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修改稿)
铁 道 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节 基础管理----------------------------------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四节 检修保养----------------------------------
第三章 运行------------------------------------------
第一节 运行方式----------------------------------
第二节 运行规定----------------------------------
第四章 施工作业------------------------------------------
第一节 维修施工维修作业------------------------------
第二节 大修施工作业------------------------------
第三节 施工作业中发生故障的处理------------------
第五章 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施工运行安全------------------------------
第三节 调车作业安全------------------------------
第四节 长途挂运安全------------------------------
第五节 施工作业安全------------------------------
第六节 机械操作安全------------------------------
第七节 保养与检修安全----------------------------
第八节 施工驻地安全------------------------------
第六章 油料及配件管理--------------------------------
第一节 油料管理----------------------------------
第二节 配件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大型养路机械是用于线路大、维修作业的重要施工设备。为加强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保证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铁路局系统配属、采购的各种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清筛机、打磨车、边坡清筛机和大修列车等大型养路机械。
第1.0.3条 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1.0.4条 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养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效能。
第1.0.5条 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在有关铁路局设立大型养路机械段,装备成套的大型养路机械,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1.0.6条 大型养路机械的运用范围主要是:繁忙干线、提速线路、客运专线和特殊困难线路等。
第1.0.7条 由铁道部采购、分配和由铁路局自筹款源采购的大型养路机械均为部管设备。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2.1.1条 大型养路机械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段三级管理,各级都要有主要领导分管大型养路机械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2.1.2条 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大型养路机械发展规划,对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购置、国产化、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环节实行技术管理。
第2.1.3条 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为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合格证的审核、颁发。
四、掌握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况及使用情况。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制定全路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计划。
六、组织全路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工作。
七、组织全路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和配件供应的专业化协作。
八、组织大型养路机械国产化工作,指导对大型养路机械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采购、分配、调拨和报废工作。
十、汇总全路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十一、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2.1.4条 铁路局工务处是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本局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掌握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况、使用动态、安全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呈报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三、制定本局大型养路机械的购置申请计划和装备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参与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采购、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大型养路机械设备配套费、进口环节附加费、基地建设费的落实。
