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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724.24-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冶金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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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77.010 CCS H 09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24.24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 部分:冶金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4: Iron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24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2、评定内容 . 1 基础管理要求 . 1 4.1 场所环境 . 3 4.2 生产设备设施 . 5 4.3 特种设备 . 7 4.4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8 4.5 用电 . 12 4.6 消防 . 13 4.7 危险化学品 . 14 4.8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 16 4.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 . 17 4.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7 4.11 5 评定细则 . 19 附录 A(规范性)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1 附录 B(规范性)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3 附录 C(规范性)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附录 D(规

3、范性)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9 附录 E(规范性)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7 附录 F(规范性)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6 附录 G(规范性)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3 附录 H(规范性)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6 附录 I(规范性)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7 附录 J(规范性)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7 附录 K(规范性)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0 附录 L(规范性)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

4、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2 DB12/T 724.24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24部分。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

5、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宝刚、马俊杰、韩圣君、吴建水、张健、窦洪胜、郭永民、庞梦霞、邓航、周志荣。 DB12/T 724.24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 部分:冶金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文件适用于黑色金

6、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710 焦化安全规程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

7、警设计标准 GB 51128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 AQ 2001 炼钢安全规程 AQ 2002 炼铁安全规程 AQ 2003 轧钢安全规程 AQ 2023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 AQ 2024 铁合金安全规程 AQ 2025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AQ 7011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定内容 基础管理要求 4.1 DB12/T 724.242021 2 4.1.1 通用要求 通用要

8、求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 4.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1.2.1 金属冶炼工艺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从业人员不足 30 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从业人员 30 以上不足 100 人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4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9、员; e) 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 1 人; f) 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 4.1.2.2 除本文件 4.1.2.1 规定以外,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3.1 金属冶炼工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应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1.3.2 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并保留相关记录

10、。 4.1.3.3 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等应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具备本岗位安全要求后,方可实际操作。 4.1.3.4 劳务派遣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和学时应与企业员工相同。 4.1.4 安全投入 4.1.4.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台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 4.1.4.2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c)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d)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e)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

11、救援演练; f) 安全标志及标识; g)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4.1.4.3 企业应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4.1.4.4 金属冶炼工艺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及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4.1.5 应急救援 DB12/T 724.242021 3 4.1.5.1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 4.1.5.2 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4.1.5.3 企业制定的预案应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

12、应急预案相衔接。 4.1.5.4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评审、论证,形成书面纪要并备案。 4.1.5.5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4.1.5.6 企业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4.1.5.7 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4.1.6 特种设备安全 4.1.6.1 特种设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账。 4.1.6.2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13、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场所环境 4.2 4.2.1 建(构)筑物 4.2.1.1 各类建筑物耐火等级、厂房(或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均与其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且有明显标识。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1.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

14、应采取避免爆炸危险性介质积聚的措施;泄压设施应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4.2.1.3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运载铁水罐、 钢水罐、 渣罐、 红锭、 红 (热) 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 底盘铸车、 (空) 钢锭模车和 (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 0.8m,楼板和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2.1.4 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 4.2.1.5 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防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甲、乙类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设施应每半年检测

15、一次,并应取得检测合格报告。 4.2.1.6 建筑物内电气装置除采用保护性接零外,还应与金属结构件、金属管道等设备设施的防雷、防静电、防触电接地做等电位连接。 4.2.2 厂区 4.2.2.1 厂区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厂区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b) 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c) 路基应牢固,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应畅通,路面无积水、无积油; DB12/T 724.242021 4 d) 厂区大门、车间出入口及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 e) 易燃、易爆物品的

16、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警示标志; f) 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2.2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b)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需要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0mm 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c)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 1.0m 以内种植乔木、 灌木、花卉及绿篱; d) 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不应绿化。 4.2.2.3 管线、

17、桥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应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b)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 c) 架空敷设或外露的管道应有与输送介质相一致的识别色; d) 跨越厂区道路的架空管道、桥架不应低于 5m, 两侧应有限高标志及防撞设施; e) 蒸汽管道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f) 易燃易爆类介质管道应有防雷接地装置,管道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 g) 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

