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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管理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切实有效防范收益凭证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凭证是通过柜台市场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衍生产品部发行收益凭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衍生产品部发行收益凭证应严格遵守公司风险管理控制指标范。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人员管理体系,按照产品设计、产品营销、风险控制、交易设置工作岗位。
第六条 产品设计岗位职责如下:
(一) 按照客户需求,设计收益凭证产品结构;
(二) 根据市场状况,确定产品挂钩标的;
(三) 根据市场状况,确定产品固定端投资品种;
(四) 准备产品所需材料,如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产品合同等。
第七条 产品营销岗职责如下:
(一) 了解客户需求,并将客户需求及时传达给产品设计岗;
(二) 与公司各部门沟通,推动产品上线销售;
(三) 建立交易对手库;
(四) 对产品中所含期权进行询价;
(五) 组织策划销售方案及实施。
第八条 风险控制岗职责如下:
(一) 配合公司风险管理部健全投资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
(二) 根据市场状况,评估产品期权对冲的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
(三) 根据市场状况,评估产品固定端投资风险;
(四) 每日对交易报告进行审核;
(五) 每日日终应审核产品的各项动态风险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方案
(六) 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
第九条 交易岗职责如下:
(一) 负责对收益凭证中所含期权产品进行定价;
(二) 负责期权对冲的交易执行;
(三) 对交易品种盘中异动监控,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向风险控制岗反映;
(四) 撰写当日交易日志。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条 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产品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衍生产品部”的三级体制设立。公司董事会是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产品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是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产品投资业务运作的管理机构。衍生产品部为本部门收益凭证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在资产负债委员会所授权的投资范围内,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衍生产品部投资决策小组职责如下:
(一) 审订收益凭证项目管理制度、业务流程;
(二) 决定收益凭证产品是否上线;
(三) 审核收益凭证固定收益及期权投资策略;
(四) 决定收益凭证固定收益及期权投资业务投资品种。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小组由部门总经理、部门风控经理、收益凭证业务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决策小组决议形式由小组成员表决2/3 以上通过,部门总经理具有一票否定权。
第十四条 产品存量总规模在一亿元以内,产品发行规模随公司授权调整而调整。单只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规模不得超过产品规模,单只产品投资期权类产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产品规模。
第四章 收益凭证业务运行流程
第十五条 产品营销岗根据市场情况,与产品设计岗进行沟通,制定业务方案。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岗及交易岗对业务方案进行评估并且提出修改意见,包括合理估计业务盈利机会及存在的风险。
第十七条 产品营销岗将经过风险控制岗及交易岗位共同修改的业务方案提交至部门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对业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且决定业务是否上线。
第十八条 产品营销岗将部门最终修订的业务方案递交给公司法律合规部审核,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法律和公司规定的地方,给出反馈意见并令其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产品营销岗将符合法律和公司规定的业务方案提交至风险管理部,对业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产品营销岗将业务方案提交计划财务部,申请收益凭证发行额度。
第二十一条 衍生产品部将各方修改意见汇总,形成最终版本的业务方案,并将此业务方案提交至公司金融产品代销评审委员会,进行产品适当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衍生产品部将产品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进行商务立项,安排产品销售工作事宜。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衍生产品部依照审慎原则从内部对场外衍生品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设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调整的监控机制,确保各项投资决策和操作职能。部门内设风险控制人员,对业务风险进行实时衡量、监控、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衍生产品部发行的收益凭证为结构化收益凭证,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构成,固定收益为与投资者约定的收益,浮动收益依据挂钩标的在特定期限内的表现而定。
第二十五条 收益凭证投资固定收益品种,应该遵循审慎原则选择投资品种,可投资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
(一) 银行理财产品;
