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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大纲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1、勘察单位资质:
(1)是否在勘察报告规定的位置加盖勘察证书专用章;
(2)勘察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任务。
2、设计单位资质:
(1)是否在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位置加盖设计证书专用章;
(2)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揽任务。
二、法定基建程序审查
1、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用地等有关前期手续;
2、是否办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
3、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是否与计划批文相符;
4、勘察报告中的《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图工程项目的位置是否相符;
5、勘察报告中的勘察范围与工程项目的平面尺度(长度、宽度)是否相适应;
6、工程勘察成果(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审查专用章”的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
三、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
1、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审查
1、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1)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
(2)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该项目的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图纸有无注册建筑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建筑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的问题。
3、结构设计图纸有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图签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4、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其建设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其结构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5、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审定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6、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7、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号的前七位数与单位资质印章编号是否相一致。
五、三级校审制度审查
1、是否建立三级校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2、图纸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是否签字。
3、图签栏中不允许出现无责任人签字及“跨栏”签字的现象。
六、设计程序审查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这是应遵循的设计程序。
1、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鲁建法发[1997]36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并经批准。
七、设计合同审查
1、发包人(业主)与设计人是否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设计合同是否使用规定的合同文本(不得使用过期的合同文本);
3、设计合同中发包人、设计人是否加盖单位印章(红印);
4、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
5、设计合同中的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2年1月7日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工程勘察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J50021-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1999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DBK14-S3-2002
二、审查要点
(一)岩土工程勘察纲要
1、工程概况
①勘察任务与目的
②勘察委托书、勘察技术要求、合乎比例尺要求的平面图、地形图,其它技术性文件
③勘察阶段、勘察等级
④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及特殊要求
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层数(地上及地下)、高度,拟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基底荷载及分布,特殊要求及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2、场地自然条件
①场地位置、地形地貌、地下水概况
②大型工程尚需要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③建筑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④已有资料和建筑经验,场地及邻近的工程地质研究程度、有无特殊土等
⑤周围的建(构)筑物情况
3、勘察方案及工作量
①勘探点的布设原则和依据
②钻探孔(点)间距、深度的确定,技术孔所占总孔数的比例。
③取样与原位测试间距、数量的确定
④室内试验要求及数量
4、勘察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
①施工工序安排
②选用的设备、仪器
③各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④质量保证措施及工期安排
⑤安全保障措施
4、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图件
图件名称及数量
(二)现场施工及原始资料
1、设备与仪器、工艺与方法、操作
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
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及技术标准
2、取岩、土、水试样
取土器类型、操作
试样的保护、运输
3、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
原始记录的清晰度、划改和责任人签署
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程的规定;钻探记录应符合JGJ87-92,GB50021-2001第3.3条,GB5007-2002第4.1条。
4、室内试验
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是否符合项目分析单(送样单)的技术要求,操作是否符合GB50021-2001第11.2条,和GB/T50123-1999的规定。
(三)勘察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①勘察工程项目名称
②勘察的目的及要求
③勘察执行的规范及技术性文件
④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及特殊要求: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层数(地上及地下)、高度,拟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基底荷载及分布,特殊要求及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等
