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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审慎、准确地计提同业资产损失准备,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银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资产损失准备,是指为预防同业资产发生减值而提取的用于抵御风险、弥补减值损失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三条 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的范围为本行最终承担非同业信用风险的表内外同业投资资产,包括:他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信托计划投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表内外同业投资资产。
第四条 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按照“有效覆盖、规范程序、科学谨慎、充分及时”的原则,有效覆盖同业业务可能发生减值损失而带来的风险,谨慎、客观、合理地估计各类同业资产减值损失,及时足额计提损失准备。
第五条 本行针对同业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分为组合计提和逐笔计提两种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的内控制度建设,确定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组织开展同业资产损失准备的确认、计量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 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管理的相关制度,并报高级管理层批准;
(二) 负责确定并不断完善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的方法,并定期根据监管要求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修正;
(三) 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全行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工作;
(四) 负责确定纳入组合计提和逐笔计提的业务范围,并负责开展纳入组合计提范围同业资产的初步认定工作;
(五) 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逐笔计提结果进行初步认定;
(六) 其它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标准、方法及结果的复核,并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
(一) 负责对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标准、方法及结果进行复核;
(二) 负责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的账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
(三) 负责因同业资产核销、回收、实施抵债资产和债转股等事项引起的损失准备的划拨工作;(四)负责同业资产损失准备的相关统计工作;
(五)其它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针对纳入逐笔计提范围的同业资产,组织开展逐笔评估工作。
第九条 同业资产所对应项目贷后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按照贴现现金流计算法,具体开展同业资产逐笔评估工作,贴现现金流计算法具体见《银行信贷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第三章 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的确认
第十条 当本行同业资产最终投资标的出现以下事件,且该事件可能导致该笔同业资产发生减值,可将该笔同业资产纳入逐笔计提范围:
(一) 该笔同业资产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 该笔同业资产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四)其它表明同业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十一条 纳入逐笔计提范围的同业资产,由该笔同业资产所对应项目贷后管理分支机构按照贴现现金流计算法,具体开展同业资产逐笔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纳入组合计提范围的同业资产,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见附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确定本行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标准。
第四章 损失准备计提流程
第十三条 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按逐笔计提和组合计提分别执行不同的流程。
第十四条 同业资产逐笔计提流程为:
(一) 总行风险管理部按季下发逐笔评估范围名单至总行金融同业部;
(二) 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将该笔同业资产下发至对应项目贷后管理分支机构;
(三) 分支机构负责按照贴现现金流计算法,具体开展同业资产逐笔评估工作,并按时提交至总行金融同业部;
(四) 总行金融同业部应充分考虑可能对该笔同业资产减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对分支机构逐笔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初步认定;
第十五条 同业资产组合计提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按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按季对全行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结果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按季对全行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信息统计。本行依据监管要求及本行信息统计制度的规定,对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进行统计,保证损失准备计提的充足性。
第二十条 审慎计提。本行依据监管政策及本行实际,审慎评估同业资产风险,真实计提同业资产拨备,确保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能够覆盖风险。
第二十一条 检查监督。本行定期对同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方法的有效性、计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本行定期评估损失准备计提信息披露政策,确保信息披露符合监管及外部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同业资产损失准备的核销,依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同业资产组合计提标准
同业资产风险等级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计提比率
1%
2%
45%
70%
100%
注:如监管部门另行规定计提比率,本行同业资产组合计提比率也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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