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教材
(2007年版)
第一节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五)、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户和收银员的过失或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拒绝受理银行卡:收单银行可以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二) 向持卡人收取除货款外的刷卡手续费,一方面收单银行可以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持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三) 分单操作等违反收单银行规定的行为,发卡银行可以此为由退单给收单银行,最终损失将由商户承担。
(四) 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向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将有可能导致收单银行终止商户受理银行卡资格并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诈骗罪。
(五) 收银员未核对刷卡者身份造成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商户将可能因未尽到“表面审查义务”,而承担全部或部分欺诈损失。
(六) 以多刷卡、重复刷卡等方式侵占持卡人资金,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七) 收银员捡到他人银行卡后使用,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八) 收银员窃取他人银行卡后使用,涉嫌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盗窃罪。
(九) 商户或收银员与伪卡团伙相勾结,盗录银行卡磁条信息,涉嫌共同犯罪,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十) 商户或收银员刷假卡或协助他人刷假卡,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十一) 商户虚假申请或恶意倒闭,涉嫌欺诈银行,将构成诈骗罪。
(十二) 对于欺诈交易频发的商户,无论商户是否应对欺诈交易的损失负责,该商户有可能被列为“高风险商户”,并且承担欺诈交易的退单损失和中国银联及跨国卡公司的罚款,或被收单机构予以撤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节 银行卡相关案例简介
一、 银行卡冒用案例分析
案例一:收银员未经培训即上岗,没有认真核对签名
2005年某月,收单机构收到某发卡银行的查询请求,反映持卡人随身携带的钱包被盗,发现后立即对信用卡进行口头挂失,但在挂失前该卡已经被盗刷3000元。
经查,该卡失窃挂失前在某夜总会有消费记录。收单机构立即联系夜总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在调阅签购单时发现,夜总会提供的刷卡单据上有客人签名,但字迹潦草,与持卡人原先在发卡机构申请表上预留的笔迹不一致。据此持卡人认为商户收银员没有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受理业务,提出要求夜总会承担其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收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夜总会近期更换了收银员,但未通知收单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即上岗。受理该笔交易的夜总会收银员由于未参加过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没有认真核对签名,造成卡片冒用。
在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协调下,持卡人与该夜总会进行当面协商。最终协商结构为持卡人与夜总会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此笔损失。夜总会方面经过这次教训表示将更为重视收银员的培训工作。
分析:
(1) 夜总会安排未接受培训的收银员办理业务。由于收银员没有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致使持卡人的卡片被他人冒用。
(2) 持卡人对卡片保管不善,也是导致信用卡被盗刷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收银员未认真核对签名
2006年10月,收单机构接到发卡机构的调单请求,对8月份一笔在某商场的信用卡交易要求调取原始单据。收单机构收到调单请求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调单处理。发卡银行核对了原始单据后,发现签购单签名和持卡人姓名不符。持卡人以在交易当日信用卡已丢失,商户未尽到审核签名的义务为由,要求拒付。发卡机构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做了退单处理,最终由商户承担该笔退单损失。
分析:
发卡机构以交易凭证签名和持卡人姓名不符,存在严重瑕疵为由退单,而商户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 银行卡盗用案例分析
案例三:收银员重复刷卡侵占他人资金
2006年4月,某购物广场来电,反映该购物广场一收银员盗刷持卡人银行卡,要求查清其涉案交易。收单机构一方面建议商户报案,另一方面对交易数据进行了分析,同时派出所风险管理人员前往商户处协调处理。经了解得知,一持卡人某日在购物广场消费35元后在ATM查询余额,发现被扣235元,持卡人即与商户交涉,商户经调查发现某收银员有盗刷持卡人银行卡的嫌疑。经与收单机构联系,购物广场将该收银员送往当地派出所。
据该收银员在派出所交代,持卡人在输入密码时他从旁偷窥,然后趁持卡人不注意时盗刷持卡人银行卡,持卡人走后他在输入金额和记下来的密码,交易成功打出单据后,从收银箱中提取相同数额现金。刚进派出所时,该收银员只承认盗刷了一笔,金额200元。但根据收单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查出在该收银员当班的20多天时间里,在同一终端采用相同手法一分钟内连续两次刷卡的交易共有18起,金额共4000多元。在证据面前,该收银员承认此18单交易均为盗刷,派出所据此刑事拘留了该收银员。
分析:
(1) 此案例属于商户内部人员作案。作案人在持卡人输入密码时背记下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并利用持卡人疏于防范之际再次盗刷持卡人信用卡,待持卡人离开时输入密码完成虚假交易,并从收银箱中提取等额现金。为不引起持卡人和收单机构的警惕,作案人采取了每次盗刷金额不大并积少成多的方法。
(2) 此类交易的特点是: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的同一台POS终端上的交易时间间隔很短,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不符。
案例四:收银员盗刷他人银行卡
2006年初,上海警方破获一酒店员工利用替骨骼埋单时间,盗刷顾客信用卡案例,犯罪嫌疑人凌某、王某被抓获。
