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远程视频的规定大建安发201030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委属安监站、质监站、档案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10237号)有关规定,结合监控系统运行实际,现将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管,推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二一
2、年七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管理 规定 通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共印50份)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各级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10237号)有关规定,结合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监控中心包括市建委总监控中心、市安监站、质监站分控中心和各区市县监控中心。第二章中心管理职责第三条中心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
3、指中心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第四条市建委总监控中心运行管理由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市安监站分控中心运行管理由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市质监站分控中心运行管理由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各区市县监控中心由各区市县安监站负责。维护管理由监控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第三章中心管理规定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为监控中心管理员,负责对监控中心内各类设备、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监控中心安全和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六条监控中心钥匙由监控中心管理员掌管,任何人员不得随意配制机房钥匙。第七条进出监控中心的人
4、员要进行严格控制并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出监控中心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中心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监控中心管理员陪同。设备进出监控中心必须由监控中心管理员进行登记备案。第八条监控中心机房内的主机、服务器及其它设备由监控中心管理员负责管理,系统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接触和操作。第九条中心管理员应熟悉监控中心配电柜和照明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备的配电设置,熟悉整个监控中心内电源线路分布情况,合理分配负载,严禁超负荷运行,定期监测UPS电池充、放电等运行情况。负责建立各种设备、系统档案资料卡,对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情况作好记录。
5、第十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未经市建委主管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 ,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第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列为单位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监控中心管理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换。第十二条监控中心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要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热、防盗。第十三条监控中心内应保持清洁,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第十四条
6、中心维护管理单位每月应对中心进行一次巡检。每半年对中心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第四章奖惩第十五条对在中心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对在中心运行维护管理中发现的不填写运行维护记录、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私拉乱接线路、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和不配合系统联调等组织不力、保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本年度不予评先。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中心管理实施细则。大建安发201023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
7、200717号)要求和省住建厅辽宁省建设系统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辽建发200823号)的工作部署,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监管效能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杜绝重特大安全伤亡事故,现将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声像档案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城市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安全
8、、质量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第三条远程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第四条远程监控系统包括市、区两级监控中心、视频监控专网、企业及项目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三大部分内容。其中:市级监控中心包括市建委总监控中心和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两个分控中心。第五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监控系统技
9、术支持单位。第六条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结合属地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对属地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视频监控。第七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一)18层以上或50m以上高层建筑及构筑物;(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三)隧道工程以及结构复杂、含有大跨度、高支模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工程。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确定通信运营商以满足建筑施工期间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信号传输的需要和工程建成
10、后的通信业务需求。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监控室,并配置符合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指标及安装要求(附件)的监控设备。其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含维修、移位)费用和视频信号传输线路租赁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可在工程安措费中列支。第十条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将视频信号传输线路租赁合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提交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将远程监控系统作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技
11、术手段,对施工现场未及时安装或未按要求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施工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时,应按照市建委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在市建委多媒体监管服务平台中实现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和施工现场实时视频监控。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确定至少1名能熟练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施工现场要确保施工作业期间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开机运行,以保证音视频信息的上传。在重点部位及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期间,监控系统应保
12、证24小时开机运行。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塔吊及脚手架拆除),通过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审核,方可拆除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办理退网手续。 第十五条 提供远程监控系统信号传输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约定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第十六条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建档发2001119号)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由本系统形成的视音频数据属于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需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范(DB21/T1342-2004)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第十七条2010年