四、监督、检查、指导本局大型养路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大型养路机械的质量鉴定和红旗设备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五、审批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计划,负责组织大型养路机械的检修验收工作。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审查大型养路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开展大型养路机械科技信息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提出大型养路机械的调拨和报废申请。
八、掌握全局大型养路机械事故情况,负责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指导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配件管理工作。
十、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司机证的报批、发放、年审、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和驾驶证的年审等项工作。
第2.1.5条 大型养路机械段是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应设机械设备科。大型养路机械段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作业需要,合理配置机组,挖掘机械潜力,提高机械利用率,确保按时完成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三、掌握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四、负责编制大型养路机械的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设备维修费用;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成本分析和单机核算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科学的维修方式,保持大型养路机械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五、按时进行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和质量鉴定工作,开展红旗设备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六、制定大型养路机械的操作规程,编制检修工艺,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七、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后的自验工作。
八、负责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及各类油脂、油料的管理工作。
九、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事故和故障情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大型养路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十、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运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2.1.6条 铁道部、铁路局都要将大型养路机械纳入设备监察范围,设立专职或兼职监察人员。大型养路机械监察人员的职责和监察办法执行铁路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基础管理
第2.2.1条 各级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做好大型养路机械的接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大型养路机械在保证期内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2.2.2条 大型养路机械的到货验收工作由铁路局管理部门组织大型养路机械段会同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合格后,全部验收记录和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合格证、开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由大型养路机械段建档保管。
第2.2.3条 大型养路机械段应健全大型养路机械单台《设备履历簿》和《机械动力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根据《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的规定进行设备编号。
第2.2.4条 大型养路机械的封存和启封须报铁路局批准。封存、启封、出租、调拨、报废等事宜按执行铁路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2.2.5条 为保持大型养路机械的技术状况,由铁路局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大型养路机械的检修、改造和更新;为弥补资金不足,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通过多种合理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设备的检修。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2.3.1条 大型养路机械段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大型养路机械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定使用大型养路机械。