18、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h)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 i) 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不应在管线或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j)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GB 50414 的规定。 4.2.2.4 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化学废渣(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内。 4.2.2.5 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以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用的物料周转库。 4.2.2.6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

19、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0.3 m以上。 4.2.2.7 铁路应符合 GB 4387 的规定。 4.2.3 作业场所 4.2.3.1 新建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 0.3m 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4.2.3.2 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5m 的人行安全走道, 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 安全走道应平整,不应堆放物品,不应被占用。备品备件、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实行定置管理。 4.2.3.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DB12/T 724.242021

20、 5 4.2.3.4 冶炼炉炉台应设两条通道。 4.2.3.5 冶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存在积水,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作业场所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2.3.6 具有金属熔融状态作业或吊运区域,应有防雨措施。 4.2.3.7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 4.2.3.8 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 0.5m; 吊车操作室下缘, 距安全通道平台、 材料

21、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 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 3.0m。 4.2.3.9 钢水、铁水、液渣运输线及吊运通道,冶炼炉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水管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时,应采保护措施。 4.2.3.10 车行道、 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 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 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 5cm;无绊脚物。 4.2.3.11 人行过桥及过桥栏杆护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桥宽不小于 0.8m,两侧设不低于 1.05m 的防护栏杆; b) 跨越输送灼热金属

22、的过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两侧设不低于 1.5m 的防护挡板; c) 有可能发生飞溅金属屑、渣或氧化铁皮处的人行过桥,两侧应设置不低于 2.0m 的防护挡板;有高速轧件上窜危险处的人行过桥,应设置金属网罩,其网眼应小于最小轧件的尺寸。 4.2.3.1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影响范围内。 4.2.4 操作室、值班室 4.2.4.1 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设置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影响范围内。因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有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2.4.2 不应设在冶炼炉台下方或正对冶炼炉炉口、炉门、铁口、出钢或浇注方向,无法做到时,应有安全

23、屏护并采用视频监控。 4.2.4.3 不应设置在起重机吊运通道下方,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有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2.4.4 不应设在煤气、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排灰、排水、泄压等区域,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或管道的法兰、阀门、膨胀器等上方或正下方。 4.2.4.5 不应直接引入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应通过变送器将检测信号引入室内。 4.2.4.6 出口不应正对邻近的铁路、道路。 生产设备设施 4.3 4.3.1 通用要求 4.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4.3.1.2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

24、装置、 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 音响信号报警装置、 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 指示信号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4.3.1.3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4.3.1.4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装置。 4.3.1.5 行走设备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 采用滑线供电时应选用安全滑接输电装置,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DB12/T 724.242021 6 4.3.1.6 在地面轨道上行走的电器设备, 其两端应有缓冲器, 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4.3.1.7 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

25、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志。 4.3.1.8 氧枪等水冷元件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并应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4.3.1.9 在粉尘、有腐蚀性气体或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仪表,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护型的,并安装在仪表柜(箱)内。对粘稠性介质、含固体物介质、腐蚀性介质或在环境温度下可能气化、冷凝、结晶、沉淀的介质,应采用隔离式的测量仪表。 4.3.1.10 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吊运废钢、钢材的电磁吊应有断电保护措施。 4.3.1.11 炉、 窑、 槽、 罐类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 出现严重焊缝开裂、 腐蚀、 破损、 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

26、形等应及时报修或报废。 4.3.1.12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本体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3.1.13 钢水包滑动水口应设紧急关闭装置。 4.3.1.14 高于 1.5m 的平台,宽于 0.25m 的平台缝隙,深于 1m 的敞口沟、坑、池、井,其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或盖板,不能设置的,上口应高出地坪 0.3m 以上。 4.3.1.15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 4.3.1.16 常压燃气(表压50 kPa)的管道上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在炉、窑烧嘴处的空气管道上应设置防止煤气倒灌的止回阀,并应设置泄爆装置。 4.3.1.17 非

