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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串讲第六章(外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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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观设计的要求与授权条件第六章 外观设计的要求与授权条件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韩龙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韩龙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主题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主题2一、客体一、客体1、定义A2.4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2、不符合定义的客体(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3山水别墅不保护可移动公厕保护3(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44(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5瓶口不保护花瓶的耳朵不保护花瓶保护5(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6一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中的单独一个插接块单独一个插接块不保护不保护677(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88(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9不保护保护9(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10石雕茶盘不保护根雕不保护10(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1111(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12方糖不保护椭球状药片不保护12(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1313(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14手机显示屏显示的图案不保护14二、专利法第五条15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51、违反国家法律16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以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违反了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床单162、违反社会公德17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73、妨害公共利益18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工艺品(领袖肖像)不能授权香港回归纪念币不能授权桌面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图案的桌子不能授权18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19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19不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不允许的情形标 贴标 贴标 贴标 贴20允许的情形?纺织品?包装袋21允许的情形酒 瓶酒 瓶瓶 贴瓶 贴22(06-3)下列哪些物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A根雕B需要放大镜才能识别的微雕产品C活动售报亭D清明上河图的原作23(07-31)下列哪些物品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A.一幅山水国画B.电脑包的内部夹层设计C.帽子上的花纹设计D.手机开机时才能看到的显示屏图案24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对申请文件最基本的要求:对申请文件最基本的要求: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2525一、产品名称?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i)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例如牌手机、明清家具等;?(ii)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对于成套产品来说,可以使用概括的产品名称,如茶具、床上用品等等。?(iii)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iv)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v)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2626(09-53)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A钢笔B文具C中型书柜DDVD播放机27二、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28视图类型视图类型具体包括的视图具体包括的视图作用作用基本视图基本视图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表达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表达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辅助视图辅助视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局部放大图产品其他状态视图(使用状态图、变化状态图等)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局部放大图产品其他状态视图(使用状态图、变化状态图等)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当仅仅依靠基本视图不足以清楚地表达设计,不能使产品的形状唯一确定或不产生歧义时,用来辅助表达设计的视图。当仅仅依靠基本视图不足以清楚地表达设计,不能使产品的形状唯一确定或不产生歧义时,用来辅助表达设计的视图。1、视图类型282929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用于理解产品的所属领域、使用方法、使用场所或者用途,以便于确定产品类别。303031展开图31变化状态的产品,除应当提交基本视图外,还应当提交多种变化最终状态的外观设计视图产品:变形金刚玩具除正投影视图外,应提交的外观设计视图:变化状态立体图2变化状态立体图132对于组件,应当在其中每个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3333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3434352、对组件产品视图的要求2、对组件产品视图的要求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组装关系唯一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无组装关系各构件的视图组装关系不唯一各构件的视图组装关系唯一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无组装关系各构件的视图组装关系不唯一各构件的视图35363637373838?3、拍摄要求?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39394、图片或照片的常见缺陷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等而影响外观设计内容的正确表达。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4.各视图比例不一致;5.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或者两个面),而正投影视图不足。4040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7.提交的展开图、立体图等图面存在可补正的缺陷的。8.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9.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上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10.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组合状态相应视图或者缺少一个或多个组件单独的视图,而从组合状态图或立体图等其他视图可以确定未提交的视图的外观设计内容的。11.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4141(1013)下列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图片或者照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照片中的产品不允许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B图片可以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C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D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应当分别表示出来4242下列各图是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中的视图。已知主视图和立体图正确,下列哪些视图明显错误?A.左视图B.右视图C.俯视图D.仰视图43主视图立体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43三、简要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4444简要说明应当包括:?(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5)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6)对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指定基本设计?(7)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8)对于细长物品,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9)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10)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4545四、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464647(093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下列哪些内容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A商业性宣传用语B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C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D产品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47第三节 初步审查48?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用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既不是实审制,也不同于登记制。审查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即格式审查和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4849合格逾期未答复不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否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初步审查发出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受理申请人缴纳申请费视为撤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颁发证书、公告)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撤回不予受理是合格是否分类49一、初步审查的范围50初步审查范围初步审查范围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缺陷通知的形式缺陷通知的形式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A27(申请文件)R4、R16.1、R17、R27、R28、R29、R36、R47、R51、R52、R118、R120 补正通知书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A5、A9、A18、A19.1、A31.2、A33R2.3、R13.1、R43.1 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A24、A29.1、A30R7、R14、R16.3、R16.4、R31、R32、R33.1、R34、R37、R42、R43.3、R43.3、R45、R86、R98 视为未提出、手续合格通知书等有关费用的审查R90、R92、R93、R97包括申请费、著录项目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视为撤回(申请费)、视为未提出等50二、初步审查的原则?1、保密原则?2、书面审查原则?3、听证原则?4、程序节约原则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5151三、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52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有三种方式:?申请人主动修改?应审查员要求修改?审查员依职权修改52四、外观设计?我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也叫洛迦诺分类表。