第2.3.2条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执行二定(定人、定号位)和持证上岗制度。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按铁道部《铁路职业技能标准—大型线路机械司机》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大型线路机械司机证》(见附件1)和《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按所取得的相应岗位持证上岗。
第2.3.3条 长期夜间施工作业的大型养路机械段,应逐步推行双班制,实行机组人员轮换工作。
第2.3.4条 机组人员应按照铁路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的“三好”、“四会”要求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禁止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第2.3.5条 机组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大型养路机械运转记录》(见附件2),详细记录大型养路机械的技术状态和运用情况。
第2.3.6条 大型养路机械段要认真做好《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综合月(年)报》(见附表1)的统计工作。 铁路局和大型养路机械段要做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季(年)报》(见附表2)的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
第四节 检修保养
第2.4.1条 大型养路机械采用以检查保养为基础,计划性修理和状态监测修理相结合的检修保养制度,并针对不同部件的运用特点,采用不同的检修保养方式。
第2.4.2条 根据使用年限、作业里程和技术状态,大型养路机械整机或总成可返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修理厂实施大修理(厂修),大修理(厂修)周期按大型养路机械及主要大部件大修理(厂修)周期规定执行。
第2.4.3条 大型养路机械应按照《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的规定进行检修。由于装备数量多,集中检修有困难时,应实行设备轮换修制度。
第2.4.4条 经检修的大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大修理(厂修)的机械由部驻厂验收室验收;铁路局或大型养路机械段应设兼职验收员,负责对段修机械、总成、部件进行验收。
第2.4.5条 大型养路机械各总成及部件按其在整机中所起的作用、检修的复杂程度及影响机械性能和使用安全的程度,分成A、B、C三类。A类中关系到行车安全的总成或部件采用计划修;其他A类、B类总成或部件采用状态修;C类部件可根据运用情况适时修理或更换。
第2.4.4条 采用计划修的总成或部件,如轮对、钩缓、传动轴、转向架和空气制动系统等,其检修周期、检修技术要求及限度执行《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的有关规定,段修周期为2年,辅修及轴检周期为1年。
第2.4.5条 大型养路机械段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数量和需要,对检修难度大、检修时间较长、检修费用较高的重要总成,如柴油机、变速箱、液力变矩器、捣固装置、稳定装置等,应按一定数量储备,根据运用需要进行总成互换修。
第2.4.6条 重要部件经检修后,应按要求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试验。复杂总成的检修应逐步向专业化发展,以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2.4.7条 大型养路机械段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保养的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和安排机械定期检查保养与检修计划,对机械重大故障进行处理,对定期检查保养和检修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大型养路机械定期检查保养实施情况表》(见附表3)。各车队技术人员负责安排、指导机械日常检查保养工作,对一般机械故障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大型养路机械日常检查保养记录》(见附件3)的填写工作。
第2.4.8条 各大型养路机械段要按照《大型养路机械检查保养规程》(见附件4)适时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检查保养。检查保养工作按其内容不同分为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一级至三级)和针对性检查保养。
一、日常检查保养在每天作业前后由操作人员按规定项目进行,每台设备每日保养检修时间应不少2小时。
二、定期检查保养(一级至三级)需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对机械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查保养。在二级、三级保养间隔期内,应安排相应的低一级保养工作。一、二级检查保养由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专业人员实施,三级检查保养由检修专业人员实施,并可结合冬检进行。
三、针对性检查保养包括机械的临时停放、工地转移、长期封存及磨合期的检查保养。