27、生产用燃烧装置不应使用转炉煤气。 4.3.1.18 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切割作业时,应设置回火防止器。 4.3.1.19 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4.3.1.20 液压系统的管路连接应牢固可靠、严密不漏。临近走道的液压管道连接处应设屏护装置。高温场所的液压油缸应设折叠式护罩。 4.3.1.21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油温上限的现场指示、现场保护或远传监控。油泵过滤器应设堵塞监测报警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 4.3.1.22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闭锁装置。

28、4.3.1.23 可能受到高温或液态金属(渣)影响的冶炼炉窑、铸锭或轧制设备的液压传动设备应使用阻燃性油料。 4.3.1.24 所有人孔及距地面 2m 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和需要操作的阀门,均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4.3.1.25 钢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防护栏杆。 4.3.1.26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4053 的规定。 4.3.2 原料场 4.3.2.1 料场堆取料机和抓斗吊车的走行轨道,两端应设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两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运行时,相距不应小于 5m,并采用防碰撞措施。 4.3.2.2 料堆与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4.3.2.3

29、料场行走机械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设接地良好的裸线防护网,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识或信号灯。 4.3.2.4 采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时,轨道不应有坡度,应设止挡器。 4.3.2.5 机械化料场,在料条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旋转式洒水装置;其他料场应配备洒水车。可燃性料场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DB12/T 724.242021 7 4.3.2.6 细粒物料场应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4.3.3 带式输送机 4.3.3.1 带式输送机设备设施应符合 GB 50431 和 GB 14784 的规定。 4.3.3.2 带式输送机应设开停机及事故警铃;通行侧应设事故拉绳开关

30、。 4.3.3.3 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人行过桥之间距离不应大于 70m;通廊应至少设 1 个出地面的出口。 4.3.3.4 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 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8m; 一侧设人行道时, 其净宽不应小于 1.3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 4.3.3.5 带式输送机通廊应设置完整、可靠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足够照明。 4.3.3.6 封闭式通廊应根据物料及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且除尘设备与胶带联锁运转。 4.3.4 烧结球团 烧结球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25的规定。 4.3.5 焦化 焦化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GB 12710的规定。 4

31、.3.6 炼铁 炼铁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02的规定。 4.3.7 炼钢 炼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01的规定。 4.3.8 轧钢 轧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03的规定。 4.3.9 耐火材料 耐火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23的规定。 4.3.10 铁合金 铁合金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24的规定。 特种设备 4.4 4.4.1 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 4.4.2 起重机械 4.4.2.1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 AQ 7011 的规定。 4.4.2.2 起重机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电磁起重机运行区、易燃易爆场所、强电磁

32、辐射区域、 采用放射性元素检测仪表的区域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 均应使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4.4.2.3 起重机的编号牌及额定起重吨位应标明,易于从地面识别。 DB12/T 724.242021 8 4.4.2.4 起重机应装设卷扬限制器、 起重量控制器、 行程限制器、 缓冲装置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 4.4.2.5 桥式起重机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 4.4.2.6 除地面操作的电动葫芦吊车酌情安装外,其余各类起重机械应具有吊运物体时易于识别的启动、运行、放置的音响警报装置。 4.4.2.7 物料和成品的装卸,应根据其特性

33、尽量采用专用吊具。采用电磁盘吊时,必须有防止突然停电的备用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4.4.2.8 吊索、吊具应完好无明显伤损,且应现场存放在标定额定吨位的固定吊架上。报废索具应明确标识后另行存放。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 4.5.1 煤气设施 4.5.1.1 一般要求 4.5.1.1.1 煤气设备设施应符合 GB 6222、GB 51128 的要求。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应设警示标识。 4.5.1.1.2 厂房内或距厂房 20m 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不应朝向地面或建筑物,管口应高出房顶 4m。厂房很高,放散

34、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4 m。放散管防雨罩不应影响煤气扩散。 4.5.1.1.3 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均不应设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处,且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应少于 40m。 4.5.1.1.4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关键部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 4.5.1.1.5 一氧化碳报警器设置应符合 GB/T 50493 的要求。 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具备声

