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山西省煤矿建设四个文件汇编.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133223 上传时间:2024-11-28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3.63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煤矿建设四个文件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山西省煤矿建设四个文件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西省煤矿建设四个文件汇编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目 录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1 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9 (晋政办发〔2009〕172号)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15 晋政办发〔2010〕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22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二、切实加强对煤矿施工单位的资质备案及中标施工项目的备案管理 (四)拟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参加煤矿建设项目投标前到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施工资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表1),省煤炭厅基本建设局将在山西煤炭信息网()和中煤基建网()上公布备案的施工企业及其资质。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只能在已备案的施工单位中选择施工队伍。没有通过资质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山西省境内参加项目投标,不能承揽煤矿建设工程。 (五)施工单位的资质备案实行一年一备。在年初或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年检后及时到省煤炭厅基建局登记备案。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后,若企业法人、安全主管、总工程师、施工资质等级等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六)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施工单位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进场施工人员与备案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花名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以及施工人员培训证明、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名单等文件(提供以上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写备案登记表(附表2)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到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项目备案。没有进行项目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施工队伍不得进行施工未进行施工企业资质备案的单位不得进行项目备案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项目备案且正在进行建设施工的施工单位可继续施工,但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资质备案,与本文件不符的应整改并备案。 (七)施工单位完成某项目施工任务后,应由建设单位(矿井)出具安全、质量等鉴定证明文件,明确记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同时加注市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意见(附表3)。为下一工程投标提供参考。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对煤矿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 进行安全监督 (八)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要制定对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实施跟踪检查监督的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建设工程和煤矿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 (九)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矿山救护、劳动用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重伤、死亡事故、二类以上的机电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职工的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四、煤矿建设单位要全面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职责 (十)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的责任,特别要做好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工作,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十一)煤矿建设单位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对所属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负责;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安全施工的日常管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是否有非法违法转包行为。 (十二)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制定有关保证煤矿安全施工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例会、安全检查、领导干部入井和值班、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要确保煤矿建设按设计的施工工期和合理的工程造价进行建设。 (十三)煤矿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十四)煤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施工单位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进行非法转包的,应立即予以清退,并及时上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被清退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进入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进行各种投标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煤矿建设的安全主体责任 (十五)施工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负安全主体责任,要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十六)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装备配备齐全,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建立落实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周(旬)例会、安全绩效考核奖罚和安全检查等制度,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以及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接受煤炭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十七)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其中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施工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队伍入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进行不得低于一周的入场安全培训教育;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知识的人员上岗。 (十八)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实行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九)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期间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十)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科学组织,井筒施工完成后,要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前,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 (二十一)建设单位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的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高瓦斯矿井的施工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施工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 (二十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矿井施工期间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业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 (二十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矿井施工期间井上下防灭火综合措施。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配齐并正确安设瓦斯、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机电等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做好施工区域内的防灭火工作。 (二十四)建设单位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是否使用具有“MA”标志的施工设备,是否有检测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运行可靠。 (二十五)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应急意识,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煤炭工业厅此前下发的此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山西煤炭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doc 2、山西煤炭建设施工企业中标项目备案登记表.doc 3、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明表.doc (以上表格可在“中煤基建网”下载)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 (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 加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结合我省煤矿建设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建设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 号)规定,为了适应新变化、新需要,确保建设工作监管到位、安全推进,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设立或指定建设矿井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所属建设矿井有关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建设矿井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矿井安全责任,充实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检查计划等并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建设矿井安全。 各级煤炭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或组建建设矿井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建设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或由无安全技术人员的部门负责监管等现象发生。 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 号)规定。认真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责任;建设矿井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及煤矿建设程序;加强安全建设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加强矿井施工管理,规范施工秩序,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强化现场文明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三、切实加大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力度。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 号文)规定,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肃查处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三违”等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建设矿井安全。各大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和全资煤矿的安全管理检查包保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四、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 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 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明确验收责任,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有效排除建设矿井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矿井不得通过复工验收: 1. “六长” 未到位或“六长”虽已进入但实际管理未到位的; 2.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责任未健全或未落实的; 3.建设审批手续不全、开工报告未批复的; 4.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6.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或参建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等规定部门建档登记的; 8.存在购买、储存或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9.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煤炭部门备案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对擅自复工的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五、严格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工作。新建矿井及兼并重组后新建的矿井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矿井建成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并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兼并重组改造建设矿井,应集中精力建设。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复产验收的可进行生产的改扩建矿井,生产和建设必须分区域进行,分别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六、加强建设矿井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周,合格后方可上岗。