日前,李先生在浦东某酒店用餐结束后,使用信用卡结账,待李先生将信用卡交给服务员后,服务员告知李先生由于发票没有,需要等待一会,直至20分钟后,服务员才将发票及信用卡交还李先生。李先生离开酒店后,接到银行打来电话,询问其是否进行过大额消费,并告知其信用卡刚刚在浦东某商店内消费25720元,此时,李先生才知道自己信用卡已被人盗用,逐报警。经警方调查,很快锁定防醉嫌疑人凌某、王某,并将其抓获。
三、 盗录银行卡信息案例分析
案例五:内外勾结盗录他人银行卡信息
2005年某月,无业游民张某在电子市场闲逛时见到一种读卡器,稍作改动便客读取银行卡信息。张某即心生歹念,想通过读卡器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伪造银行卡并盗用。于是张某串通其高中时的女同学王某,让其应聘某百货商场收银员,并被顺利录取。王某利用工作之便,趁持卡人购物结账刷卡时偷窥持卡人密码,然后又趁持卡人不注意时在自备的读卡器上刷卡。用这种手段,在40多天时间里,共窃取50多张银行卡资料并复制成伪卡。由于是靠偷窥持卡人密码并靠大脑记忆,有些密码记错,密码与卡号能够相符的有十余张。两人使用这批伪卡在ATM机上疯狂提款,共盗得资金40多万。在银行、公安机关和银联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
分析:
(1) 案例反映出部分商户对内部收银员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2) 商户对收银设备未做到严格管理,对收银员使用外来设备警惕不高,防范不严。
案例六:利用职务之便盗录他人银行卡信息
2006年4月,镇江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现金的诈骗案件,某商店店长汤某被捕,涉案金额达三万余元。
2006年4月,张某到银行查询其银行卡内账户余额时发现卡内的15782元人民币不翼而飞,逐报警。经过警方细致调查,并调看了银行ATM取款录像后,最终锁定防醉嫌疑人汤张,赃款某,并于4月17日将其抓捕归案,同时缴获伪造银行卡共8张,,赃款3.53元。
经汤某交代,其利用商场工作之便,乘消费者在商场刷卡消费时在输卡器输入密码时,在一侧偷窥并将密码氨基,随后通过查看顾客刷卡后留在商场的刷卡单存根联来窃取骨骼的卡号,然后通过电脑在磁卡读写器上输入顾客卡号、密码等信息伪造银行卡,并利用伪造银行卡在ATM上取款,盗取受害人卡内资金。
四、 伪卡欺诈案例分析
案例七:伪卡
2006年5月,北京警方破获一起持伪造的“香港信用卡”,实施诈骗的银行卡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
2006年5月6号,黄某来到北京某商场刷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现该信用卡伪造卡片,逐通知警方。经警方调查,黄某锁使用的卡是伪造香港某银行发行的国际信用卡,在此次作案之前,他已经于5月5日在北京某商场成功诈骗两次,骗取了一天价值5000余元的金项链和一部价值3900余元的手机。
分析:
对于如何识别和防范伪卡欺诈事件,可以参照第九章中:“如何识别欺诈用卡行为”等相关内容。
案例八:伪卡
近日,浙江警方破获一起持伪造信用卡盗刷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姚某被抓获,同时搜出3张伪造境外银行发行的VISA卡。
2006年6月5日,一名男子来到金华某宾馆一次性购买香烟6000多元,酒店保安部经历觉得其形迹可疑,逐通知银行信用卡部,该部负责人接到反映后,即使想失去各大宾馆询问,结构令人大吃一惊,四、五家宾馆均证实这两天有人持国际信用卡大量购买香烟。银行得知情况后马上报警,2006年6月6日,警方及时将准备乘车离开的3名防醉嫌疑人抓获,并收缴25条高档香烟。
五、 商户套现欺诈案分析
案例九:套现
2006年某月,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发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较为可疑,涉及交易64笔,金额149.9万元。针对疑点,收单机构经调查,合适了上述64笔疑似风险交易确属该是商户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的违规交易,套现使用的信用卡是商户利用他人资料,通过当地发卡机构批量办理的。根据风险请款,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一下处理: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细细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分析:
收单机构与商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户有些列香味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脱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案例十:套现
2005年某月,某大型药材超市即将开业,向收单机构申请成为特约商户,经收单机构受理并审批通过后,和该商户签订协议并予以装机。由于初期资金紧张,该商户利用内部员工的个人资料,申办了7张信用卡,通过套现交易,补充商户日常周转资金。某员工发现后,就此事与原单位产生纠纷,并向发卡机构投诉。发卡机构以交易无真实消费背景,且交易单据无持卡人签名为由向收单机构提出退单。
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一下处理: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信息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案例十一:套现
在2006年1月,收单机构接持卡人电话,反映某咨询公司提供贷款业务,贷款办法就是给贷款人办理贷记卡,然后再银联POS机上套现,并收取高额手续费。收单机构调查发现,该咨询公司先以“电脑商行”的名义申请安装POS终端,安装成功后,便利用POS机具为其他持卡人非法提供银行卡套现服务。
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以下处理: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信息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六、 收银员分担操作案例分析
2006年某月,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发现:某电脑商行交易较为可疑,同一卡号5分钟内共发生10笔交易,每笔交易的金额均为500元。针对疑点,收单机构经调查,核实了上述10笔疑似风险交易是持卡人在该商户处购买一台价值5000元电脑的刷卡交易,商户应持卡人要求将5000元的交易按每笔500元分10次刷卡。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警告,并再次培训上述同一交易分多次刷卡,属分单行为,在商户协议中明确规定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
收单机构与商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脱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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