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城市道路篇)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道路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其它类型道路(如住宅小区配套道路等)可参照执行。
1.3本工作导则结合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状,对市政道路工程中存在的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侧缘石不顺,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桥头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1.4本工作导则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
1.5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市政道路工程,不得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1.6在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1.7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局委托负责当地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2 基本规定
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2.2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3设计单位应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细则》,建设单位核查批准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及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细则》。
2.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计划,作为监督工作重点。
2.6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由参建各方签署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7道路管线管理规定
2.7.1凡属综合性工程,宜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城市综合管线应积极推行同槽、并井的设计方案。
2.7.2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周密考虑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
2.7.3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宜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2.7.4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应开挖探沟,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2.7.5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7.6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组织建设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
3.1.2 在开工前下达《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3 督促建设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细则。
3.1.4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5将通病防治列为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2 设计单位
3.2.1 提出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明确设计做法。
3.2.2在设计交底时应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专项交底。
3.2.3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
3.2.4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施工单位
3.3.1 在开工前制定《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3.2 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进场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检测与论证工作。
3.3.3 根据批准后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向施工班组做好通病防治技术交底工作。
3.3.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3.3.5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6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
3.3.7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
3.4.2 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易产生通病的工序、部位,作为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重点。同时,应编制通病防治专项监理细则。
3.4.3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进场设备验收与检验工作。