⑤勘察工作布置和勘察方法:钻探孔(点)间距、深度、数量,技术孔所占总孔数的比例。勘探设备、仪器、施工及操作方法,原位测试间距、数量及所用设备、操作及使用方法。
2、场地自然条件
场地位置、地形、地貌
地下水埋藏条件及水质对混凝土、及混凝土中钢筋的腐蚀性
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
大型工程尚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气象等资料
3、岩土层的分布及岩性描述
地层的划分
岩性的描述
4、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
统计计算方法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样本数量、平均值、变异系数
主要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标准值
5、地基承载力
确定依据、方法
6、特殊土
黄土、湿陷性土:湿陷系数、地基湿陷等级,对新近黄土应经过判定确定。
膨胀土:自由膨胀率、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地基胀缩等级
液化土:液化判定、地基液化等级
软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固结系数、渗透系数等
盐渍土、冻土等其它特殊土均应符合相应的规范
7、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建筑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
存在不良地质现象
活动地质构造
8、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1)天然地基
强度计算及变形验算,有软弱下卧层的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2)桩基
桩选型、成桩或沉桩可能性、桩设计参数、单桩承载力估算
(3)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方法、适用条件、设计计算参数、强度和变形计算
8、基坑开挖与支护
设计计算参数
天然放坡坡度计算、安全系数
支护方法、支护方案设计、安全系数
9、降水
渗透系数
降水方法、降水方案设计、降水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等
10、附图件
是否齐全、完整
图式、图例是否标准
三、审查意见
1、合格:勘察工作质量,勘察报告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质量达到了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在查明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提供了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物地基做出了准确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作用整治、场地适宜性、稳定性评价等具体方案进行了对比论证,结论正确,建议可行,图件齐全和绘制符合规定。
2、一般不合格:勘察工作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但勘察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错误或漏缺,存在安全隐患,经认真修改后能达到合格;
3、严重不合格:勘察工作质量部分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勘察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错误或缺漏,不能通过文字修正、补充,只有补充外业工作量才能达到合格。
第三章 建筑专业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一)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34号
(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发[1992]102号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该部分未能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其他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其共强制性条文: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1.2,2.1.4,2.2.1,3.3.2,4.2.1,4.2.4,4.4.4,4.5.2,4.7.1,4.8.1,4.9.1。
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3.2.1,5.1.1,5.1.2,5.1.3,5.1.4,5.1.5,5.1.6,5.2.1,6.1.1,6.2.1,7.1.2,7.1.3,7.2.5,7.3.1,7.4.1,7.7.1,7.8.1,7.8.2,7.9.1,7.10.1。
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4.1.1,4.4.2,4.4.3,4.4.4,5.1.1,6.1.2。
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5.2.10,5.2.11,5.3.3,5.3.5。
5、《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2.2.2,2.2.3,2.2.4,2.2.5,2.2.7,2.2.8,2.2.9,2.2.10。
6、《民用建设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3.1.1,3.2.1,3.2.2,4.1.1,4.2.1,4.2.2,4.3.4,5.1.1,5.2.1,5.2.2,6.1.1,6.2.1,6.2.2。
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3.0.1,4.1.2,4.1.4,4.3.3,4.3.8,4.3.10,4.3.12,4.3.13,4.3.15,4.3.16, .1.1,6.1.1,6.1.2,6.1.3,6.1.6,6.1.8,6.3.3,6.3.4,6.3.6。
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1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0.3,2.0.1,5.1.1,5.1.1A,5.1.3,5.1.3A,5.2.1,5.3.1,5.3.4,5.3.5,5.3.6,5.3.6A,5.3.7,5.3.8,5.3.10,5.3.11,5.3.12,5.3.14,6.0.1,6.0.2,6.0.8,6.0.9,6.0.10,5.4.1,5.4.2,7.1.1,7.1.4,7.1.5,7.1.6,7.2.1,7.2.2,7.2.3,7.2.4,7.2.5,7.2.6,7.2.7,7.2.11,7.4.1,7.4.7。
1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0.5,3.0.1,3.0.2,3.0.3,3.0.4,3.0.7,3.0.8,4.1.2,4.1.3,4.1.5,4.1.6,4.1.7,4.1.10,4.1.11,4.2.1,4.2.5,4.2.6,4.2.7,4.3.1,4.3.6,4.1.5A,4.1.5B,5.1.1,5.1.3,5.1.4,5.1.5,5.1.6,5.2.2,5.2.4,5.2.7,5.2.8,5.3.1,5.3.2,5.3.3,5.4.2,5.5.1,5.5.3,6.1.1,6.1.3,6.1.3A,6.1.4,6.1.5,6.1.9,6.1.10,6.1.11,6.1.12,6.1.13,6.1.16,6.2.1,6.2.2,6.2.3,6.2.4,6.2.5,6.2.6,6.2.8,6.2.9,6.3.1,6.3.2。
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原规范未列出强制性条文,下列为2001年局部修订的强制性条文:
3.1.3,3.1.4 A,3.1.4B,4.2.4,5.1.2,5.1.9,5.2.2。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3.1.2,3.1.5,3.1.6,3.1.13,3.1.15A,3.1.18,3.2.1,3.2.3,3.3.1,3.3.2,3.4.1,3.4.2。
1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0.2,3.0.3,4.1.1,4.1.2,4.1.3,4.1.4,4.1.6,4.1.7,4.1.8,4.1.10,4.2.1,4.2.5,4.2.6,4.2.8,4.2.9,5.1.1,5.1.3,5.1.4,5.1.5,5.1.6,5.1.7,5.1.10,5.3.3,6.0.1,6.0.3,6.0.6,6.0.7,6.0.10。