1、机械临时停放超过一周,每周由机组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2、当机械转移工地时,在长途运行前、后,由机组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3、对长期封存的机械,每月由指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4、新机械或除电气系统外的A类中的有关总成或部件检修后,须进行磨合期的检查保养。磨合期一般不超过50h。
第2.4.9条 大型养路机械段要充分利用状态监测和检测设备开展状态修工作,要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判定标准、技术条件及软件。
一、状态监测按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管理。日常监测结合机械的日常检查保养由各车司机长负责完成。定期监测由大型养路机械段检测中心负责完成。
二、车队应配备电子听诊器、轴承故障检查仪等仪器,对机械日常状态进行监测,并指定专人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段技术室。
三、检测中心应配备振动检测仪、铁谱仪等仪器,由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A类中的有关总成进行采样分析,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四、机械主管工程师可根据机械运用情况,以及状态监测和故障判断结果,确定机械的检修范围,制定相应的检修技术方案和检修工作实施计划。
第2.4.10条 为提高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能力,大型养路机械段应根据检修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全大型养路机械检测、监测及检修设备。
第三章 运 行
第一节 运行方式
第3.1.1条 大型养路机械一般自带动力,可双向自轮运行(大修列车除外),特殊情况下可加挂附属车辆运行(配碴整形车除外),但加挂附属车辆不得超过各机型技术条件所允许的数量。
第3.1.2条 大型养路机械短距离单机组自轮运行或由重型轨道车牵引运行时,按重型轨道车办理。
第3.1.3条 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专列运行必须由机车牵引,并按路用列车办理。区间运行时分,比照运行图规定的直通货物列车运行时刻执行。在机车牵引条件下可编挂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
第3.1.4条 大型养路机械按重型轨道车运行时,必须全列通风;由机车牵引或编挂在其它工程列车中一起运行时,必须处于无动力状态,且应全列通风。
第3.1.5条 大型养路机械车组由机车牵引运行不超过10辆时,按单机办理。
第3.1.6条 大型养路机械停止自轮运行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在列车尾部,按路用车办理。
第二节 运行规定
第3.2.1条 大型养路机械应按规定编号和登记,并喷涂标志。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按《大型养路机械年检表》(见附件5) 进行鉴定,取得年检合格证方准运行。
第3.2.2条 大型养路机械车组自轮运行时,具有相同牵引特性的机械可同时用作牵引和推进的动力,由处于车组前的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本务机驾驶员要按呼唤应答制度与后部其他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员取得联系,确保操纵上的同步。
第3.2.3条 大型养路机械机组驻地转移时应安排机车或大功率轨道车牵引。
第3.2.4条 无动力回送的大型养路机械,须经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验收合格或经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方准编挂列车。采用液力传动变速箱的大型养路机械,编挂列车前需拆除传动轴。大型养路机械禁止溜放和通过驼峰。
第3.2.5条 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专列按路用列车办理运行时,车钩、风管的连接和摘挂由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员承担,并负责与牵引机车驾驶员保持联系。
第3.2.6条 单独或成组作业及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必须配备无线列调电台、机车信号、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设备,各机组还应配齐大吨位液压复轨器、捣固装置顶升器等辅助自救设备,夜间必须有头灯照明,后部车辆必须有尾部红灯标志。
第3.2.7条 大型养路机械联挂运行时,其编挂数量及编排顺序在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满足施工作业需要、并能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由大型养路机械段自定,但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第3.2.8条 大型养路机械必须在技术状态良好,符合技术性能规定的条件下运行。各机械以及编挂的附属车辆的技术状态由大型养路机械段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段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车辆检车乘务员随车值乘。
第3.2.9条 当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员不熟悉运行区段(站)的有关行车规定及线路、信号设备时,应请求熟悉情况的当地轨道车驾驶员带道。
第3.2.10条 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应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正常运行应由大型养路机械段提前向铁路局运输处报送运行计划,由铁路局运输处发电报至有关站段。每日施工作业的往返运行,包括编挂附属车辆的短距离间的转场,按当月施工方案凭调度命令运行。跨局施工等特殊运行凭部电办理。