3.4.4 配备常规检测仪器(如水准仪、经纬仪、卷尺、红外线测温仪等),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5 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并明确监理验收意见,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6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3.4.7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侧缘石不顺防治的技术措施
4.1设计
4.1.1人行道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4.1.2人行道如有机动车通过地段(如商业、小区等出入口)或机动车停放地段,基层和面层应进行加固设计。
4.1.3混凝土侧缘石抗压强度等级应不小于30MPa,弯拉强度应不小于3MPa。
4.1.4设计单位应在图中明确不同曲率、规格侧缘石的几何尺寸和数量。侧缘石弯道路缘石应尽量规格统一,采用预制生产方式。
4.1.5人行道板应设计好细节处铺装方案。基层和面层应根据不同材质设置伸缩缝并明确缝宽。
4.2施工
4.2.1土基和基层压实应使用机械施工,分层压实,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4.2.2严禁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不得在已成型的路面或人行道上拌制砂浆。
4.2.3人行道基层厚度应均匀,分层压实后,应封闭养生至达到设计强度。混凝土等基础应设置伸缩缝。
4.2.4水泥混凝土预制人行道砌块应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进场使用(设计未规定时,不宜低于30MPa)。使用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损坏。
4.2.5人行道面层铺砌前应根据设计方案制定相应施工方案,铺砌工艺应精细。做好高程、边线的控制。
4.2.6人行道面层铺砌砂浆应饱满,且表面平整、稳定、缝隙均匀。与检查井等构筑物衔接时,应平整美观。
4.2.7基础设置伸缩缝的,面层应在相应处设置伸缩缝。
4.2.8人行道如有机动车通过地段(如商业、小区等出入口)或机动车停放地段,基层和面层应作加固施工处理。
4.2.9人行道面层铺砌完毕,应进行围护,封闭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使用。一定要通行的门口、通道等要搭设临时跳板。
4.2.10侧缘石基层和基础应与路面基础以同样结构同时摊铺、碾压、养生,压实度和强度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4.2.11侧缘石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进场使用。进场时应轻装轻卸,以免损坏。侧缘石弯道处侧石、缘石宜采用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如现场加工使用,应使用机械切割。
4.2.12侧缘石安砌时应同时控制侧石上棱角的直顺度、侧石的垂直度和侧石、缘石顶面的水平度,做到线直、弯顺、无折角、波浪、前倾后斜现象。
4.2.13雨水收水井施工时,收水井长边应与道路边线重合(弯道部分相切)。侧缘石与雨水收水井衔接要平顺,雨水收水井井篦顶面低于周围道路0.01~0.03m,缘石在路面纵向应有1m的顺坡,使雨水口有一定的过水面积。
4.2.14侧石背后要用水泥混凝土做好后背基础,待达到一定强度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摊铺沥青混凝土等工序施工时应随时对已栽好的侧缘石进行调整。
4.2.15侧缘石勾缝应饱满,整洁坚实,且进行适当养生。
4.3 监理
4.3.1 严格检查原材料、半成品材料的强度、规格尺寸等。
4.3.2 及时检查施工单位测量记录。
4.3.3对人行道、侧石基础高程、人行道面层平整度、侧石直顺度等进行平行检验。
4.3.4 检查侧石背后混凝土浇筑质量及基础回填压实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确保混凝土、二灰土、水泥结石的养生期。
4.3.5及时检查施工中各道工序的质量,对存在的问题随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5 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对于道路范围内的暗塘、杂填土、软弱地基等应有明确的
处理要求。
5.1.2 对于道路各结构层的压实度、强度、弯沉值要有明确的要求。
5.1.3 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应将地基表层土进行超挖并分层回填压实,其深度处理不应小于重型汽车荷载作用的工作区深度。
5.1.4 道路基层设计厚度应便于分层压实。
5.2 施工
5.2.1 路基施工控制要点
5.2.1.1 路基施工前要认真进行清除工作,清除杂填土、耕作
土、树根、杂草等。
5.2.1.2 对于河塘、软弱地基要严格按设计处理方案进行实施。
5.2.1.3 填方施工时严禁使用腐殖土、生活垃圾土、淤泥等;填
方需分层填筑压实,每层厚度不应超过20cm;填方宜采用拌灰处理,施工过程中注意控制含灰量并及时按频率检测灰剂量;严格控制土质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的偏差范围内,必要时可适当加大掺灰比例。
5.2.1.4 路基验收标准
(1)实测要求
压实度、强度(CBR)、弯沉值应全部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2)外观要求
碾压后无明显轮迹、无裂缝、无弹簧出现。
5.2.2 基层施工控制要点
5.2.2.1 原材料要求
(1)生石灰
必须达到III级灰以上,CaO+MgO含量应大于65%,未消化残渣含量应小于20%,存放时间不宜过长,消解不宜过头,严禁使用石灰膏。
(2)土
宜采用塑性指数在10~15之间的粉质黏土、黏土,土中不应有杂物。
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
粉质土不宜直接填筑于路床。
(3)粉煤灰
其SiO2、Al2O3、Fe2O3总量应大于70%,烧失量应小于10%,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
(4)集料
其级配、含泥量、针片状含量、压碎值应满足规范要求。
5.2.2.2 配合比试配
对现场原材料进行取样,送试验室测定含水量并进行试配,确定现场施工用配合比,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试验室确定的剂量增加0.5%~1%。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
