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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招标的范围及形式
第一条 为规范该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使建设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经济效益,依据《招标投标法》、集团《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范围:
(一)规划范围的土建工程(制品车间、综合楼、锅炉房、五金库、化学品库、道路及院墙);
(二)导热油锅炉、箱式变压器、污水设备采购;
(三)锅炉安装及导热油管线敷设,箱式变压器安装及外线电缆敷设,地下给排水、雨水管网敷设及消防系统;
第三条 招标形式:
该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
第四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招投标办公室批准。
第二章 招标的方式方法
第五条 该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拟使用单位: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
第六条 委托监理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详见《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部分;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原则是《招标投标法》;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集团公司及地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招投标的全过程委托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监理公司办理;
第三章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可行,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第十四条 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资金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经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同意(采用专用申请表格以发邮件形式),向市、区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设备工程安装企业、设备制造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区招标办核准,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五章 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及建档
第十九条 (一) 资料包括:招标书及相关招标文件、投标书及相关的投标文件、开标过程的相关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二) 资料的整理及建档依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该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依据《招标投标法》、集团《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一)依法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及时向投资方及集团准确上报、备案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上报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及完成情况的时间为每月一次;
2014-01-17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该建设项目的:
(一) 厂房、包装及库房、锅炉房、污水处理、五金库、综合楼等建筑施工合同;
(二) 厂区道路、围墙、绿化等施工合同;
(三) 给排水、雨水管线,导热油管线,供电、电信、网络等线缆等施工合同;
(四) 设备采购合同;
(五) 自制设备的材料采购合同;
(六) 自制设备的制作、安装协议;
(七) 锅炉、配电等需有安装资质设备的安装合同;
(八) 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预算审计合同;
第三条 工程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合同的签订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版本;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其他行业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已完成规定的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下达;
(三)不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已完成规定的开工审批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合同的签订,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开工证规定的范围相一致;
(五)某一建设工程需两个以上施工企业承包时,应实行施工总承包,并须明确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服从总承包单位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并留有书面意见,作为合同签署的依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四)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五)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六)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工程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工程合同;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导致中标或开工批准工作失效,责任方应承担对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条 签订工程合同,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四)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五)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设计变更;
(八)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九)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十)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保修。
第八条 工程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可根据自愿原则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
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各自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发包方(我方)应加强工程合同的内部管理:
(一)依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整理、建档;
(二)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三)发包方(我方)要采取必要的形式(会议、专题)动态掌握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质量、工期、现场安全、现场环境保护等;
(四)及时向投资方汇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情况及履行情况;
汇报为:即时及每月一次;
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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