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 1487 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施日期:1988年6月1日 通 知 ()城标字第号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 1487,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12月2日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
2、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单位,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1.0.4条 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规划 第2.0.1条 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3、第2.0.2条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1、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 2、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3、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 4、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1、新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
4、面积指标为610m2; 2、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1525m2; 3、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2030m2; 4、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510m2。 第2.0.5条 公厕的用地范围:距公厕外墙皮3m以内空地为公共厕所用地范围,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亦可靠近其它房屋修建。 第2.0.6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发展附属式公共厕所,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第2.0.7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标准:根据其位置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三类,见
5、表1。涉外单位可高于一类标准。旱厕可参照三类厕所标准执行。如属急需,并近期有建设规划者,可酌情修建临时性厕所。 第2.0.8条 选择公厕修建位置要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机械抽运。 第2.0.9条 厕所内面积概算指标: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49m2。(一类厕所79m2,二类厕所为57m2,三类厕所为46m2)。第三章 公共厕所的设计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原则是适用、卫生、经济;在便于排运粪便的前提下,适当注意美观。第二节 设计基本规定 第3.2.1条 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男、女蹲(坐)位
6、设置比例以11或32为宜。 第3.2.2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以3.54.0m为宜(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以上。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则要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保证化粪池污水顺利排出。 第3.2.3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18,如外墙侧窗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第3.2.4条 每个大便蹲位尺寸为1.001.20m0.85m1.20m,每个小便站位尺寸(含小便池)为0.70m(深)0.65m(宽)。独立小便器间距为0.80m。 第3.2.5条 厕内单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
7、.30m为宜;双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50m为宜。蹲位无门走道宽度以1.201.50m为宜。 第3.2.6条 各类公共厕所蹲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台面算起,应不低于0.9m。 第3.2.7条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为0.200.25m。 第3.2.8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的男、女厕应最少各设一个洗手盆,蹲(坐)位数超过10个以上,可酌情增加。公共厕所内每个蹲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第3.2.9条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为1.80m;双层公厕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为1.50m。 第3.2.10条 男、
8、女厕大便蹲(坐)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第3.2.11条 厕所管理间面积为512m2,工具间面积为12m2。 第3.2.12条 通槽式公共厕所以男、女厕分槽冲洗为宜。如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第3.2.13条 男厕所小便器(池)与大便器(槽)分室设置为好。建二层以上公共厕所时,男小便间应设在底层。 第3.2.14条 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标志包括中文(一类厕所可加英文)和图像。 第3.2.15条 公厕应考虑防蝇、防蚊设施。 第3.2.16条 厕所四周应植树种花以美化环境。 第3.2.17条 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第三节 公共厕所构
9、造基本要求 第3.3.1条 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并便于洗刷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须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适当坡度(0.010.015),并安设水沟或地漏,以排除洗刷废水。 第3.3.2条 厕所换气量:每个大便蹲(坐)位不得少于40m3/h,小便位也不得少于20m3/h,旱式厕所应根据其排气情况适当增加其换气量。 第3.3.3条 厕所通风要优先考虑自然通风。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设计时应着重考虑以下措施: 1、建筑朝向的选择:尽量使厕所纵轴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同时要综合考虑防止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增大门窗开启角度,改善厕内的通风效果,见图1。 3、
10、加大挑檐宽度导风入室,见图2; 4、开设天窗时应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挡风板的加设方法如图3和图4。 5、增设引气排风道。 第3.3.4条 寒冷地区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第3.3.5条 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窗的保温:应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尽可能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窗。 2、冷桥部位保温: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第3.3.6条 公共厕所卫生器具数量的确定,见表3。 第3.3.7条 设计化粪池(贮粪池)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
11、等要高出地面,以防雨水倾入,井盖应为圆形,以保安全。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靠近道路以便清洁车抽吸。 第3.3.8条 化粪池容积可按表4和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集S213、S214选用。 第3.3.9条 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 第3.3.10条 旱式厕所和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水冲厕所贮粪池容积计算: 第3.3.11条 不能修建和厕所用量相当的化粪池时,可因地制宜修建不同形状和容积的截粪井(见附录一),不要求污泥腐化,根据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清运。 第3.3.12条 化粪池或贮粪池宜设置在公共厕所背面或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考虑清运粪便方便,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
12、于30m,化粪池壁距其它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如受条件限制时,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第3.3.13条 公共厕所粪便排出口必须设置直径为150300mm的耐腐蚀材料存水弯,以防下水道恶臭气进入厕内。 第3.3.14条 凡排水管道为雨污分流制系统的地区,可将公共厕所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第3.3.15条 旱式厕所应在粪便入口两侧设置倒阶梯形防蛆沿(见附录二)。 第3.3.16条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需加设铁篦防鼠。 第3.3.17条 附属式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设计时如自然采光和通风不能满足照度和排气要求,应考虑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附录八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