5.2.2.3 二灰土拌和与摊铺控制要点
(1)对于厂拌二灰土应满足下列要求:
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前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严格控制配合比,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运输中应采取覆盖措施。
(2)现场宜按层铺法进行施工,边桩和中桩每10 m一个点并系线控制土、石灰粉煤灰厚度,应选用适宜的拌和机械拌和至均匀。对于黏性土,必须采用稳定土拌和机进行拌和。
5.2.2.4 二灰碎石拌和与摊铺控制要点
宜采取厂拌拌和运输至现场,摊铺机进行摊铺。拌和时应严格控制配合比尤其是石灰用量和含水量;摊铺时应进行试验段以确定压实系数。
5.2.2.5 碾压
当天摊铺的必须当天碾压成型,应控制在最佳含水率±1%范围内进行碾压,遵循“先轻后重,先边后中,先慢后快”的原则,轮迹重叠宜1/3以上。
5.2.2.6 养生
保持洒水养护至少7d以上,应封闭交通。必要时应采取覆盖措施。
5.2.2.7 验收标准
(1)实测要求
压实度、无侧限抗压强度、弯沉值均应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2)外观要求
碾压无明显轮迹,无推移、起皮、裂缝现象。
5.2.3沥青面层应及时摊铺完成,未实施上面层的严禁投入使用。
5.3 监理
5.3.1 严格检查清表工作是否到位,软土地基是否按要求处理到位。
5.3.2 严格控制分层厚度和含灰量、含水量。
5.3.3 及时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3.4 严格控制施工配合比,要实行旁站监理、禁止施工人员随
意更改配合比。
5.3.5按规范要求进行压实度和强度的见证取样送检,对弯沉
试验进行旁站。
6 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沥青面层应具有足够的设计厚度,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宜选用具有较高粘结力的密实级配。
6.1.2 道路结构组合设计时,沥青面层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宜超过混合料集料最大粒径的2.5~3倍。
6.1.3 参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并根据本地的工程经验确定沥青混合料的动稳定度。
6.2 施工
6.2.1 车辙
6.2.1.1 粗集料应粗糙且有较多的破碎裂面。密级配沥青混凝土中的粗集料应形成良好的骨架作用,细集料充分填充空隙,沥青混合料稳定度及流值等技术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高等级道路宜进行车撤试验及动稳定度检验。
6.2.1.2 施工时,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碾压,基层和沥青混合料面层的压实度应分别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6.2.1.3 对于通行重车比例较大的道路,或起动、制动频繁、陡坡的路段,必要时可采用改性沥青混合料,提高抗车辙能力。但在选用时,必须兼顾高低温性能。
6.2.2 拥包
6.2.2.1 在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时,要控制细集料的用量,细集料不可偏多,并严格控制沥青的用量。
6.2.2.2 在摊铺沥青混合料面层前,下层表面应清扫干净,均匀洒布粘层沥青,确保上下层粘结。
6.2.2.3 其余同6.2.1.3条。
6.2.3 施工接缝明显
6.2.3.1 在同一个路段中,应采用同一料场的集料,避免色泽不一;上面层应采用同一种类型级配,混合料配合比要一致。
6.2.3.2 纵横冷接缝必须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处理好。在摊铺新料前,须将已压实的路面边缘塌斜部分用切割机切除,切线顺直,侧壁垂直,清扫碎粒料后,涂刷0.3~0.6kg/m2粘层沥青,然后再摊铺新料,并掌握好松铺系数。施工中及时用三米直尺检查接缝处平整度,如不符合要求,趁混合料未冷却时进行处理。
6.2.3.3 纵横向接缝须采用合理的碾压工艺。在碾压纵向接缝时,压路机应先在已压实路面上行走,碾压新铺层的0.1~0.15m,然后压实新铺部分,再伸过已压实路面0.1~0.15m。接缝须得到充分压实,达到紧密、平顺要求。
6.3 监理
6.3.1 监理人员对沥青砼的配合比进行严格的确认,沥青砼配合比确定应通过三个阶段:目标配合比、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验证。
6.3.2监理人员应派专人在拌和现场目测检查混合料的均匀性,使用相关仪器对沥青混合料温度等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6.3.3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对沥青砼有关指标的检查,发现质量异常及时要求整改,并跟踪检查。
6.4.4 严格检查沥青混合料摊铺、碾压等各道工序的施工工艺流程。根据沥青摊铺的方式,对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厚度、摊铺速度、碾压温度、碾压遍数,碾压压实度及外观质量等进行全过程旁站控制。
7 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防治的技术措施
7.1设计
7.1.1 雨、污水及其它各类专业管线检查井位置的设置宜按人行道、慢车道、快车道的优先次序设计摆放,应避开公交港湾和交叉口,尽量避开快车道;雨污同槽设计时,检查井设置应充分考虑卸荷板间隔净距大于10m,确保路面基层的整体性。
7.1.2 井室基础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情况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地基验槽,当现场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设计单位应及时变更设计。
7.1.3 检查井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砌筑,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或其它整体性好、强度高、闭水理想、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7.1.4 为确保检查井周边回填密实,井周填料宜使用水泥土,宽度应不小于0.4 m。
