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及其保障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国外有人称当事人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总和。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当事人程序基本权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许多国家还将一些重
2、要的当事人程序基本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基本权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按照现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进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第二,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第三,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正当程序保障是其享有的程序基本权或基本人权。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保障,本文将在正文中加以诠释。 随着对保护人权的重视,民法与宪法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宪法的指导作用和规范日益突出,因侵害民事诉讼当
3、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利而获得宪法救济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在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中当事人的程序是一个根本和局限的问题。就民事诉讼制度来说,每一个诉讼制度系统是由权利,义务,责任主体构成。程序基本权利理论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面貌以及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表征因素。通过对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法理分析和体系建构,可以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具体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和相应的建议。笔者从宪法保护和民事诉讼法保护的视角,以基本权的含义入手对程序的要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从而引出程序基本权的概念,并对程序基本权的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权的现状提出现在实践存在的问题,从建立多元的民事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4、完善法官中立当事人程序异议权的建立等角度,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权的保障措施。同时,它试图建立一个开放式的研究框架,使我们能够以更深入,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研究。 【关键词】:基本权;程序基本权;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完善Parties to a civil action procedure basic rights and its guaranteeYang kun Abstract:Civil procedure law basic procedure right of litigants in civil action procedure basic weight, abroad
5、 have called the human rights, is refers to the civil litigious right of the parties. Civil procedure is the civil lawsuit, refer to the parties for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contradiction or conflict of economic interests, to the peoples court, court accepts, the partie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in
6、the proceedings in the peoples court, and to solve the civil cases, cases of economic disputes and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special case activity, and these proceeding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m of. Popularly speaking your personal and economic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hav
7、e been infringed, the parties through civil lawsuits, to sanction civil violations,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urpose. The basic procedure right of the world universal attention, many countries will also some important party basic procedure right ascension as the fundamental r
8、ights of the constitution. Conform to the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civil procedure law in China should also give the parties full basic procedure right and give the parties full procedural guarantee. 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 Law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odern principle of g
9、uarantee of due procedure to modify. Civil procedural due process protection principle includes three aspects: first, into the civil litigation justice and due process protection; second, the process of civil litigation justice and due process protection; third, civil litigation results of legitimac
10、y and guarantee of due procedure. In modern society ruled by law, civil litigants have the guarantee of due procedure is the basic right of procedure or human rights. The parties in the civil action procedure basic rights, this article in the text interpretation. A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
11、s value of civil law and constitution,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I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guidance and nor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due to the infringement upon the parties in the civil action procedure basic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relief have been recognized by many countries.
12、 In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in the legal procedure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problems and limitations. On the civil action system, every litigation system is composed of right, obligation,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Procedures for the basic theory of rights is the civil action system of the appe
