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电大监督学论述题.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6161234 上传时间:2024-11-28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监督学论述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电大监督学论述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1.试述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 ①监督主体的多样性。在中国, 执政党各级组织、 各级国家立法机关、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国家审判机关, 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 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②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对象是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 必然会被滥用, 也必然会产生腐败。③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 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 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 公正性、 成本等。③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 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 道德感为基础。当前中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 各级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答: 中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②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为监督的主体, 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 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共产党经过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它有关监督的规定, 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国家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③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公职人员、 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④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⑤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 广义的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⑥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 批评、 建议等。⑦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社会监督) 。是指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 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额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 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 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 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①预防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方法腐败、 将腐败抑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 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序实现有重要意义。②校正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 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使其终止而不在继续的功能。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违规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 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③制约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而且在出现违法、 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制裁。④救济功能: 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 监督能够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 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中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4.试述毛泽东的权利监督思想? 答: 毛泽东关于权利的监督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 恩克思、 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 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①让人民监督政府。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必须向群众学习, 必须接受群众监督。②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 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免有效途径。她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③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毛泽东认为, 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 必须在共产党和其它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④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 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5.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答: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 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可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 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 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 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因此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②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 贪官污吏阶的盛行也是历史不争的事实。可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 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 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③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这种思想是中国古代重视监督、 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主要是指经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 加强其权力、 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 达到强化的目的。 11试述贪污罪的认定。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而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界定】( 1) 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3条规定,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 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 不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 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才构成犯罪。 ( 2)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窃取、 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 ( 3) 贪污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而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在客观方面, 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 骗取财物的方法, 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而盗窃罪、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 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 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而盗窃罪、 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 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 伙同贪污的, 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 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12.试述刑事抗诉。答: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经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赋予人们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 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权力, 其它任何国家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 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 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 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 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 具有以下特征: ( 1) 刑事抗诉的监督性, 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2) 刑事抗诉的专门性, 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 其它任何机关、 团芹、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3) 刑事抗诉的特定性, 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 刑事抗诉的程序性, 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出( 5) 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 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 必须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 阻止判决、 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13.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答: 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行使审判权, 在个案中对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 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 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 1)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 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 法院主要经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18.试述政府绩效审计。答: 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 经济性、 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一定联系, 绩效审计一般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主要有四。①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 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 ②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 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 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③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④有利于造就责任政府, 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 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 1) 政府财政支出中的非收益性投资部分。非收益性投资时政府财政支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也是政府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政府的这部分支出不以盈利为目的, 没有 的受益人, 指出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持政府以及其它公共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 而是为了改进公共投资环境, 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非收益性投资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政府各部门预算支出和其它财政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效率性、 效益性标准, 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 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这种审查是针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支出、 各种基金支出、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支出审计。 (2)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收益性投资部分。收益性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对其它企业国有股的投资。这种审计主要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 投入和产出不但包括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 还包括以非货币衡量的社会价值。 19.简述绩效审计的特点和作用。答: 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 ( 1) 政府绩效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 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 2) 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 3) 政府绩效审计能够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 4) 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性。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 ( 1) 审查范围的广泛性( 2) 审计标准的多样性( 3) 审计方法的复合性( 4) 审计过程的延续性( 5) 审计结论的建设性。 20.