7.1.5 施工图设计应明确不同位置井盖框的等级,绘制检查井盖框安装大样图。
7.1.6 宜在路面基层位置设置与基层等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分散应力,减小井周沉降和井周路面的损坏。卸荷板设双层钢筋网及角隅钢筋,井盖框选用的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行业标记明显,道路上的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盖,安装采用膨胀螺栓与卸荷板固定,对卸荷板与基层之间的接缝应进行应力吸收、隔离等形式的防反射裂缝设计。
7.2施工
7.2.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变更均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7.2.2 施工前应对井盖框、防反射裂缝材料、钢筋等半成品、原材料进行进场报验并复试。
7.2.3 检查井基础与管道基础应同时浇筑,混凝土基础施工缝应设置在平基位置,必要时在接缝处设置补强钢筋。
7.2.4 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应符合GB50268-2008第8.2.2条的要求。
7.2.5 检查井周围路基回填应与沟槽回填同时进行,宜先从井周开始向沟槽方向回填。井周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回填土粒径不大于0.02m,分层压实厚度不大于0.15m。
7.2.6 未设置钢筋混凝土卸荷板的检查井周围路面基层施工宜采用反挖法施工,反挖法施工应在同标高基层压实结束后立即进行。
7.2.7 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施工应采用反挖法施工,反挖法施工应在同标高基层基本成型后才能进行,卸荷板钢筋尺寸应与反挖槽匹配,卸荷板标高、横坡应与基层一致,接茬密实、平顺,卸荷板未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开放交通。
7.2.8 沥青混凝土下面层施工时,井口以同口径钢板覆盖,摊铺完后移除钢板,井口修边后安装井盖框,井盖框应逐只精确调整标高、横坡,使之与设计相符,盖框标高调整应使用金属垫片固定。
7.3监理
7.3.1 监理应加强对检查井通病防治方案的审查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的见证检测。
7.3.2 施工中应加强检查井基础、井身、卸荷板、井周回填、管道与井身连接、卸荷板与基层连接、检查井盖框与井身连接等过程施工质量的现场旁站监理。
7.3.3 沥青混凝土上面层施工时,应严格检查井周沥青混凝土压实度、井框与路面接茬是否平顺。发现问题应随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8 桥头跳车防治的技术措施
8.1设计
8.1.1 设计中台背填料应优先选择轻质填筑材料,如粉煤灰等。
8.1.2对连接沥青混凝土路面则应在桥头处增设变厚式水泥混凝土埋板,对连接水泥混凝土路面,则应将连接处路面板改为变厚式。还应注意,混凝土路面同桥梁连接处,应设置适宜长度的钢筋混凝土搭板。
8.1.3 合理确定回填范围。台背填土顺路线方向长度,应自台身起,顶面不小于桥台高度加2m,底面不小于2m,拱桥台背填土长度不应小于台高的3~4倍,锥坡填土应与台背填土同时进行。
8.1.4 注意对软土地基处理的设计。对于软基处理,可采用换砂法、超载预压、真空预压、塑料排水板、粉喷桩复合地基等。
8.2施工
8.2.1 台背回填应分层压实,分层压实厚度一般每层宜为0.1m~0.2m,应在桥台背墙或明显处标明高度逐层填筑,逐层碾压、逐层检测。检查频率为每50m2检测1点,不足50 m2时至少检验1点,每点都应合格。
8.2.2 台背回填路基应挖成台阶,一般情况下,台阶宽度不小于1m,每级台阶高度不大于0.6m。回填处如有泄水孔或其他构筑物时,必须设置碎石等反滤层。
8.2.3 施工所用机具应适应回填操作空间,若不适宜采用大型压路机碾压时,应尽量采用小型手扶振动夯或手扶振动压路机压实。
8.3 监理
8.3.1 检查桥台回填材料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8.3.2 检查桥台回填材料每层虚铺厚度、压实遍数及碾压步骤是否符合要求。
8.3.3 检查台后回填是否达到相应的压实度要求。
9 沟槽处路面沉陷防治的技术措施
9.1设计
9.1.1在设计中明确管道基础承载力要求。对地质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提出相应地基处理措施。
9.1.2 设计中应明确,所有管道必须全数进行相应的功能性试验(如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无压管道的闭水或闭气试验、化学建材类管道的变形量检测等)。
9.1.3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沟槽回填材料。
9.1.4 设计中应明确沟槽各回填部位的压实度要求。
9.1.5对埋地敷设的硬聚氯乙烯管、双壁波纹管等化学建材类管道,当管道位于车行道以下时,设计中应明确管材的环刚度要求,且管顶设计覆土层厚度不得小于0.7m(不含道路结构层及面层),当达不到0.7m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9. 2 施工
9.2.1 闭水试验前,所有支管均应预留到位,尽量避免出现闭水试验后,再开凿井壁安放支管的情况。
9.2.2 按设计要求,在所有管道的相关功能性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沟槽回填。
9.2.3 沟槽回填前应排干积水,清除淤泥、松土及杂草、杂物后再进行回填。
9.2.4 沟槽回填应严格控制回填土质、粒径及含水量,严禁回填淤泥、腐殖土、有机质和含生活垃圾的土。
9.2.5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分层压实厚度及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6 沟槽两侧应对称回填,其高差不得超过30cm。
9.3 监理
9.3.1 严格按设计、规范要求对管道的有关功能性试验(如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无压管道的闭水或闭气试验、化学建材类管道的变形量检测等)进行旁站监理。
9.3.2 加强巡视、旁站及平行检验,严格控制回填质量,并按规范要求对回填土的环刀检测进行见证取样。
10 附则
10.1 本工作导则由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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