1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1.4,4.2.1,4.3.1,4.3.3,4.4.1,4.4.6,4.5.1,4.8.4,5.0.8,5.0.9,5.0.11。
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1.4,3.6.3,3.6.4,3.6.5,3.6.6,3.7.2,3.7.4,3.7.5。
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1.1,3.3.7,5.3.2,6.3.4,6.3.5,6.4.1。
17、《科学实验建筑建设规范》JGJ91-83
3.1.5,3.2.6,5.2.1。
18、《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3.1.3,4.0.2,4.0.4,4.0.5,4.0.7。
19、《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3.0.2,5.3.1,5.3.5,5.3.7,6.7.2,6.7.4,6.7.8,6.7.13,6.7.14,8.1.1,8.1.2,8.1.3,8.1.4,8.1.5,8.1.7,8.1.8,8.1.9,8.1.10,8.1.11,8.1.12,8.2.2,8.3.1,8.3.2,8.3.3,8.4.1。
2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因旧规范废止了,新规范又未列强制性条文,所以暂缺。
2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4.1.8,4.2.9,4.5.5,6.1.2,6.1.3,6.1.4,6.1.5,6.1.6,6.2.1,6.2.2,6.2.3,6.2.4,6.2.7,6.4.3,6.4.4。
22、《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2,5.2.1,5.3.1。
2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2,7.2.1,7.2.2,7.2.3,7.2.4,7.2.5,7.2.6,7.2.7。
2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2.1.4,3.2.8,4.1.6,4.2.13。
25、《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3.2.2,5.1.2,7.2.2,7.2.3,7.2.4, 7.2.5,7.2.6。
26、《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5.1.4,5.2.2,6.1.4,6.1.5,8.1.1,8.1.2,8.1.3,8.1.4,8.1.5,8.2.3。
27、《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2.2.5,4.0.3,5.1.4,5.6.3,6.0.2,6.0.8。
2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3.1.3,3.1.5,3.1.6,3.3.3,3.3.4,3.3.7,3.4.1.1,3.4.6,3.5.9,3.6.3。
2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1.1,3.3.2,3.3.3,3.4.3,3.6.2,3.6.3,3.7.2,3.7.3,3.9.1,4.1.2,4.1.3,4.1.5,4.1.6,4.2.1,4.2.3,4.2.5,4.4.1,4.5.1,4.5.4。
30、《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3.2.5,3.5.3。
3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3.1.3,3.1.7。
32、《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3.2.3,4.0.4,4.0.5,4.0.6。
3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3.1.6,3.1.11,3.2.10,3.3.3,4.1.4,4.1.7,4.2.2,4.2.3。
3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2.0.2,2.0.4,3.2.7,3.3.3。
35、《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3.1.2,3.1.5,3.2.11,3.6.3,3.6.4。
36、《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2.2.4,3.1.4,3.1.6,3.1.14,3.4.11,3.5.1,3.5.3,3.7.3,3.8.2,3.8.4,3.17.1,3.17.4,4.0.3,4.0.4。
3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3.0.2,5.3.2,5.5.6,6.1.1,6.1.3,6.1.7,6.2.5,7.1.1,7.1.6,7.2.3,7.2.4,7.2.10。
未列强制性条文而常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1、《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6、《工业企业防腐设计规范》GBJ46-82
7、《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
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四)、地方性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东省实施细则;DBJ14-S2-98
2、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2000
二、审查内容
(一)总平面图
1、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要求审查该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否齐全;
2、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1.2,2.1.4,2.2.1,3.3.2条,审查该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定点的规定;
3、审查是否符合有关环保、环境、防火、防洪、日照间距等公益要求;
(二)设计说明
1、按照《深度规定》第二节第3.2.2条审查该设计的设计说明内容是否齐全;
2、对地方法规规定的说明专篇、人防、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等问题的说明情况;
(三)平、立、剖面图
1、按照《深度规定》第三节第3.2.3至3.2.8条审查该设计的平、立、剖面图及详图和计算书等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按照工程性质、规模、标准、等级、所处位置等不同要求,对照不同规范、规程、法规等要求审查该设计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重要条文的情况;
3、居住建筑设计还要审查节能及其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四)安全审查
1、防火安全审查;
2、门窗安全审查;
3、楼梯、栏杆安全审查;
4、石材、人造板材、金属、玻璃幕墙的安全审查;
5、室内装修材料的防火及卫生性能的审查;
6、屏蔽、防震、防腐蚀、防爆、防辐射、防尘等特种安全审查;
第四章 结构专业技术性审查
I、结构计算审查
一、软件计算资料提供
(1)使用软件名称、版本
(2)总信息
(3)原始荷载
(4)弯、剪包络图、配筋包络图
(5)底层最大内力组合
二、手算资料提供:除使用软件计算之外的所有计算内容
II、施工图审查
一、主要审查依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构筑物抗震规范》GB50191—93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99
《冷拨钢丝予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95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97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T92—9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高层民用建筑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多孔砖(KPI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90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二、结构设计总说明