13、arance and development of an important characterization factor. Based on the basic right of procedure law analysis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the revision of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the specific system provide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The author from the protection of th
14、e Constitution and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rights, to start with the meaning of the program s requirements as the starting point to study, which leads to the fundamental procedural right concept, and the fundamental procedural right theory, combined wi
15、th Chinas civil procedure basic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right to appear in practice problems, from build multivariate system of civil lawsuit, judicial system, perfect the neutrality of the judge procedural right of objec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basic p
16、rocedure right safeguard measures. At the same time, it attempts to establish an open framework, will enable us to more in-depth, comprehensive study on this problem. Keywords:Fundamental rights ;Basic procedure righ;tChinese civil litigant procedure basic rights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目的和意义(一)课题来源:在导师的指导下自选。题目为民事
17、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及其保障。(二)研究目的 研究该课题,目的在于突出强调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性,在我国以“保障人权”为宪法依据,结合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把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各个具体的诉讼权利抽象、上升到“基本权”的层面予以保障,以适应民事诉讼宪法化、国际化的潮流。(三)研究意义 众所周知,某些权利和保障在历史上曾以“基本的”(fundamental)形式出现,特别是在当代,被通过宪法或国际文件加以宣告,所以,这些基本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多数国家都通过各种法律予以确立和保障。这种情形也体现在民事诉讼之中。民事诉讼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已经演化出许
18、多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诉讼当事人面对法官、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时的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古老的法则,如: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和确定诉讼标的的排他性权利;司法公正;辩护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独立于行政,接受自然的或法定的法官审判;程序公开等。“之所以将这些原则视为基本的原则,其实质在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坚信它们不仅代表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而且也是文明的司法裁判制度永恒不变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使这些基本权利不太容易被违反和变化,应对这些权利的确立与保障规定特别的立法程序,对于侵害此权利者应适用特殊的制裁并对此权利予以特殊的救济。“因此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这些原则和保障被纳入一种全新的制定法
19、(positive law)体系,即宪法化(constitutionalization),成为高级(higher)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立法机构。”特别是各国对于此种趋势的认同,使得基本权“宪法化”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普遍性。这也同时成就了基本权及其保障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使之成为与“宪法化”并列的另一大潮流。程序在我国过去的国家活动中一直不被重视,重实体而轻程序向来是国人的通病,在过去人治社会的基础上,我国的法律机制也是着眼实体而排斥程序,国家活动的正确性与可接纳性更多地诉诸于决策者的信念与开明作风,而因为人性是易于错误的,并可能因为偏见或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导致决定错误的
20、机会增加,错误可能耗费的社会成本,所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更为扩大。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注意到制度对国家长久发展的重要性,于是愈发感到原有的权利保护机制已经不敷使用。进几年,国家基于此种需求,大量地修正、制定相关法律,以适应越来越高的人权保障要求。其中不管是在理论与实践上,程序法理论的研究与程序法律的修定应该是最为显著,公民的程序权利也得到了较好地保障,但是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以为,若是仍由各个具体程序权利逐一去建构,是不够的,不但有忽略特定重要程序保障之虞,而且也难以符合基本权利“宪法化”、“国际化”趋势。现代国家任务复杂,人权思想高涨,程序权保障的重要性显得更加重要,更具有
21、深层宪法意义。因此,有必要把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各个具体的诉讼权利抽象、上升到“基本权”的层面,加强保障并以适应民事诉讼宪法化、国际化的潮流。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一)国内研究状况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民事诉讼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其中,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涉及诉权、诉讼目的、程序价值、诉讼模式、诉讼标的、诉讼行为、既判力等,具体程序涉及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殊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等。这些研究都为加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反映在法律实践中,我国1991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进一步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私权纠纷性质
22、,如扩大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当事人的程序主导权,增加了选民资格认定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等特别程序,并对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作了规定。总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在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和其它组织的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在我国公民诉讼权利保障上仍有很多问题,国际上,民事诉讼也有“宪法化”、“国际化”的新趋势,这都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提出了新课题。 我国大陆地区,学术界多是从诉讼法的层面,对具体的诉讼权利及涉及的相关程序制度予以研究,而少有从宪法的高度或角度来看待和探讨民事诉讼权利。当然,也有在论述正当程序或程序价值时涉及到程序基本
