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省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十项89条。其中设否决条款10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6条(条款号前加“*”);一般条款63条。
三、结果评定:
项 目
结 果
否决条款
重点条款
一般条款
通过验收检查
0
<3
≤12
0
<3
>12<20
限期整改
0
<3
≥20
不通过验收检查
0
≥3
≥1
四、本《标准》解释权归属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检查方法
一、
机
构
和
人
员
1、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剂部门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1、查机构设置及职能;
2、查职工名册、人事档案。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
查机构设置及职能。
**3、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职工名册、人事档案。
*4、制剂室从事配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查职工名册、培训及考核资料、证书。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查职工名册、档案。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查职工名册、档案、证书。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的裸眼视力应为0.9以上,无色盲。
查体检档案。
8、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30天内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查变更文件。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1、查制度、计划;
2、查考核记录及档案。
二、
厂
房
和
设
施
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配制过程造成污染。
查现场。
11、洁净室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等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积尘和便于清洁。
查现场。
12、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查现场。
13、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
查现场。
*14、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查现场。
15、各种制剂应根据剂型的需要,工序合理衔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防止差错的措施;各种制剂应合理设置操作间,每个剂型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
1、查现场。
2、查SOP或制度。
**16、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1、查现场。
2、查测试仪器和检测记录。
**17、配制大容量注射剂的关键岗位应符合洁净级别要求,灌封岗位的洁净级别应为100级,稀配、滤过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岗位为万级,浓配、称量、配料等岗位应为10万级。
1、查现场。
2、查测试记录。
18、各制剂配制岗位应有防潮、排尘的措施,地面应无积水。
查现场。
*19、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查现场。
20、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查现场。
21、洁净室应有足够照明,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lx)。
1、查测试仪器;
2、查测试记录。
22、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查现场。
23、洁净室(区)应维持一定的正压,并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
1、查现场;
2、查测试记录。
24、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
查现场。
25、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
查现场。
26、药检室的使用面积与设施应与其所开展的检验任务相适应。
查现场。
三、
设
备
27、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等。
1、查现场;
2、查SOP或制度。
28、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制剂要求,易于清洗 、消毒或灭菌,便于制剂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或减少污染。
查现场及设备档案。
29、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查现场。
**30、配制大容量注射剂所使用的注射用水,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标准。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用做配制大容量注射剂(静脉输液)的注射用水,需储存时储罐的通气孔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80°C以上保温、65°C以上保温循环或4°C以下存放
1、查现场;
2、查测试记录。
31、大容量注射剂的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查现场
*32、纯化水的制备应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1、查现场;
2、查SOP;
3、查记录。
33、药检室应配备与配制品种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查现场。
34、用于制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制和检验的要求,应定期校验,并有合格标志。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1、查现场;
2、查校验的SOP或制度;
3、查记录。
35、所用设备应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设备显著位置有状态标识。
1、查现场;
2、查制度和规程。
36、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维修、保养、使用要有记录,仪器、设备要建立档案。
1、查制度、记录;
2、查仪器、设备档案。
四、
物
料
*37、配制制剂的原料应符合法定药品质量标准,从合法生产单位购入,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并在效期内使用。
1、查现场;
2、查审计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
38、制剂配制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不得对制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1、查标准、制度;
2、查检验报告、记录。
39、制剂配制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储存与保管。
1、查现场;
2、查检验报告记录。
*40、没有药用标准的特殊原料应进行安全性等试验。
1、查SOP或制度;
2、查试验报告、记录;
41、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
1、查现场;
2、查SOP或制度;
3、查记录。
42、各种物料应按其性能与用途合理存放。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挥发性物料的存放,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各种物料不得露天存放。
1、查现场;
2、查SOP或制度。
**4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保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1、查现场;
2、查SOP或制度;
3、查记录。
44、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验。
1、查SOP或制度;
2、查记录及检验报告。
**45、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必须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1、查批件;
2、查标签、使用说明书。
46、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按实际需要量领用;标签出入库、销毁应有记录,不得流失。
1、查SOP或制度;
2、查记录;
3、查现场。
五、
卫
生
47、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查制度。
48、配制间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物品。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查现场及记录。