1、应说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结体体系及结构设计正常使用年限(按统一标准);
2、应注明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3、应注明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抗震等级,场地土类别;
4、应简要说明场地土层构成情况,并注明勘察单位名称;
5、应注明楼面和屋面允许使用荷载值,基本风压、雪压值、冻土深度;
6、选用的标准图是否正确;
7、应对不便用图表示的设计内容做出准确无误的说明;
8、所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是否注明结构对材料的特殊要求。
三、地基与基础
(一)方案选择
1、基础持力层选用是否合理,埋置深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最小值;
2、基础类型的选择是否合理,基础构造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3、主楼与裙房的基础选型是否恰当,变形缝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4、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检测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需要进行变形控制的建筑物,是否提出沉降观测要求及布置。
(二)基础设计
1、天然地基基础
(1)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是否合理?各系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2)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是否正确;
(3)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取值是否正确;
(4)地基基础设计所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与抗力限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下卧层的验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基础设计时是否考虑了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7)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抗冲切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箱形基础及筏形基础,平面形心与上部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的偏心距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2、桩基础
(1)桩基选型及成桩方法的选择是否合理;
(2)桩径及桩长确定是否合理;
(3)桩的承载力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桩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规定;
(5)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配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桩承台的埋深、承台的计算和构造是否正确、合理、安全;
(7)基桩的静载试验数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试桩的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8)对桩基的检测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三)基坑开挖与支护
1、挡土支护结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
2、挡土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3、基坑开挖及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有影响时,是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一)结构造型与结构布置
1、结构类型是否符合房屋的适用高度,高宽比、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宽比、竖向刚度递减、层间刚度比是否在规定限值之内;
2、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对称,对质量、刚度不规则、 不均匀时是否采取有效加强措施;
3、结构选型是否合理,应当注意控制刚度重心的偏移;
4、对结构转换层、框支层的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安全和抗震要求;
5、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及混合结构设计是否符合JGJ3―2002中的相关规定;
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结构计算
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用基本风压、竖向荷载取值是否合适;
2、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采用的抗震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3、计算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抗震变形验算时,计算方法是否合适,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相应限值的要求。对计算模型复杂的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使用不同的软件,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6、在计算上,是否应用经鉴定通过的软件,并指明软件版本,计算程序是否合理;
7、初始信息和选用的参数是否正确;输出信息、超筋信息处理是否正确;
8、对薄弱层是否进行验算并采取有效措施;是否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重力二阶效应的计算;
9、是否按要求进行时程分析。
(三)结构构造
1、梁、柱、抗震墙的断面、配筋、节点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地震设防区的梁、柱、墙的配箍率、柱的轴压比、节点区的构造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3、转换层、框支层的构造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4、抗震墙的暗柱、端柱、连梁及暗梁布置、构造是否合理,框架一抗震墙结构应设置周边梁,层间梁(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
5、对薄弱层是否采取加强措施;
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应满足规范中相关条文要求。
五、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
1、房屋的总高度及层次是否在规范限值以内;
2、底部框架一抗震墙层数不应超过二层,框架部分四周是否设有抗震墙,且抗震墙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相邻上层与底部侧向刚度的比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内力分析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是否按规范要求调整;
5、框架一抗震墙和砌体各部分的构造是否符合框架一抗震墙结构和砌体结构的规范要求;
6、上部砌体同砌体部分的要求,构造柱配筋纵筋不小于4φ14;
7、框支柱、框支梁均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六、砌体结构
1、正确选用砌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是否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体系,承重的小墙肢和集中力作用处的局部承压能否满足其强度及稳定要求;
