水,特制定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如下: 一、严格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周围规定一定的水域或路域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醒目的标志牌。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进行相应调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为: (一)水井以每个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区。 (二)其它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区为取水点以上300米的范围。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
2、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从事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的活动; (七)禁止新建、扩建
3、、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禁止从事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三、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四、如果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重,将申请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六、成立工作小组,并安排专管人员进行巡逻查看,防止破坏水源地情况的发生。 上庄镇人民政府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