23、权。近年来,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也有学者对宪法与司法组织、宪法与司法独立、宪法与民事司法的使命以及诉权等程序基本权的宪法保障作了有益的探讨。有学者将程序基本权概括为程序上的主张权(Rechtliches Gehor)、程序平等权、获得及时裁判权、公正程序请求权等;4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总和,将其概括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并对这些程序基本权的宪法保障进行了论证和设计。5 我国台湾地区对程序基本权的研究较多,主要是对德国、日本等国理论的研析、移植。如邱联恭著司法的现代化与程序法、陈慈阳著基本权核心理论的实证与难题、许宗力著基本权的功能与
24、司法审查。 (二)国外研究状况 纵观世界各主要民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及其保障不仅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更在现实中已经制度化并不断完善。不管是美国的“正当程序”、英国的“自然正义”,还是德国的“人性尊严”、日本的“个人尊重”等,都为各自国家的基本权宪法保障奠定了理论基础。特别是二战以后,由于很多有关公民基本权的原则曾受到大肆侵犯,因此,德、意、日等国相关基本原则宪法化的潮流更为高涨,这也是所谓“现代立宪主义”(modern constitutionalism)之主要因素。各国解决程序基本权的问题的模式大概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带有一定消极性的英国模式;法国、前苏联及欧洲的人民民主国家(除南斯拉夫外)的
25、中间模式;美国以及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等许多国家采取的积极模式。6按照第七届国际诉讼法大会综述报告所述,7程序基本权及其保障主要包括:1、程序通知权的保障。德国、西班牙和美国历来主张,有效的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如德国宪法法院判例以当事人享有法的听审请求权为依据,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义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权的情形之一。2、程序上法的听审权的保障。法的听审权是一项古典的程序基本权,是裁判程序的大宪章。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程序法中,法的听审请求权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普遍认为,法的听审请求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人人都有在自己参与的审判程
26、序中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的权利;相对方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3、请求有效性权利保护的权利保障。如促进诉讼的问题,在许多国家,诉讼长期化问题业已成为实现有效性权利保护的一大障碍。法谚谓:“不正义不在于方式,而在于迟延”。西班牙、土耳其及南美各国宪法中都明文规定了促进诉讼原则。日本、希腊宪法从司法请求权的宪法保障角度来理解要求促进程序的权利。德国把促进诉讼视为法治国家原理的一项要求。而美国则从正当程序 条款来理解这一原则。4、请求公正程序权的保障。英国法在很久以前就确立了“公正裁判”(fair trial)原则。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也明确保障与“公正裁判”内容相同的原则,即“法的正
27、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英国、美国以及加拿大将公正程序作为一切程序法保障(程序性保障)的最上位概念。在德国,请求公正程序权的根源可以求之于法治国家原理和社会国家原理同实体基本权的联系。在日本,可以从保障司法请求权的宪法第三十二条中引申出该项权利。5、实体基本权对诉讼程序。以上程序基本权虽然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参与人获得形式上没有程序瑕疵的裁判,但这只是接近实体正当裁判的中间目标。而要达到实体正当裁判的最终目标,还要注意在程序中对当事人实体基本权的保护。诉讼法的规定不得与实体基本权相抵触,而应使之有效,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承认,如平等原则、宪法上的证据排除法则、处分权主义的保
28、障、对被执行人的保护及其他基本权等。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一)研究内容 对本课题的研究主要通过理论分析来进行。论文将参考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基本权的意义、内涵和功能,程序基本权的概念、内涵、必要性及分类,正当法律程序与程序基本权的关系,以及程序文化的培养对程序基本权保障的重要意义等逐步展开论述。 文章大体的内容安排分为以下几个大部分: 1、绪论部分。问题的提出、程序对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及研究目的、范围和方法。 2、程序基本权。主要从基本权的程序保障功能出发,进一步确立我国应有程序基本权的理论架构,以有助于我国完善程序法制。此部分首先介绍基本权的概念与功能,并导引出基本权的程序保障功能,
29、而基于摆脱程序机制乃实体基本权附随功能的思惟、凸显程序保障功能应有的作用、使个别基本权的程序保障能符合最低的程序要求,以及明确区别程序基本权与诉讼权及其他程序权的概念与内涵等理由。本文希望将包括诉权在内的基本权等,明确定位为人民的基本权之一,即“程序基本权”。另外,在确定程序基本权的定位后,论述完整程序基本权应有的要求,如“主体”、“参与”、“平等”、“经济”的程序要求,而由于诉权理论在此层次的发展均较其他程序理论成熟,故本文在各个程序要求中,多就诉权有关的制度设计及运作进行介绍,再就其他的程序基本权作讨论,以表现其差异性及理论的关联性。而程序基本权的内涵要求,也将在接下来的各章节中,得到印证
30、及补充。 3、程序基本权与正当法律程序的结合。此部分以介绍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条款及第十四修正条款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开始,其中包括对其概念的说明、性质及分类的介绍、判断的标准及主体、与其他概念的区分等,接着介绍我国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吸收,利用,尽可能地让“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些理论重点显现出来,以利于本文借这些重点,提供保障程序基本权所形成的完整程序机制的条件。人权保障已经写入我国宪法,但是必须有具体的桥梁与权力运作密切结合,方能真正落实。而程序基本权与正当法律程序在此一方面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程序基本权与正当法律程序有其根本的程序基础及程序要求,所以,这部分设想将程序基本权与正当法律
31、程序原则相结合,设计宏观上较为完整的程序机制,这不但有助于建构程序基本权形成的程序保障体系,更可充实其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内涵。4、运用程序基本权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剖析。5、程序基本权与程序文化。制度的可行与否,要视其与人民日常生活的结合程度,若人民在生活上愿意心甘情愿地依赖某种制度的运作,则制度规范的本身将不再是法律的形式规定,而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文化的一部分,程序基本权所形成的程序机制亦不例外。在法主体性的要求下,人民的程序主体地位应予确立及保障。从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进一步开展,逐步形成尊重程序正义与程序理性的程序文化。可能再探讨一些可以将这种程序文化深入人心的途径,使程序文化不
32、单是理想,更可真正地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6、 程序基本权的一般理论分析的阐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陈述。主要有:首先,基本权的含义及其功能,对其做一宏观介绍;其次对基本权的各项功能做一一说明,有基本权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制度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说明我国程序基本权的现状,其特点基本有一下三点:第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单一;第二,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有待完善,以更好的保障程序基本权的实现;第三,法院的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程序异议权的规定很少,以上几部分构想,是我在论文中主要提及的内容,在此做一简单介绍