3、屋盖、楼盖与墙体的连接是否安全、可靠并能形成整体性。悬挑构件的抗倾覆验算和锚固构造是否满足要求;
4、考虑风荷载作用时,是否将风荷载组合进行砌体强度验算;
5、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层高、房屋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房屋局部尺寸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多层砌体房屋圈梁及构造柱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抗震计算是否采用底部剪力法,按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抗震验算,对计算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是否进行了处理;
8、各类砌体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取值是否正确;
9、砌体的竖向承载力、梁下砌体的局部承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0、墙梁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地下室挡土墙是否进行了计算,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12、屋顶女儿墙的锚固措施是否可靠;
13、结构长度是否需要设缝,设缝必须符合有关抗震要求;
14、是否采取了防止温度裂缝的措施;
15、住宅楼楼板是否按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现浇板;
16、多层混凝土砌块房屋的芯柱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排架与框排架厂房
(一)厂房的结构布置
1、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置屋架,不应采取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2、有贴建房屋时的处理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3、防震缝的设置及尺寸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天窗架、屋架、柱的选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厂房围护墙、女儿墙的布置和抗震构造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二)结构计算
1、未作抗震验算的厂房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条件;
2、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及纵向抗震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突出屋面天窗架是否按规范要求分别进行了纵、横向抗震计算;
3、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带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线型屋架或上弦节间较长且矢高较大的屋架,屋架上弦是否进行抗扭验算;
4、排架部分按厂房要求控制,框架部分按框架要求控制,框排架设计应按构筑物抗震规范(GB50191—93)要求;
5、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三)构造
1、屋盖支撑系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有檩屋盖、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柱箍筋加密区设置范围、间距、肢距、规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柱截面尺寸及轴压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屋架与柱顶连接,柱或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埋件、牛腿与埋件、柱间支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对节点板、螺栓所用材料规格、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
6、砌体围护墙与柱的拉结及圈梁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八、单层空旷房屋
(一)结构布置
1、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相互连接是否牢固;
2、结构选型和布置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10、1、3——10、1、7条规范要求。
(二)结构计算
1、是否进行了纵、横向抗震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取值是否正确;
2、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是否进行了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三)构造
1、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GB50011—2001第10、3、1条规范要求;
2、采用组合砖柱时,柱纵向钢筋锚固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10、3、2条规范要求;
3、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构造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10、3、3条规范要求;
4、圈梁设置应满足GB50011—2001第10、3、4条要求;
5、大厅与两侧附属房间不设防震缝时的构造、悬挑式挑台的防倾覆措施及山墙卧梁的构造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10、3、4~10、3、8条要求。
九、钢结构
(一)结构布置
1、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
2、是否合理的布置了支撑体系;
3、钢构件与其下支承的基础等混凝土构件的连接关系(标高、锚栓、二次浇灌层、抗剪键、锚杆、预埋件等)是否协调;此类连接强度是否按钢结构所提供的资料计算;
4、吊车安全走道及走廊、栏杆、屋架及柱与吊车之间的净空尺寸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图纸上表示的构件截面、连接要求、节点构造、材质选用等与计算书及总说明是否一致。
(二)结构设计与计算
1、高层钢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等其结构体系选型是否合理、安全;对较新的选型国内又无设计规范遵循者,应有专家评审或专门论证;计算软件是否经过国家或部级鉴定认可。是否对大型工程应用两种以上软件进行校核性复算;
2、结构体系与计算模型是否正确;
3、是否考虑了二阶效应、弹塑性计算;
4、荷载取值是否正确(各种类型、各种组合、各种系数)
5、对控制截面或重要节点连接的最不利内力组合计算是否正确;
6、各类钢结构或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截面的设计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计算公式、方法及内容规定;构件计算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构件强度或承载力的计算;
(2)构件整体稳定的计算、空间结构的整体稳定计算;
(3)受动力荷载构件的疲劳计算;
(4)构件的局部稳定验算;
(5)结构的变形、挠度、位移、振幅等计算。
(三)连接强度及承载力计算
1、各种不利内力组合作用下(弯剪组合、弯剪扭组合),焊缝、螺栓群的强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各种不利内力组合作用下,螺栓、焊缝并用连接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重要部位的连接、拼接是否采用等强度设计;
4、柱脚结点、网架球节点与支座结点,拱壳支座结点等的连接强度(抗弯、抗剪、抗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端板(结点)连接与管节点连接强度设计,其板厚、拉力是否考虑了撬力影响;
6、桁架杆件连接强度、角钢肢尖、肢背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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