第3.2.11条 为保证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安全,大型养路机械段应制定具体的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施工作业
第一节 维修施工作业
第4.1.1条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线路和道岔的起道、拨道、捣固,线路碴肩夯拍,边坡清筛,道床稳定、配碴、整形和钢轨、道岔打磨等。
第4.1.2条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的封锁时间一般每次应不少于180min,封锁前的准备作业和线路开通后的整理作业若有碍行车安全时,应办理施工慢行手续,慢行时间和开通速度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1.3条 大型养路机械的驻站与作业地段的距离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25km。
第4.1.4条 线路维修捣固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捣固时应设置不少于10mm的基本起道量。当起道量为10~40mm时捣固1遍,起道量超过40mm时捣固不少于2遍,接头、桥梁两头、道口处应加强捣固。
二、在需变更曲线超高地段,当里股起道量大于20mm时,应分2次进行起道 。
三、线路方向的整正可采用四点式近似法,用GVA自动拨道或查表输入修正值用手动拨道。当线路每隔2.5m有准确的拨道量时,可按精确法进行拨道。在长大直线地段,应采用激光准直系统进行拨道。
四、曲线正矢偏差应符合《铁路线路设备大维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线路方向严重不良的地段,应先进行一次荒拨道。
五、捣固作业结束前,应在作业终点划上标记,并以此开始按不大于2.5‰的坡度递减顺坡,达到安全放行列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在圆曲线上顺坡,严禁在缓和曲线上顺坡结束作业。
六、在有碴桥上,枕下道碴厚度不足150mm时不能进行捣固作业。
七、线路道床严重板结地段(一次下插镐头不能进入枕底面以下可视为严重板结道床),禁止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捣固作业。
八、站区内作业,线路起道后的钢轨顶面至接触网距离不得小于5700mm。
九、在技术状态不良的桥梁上及线路水平严重不良地段禁止进行稳定作业。
十、大型养路机械维修后的线路几何状态应达到《铁路线路设备大维修规则》所规定的标准。
第4.1.5条 道岔维修捣固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作业范围包括岔区及其前后各50m的线路,一次起道量应控制在10~40mm间,捣固采用2次插镐方式。
二、拨道采用3点法或4点法,拨道量不超过20mm。
三、捣固范围为除钢枕、岔心附近轨枕和尖轨转辙器2根枕以外的道岔直股、曲股。当受运输条件限制,道岔捣固车不能同时捣固曲股时,应采用小型机械捣固。
四、采用小型机械捣固同步对曲股地段进行捣固时,应跟随道岔捣固车在第三点起道时进行。
第4.1.6条 钢轨打磨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新轨或波磨深度不超过0.3mm时,采用预防性打磨方式,否则应采用修理性打磨方式。
二、预防性打磨作业速度为10~12km/h,修理性打磨作业速度为8-10km/h。
三、打磨基准功率设置为14kw,预防性打磨作业功率不超过100%,修理性打磨作业功率不小于120%。
四、预防性打磨的作业遍数一般为3遍,修理性打磨的作业遍数一般为5-10遍。
五、相连两段线路重叠打磨的区域不少于3m。
六、对于桥梁和道口未拆除护轮轨的钢轨不能打磨。
七、道岔和道岔间距离小于150m的线路不打磨。
第4.1.7条 道岔打磨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波磨深度小于0.5mm且肥边小于2mm时,应采取预防性打磨,否则应采取修理性打磨。
二、道岔打磨区域为岔前25米到岔后25米。
三、预防性打磨作业速度为3.5~4km/h,修理性打磨作业速度为3~3.5km/h。
四、预防性打磨的作业电流为13A(特殊单元)和15A(普通单元),修理性打磨的作业电流为15A(特殊单元)和18A(普通单元)。
五、预防性打磨的作业遍数为直股12遍、曲股10遍,修理性打磨的作业遍数为直股、曲股各15遍。
六、对岔心和岔尖,根据机器和病害情况确定打磨遍数。
七、作业前应仔细调查线路,确定各区段的主要病害,制定相应的打磨方案,剔除极个别病害特别严重的部位,减少打磨遍数,降低金属切削量。
八、两组道岔间距离小于50米的线路必须打磨,如有作业衔接点,则重叠区域不少于1.5米。
九、交叉渡线和翼轨高于基本轨的道岔不能打磨。
十、直股已经打磨过的尖轨转辙部分,在打磨侧股时可跳过。
第4.1.8条 边坡清筛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边坡清筛最大挖掘宽度为2750mm(线路中心距离),轨枕端至挖掘斗间应有50mm距离。
二、挖掘的最大深度应距轨面下850mm。
三、筛分后道碴的脏污率不超过3%,弃碴中可利用的石碴含量不超过5%。
四、作业时,污土输送带顶部距轨顶间的最大高度为4470mm。抛出的污土距线路中心5500mm。
第4.1.9条 无缝线路地段维修作业要求
一、安排无缝线路地段维修封锁“天窗”应避开高温时间。
二、施工前,由工务段将该段线路实际锁定轨温及安全起、拨道量等技术数据送交大型养路机械段,并备足道碴,调直钢轨,拧紧螺栓,使钢轨接头螺栓扭力矩达到900N·m,扣件螺栓扭力矩达到80~120N·m。
三、作业时,工务段应指派专人在施工地段测量轨温,作业轨温应符合《铁路线路设备大维修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应紧密配合,形成流水作业,确保作业后的线路迅速得到稳定。
五、为保证作业安全和作业质量,起道量一次不宜超过40mm,拨道量一次不宜超过80mm,曲线地段上挑下压量应尽量接近。作业后,直线地段道床肩宽应不小于400mm,曲线地段应按标准加宽。
六、作业中,机组人员应随时监测线路变化,发现胀轨迹象,要立即停止作业,由工务段迅速组织抢修队伍进行处理,并使大型养路机械安全撤出胀轨现场。
七、作业后三日内,工务段应派有经验的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线路状况,发现胀轨预兆及时处理。
第4.1.10条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组织
