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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行医规定
根据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廉洁行医规定: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以各种名义相送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二、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者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
四、全院各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五、全院各科室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准科室设立“小金库”。
六、全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不准违反国家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医务人员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黄梅县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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