35、光报警和历史查询功能,并定期检测。 4.5.1.1.6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4.5.1.1.7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平台。 4.5.1.1.8 煤气区域的操作室、调度室、煤防站等应设置报警电话。 4.5.1.2 煤气回收与净化装置 4.5.1.2.1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 文氏管洗涤器、 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 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 1.5 倍,且不小于 3m。 4.5.1.2.2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

36、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 4.5.1.2.3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5.1.2.4 重力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4.5.1.2.5 电除尘器应设自动切断装置,当除尘器煤气含氧量达到 1%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4.5.1.2.6 袋式除尘器的箱体和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和泄爆装置。 4.5.1.2.7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5.1.2.8 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

37、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DB12/T 724.242021 9 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4.5.1.2.9 高炉重力除尘器、高炉布袋除尘器、转炉一次电除尘器等设备工作平台应至少设 2 个方向相对的出入口。 4.5.1.2.10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出入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4.5.1.3 煤气管道及附属装置 4.5.1.3.1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应设置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5.1.3.2 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一氧化碳含量较高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5.1.3.3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

38、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炽热物件通过、 停留时, 应采取隔热措施。 4.5.1.3.4 架空管道与熔融金属、熔渣出口及其他火源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4.5.1.3.5 主要路口、分岔处、用户入口处的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主要道路的煤气管道应标示标高,两侧设置防撞护杆。 4.5.1.3.6 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应设上、下两道阀门。 4.5.1.3.7 煤气管道排水器应符合 AQ 7012 的要求,煤气管道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取煤气计算压力加 500mmH2O 与煤气计算压力 1.2 倍的较大值,且不小于 3m。煤气管道 U 型水封给水管应设 U 型给水水封和逆止阀。 4

39、.5.1.3.8 水封装置(含排水器)的水封高度应便于观察,高水位溢流排水口应经常检查;水封装置的清扫孔不应出现泄漏。 4.5.1.3.9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4.5.1.3.10 剩余煤气应点燃放散,剩余煤气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 50m,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4.5.1.3.11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燃烧器 3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 4.5.1.3.12 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应有防止煤气互窜的措施;混合煤气压力在运行中应保持正压。 4.5.1.3.13 煤气加压站加

40、压机的电动机应采取压力联锁安全措施, 当煤气吸气压力降到正常指标以下应发出低压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最低值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 4.5.1.4 煤气柜 4.5.1.4.1 应与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保持防火间距,不应设在居民稠密区。 4.5.1.4.2 柜区周围应设围墙与外部环境隔离,并设安全警示牌,围墙高度不应小于 2.2m。 4.5.1.4.3 煤气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4.5.1.4.4 柜区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4.5.1.4.5 煤气柜高度大于或等于 45 米时,应设航空障碍灯。 4.5.1.4.6 应有容积指示装置

41、,柜位到达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线时自动停止向外输送煤气或自动冲压的装置。 4.5.1.4.7 干式柜外部电梯和内部吊笼应采用防爆型。 4.5.1.4.8 布帘式煤气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4.5.1.4.9 附属设备设施应按相关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应设防雷装置。 4.5.2 氧气及相关气体设施 4.5.2.1 空压机、氧压机、膨胀机及液氧泵入口应设过滤器,并定期清理、清洗或更换滤料。 DB12/T 724.242021 10 4.5.2.2 透平氧压机应设置可熔探针或温度探头、自动快速氮气灭火或其他灭火措施。气缸用

42、水润滑的氧压机应设断水报警停机装置。 4.5.2.3 透平膨胀机应设超速报警和自动停机装置,入口前应设紧急切断阀。 4.5.2.4 增压透平膨胀机应设防喘振保护装置。 4.5.2.5 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轴承温度过高声光报警和自动停机装置。 4.5.2.6 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4.5.2.7 降膜式主冷等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堵塞引起燃爆。 4.5.2.8 空分冷箱应充入干燥氮气保持正压,大、中型空分冷箱应设有正负压力表、呼吸阀、防爆板等安全装置。 4.5.2.9 低温液体气化器出口应