一、大型养路机械各维修队由大型养路机械机组及一定数量的附属车辆组成。线路维修捣固队配备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还可配备边坡清筛机;道岔维修捣固队配备道岔捣固车;维修打磨队配备钢轨打磨车或道岔打磨车。根据需要,各维修队可合并作业,扩大设备组合,以利加快施工进度。
二、附属车辆的种类、编组及技术要求参照《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装备标准》。
三、大型养路机械设驾驶员、司机长、司机等岗位,其每台车定员为:捣固车5人;动力稳定车3人;配碴整形车3人;道岔捣固车6人;道岔打磨车6人;钢轨打磨车8人;边坡清筛机7人。机组人员实行轮休制度时,应相应增加足够的替班人员。
四、每个维修队应设如下管理人员:队长1人、副队长1人、管理员1人、机电工程师或技师2人、驻站值班联络员1人、材料工1人。还应设后勤、服务等人员若干人。
第4.1.11条 施工前的准备及配合工作
一、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涉及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因此,施工前铁路局应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统一安排施工配合、行车组织及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宜。
二、工务段需在作业地段提前补充和均匀石碴、调整轨缝、调直钢轨及拧紧扣件,并进行线路测量和标记,向大型养路机械段提供作业地段的里程、坡度、曲线要素等线路平、纵断面资料和线路起、拨道量资料。
三、电务段需派专人负责提前处理钢轨接头处的连接线以及其他妨碍作业的设施。
四、供电段需派专人负责提前处理接触网接地线,使其紧靠轨枕一侧,并根据工务段测定的起道量和拨道量,调整接触网高度及拉出值,其接触网检修车辆在进入封锁区间时,可根据需要编入大型养路机械车组运行。
五、车务段(直属站)需提前安排好作业区段的大型养路机械停留车站及停留线(对采用接触网供电系统的宿营车,应安排在有接触网的股道内停留),组织好大型养路机械站内调车编组工作,并确保大型养路机械及时进入封锁区间作业。封锁时间结束后,有关车站及时与行车调度联系,尽快使大型养路机械返回停留车站进行机械保养。
六、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需水、电供应时,由大型养路机械段到相关单位办理手续。
七、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转移时需牵引机车时,由大型养路机械段向铁路局运输处提出申请,由运输处根据申请统筹安排。
八、车辆段需提前处理红外线轴温探测仪以及其他妨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设施。
九、大型养路机械段在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调试、检修好大型养路机械,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夜间施工作业,须配备状态良好的照明设备;
2、根据工务段提供的线路技术资料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及线路封锁计划,并报铁路局批准。
3、参加施工协调会议,提出需要其他单位和部门配合的具体事项,与有关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4、与工务段签订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协议或合同。
十、在施工区段封锁前,工务段需进行下列配合施工作业(若有碍行车安全, 应办理列车慢行手续):
1、在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当天,对施工地段进行抽板、方枕、改道、更换失效轨枕、全面拧紧扣件达到80~160N·m等作业;
2、拆除影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设施及障碍物,如测爬桩、曲线桩、道口报警器、急救夹板、木撑、石撑、防爬器、有碴桥护轨等。轨距拉杆应串移紧靠一侧轨枕,使枕木间捣固净空范围不小于200mm,对不能拆除的障碍物,在线路上做好醒目标记。
3、对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道口,须拆除道口板、护轮轨、护木以及线路中心线两侧3.5m范围内妨碍机械作业的一切设施。轨枕间隔必须符合标准。
4、对大型养路机械不能作业的地段,及时采用小型养路机械进行起道、拨道、捣固处理。
十一、道口是否采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作业由工务段决定。公路道口的封锁由工务段与地方管辖部门联系办理。
第4.1.12条 封锁施工
一、封锁施工“天窗”由大型养路机械段负责申请,封锁区间命令下达后,大型养路机械应联挂进入封锁区间。
二、大型养路机械在封锁区间内作业时,各机械间的间隔不得小于10m。
三、双枕步进式捣固车的捣固速度不得超过18次/min,双枕连续式捣固车的捣固次数不得超过22次/min,动力稳定车的作业速度应控制在0.8-1.8km/h,配碴整形车的作业速度应控制在2~5km/h。
四、在线间距不足4.5m的双线区段作业时,配碴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犁板禁止作业。
五、在封锁施工“天窗”内,配合单位均不得影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配合单位负责折除的设备,必须在大型养路机械机组结束当日该地点施工后,方可恢复安装工作。
六、施工过程中,大型养路机械段和工务段必须各派1名联络员(或由施工负责人直接担任),以便随时联系,密切配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七、每次施工作业结束前,工务段、电务段、车辆段必须完成以下恢复和整理作业:
1、工务段应恢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所拆除的线路标志、道口板、护轮轨等线路设施;
2、电务段应整理好钢轨接头连接线,对于道岔施工,应调试好道岔。
3、车辆段应及时安装红外线轴温探测仪。
八、在未采用轨道电路专用枕的线路,电务段需拆除联结线路的电务设备,施工完毕及时恢复。
第4.1.9条 安全防护、质量验收与作业清算
一、施工作业期间,大型养路机械段和工务段必须分别派驻站联络员1名,以便传达慢行、封锁、开通命令及预报列车往来信息。