49、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施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查现场。
50、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查现场;
2、查规范;
3、查清洗记录。
51、洁净室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1、查SOP或制度;
2、查记录;
52、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室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穿。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1、查现场;
2、查SOP或制度。
53、不同洁净度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1、查SOP或制度;
2、查记录。
54、在配制输液的洁净区内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应在制剂室内设专用洗衣设备并进行清洗、整理、消毒或灭菌。
1、查现场;
2、查SOP或制度。
55、洁净室(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1、查SOP或制度。
56、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1、查SOP或制度;
2、查现场。
*57、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查健康档案。
六、
文
件
58、制剂室应有下列文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制剂室年检、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查文件记录。
59、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有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查SOP或制度;
2、查记录。
60、制剂配制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文件的制订、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有关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1、查SOP或制度;
2、查记录。
七、
配
制
管
理
61、新制剂的配制工艺及主要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制剂质量的主要因素,如配制工艺或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配制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配制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所有验证记录应归档保存。
1、查SOP或制度;
2、查验证档案。
62、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记录、验证报告、评价和意见、批准人等。
查文件档案。
**63、配制制剂必须有处方、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上述文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修订,不得随意更改。
1、查处方、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2、查执行情况。
64、每批制剂均应按投入和产出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查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
65、每批制剂均应编制配制批号,并标明配制日期、贮存条件。
1、查批生产记录;
2、查包装。
**66、应根据制剂配制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1、查现场;
2、查SOP或制度;
3、查记录。
*67、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质应定期按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全检,每次检查均应有详细记录。
1、查SOP或制度;
2、查报告单和记录。
68、每次配制后应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每次配制前应确认无上次遗留物;
1、查现场;
2、查清场记录。
*69、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如确实无法避免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查现场。
70、在配制过程中应防止称量、过筛、粉碎等可能造成粉末飞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查现场。
71、在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须有标明物料名称、批号、状态及数量等的标志。
查现场。
*72、配制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查SOP或制度;
2、查配制记录。
**73、输液瓶、胶塞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不得外购软包装输液袋用于大容量注射剂的灌装。
1、查现场;
2、查制度;
3、查包材使用记录。
*74、每批制剂均应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需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认。
查批生产记录。
八、
质
量
管
理
*75、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审查制剂配制全过程,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1.查批生产记录;
3.查发放、使用记录。
*76、药检室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检验。药检室应按制剂规模、品种设立化学、生物、仪器等检测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制剂规模小的可酌情合并,并应符合检验工作的需要。
查现场。
77、药检室负责制定制剂的中间品、成品检验操作规程,建立取样、留样制度。
1.查SOP和制度;
2.查留样执行情况。
78、药检室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培养基及试验动物等管理办法,并制定检验人员职责。
1.查现场;
2.查SOP和记录。
79、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1、查SOP或制度;
2、查自检记录。
80、对制剂成品要按规定检验。必须有完整的检验原始记录及所有批号的制剂检验报告单。检验记录的书写应规范,字迹要清楚,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并有检验人、复核人签字,原始记录应保留一年。制剂成品检验报告单应有检验人、负责人签字。
查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单。
**81、所配制剂按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
查制剂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单
82、制剂标签必须印制清楚,应标明品名、批准文号、规格、含量、批号、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贮存要求、效期、内服、外用、眼用等。不同用途的制剂标志应明显。标签容纳不下的应附使用说明书。
查制剂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九、
使
用
管
理
83、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并结合剂型特点、原料药的稳定性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结果规定使用期限。
1.查制度;
2.查SOP。
84、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
1.查制度;
2.查记录或凭据。
85、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查记录
*86、医疗机构制剂需调剂使用的需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1.查记录或凭据;
2.查批准文件。
十、
其
他
*87、制剂室应有保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记录及整改记录。
查记录
88、配制制剂品种应有批准文件。
查制剂品种及批件。
*89、委托或受托配制制剂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具备与配制该制剂相适应的配制与质量保证条件,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配制,向委托方出具批检验报告书,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配制的文件和记录。
1. 查记录;
2. 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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