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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
狭义上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以实现法律目为宗旨,将法律运用于详细社会关系,并获得一定法律后果活动。
行政执法重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献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用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涉及如下某些内容:1.制定规范性文献;2.行政检查;3.行政允许;4.行政奖励;5.行政物质协助;6.行政征收;7.行政惩罚;8.行政确认;9.行政裁决;10.行政强制;1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必要有法律根据。法治,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就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合法配备。法治目的或者说作用,就在于划清公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之间界限,控制公权力行使。法治社会一种基本原则就在于,政府公共权力行使,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公共权力就不得行使。而社会主体则否则,只要不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就不受限制。
权利是社会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也许性。权力是社会主体在通过自己个体力量仍无法保障其自由和权利实现时,将其权利共同让渡给其代表者,这些让渡权利汇聚而成一种公权强制力。
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保存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六大原则构成了国内当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源于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授予,行政执法主体不也许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职权法定原则另一层含义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法律禁止,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授予权力,固然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贯彻职权法定原则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任何状况下行政执法行为都必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2.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3.对相对人也许产生不利影响行为,都需要“法定”。
法律保存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事项上(特别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必要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明确授权才干从事此项行政活动。
确立法律保存原则根据如下:1、国内《行政惩罚法》第9条关于人身自由罚设定权,《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办法和惩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就属于法律绝对保存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2、《惩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惩罚。”
贯彻法律保存原则规定如下: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行为。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增长相对人义务。3、行政执法必要有明确授权,且在行政机关职权范畴之内,又符合法律精神状况下,才干为之。4、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合用“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理信条。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诸多选取或互相冲突状况下,法律居于优先地位,应当优先合用法律,而不能选取法规和规章为据,以此精神和准则指引行政执法主体合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选取。
贯彻法律优先原则规定如下:1、在法律规范体系效力层阶上,法律高于其她任何法律规范。2、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还是直接对个案实行详细行为都不得违背法律。3、在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状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作出详细规定,必要在法律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规定。4、在无法律可选取状况下,再按法规、规章等位阶层次选取合用规范。
“公平”、“公正”原则,即平等保护原则或不歧视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时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同类情形同样解决,公道正派,不偏私和歧视,用这样指引思想和准则来规范自己行政执法行为。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或均衡原则。比例原则旨在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设立一种内在原则,它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所选取行为方式和手段必要与法律所要实现目成比例、相一致。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为自己合法权益因详细行政执法行为所侵害时,应当设立补救途径予以补救指引思想和准则。权利救济重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三种类型。
贯彻权利救济原则规定:1.行政执法机关必要在作出执法行为阶段就尽量消除隐患,力求使执法行为有充分证据,合乎法律规定,以避免或者减少公民、组织提出异议。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救济祈求,哪怕其成果并不能获得补救。3.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等制度。4.注重事前和事中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公民、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证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行纲要》对行政执法提出了如下六个方面规定:1.合法执法;2.合理执法;3.程序合法;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责权一致。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即行政权行使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后果行政组织。
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其行政违法行为法律后果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形式有:1.撤销行政决定;2.通报批评;3.改组;4.罢免;5.撤销机构等。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形式有:1.行政处分(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免、开除);2.剥夺行政执法资格(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3.经济追偿。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补救责任承担形式有:1.承认错误;2.赔礼道歉;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履行职务;5.撤销违法决定;6.纠正不当;7.返还权益等。
行政执法证据具备证据一切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符合法定程序”,普通是指制作、收集或者获得证据过程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程序一致限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养成每完毕一项工作及时留下相应证据良好执法习惯。
只有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前获得并且当时业已归卷证据方为有效证据。
证据分类是指以不同原则对证据属性所作学理区别: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4、本证和反证;5、重要证据和次要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陈述。由于言词证据是由人用言词论述所懂得事实,因此不但受论述人主观倾向影响,还受到论述人诚信度、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述力等因素影响。实物证据是指物品。实物证据虽能客观反映事物运动形态,但它可靠性大小依赖于人们对客观事实结识水平。实物证据效力不不大于言词证据效力。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事实或者在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证据;就证明效力而言,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或者经信息传播环节而形成证据。在国内行政执法活动中,传来证据事实上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被作为认定事实依照。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详细行政行为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内容和表达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书面文献和其她物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性、物质属性和存在场合证明待证事实物品或者痕迹。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其所理解状况向行政机关所作与行政调核对象或者待证事实关于陈述。
《行政证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状况;2、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文献。
视听资料,是指记载案件事实录音录像磁带、电影胶片、电脑磁盘或者其她高科技设备存储信息。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其感知、理解和记忆关于事实所作描述。仅凭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不利于当事人事实认定。
鉴定结论,是指专门鉴定部门借鉴鉴定人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接受她人委托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性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与案件关于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时所制作实况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关于事项当场合伙文字记载。
行政允许证撤销,是指行政主体违法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已作出允许证效力。国内《行政法允许》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可以撤销行政允许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3、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允许;5、依法可以撤销其她情形。
行政允许证吊销,是指被允许人违法从事允许活动,依法取消其已获得允许效力。行政允许涉及不同行业和内容,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献都对吊销条件予以规定。被允许人重要由于下列行为被吊销允许证:1、被允许人超越允许事项范畴从事活动;2、被允许人未按法定内容及程序规定从事活动;3、被允许人以获利为目,出租、买卖允许证等等。
行政允许证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浮现,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允许证件或者公示行政允许失去效力。国内《行政允许法》第七十条对使行政允许失去效力特定事实作了规定,涉及:1、行政允许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行政允许,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法人或其她组织依法终结;4、行政允许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允许证件依法被吊销;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允许事项无法实行;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允许其她情形。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关于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拟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通过法定方式予以宣布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特性:1、行政确认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行政确认内容是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关于法律事实;3、行政确认结论不具备处分性;4、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行政目,保障行政管理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人身及财产等采用强制性详细行政行为总称。
行政强制种类涉及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防止和制止违法行为而采用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为了保证行政决定履行而由行政主体采用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依照行政强制办法对象性质,行政强制办法重要分为对人、对物、对场合三种类型。对人行政强制办法,又称对人管束,重要指是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依照国内关于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手段重要有如下几种:1、强制约束;2、强制检疫;3、强制隔离;4、盘问检查;5、强制带离,又称强行带离;6、强制驱散,又称强行驱散;7、收容教诲、教养。对物行政强制办法,又称对物管束,重要指是对于物占有、使用(或限制使用)、收益及处置。常用对物行政强制办法手段有查封、扣押和冻结。对场合行政强制办法,又称对场合管束,重要指是对住宅、建筑物或者其她处所进入。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回绝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详细行政行为。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行政强制行为。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机制。代履行或称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代替或者请她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她人不能代为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强制执行方式。
直接强制执行是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对其人身或者财产采用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似状态一种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强制执行重要有人身强制执行与财产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实行详细方式必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要严格依法实行。对财产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义务人财产实行强制性执行。其方式有如下几种: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拆除;4、强制变卖;5、强制拍卖;此外,如罚缴滞纳金、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抵缴等,都属于对财产强制执行方式。对人身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人身义务或者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人身惩罚时,行政执行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执行程序对其采用强制性方式。实行此类强制办法行政机关重要是公安机关,详细强制方式有:1、强制传唤;2、强制履行;3、遣送出境。对行为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某些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义务时,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其采用强制性方式。当前国内仅有个别法律对此作了一定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强制执行阶段时所遵循法定详细环节顺序和程式规定总和。严密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重要保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普通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程序,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实行阶段。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普通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与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基本程序大体相似,也涉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诫和实行三个阶段。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照宪法规定对作为监督对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察与督导活动。