33、。 7、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完善。此部分将通过对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宪法化保障、建立民事诉讼多元化的程序、裁判者中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更广的程序异议权等方面进行论述。 6、结语。(二) 该课题的创新点 1、从研究角度上,注意从宪法层面来看待和探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问题,借用“基本权”的概念进行抽象和概括,论证“程序基本权”及其重要意义。2、将程序基本权与正当法律程序相结合,注意吸收两大法系的有益之处,注重程序基本权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根本程序基础与要求。3、关注程序文化对程序基本权及其保障上的意义。程序文化的形成在于人民在生活上愿意心甘情愿地依赖,而欲想使人民心甘情愿地依赖程序机
34、制,人民对程序的信赖必须建立,否则再理想的程序设计欲运作,都只不过是缘木求鱼。四、研究方法及进度安排 本课题的研究主要是通过材料的整理,研读相关的资料、著述,立足于我国法律理论和社会实际,大胆吸收国外的有益成果,以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目前较为困难的是资料还尚不充分,所以,在以后的一段时间,要通过各种途径尽量多地收集相关资料,在材料较为齐备时进入具体的写作阶段。全篇文章力求在2013年初完成。五、主要参考文献 (一)专著类 1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谢鹏程主编: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
35、998。4汪祖兴,江燕著:公民诉讼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5左卫民,周长军著: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6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 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8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9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徐昕译: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得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10景汉朝著:司法实践中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11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2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13谢晖著:法
36、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4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日小岛武司著,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16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李震山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18罗传贤著: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注释:1一般而言,辩论主义包含以下三项内容:(1)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事实(案件主要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这一要求产
37、生了当事人的主张责任。(2)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的主要事实,法院应当把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原则上应受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自认的约束。(3)法院调查的证据仅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当然,这项内容并不是绝对的。2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强调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该法第56条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一方面则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3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官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外,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会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这些诉讼行为对裁判结果也会起到重要作用。但与当事人相比,他们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一个诉讼都不可或缺的,因为有相当一部分诉讼并
38、没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411参见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5参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6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否进一步补充证据是不确定的,可能有证据补充,也可能没有更多的证据补充,但即便是后一种结果,告知当事人也是必要的。因为公开心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它将使当事人更深刻地感受到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慎重的审理,法官切实保障了自己的程序权利。7参见韩俊:举证时限实务问题探讨,载丁巧仁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39、纪敏不久前撰文指出:“但从将近5年的施行过程看,实践中对证据规定中个别条款内容的理解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证据失权的规定对当事人而言,证据失权与其诉讼目的的实现关系重大。因此,每一位民事审判法官在适用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的时候,要格外慎重。如果孤立、片面或者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往往会在实践中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周,甚至在很多时候还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案结事不了,诱发涉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纪敏:全面理解和正确适用证据失权,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5日。9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40、2003年版,第338页。10当事人提出的不同意见,有利于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再次考虑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如果法官最终接受了当事人的意见,可以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如果法官仍然认为自己的见解是正确的、坚持自己的意见,对程序的公正性也是有意义的,因为法官已经给了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机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表示了应有的尊重,诉讼的民主性也由此得到体现。11心证公开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所获得的确信程度、状况,后者则是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形成之印象、认识、评价、判断。广义的心证也包括法官对事实的法律见解。12在德国,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开心证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
41、事诉讼法第278条第2款明确规定:“双方辩论后,应该随即调查证据。证据调查结束后,应该就案件情况与争议情况再与当事人讨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13这些证据在一审时就存在,当事人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收集和提交,之所以未去收集和提交,完全是因为误解了法官的心证状态。由于法官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未公开心证,所以当事人认为已经提交的证据足够充分了,不必再增加新的证据了。14这与德国对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有关。在德国,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尽管有不同的学说,但主流观点是权利保障说。依此学说,国家既然不允许实行私力救济,那么就有义务设立诉讼制度运用公权力来保护