二、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安全防护由大型养路机械段设置,随机防护。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区段两端及工务段作业范围的安全防护由工务段设置。
三、工务段应派出质量检查监督人员,每天跟随大型养路机械检查作业质量,发现作业后的线路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机组人员立即处理。
四、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后,采用轨检仪或大型机械轨道测量记录仪进行检查,线路质量达到维修标准后,工务段质量检查监督人员方可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填写《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验收单》(见附件6) 。
五、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机组人员和工务段有关人员共同签认。
六、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费用清算,清算内容可参照《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清算办法》(见附件7)。
第二节 大修施工作业
第4.2.1条 大型养路机械大修施工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段更换钢轨、轨枕,清筛道碴,更换道床,包括对路基翻浆冒泥地段的整治以及线路和道岔作业后的起道、拨道、捣固,线路碴肩夯拍,稳定、配碴和整形等。
第4.2.2条 大型养路机械大修施工作业的封锁时间一般每次应不少于180min。
第4.2.3条 封锁前的准备作业和开通线路后的整理作业,均应在施工慢行条件下进行。封锁前的慢行时间一般为60min,限速25km/h。开通后的慢行时间和开通速度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4条 线路大修施工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使用清筛机清筛道床,其清筛深度一般不小于300mm;使用大修列车更换轨枕,轨枕长度不得超过2600mm,枕端露筋不得长于5mm,换枕后轨枕间距误差不大于±10mm。
二、作业时,清筛机枕下导槽应按1:50的坡度向道床排水侧倾斜。
三、被清筛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包括埋设在道床中的固定物)至线路中心的距离应不小于2100mm。
四、在道碴质量不良或翻浆冒泥地段,可应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抛碴换道床作业;若线路翻浆严重,砂垫层功能丧失,应合并进行换道床和垫砂作业。
五、清筛机回填道碴要均匀,曲线外股要适当多配道碴。
六、捣固车、动力稳定车和配碴整形车作业的技术要求参照第4.1.4条、第4.1.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配碴整形车配碴不能超出轨面,不能妨碍捣固车作业。
七、对破底清筛或更换道碴施工作业,应采用多次捣固和稳定的方法,整细捣固应采用精确法严格按照线路大修设计技术资料进行作业,其他捣固作业可采用近似法。
八、整细捣固顺坡率不得大于2.5‰。当作业终点有拨道量时应输入拨道递减量,以便将线路拨顺,达到安全放行列车的要求。
九、大型养路机械大修作业后的线路质量应达到《铁路线路设备大维修修规则》所规定的标准。
第4.2.5条 无缝线路地段大修作业要求
一、无缝线路地段大修施工作业轨温应严格控制在锁定轨温上、下允许偏差范围内,否则需放散应力后再进行作业。
二、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对钢轨的测温制度,作业轨温应符合《铁路线路设备大维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作业前应根据清筛深度和道床的不洁率备足道碴。
四、作业前应调直钢轨,不允许在1m范围内出现0.5mm以上的原始不平顺;检查钢轨接头螺栓和扣件的紧固状态,确保钢轨接头螺栓扭力矩达到900N.m,扣件螺栓扭力矩达到80~120N.m。
五、作业中,清筛机、配碴整形车、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采取紧密流水作业方法,使道床在清筛后能及时得到补碴、捣固,尽快恢复稳定。
六、为保证大型养路机械的作业安全和质量,清筛机起道高度不应超过30mm,轨向应尽量保持平顺,两侧边坡道碴回填要均匀,在曲线地段外股道碴应略多于内股。作业后,直线地段道床肩宽应不小于400mm,曲线地段应按标准加宽。
七、作业中,大型养路机械机组人员应随时监测线路变化,发现胀轨迹象要立即停止作业,由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抢修处理,并使大型养路机械安全撤出胀轨现场。
第4.2.6条 大型养路机械大修施工作业组织
一、大型养路机械大修队可由大修列车、清筛机、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等设备和一定数量的附属车辆组成。大修列车用于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
二、作业时,每台清筛机后面应跟随1台捣固车配合作业,并由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等完成线路恢复工作。
三、每台车定员为:大修列车12人;清筛机9人;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的定员同第4.1.10条。机组人员实行轮休制度时,应相应增加足够的替班人员。
五、每个大修队应设如下管理人员:队长1人、副队长1人、管理员1人、机电工程师或技师2人、驻站值班联络员1人、材料工1人。还应设后勤、服务等人员若干人。
六、作业后必须进行线路起道整理作业。
第4.2.7条 清筛作业
一、清筛作业前,利用封锁前的慢行时间,进行如下准备工作:
1、折除当天计划清筛地段内影响机械作业的障碍,包括宽2.75m以下的人行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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