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 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 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 公正、 公开、 及时、 便民、 有错必纠。·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应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 并以事实为依据, 准确地使用法律;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 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 ·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 不得拖延耽搁; ·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 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21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 答: ( 1) 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在中国大陆, 民主党派指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 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只有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才是民主党派监督。( 2) 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 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 是一种协商式、 建议式的监督, 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 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 3) 民主党派监督是在中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民主党派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 改进政府的工作, 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4) 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这一特征意味着, 民主党派监督不是个人的感性行为, 而是集体的理想行为, 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这种那个监督不直接诉诸于社会, 不直接公诸于群众, 而是首先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进行内部的协调, 直接与党政领导部门进行接触( 5) 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 高质量的监督。相对于其它监督而言, 民主党派监督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组织性, 具备政治联盟、 合作议事、 共同协商的特点, 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 着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着眼于深层次问题。 22.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 形式和途径。答: 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1) 国家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在对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环节中,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重要的一环, 民主党派人士可经过开展视察、 调查和检查等, 发现宪法、 法律和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提出改正意见和检查等, 发现宪法、 法律和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督促相关机关予以改正, 保证宪法、 法律和法规得到严格实施。( 2)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 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 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监督它们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在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有什么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时间的地方等等, 以保证它们落到实处, 取得应有成效( 3) 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 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中共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情况, 民主党派可实施民主监督, 监察和督促它们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 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那个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应做到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不得有贪污腐化行为。对此, 民主党派也可实施监督, 对发现有不履行职责的, 提出批评改正意见; 对有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甚或贪污腐化行为的, 及时予以制止和揭露。 6.试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进? 答: ①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秦王朝建立以后, 在中央设立了专门检察机关-御史府。对地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 则由御史府御史监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蔚。②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 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 而地方所置的十三州刺史部, 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导, 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③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这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 实行多重监察体制。这一时期, 地方为三级监察体制, 这种多重、 多级的监察体制, 弊多利少。④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隋朝鉴于魏晋南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 遂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唐朝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 由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台长。御史中丞二人为副职。⑤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她官兼领监察的的多重体制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御史台下属台院、 殿院、 察院等三院。谏院置左、 右谏议大夫各一人, 居谏官之首。⑥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 比汉朝地方的十三州刺史部和唐朝的十道监察区, 更趋科学和严密, 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⑦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 也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 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 以监察为主。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并立, 自雍正以后, 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 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7, 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答: 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 从广义上讲, 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 也是监督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 纪检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 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 从狭义上讲, 对于一个具体的纪检检查机关而言, 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检检查工作, 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纪检检查机关工作, 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纪检检查机关的内容: ( 1)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 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经常性的任务( 2)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3) 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 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有一项主要任务, 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8.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答: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 1) 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 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 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 提出建议, 依照权限组织起草、 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 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9.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答: ( 1) 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规定, 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实施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 2)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 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3) 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规定, 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 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4) 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 违反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 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 控告; 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它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 5) 其它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 纪律检查机关还经过其它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 参与党的其它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 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 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10.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答: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它法律的规定, 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1) 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 主要是指对叛国案、 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 法律、 法令、 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直接行使检察权; 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 包括侵犯公民权益、 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 。检察机关能够经过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 2)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 侦查监督主要是经过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 含国家安全机关) 侦查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 有无错捕、 漏捕情况、 公安机关在立案、 拘留、 搜查、 预审、 羁押、 检查、 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 鉴定、 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 刑讯逼供情况( 3)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院作出的刑事、 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 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4)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 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 监督死刑执行; 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 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 14.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答: 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包括赔付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恢复原状, 亦即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恢复熬行政行为未作出前的状态。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惩罚违法行为主体。( 1) 赔付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 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 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人民法院等) 撤除、 注销违法行政行为, 使之自使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有权机关改变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使行政行为合理、 适当; 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是指有权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不得拒绝和拖延履行法定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有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2) 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 权力机关的罢免和撤职等。 行政处分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隶属关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明确违纪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制裁性行为。 