13、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第十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其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视为不合格,不予返还项目安措费,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安全、质量评优和示范工地的评比。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 管理 办法 通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200份)附件: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指标及安装要求一、系统组成二、监控设备工地现场安装点位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1、施工现场控制室
14、:8路D1嵌入式硬盘录像机1台。主要技术指标:(1)实时监视图像分辩:PAL:704*576,NTSC:704*408;VGA显示:1024*768;(2)8路音视频输入、8路D1格式高分辨率回放;(3)高清硬盘:1T;(4)主板8个SATA接口;(5)支持LINE IN语音对讲输入接口、R232/485串口、USB2.0及LAN网络接口。2、施工现场控制室:彩色显视器及音频设备1套(含音箱/麦克)。3、塔机顶端:安装室外云台变倍彩色摄像机1台; 作业区:安装室外云台变倍可移动彩色摄像机1台。主要技术指标:(1)光学变倍大于22倍、1/3CCD;(2)解析度520线;(3)最低照度小于001L
15、UX;(4)360度连续运转、感红外,云台转速:20度/秒;(5)彩色黑白日夜转换型(星光级)。4、工地进出口、生活区、加工区:安装室外定焦彩色摄像一体机各1台(共3台)。主要技术指标:(1)1/3、6-12mm镜头;(2)解析度540线;(3)最低照度小于001LUX;(4)感红外、彩色黑白日夜转换型(星光级);(5)自动光圈、室外防水枪机护罩。 三、安装流程1、设备安装:为确保远程视频监控信息系统满足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声像档案以及与市建委集成化多媒体信息管理平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并网运行的各项要求,兼顾为各施工企业降低成本的实际需要,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委托大连华洋数码科技
16、有限公司进行整个系统的软、硬件统一设计、采购、安装和联网调试;对已经安装了监控系统的施工现场,也要参照本附件的相关技术标准、安装位置和数量要求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安措费中列支。2、专线接入及网络调试: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施工现场监控系统安装的情况,适时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网络运营商专线租用合同,并负责IP地址分配等相关视频联网调试工作。大建安发2010187号关于开展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200717号)要求和省住建厅辽宁省建设系统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辽建
17、发200823号)的工作部署,为实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我市施工安全,杜绝重特大安全伤亡事故,市建委决定开展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建立大连市建筑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满足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的要求。(二)建立包含项目信息管理、移动办公、电子地图和远程监控四位一体的集成化多媒体监管服务平台,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存储相关视频档案,监控施工安全、质量行为,为建筑行业安全、质量和建筑档案管理和服务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三)充分利用监控专网资
18、源,实现大连市建筑行业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范围内的远程视频会议功能。二、建设内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市建委多媒体监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库、建设项目信息和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系统建设包括市、区两级监控中心、视频监控专网、企业及项目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三大部分内容。其中:市级监控中心包括市建委总监控中心和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两个分控中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建筑工程数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建设各区市县视频监控中心,市建委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各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通过光纤方式接入运营商城域网与监控中
19、心相连,将现场视频、音频信号上传到市、区两级监控中心,形成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三、建设计划为尽快建立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总监控中心、市安监站和质监站分控中心的建设以及部分有条件的区市县监控中心的建设;选择试点工地进行系统总体调试工作。到2010年底,完成所有区市县监控中心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完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四、工作要求(一)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信息共享、注重实效”的指导思想,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设置建
20、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1.18层以上或5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构筑物;2.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3.隧道工程以及结构复杂、含有大跨度、高支模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工程。(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实际情况设置区内视频监控中心。通过监控管理软件直接对施工现场监控设备进行远程操作,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三)为确保市建委视频监控系统与已投入使用的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兼容及信息共享,满足市、区市县监控中心与施工现场联网需要,市、区两级监控中心建设
21、及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工作由市建委委托的集成化多媒体监管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四)按规定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确定通信运营商以满足建筑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通信业务需求。(五)按规定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与建设单位确定的通信运营商签订视频信号传输线路租赁合同,保证在施工期间视频信号传输畅通。同时与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签订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合同。施工现场监控系统设备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按标准采购,也可委托技术支持单位统一采购。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购置、使用(含安装、维修、移位等
22、)费用和视频信号传输线路租赁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安措费中列支。(六)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建档发2001119号)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由视频监控系统形成的视音频数据属于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需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范(DB21/T1342-2004)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是建筑施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系统的使用将作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重点。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系统的使用情况作为日常企业检查和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系统建设和相关信息申报等问题要及时督促并给予指导,对未及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要及时进行检查,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施工 监控 通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