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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 城镇热力管道》讲义第二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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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3 供热介质(CJJ 34-2010第4章) 3.1 供热介质选择 (CJJ 34-2010第4.1节) 3.1.1 对民用建筑物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3.1.2 同时对生产工艺热负荷和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供热介质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生产工艺热负荷为主要负荷,且必须采用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 2 当以水为供热介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包括在用户处转换为蒸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3 当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为主要负荷,生产工艺又必须采用蒸汽供热,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采用水和蒸汽两种供热介质。 3.2 供热介质参数(CJJ 34-2010第4.2节) 3.2.1 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结合具体工程条件,考虑热源、热力网、热用户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2.2 当不具备条件进行最佳供、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时,热水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以热电厂或大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水温度可取110~15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70℃。热电厂采用一级加热时,供水温度取较小值;采用二级加热(包括串联尖峰锅炉)时,取较大值; (2) 以小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回水温度可采用户内采暖系统的设计温度; (3) 多热源联网运行的供热系统中,各热源的设计供回水温度应一致。当区域锅炉房与热电厂联网运行时,应采用以热电厂为热源的供热系统的最佳供、回水温度。 3.3 水质标准(CJJ 34-2010第4.3节) 3.3.1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4.3.1 (CJJ 34-2010)的规定。 1 浊度(FTU) ≤5.0mg/L 2 硬度(mmol/L) ≤ 0.60 3 溶解氧(mg/L) ≤ 0.10mg/ 4 油(mmol/L) ≤ 2.0mg/L 5 pH(25℃) 7~11 3.3.2 开式热水热力网补给水质量除应符合第4.3.1条(CJJ 34-20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3.3 对蒸汽热力网,由用户热力站返回热源的凝结水水质应符合表4.3.3 (CJJ 34-2010)的规定。 1 总硬度(mmol/L) ≤ 0.05 2 铁(mg/L) ≤ 0.5mg/L 3 油(mg/L) ≤ 10mg/L 3.3.4 蒸汽管网的凝结水排放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4 热力网型式(CJJ 34-2010第5章) 4.1 热源型式 (1) 热电厂 (2) 区域锅炉房 (3) 地热 (4) 工业余热 1) 蒸汽锻锤废热 2) 焦炉冷却水 3) 高温烟气 4) 水泥干式回转窑余热 (5) 核供热堆 (6) 太阳能 (7) 分布式能源 4.2 多热源供热系统 具有多个热源的供热系统。多热源供热系统有三种运行方式,即: 多热源分别运行、 多热源解列运行、 多热源联网运行。(CJJ-34-2010第2.1.4条) (1) 多热源分别运行 在采暖期或供冷期用阀门将供热系统分隔成多个单热源供热系统,由各个热源分别供热的运行方式。 (2) 多热源解列运行 采暖期或供冷期基本热源首先投入运行,随气温变化基本热源满负荷后,分隔出部分管网划归尖峰热源供热,并随气温变化,逐步扩大或缩小分隔出的管网范围,使基本热源在运行期间接近满负荷的运行方式。 (3) 多热源联网运行 采暖期或供冷期基本热源首先投入运行,随气温变化基本热源满负荷后,尖峰热源投入与基本热源共同在供热管网中供热的运行方式。基本热源在运行期间保持满负荷,尖峰热源承担随气温变化而增减的负荷。 4.3 供热管网形式(CJJ 34-2010第5章) 4.3.1 热水供热管网宜采用闭式双管制。 4.3.2 以热电厂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同时有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多种热负荷,在生产工艺热负荷与采暖热负荷所需供热介质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闭式多管制。 4.3.3 当热水热力网满足下列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开式热力网: (1) 具有水处理费用较低的丰富的补给水资源: (2) 具有与生活热水热负荷相适应的廉价低位能热源。 4.3.4 开式热水热力网在生活热水热负荷足够大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不设回水管。 4.3.5 蒸汽供热管网的蒸汽管道,宜采用单管制。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 (1 )各用户间所需蒸汽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且技术经济合理; (2 )热负荷分期增长。 4.3.6 蒸汽供热系统应采用间接换热系统。当被加热介质泄漏不会产生危害时,其凝结水应全部回收并设置凝结水管道。当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回收率较低时,是否设置凝结水管道,应根据用户凝结水量、凝结水管网投资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不能回收的凝结水,应充分利用其热能和水资源。 4.3.7 当凝结水回收时,用户热力站应设闭式凝结水箱并应将凝结水送回热源。热力网凝结水管采用无内防腐的钢管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凝结水管充满水。 4.3.8 供热建筑面积大于1000×l04m2的供热系统应采用多热源供热,且各热源热力干线应连通。在技术经济合理时,热力网干线宜连接成环状管网。 4.3.9 供热系统的主环线或多热源供热系统中热源间的连通干线设计时,各种事故工况下的最低供热量保证率应符合(CJJ 34-2010)表5.0.9的规定。应考虑不同事故工况下的切换手段。 4.3.10 自热源向同一方向引出的干线之间宜设连通管线。连通管线应结合分段阀门设置。连通管线可作为输配干线使用。 连通管线设计时,应使切除故障段后其余热用户的最低供热量保证率符合(CJJ 34-2010)表5.0.9的规定。 4.3.11 对供热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有条件时应由两个热源供热,或者设自备热源。 5 供热调节 5.1 热水供热系统应采用热源处集中调节、热力站及建筑引入口处的局部调节和用热设备单独调节三者相结合的联合调节方式,并宜采用自动化调节。 5.2 对于只有单一采暖热负荷且只有单一热源(包括串联尖峰锅炉的热源)或尖峰热源与基本热源分别运行、解列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在热源处应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进行集中质调节或集中“质-量”调节。 5.3 对于只有单一采暖热负荷,且尖峰热源与基本热源联网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在基本热源未满负荷阶段应采用集中质调节或“质-量”调节;在基本热源满负荷以后与尖峰热源联网运行阶段,所有热源应采用量调节或“质-量”调节。 5. 4 当热水供热系统有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等多种热负荷时,应按采暖热负荷采用CJJ 34-2010第6.0.2条和第6.0.3条的规定在热源处进行集中调节,并保证运行水温能满足不同热负荷的需要,同时应根据各种热负荷的用热要求在用户处进行辅助的局部调节。 5.5 对于有生活热水热负荷的热水供热系统,当按采暖热负荷进行集中调节时,除另有规定生活热水温度可低于60℃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供热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得低于70℃; 2 开式供热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得低于60℃ 5.6 对于有生产工艺热负荷的供热系统,应采用局部调节。 5.7 多热源联网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各热源应采用统一的集中调节方式,并执行统一的温度调节曲线。调节方式的确定应以基本热源为准。 5.8 对于非采暖期有生活热水负荷、空调制冷负荷的热水供热系统,在非采暖期应恒定热水温度运行,并应在热力站进行局部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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