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大煤炭集团公司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教育、培养,全面提升全员专业技术技能和基础素质;要结合技术人员、建设管理人员短缺情况,加快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尽快培训出一批懂技术、懂建设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满足现代化矿井建设需要。 七、切实做好瓦斯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防治工作。建设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足专业人员,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对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瓦斯治理和安全责任要分解到煤矿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责任明确,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八、切实加大建设矿井水害防治力度,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要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火瓦斯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建设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预测预报等制度,专业负责水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先钻探后方可进行掘进;要切实重视和发挥“预测预报”的重要作用,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情况的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将水害隐患严重的建设矿井作为重点监管(管理)对象,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未设立防治水机构、未制定防治水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未钻探就掘进的或未执行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的建设矿井,一律停工整改。 九、完善矿井防灭火措施,切实做好防灭火工作。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的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观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及材料。 十、建立健全建设矿井应急体系。建设矿井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应急意识,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 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 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 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均负有重要的安全责任,要切实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留漏洞”,构建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确保建设安全。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投资者、组织者,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法人安全责任是项目建设施工中最主要、最有效的安全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要临近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保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常费用。 2.要建立健全各专业管理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人每月入井跟班次数,并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3.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4.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5.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6.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跟班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7.负责双电源供电、安全监控和矿井通风系统等基础工程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 8.负责向施工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9.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负责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安全费(造价的2%),严禁少提或不提取安全费的现象发生。 上述要求将作为今后建设项目开工和建设的前提条件。 (二)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是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队组、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是项目建设施工中最关键、最直接、最有效的安全保障,是从源头上加强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必须建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设立安全、工程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部门,要有专人、专门的机构负责施工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安全装备,管理、技术人员能满足安全施工和编制技术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的需要。 3.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隐患后,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立即制止。 4.落实施工人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其中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周,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知识的人员上岗。 5.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以及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6.加强和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强化班组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工人操作细节,实行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贯彻执行规范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坚持不懈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 7.建立和落实班前安全碰头会制度、安全旬(周)例会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奖罚制度等。 8.严禁中标的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一经发现要立即清退。 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施工,该整改的整改,该清退的清退。 (三)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方委托,代表建设方进行项目监理的专业队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规范监理行为,强化安全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安全需要配足安全监理人员。 2.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能力,经培训持证上岗。 3.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认真考核。规范监理技术资料管理,安全监理资料要定期存档,妥善保管。 4.要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审查会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 5.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负监理责任。 6.监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行为。 7.负责核查施工设备合格证件、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材料检验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证照不全的设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对防护措施不完善的不得施工。 8.负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清退的清退。 二、规范煤矿项目建设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未经批复开工报告的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擅自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无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边建设边生产或擅自组织生产的建设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严禁批小建大,矿井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三、加强矿井建设项目“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建设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通风管理机构,并配足专业人员,加强日常管理;通风系统必须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稳定可靠;通风设备和设施应及时维护维修,并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要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其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做到“先抽后掘”。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一律停工整改。 要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工作,配备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建设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负责水害防治工作,并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查明和准确掌握水患情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建设矿井要针对不同的瓦斯、水、煤层自燃等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建设工作方案和相应的防治措施;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日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按“三定”要求整改,对排查出的瓦斯异常、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及时组织治理或指定专人专项治理。对隐患排查不力、排出未整改到位或仍存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矿井,要立即停工整改。 四、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建设矿井安 全监管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对涉及建设矿井安全的施工管理、队伍、火工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包片包矿”监管责任制、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月旬检查制度、隐患排查责任制、追踪复查制等,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及时查出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施工。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对直属建设矿井、兼并控股的建设矿井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及煤矿建设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兼并重组后的建设矿井其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 五、加强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组织自查自纠。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结合区域内建设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其中,对整改建设矿井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追踪监管,对停工整改建设矿井应当指派专人驻矿盯守,停工整改完成后经原检查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 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违规违法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备案。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订施工合同,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保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的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五个掘进面。 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矿井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所有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组织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并督促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七、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要切实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足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门探水队伍,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以钻探为主,结合其他技术手段,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患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要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门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未执行掘进面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等规定的矿井不准建设。 八、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有效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套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监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九、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 建设矿井已按设计全部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制订了联合试运转方案,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十一、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