43、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气化器出口的气体温度应不低于-10。 4.5.2.10 出氧气厂(站、车间)边界阀门后、氧气干管送往一个系统支管阀门后、进车间阀门后、调节阀组前和调节阀前、后的氧气管道应设阻火铜管段。 4.5.2.11 氧气调节阀前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 氧气过滤器壳体应用不锈钢或铜及铜合金, 过滤器内件应用铜及铜合金。滤网除满足过滤功能外,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防滤网碎裂。 4.5.2.12 氧气管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与乙炔、氢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设在乙炔、氢气管道的下方或支架两侧; b) 与油质、有可能泄漏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时,应设在该类管道的上方或支架两侧; c) 与可

44、燃气体管道共架平行敷设时,阀门应相互错开一定距离; d) 不应与可燃气体管道(不含乙炔)、油质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电缆线同沟敷设,且氧气管道地沟不应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 e) 通过高温区域的氧气管道应增设隔热设施,管壁温度不应超过 70; f) 氧气管道的弯头、三通不应与阀门出口直接连接。 g) 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熔融金属地点和明火地点等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 10m,明火及油污不应靠近氧气管道及阀门。 h) 架空氧气管道应在管道分岔处、与电力架空电缆的交叉处、无分岔管道每隔 80m100m 处以及进出装置或设施等处,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4.5.2.13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45、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储罐与安全阀之间若需要装设中间截止阀门时,宜加装同等级的截止阀门,正常运行时该截止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加锁、挂牌。 4.5.2.14 气瓶充装前应进行检测。 4.5.2.15 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和吹扫放空阀。 4.5.2.16 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 4.5m。放散管口距操作面应大于 4m,附近无明火场所。 4.5.2.17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

46、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不应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4.5.2.18 液氧排放口附近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质及杂物。 液氧排放口附近地面不应使用含有易燃、 易爆的材料建造。 4.5.3 压缩空气站 4.5.3.1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2MPa 的压缩空气站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半地下室及楼层内, 机器间和储气罐间应为单层,屋面不应设置与压缩空气站无关的设备与设施。 DB12/T 724.242021 11 4.5.3.2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10MPa 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与

47、其他建筑物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的钢筯混凝土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4.5.3.3 压缩空气站应设置热工仪表、热工报警信号及自动保护装置。 4.5.3.4 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网或护栏。 4.5.3.5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4.5.3.6 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运行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4.5.3.7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4.5.3.8 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4.5.3.9 轴功率大于 2kW、额定排气压力为 0.0

48、5MPa5MPa 的遥控压缩机应在工作现场配有启动、停车装置。 4.5.4 热力站 4.5.4.1 站内各种热水管道及设备的高点应设放气阀,低点应设放水阀。 4.5.4.2 站内应设凝结水取样点。蒸汽总管和蒸汽分支管应装设阀门。 4.5.4.3 蒸汽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设疏水装置: a) 过热蒸汽管路的最低点、流量测量孔板前和分汽缸底部应设起动疏水阀; b) 分汽缸底部和饱和蒸汽管路安装起动疏水阀处还应安装经常疏水器; c) 换热设备的凝结水出口应安装经常疏水器。 4.5.4.4 分汽缸、分水缸及除污器应有设备铭牌、编号。分汽缸、分水缸及除污器应有排污装置,排污阀无渗漏,排污管畅通,并引至安全地点

49、,排污无振动;应设有旁通管路;除污器应有排气管。 4.5.4.5 供热设备管道及附件应保温。 4.5.4.6 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管沟内空气温度不应超过 40。 4.5.4.7 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5.4.8 蒸汽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排放管口应引到安全位置。热力管道补偿器应符合介质最高工作温度要求。 4.5.4.9 当热水供应系统换热器热水出口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器出口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4.5.5 污水处理 4.5.5.1 污水处理设

50、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环境潮温场所的,应进行强制通风。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4.5.5.2 污水处理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4.5.5.3 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5.5.4 污水池边缘应设有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5.5.5 净化池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 4.5.5.6 沉淀池、调节池、曝气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5.5.7 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化学品的储存和放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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