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对上争取资金评核及经费补助方案 为加快项目建设,调动各地各部门跑项目、争资金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所有承担对上争取资金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单位 考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审批。 三、考核内容 国家各部门拨付的资金; 省各部门拨付的资金(不含财政下拨资金); XX市各部门拨付的资金(不含财政下拨资金)。 四、考核依据 上级拨款文件; 财政拨款通知单; 银行进帐凭证; 其它有效凭证。 五、考核办法 被考核单位每季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一次完成任务情况进度报表; 半年和年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工作专班,对考核单
2、位对上争取资金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在全市通报。 六、经费补助办法 实行年底一次性补助,按争取资金数额排序,补助前10名。其中,1-2名各补助3万元,3-5名各补助2万元,6-10名各补助1万元。增长幅度低于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补助额减半。 七、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从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八、争取资金数额的认定 争取资金分相对稳定的政策性资金和临时性政策性资金两种。资金的定性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相对稳定的政策性资金(主要是指上级按有关政策分配给我市的资金)。年终考核时,按100%计入完成任务数,按50%计入给予补助的资金总额。这部分资金主要包括: 1.民政:抚恤、安置、社会福利救济资金等; 2.劳动保障:养老保险、再就业基金等; 3.农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临时性政策性资金(主要是指通过努力做工作争取到位的资金)。年终考核时,按100%计入完成任务数,按100%计入给予补助的资金总额。 九、对考核单位的考核认定 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作为全市对上争取资金的综合单位,对上争取资金任务的完成情况,视全市年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实施。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