刑事处罚是行政公务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最为严厉的职务责任, 这种责任对应的行为时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 权力机关的罢免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免除由其选举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 权力机关的撤职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由其任命的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 15.试述廉政监察制度。答: 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 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廉政监察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 主要任务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查处各类以权谋私、 贪污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 促进廉政建设, 以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廉。 廉政监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领导。在中国, 凡科级以上和相当于科级以上的政府公务员都属于行政领导。廉政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 1) 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 行政领导在履职中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3) 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的行为( 4) 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借选拨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 5) 行政领导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6) 行政领导是否有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的行为。 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 核心、 基础、 保障等四个部分构成。 ( 1) 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 2) 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 3) 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 4) 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16.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答: 行政执法监察使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 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贯彻执行法律、 法规、 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是被监察对象的执法行为, 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并在作出违法、 不当行政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在实践中, 执法人员常出现得违法行为包括: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行政失职。 在实践中, 执法人员常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目的不当; 行政行为专断、 刚愎、 恣意; 行政行为不相关考虑; 行政行为重复无常··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即日常监察、 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日常监察依据的是本监察机关制定的工作计划, 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由监察室拟出实施方案, 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17.试述政府财务审计。答: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 财务) 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制度产生后, 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 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 ”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 财务) 收支活动是否合法、 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 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 目的是纠错防弊, 查错补漏, 维护财经法纪, 保护资产安全, 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 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账册、 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 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 政府财务审计能够分为财政预算审计、 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 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 财政决算审计是在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 支出决算、 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23.试述社会监督在中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答: 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础、 最广泛的监督, 是公权力监督制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中国反腐倡廉、 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 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政党监督等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 社会监督离不开其它监督, 否则社会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另一方面, 政党监督、 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等也离不开社会监督。因为, 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对自己的国家权力有一种 真正的控制力。没有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 公权力的运用必然会走向专断和独裁。 在现实政治和行政管理中, 社会团体和公民经过组织的或者个人的方式参与政治管理, 经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而对政治权力实现监督。 24.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答: ( 1) 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为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察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 议会监察专员在人事、 组织、 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 监察专员只接受议会的指示和监督, 工作只对议会负责, 除议会外不接受其它组织和个人的指示和干预。另外, 由议会任何专职人员进行监督, 能够使监督工作专职化。这种独立性和专职化不但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能力, 也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 2) 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 监察专员不但能够对法律规定的中央、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还能够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 跨行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这种综合性监督与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 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复杂的客观趋势比较适应。( 3) 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瑞典队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相当严格, 且层次较多, 建立了议会监督、 政府内部监督、 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其它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议会监察专员监督同其它监督方式相结合, 形成了以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为主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4) 先进的监督理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注重预防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发生, 注重被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及救济。因此,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不同于检察官及警察的职能, 其职能不在于检举犯罪行为使之被定罪, 而是更关注采取具体的改革措施, 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力运行秩序。 25.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答: ( 1) 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模式。美国的监督体制贯穿着”分权制衡”的理念。在权力的横向划分上, 强调立法、 行政、 司法三种权力既要彼此分立、 独立, 又要相互联系、 制约。国会经过立法权的行驶实现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 可是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并经过立法倡议权而对国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 法院也能够经过司法审查权对国会进行监督。国会能够经过人事任免权、 财权、 弹劾权的行驶对执掌行政管理的总统进行制约与监督, 法院也能够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及做出的行政处理等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行政权的使用进行约束与监督, 但法官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国会也有权弹劾联邦法官。可见, 美国的权利监督体系是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 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整个政治体制中的监督前提。( 2) 较为松散的纵向权力监督。美国实行联邦制,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较为松散, 基本上没有形成纵向的权力监督关系。美国没有统一的、 最高的反腐败协调、 执法机构, 也没有统一的、 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其行政监督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行使, 相互独立, 联邦与州各自建立监督机构, 二者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 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对口, 彼此独立、 各司其职。因此, 美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行政监督机构布局分散, 监督职能细化, 监督主体多元( 3) 重视专项监督。美国监督模式中, 重视专项监督, 如选举监督、 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等。美国联邦政府所建立的两个独立行政监督机构——政府道德管理署和监察长办公室均突出了专项监督的特点, 以道德规范( 包括财产申请) 和审计监督为两个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重点。同时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 特别重视对于政治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 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 并经过联邦调查局、 政府道德署、 联邦选举委员会、 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 25什么事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有什么特征? 答: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 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 按照法律、 法规和党章及其它党内规章制度的规定, 对党组织和其它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特征: 广泛性、 有限性、 强制性、 目的性、 先进性。 26..试述检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答: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 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立场和宗旨出发, 对行政、 审判和军事执法活动做出合法性评价, 并对其违法和犯罪行为加以处分的活动。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应担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责, 对检察监督进行科学定位, 从而实现以法治国的紧迫要求。检察监督角色定为: 1, 检察监督权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 是人民检察院单独行驶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它的实质是法律监督权, 是国家权力机关为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而设置的一项专门权力。2, 检察机关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行政、 司法和军事机关的执法活动实施广泛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在于取代各类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职能监督, 而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后盾对其它国家机关形成外部监督机制, 是更高层次上的监督, 在中国法律监督体系中, 检察监督仅次于人大监督, 其它位应当高于其它监督制度。 检察监督的作用应当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维护国家法制在全国每个地方都得到统一、 正确地实施。2, 依法打击各种犯罪, 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3, 预防职务犯罪, 从源头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27.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 答: 公民监督的特征有第一, 广泛性。作为主体, 公民人数多、 分布广, 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论职务高低、 权力大小, 不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 都要接受公民监督。第二基础性。一是公民监督是中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二是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 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第三直接性。公民是国家制度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因此, 公民的监督最直接、 最真实、 也最易取得成效。第四多样性。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性, 公民能够经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公民监督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中最能反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远程教育/电大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