(二) 货币基金产品;
(三) 信托产品;
(四) 资产证券化产品;
(五) 公司规定可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二十六条 固定收益产品风险管理
(一) 事前风险管理
对于有过违约先例的发行方所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不给予投资。交易对手须经在公司风险管理部授信,在授信额度内才可以投资其相关产品。
(二) 事中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岗每天监控收益凭证投资的固定收益产品情况及发行主体日常经营情况。风险控制岗如发现问题与风险,应及时向衍生产品部、公司分管领导等出具建议报告、风险提示报告、预警报告、紧急情况处置报告等。
(三) 事后风险管理
产品到期结束后,风险控制岗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部门总经理及风控经理。
第二十七条 收益凭证投资场外期权,应该遵循审慎原则选择挂钩标的,可投资的标的是公开市场可交易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股票权益类;
(二) 债券收益类;
(三) 各类股票价格指数;
(四) 各类股票价格指数期货;
(五) 各类商品价格指数期货;
(六) 利率类;
(七) 外汇类;
(八) 公司规定可投资的其他品种。
第二十八条 收益凭证期权对冲以购买场外期权的方式来实现,购买场外期权产品的风险管理如下:
(一) 事前风险管理
交易对手须经公司授信,期权投资信用敞口不得超过公司授信额度。产品设计岗需要对挂钩标的进行严格风险测算,严禁投资存在近期波动较大,流动性严重不足等可能引起交易对手违约的品种。
(二) 事中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岗每天监控收益凭证投资的挂钩标的的市场情况。风险控制岗如发现问题与风险,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及风控经理等出具建议报告、风险提示报告、预警报告、紧急情况处置报告等。
(三) 事后风险管理
产品到期结束后,风险控制岗对收益凭证的挂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部门总经理及风控经理。
第六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益凭证业务适当性管理,是指衍生产品部在发行收益凭证产品的过程中,以了解投资者、了解向投资者提供的收益凭证产品为基础,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投资者销售收益凭证产品或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三十条 依据公司《产品与服务分级方案》制定的风险等级分类原则,衍生产品部保本型结构化收益凭证业务为低风险类业务,适用于所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衍生产品结构化收益凭证通过OTC柜台进行销售,由零售业务总部OTC柜台管理部门对投资者进行进行适当性评价,衍生产品部提供产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配合OTC柜台管理部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第三十二条 衍生产品部配合OTC柜台管理部门对收益凭证营销人员培训及收益凭证产品路演时,应向投资者介绍如下内容:
(一) 收益凭证产品结构介绍:对应不同到期条件下的收益凭证产品收益情况进行充分的揭示;
(二) 收益凭证产品要素介绍,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的全称、简称以及产品编码;2)产品的募集起始日、募集终止日、存续期起始日、存续期到期日以及产品兑付日;3)产品的发行规模上限及成立规模下限;
(三) 产品挂钩场外期权的,还应说明挂钩标的类别、名称,以及收益凭证产品浮动收益率范围;
(四) 投资者认购金额起点、最小追加金额以及单笔最高认购金额;
(五) 收益凭证产品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具体产品的特别风险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等内容。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
第三十三条 衍生产品部及时处理有关结构化收益凭证的回访、投诉事件。
第三十四条 有关结构化收益凭证“静默期”的相关规定参照零售业务总部OTC柜台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衍生产品部应当按规定履行收益凭证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义务。该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衍生产品部发行收益凭证,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 金额、存续期限和偿付安排;
(二) 收益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
(三) 募集资金用途;
(四) 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六) 协会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衍生产品部应当按照规定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 发行信息;
(二) 交易信息;
(三) 协议变更信息;
(四) 兑付信息;
(五) 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息;
(六) 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通过公司网站查询其与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内容和收益凭证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隔离
第三十九条 部门间不同业务的人员隔离。收益凭证业务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职期权经纪业务的岗位。
第四十条 部门间不同业务的权限隔离。期权经纪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拥有收益凭证业务的各项权限,包括查询权限,交易权限等。
第四十一条 部门间不同业务的系统隔离。收益凭证业务与期权经纪业务的各项系统要相互隔离,包括交易系统隔离、风控系统隔离。
第四十二条 部门间不同业务的资料隔离。收益凭证业务与期权经纪业务的各项业务资料必须分开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衍生产品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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