42、私权,所以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参见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15参见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阐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16对当事人确有过错而逾期提交的证据,与其采用证据失权,不如实行费用制裁。采取费用制裁措施,不仅可以消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之间的冲突,消解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失权与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交新证据之间的不和谐,而且能够与收取诉讼费用的原理和规则相吻合,实现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参见李浩: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05年
43、第3期。(二)论文类1李惠宗:从基本权功能论司法独立与诉讼平等权,载东海法学研究第九期。2陈现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于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3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4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徐昕译: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得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 5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徐昕译: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得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 6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7 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 8江伟,邵明,陈刚著
44、: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9 详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徐昕译: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得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 后记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当前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未能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强调中立而忽略实质平等、对调查取证过于消极、过分追求诉讼效率。为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需要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要求法官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适度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适当行使调查取证权、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一、诉讼模式转型与程序权利保障
45、在民事诉讼中,我国原先实行的是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后来因为这种诉讼模式与民事诉讼自身的性质、特点不相吻合,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民事诉讼理念,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法院系统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突破口对原有的诉讼模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改革中大量引入“当事人主义”的成分。尽管当前还不能断言我国当下的诉讼模式就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但人民法院如今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当接近已是不争的事实。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实行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相结合的模式,这一诉讼模式又被统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一方面被赋予了
46、广泛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被要求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实行自己责任原则。有学者甚至将辩论主义定义为由当事人对形成判决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负责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由当事人主张事实、当事人决定事实的争点、当事人提供证据资料、法院的裁判应当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该原则既表明提出事实主张和提供证据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也强调当事人须对诉讼中的事实和证据负责。 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性并未凸现出来,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也未引起法院的重视。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主导地位。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后,接下来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交给法官了,由法官
47、通过分析原、被告的起诉状与答辩状以及与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来确定案件的争点,然后围绕争点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法官还常常会走出法院,深入到纠纷发生地,向当事人周围的群众和有关组织调查取证,在认真查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后,对双方进行调解,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实在无望的,再依法作出判决。在这一法官完全占主导地位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几乎包揽了一切既要对事实和证据负责,又要对正确适用法律负责。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确实存在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不被重视的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被大大减轻。 由此可见,在当事
48、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能否充分得到行使,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与正当性息息相关。如果案件最终不得不通过判决来解决,由于判决结果的非调和性,总有一方当事人会败诉,如何才能够达到胜败皆服的理想境界,尤其是如何才能够使败诉的一方理解、认同、接受法院的裁判呢?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答案。 二、程序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应当说,法官们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深入的认知,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们也越来越重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权利的保障已经完美无缺,无须再继续关注这一问题了。事实上,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其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