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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浆(胶、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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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注浆(胶、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注浆(胶、水)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对采空区、停采线、高温地点的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工作。认真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矿井自燃发火事故负一定责任。 第3条 了解井下防灭火状况,熟知管路系统,出现问题立即停浆,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停浆后要冲洗管路,关闭阀门。 第4条 井下注浆(胶、水)时,要认真检查管路系统,确保管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5条 井下工作时,要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汇报,严禁冒险作业。 第6条 认真填写注浆日报、注水台帐等原始记录,并将工作情况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 第7条 采空区、回风巷注浆时,要配带安全仪器,在瓦检员检查气体正常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8条 运送物料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拆接管路时要严防管口对人,确保人身安全。 第9条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果断正确处理,并及时向分监区或监区进行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落实监区要求,在质和量两方面完成注浆(胶、水)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因对井下管路系统不熟悉,对停浆等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了火区的处理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时记录注浆(胶、水)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浆(胶、水)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注浆(胶、水)操作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注浆(胶、水)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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