行政诉讼法原则:1、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断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详细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停止详细行政行为执行:一是被告以为需要停止执行;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三是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特定主管原则含义是,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那一某些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以为人民法院已受理行政案件,不属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范畴,可祈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祈求,以制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3、审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只审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畴内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自由裁量过程中产生与否恰当问题,应由行政机关内部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司法机关不能代行行政机关职权。)4、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争议事项有责任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则要承担败诉风险。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5、不合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是以当事人双方权益让步为前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基本上作出某些让步,即不合用调解原则。但行政补偿诉讼可以合用调解。反诉,是被告对原告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诉求。确立不反诉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地位。行政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同样也不能就原告诉讼祈求提出反诉。)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审判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详细行政行为有如下八种:1、对拘留、罚款、吊销允许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惩罚不服;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办法不服;3、以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经营自主权;4、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允许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回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6、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7、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规定履行义务;8、以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她人身权、财产权。此外,人民法院还可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其她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有:1、确认创造专利权案件和海关解决案件。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当审理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案件。
依照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来拟定管辖法院,称为普通地区管辖。依照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由当事人先向关于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裁决仍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未给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最初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均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区管辖,是指依照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者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向对象,来拟定管辖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特殊地区管辖有如下三种:1、通过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由原告选取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由复议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决定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3、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是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1、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所认定重要事实和证据。2、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所合用规范根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复议机关撤销、某些撤销或者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解决成果。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行政相对人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告知应诉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被告应遵循下列规则拟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不经复议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机关是被告。2、详细行政行为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机关是被告。3、详细行政行为通过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复议机关为被告。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机关是被告。6、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详细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7、由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作详细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8、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详细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行政机关或者该工作人员所从属行政机关是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特别授权除外。9、行政机关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应当予以行政惩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程序实行。
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惩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行行政惩罚必要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
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惩罚规定必要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作为行政惩罚根据。
第五条 实行行政惩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诲相结合,教诲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予以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予以行政惩罚受到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惩罚,其违法行为对她人导致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
*第八条 行政惩罚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行政惩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惩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必要在法律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行政惩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必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作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前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行政惩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备行政惩罚权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规定行政惩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作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前款规定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行政惩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外,其她规范性文献不得设定行政惩罚。
*第十五条 行政惩罚由具备行政惩罚权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行。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种行政机关行使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畴内实行行政惩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组织实行行政惩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她组织或者个人实行行政惩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行行政惩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行行政惩罚;不得再委托其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行行政惩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事业组织;(二)具备熟悉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备行政惩罚权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必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行政惩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人有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守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惩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她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四)其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不予行政惩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予以当事人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予以当事人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如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一千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惩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履行行政惩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行政惩罚决定书。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必要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有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行为,必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关于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关于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关于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办法;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解决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关于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查,依照不同状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惩罚违法行为,依照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不予行政惩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惩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较重行政惩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惩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决定书。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惩罚种类和根据;
(四)行政惩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惩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行政惩罚决定书必要盖有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予以行政惩罚事实、理由和根据,或者回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惩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允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听证依照如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规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办听证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办;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以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办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有异议,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关于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惩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决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惩罚不断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予以二十元如下罚款;(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要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回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办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二)依照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关于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行政惩罚根据;(二)擅自变化行政惩罚种类、幅度;
(三)违背法定行政惩罚程序;(四)违背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办法和惩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其她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依照实际需要,对其中某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关于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办法和惩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四条 法律依照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合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依照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合用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关于机关依照下列规定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以为应当合用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合用地方性法规规定;以为应当合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依照授权制定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的确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后裁决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惩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办法决定不服;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允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断、撤销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
(五)以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六)以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规定履行其她义务;
(八)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允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关于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诲权利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十一)以为行政机关其她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她人事解决决定,依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者其她解决,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合法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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