53531、分类的依据外观设计分类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为依据。2、分类的方法外观设计分类一般应遵循用途原则,不考虑制造该产品的材料。产品的用途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产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领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获知。54三、优先权三、优先权1、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552、增加简要说明不影响优先权的成立2、增加简要说明不影响优先权的成立 R31.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3、与在先申请不完全一致的情况3、与在先申请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完全一致,但根据两者的申请文件可知,所述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所述外国首次申请中,则可认定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的外观设计主题相同,可以享有优先权。56(0795)以下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B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其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C申请人就相同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D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性能、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的视图等情况5757(0417)在下述哪些情形,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A在后申请为咖啡杯和咖啡壶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其中咖啡杯的外观设计与一件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相同B在先申请中透明物品的外层无色无图案,内层有图案,在后申请中透明物品的外层与内层有不同色彩和图案,而在后申申请的内层外观设计与在先申请相同C多件在先申请分别涉及一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在后申请为该多个在先申请及构件的组合的外观设计D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中立体产品外观设计的形状与图案相同,但是要求保护的色彩不同5858第四节 单一性一、定义一、定义A31.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可以合案申请的两种情况:(1)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相似设计(2)成套产品5959一、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R35.1)一、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R35.1)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1、同一产品2相似外观设计1、同一产品2相似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60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设计设计1主视图设计主视图设计1立体图设计立体图设计2主视图设计主视图设计2立体图立体图61设计设计1主视图设计主视图设计2 主视图设计主视图设计3主视图主视图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62设计设计1主视图主视图设计设计2 主视图设计主视图设计4 主视图设计主视图设计3 主视图主视图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63产品名称:染色机产品名称:染色机(仅作单元数量变化)(仅作单元数量变化)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设计设计1设计设计2设计设计364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形状相同,因材料的不同而导致视觉效果不同形状相同,因材料的不同而导致视觉效果不同65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不允许的情形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不允许的情形瓶 贴瓶 贴瓶 贴瓶 贴66二、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二、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成套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同一大类;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3、构思相同。6767成套产品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6868成套产品成套产品属于同一属于同一大大类类,同时出售同时出售或者或者使用使用,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69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701、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71四、分案申请71(1041)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下列哪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A药品包装瓶和该包装瓶的外包装盒B同时销售的设计相似的两只铅笔C同时使用的茶壶和茶杯D浴室用洗脸池、水龙头和盥洗镜72第五节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一、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判断?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732、现有设计2、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3、抵触申请3、抵触申请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744、判断基准(、判断基准(1)外观设计相同)外观设计相同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75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仅尺寸不同的外观设计仅尺寸不同的外观设计76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材料的选择替换材料的选择替换橡胶锤金属锤橡胶锤金属锤77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相同)触摸开关声控开关触摸开关声控开关78(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79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80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实质相同)?(1)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81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实质相同3)?(1)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俄罗斯套娃俄罗斯套娃82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实质相同)(2)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83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实质相同)对比设计对比设计(3)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84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实质相同6)(4)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85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实质相同7)(5)镜像对称镜像对称86(1036)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属于下列哪些情形时,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A仅将产品的材料由塑料替换为金属B产品为单一色彩且仅作色彩改变C仅在于暖气片的叶片数量一个为48片,另一个为46片D两者区别仅在于互为镜像对称87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1、法律规定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1、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882、现有设计的转用2、现有设计的转用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1)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2)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3)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4)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89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转用)产品名称:CD盒产品名称:CD盒现有设计:骰子现有设计:骰子已知转用启示已知转用启示90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转用)已知转用的启示:灯泡状酒壶已知转用的启示:灯泡状酒壶现有设计:灯泡(红外线半涂)外观专利:玻璃容器现有设计:灯泡(红外线半涂)外观专利:玻璃容器91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转用)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视为已有转用手法启示(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视为已有转用手法启示(1)单纯将基本几何形状(包括仅其对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单纯将基本几何形状(包括仅其对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主视图俯视图主视图俯视图 产品名称:烫钻产品名称:烫钻92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转用)(2)模仿自然物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靠垫(狗)?说明:?仿真是指原封不动地照搬。?如果将自然物形态变形或者作了分割等处理则不应视为仿真。93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转用)产品名称:食品(素黄螺)94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转用)(3)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名作的全部或者部分)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名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产品名称:挂毯产品名称:挂毯95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转用)(4)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汽车玩具汽车96案例转用1布绒玩具座凳酒壶布绒玩具座凳酒壶97案例转用1983、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具体组合手法需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即:、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具体组合手法需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即:相同设计(特征)(包括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别)相同设计(特征)(包括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别)+相同(近)类产品中已有的组合手法相同(近)类产品中已有的组合手法 包括拼合和替换两种类型特例包括拼合和替换两种类型特例独特视觉效果:预料不到的视觉效果独特视觉效果:预料不到的视觉效果99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拼合)现有设计现有设计1 现有设计现有设计2组合启示组合启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100以下几种类型的组合无需具体的组合手法的启示以下几种类型的组合无需具体的组合手法的启示101案例设计的拼合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包括细微变化)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案例:将多个组件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包括细微变化)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案例:将多个组件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102设计特征的替换1电源插座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源开关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103案例设计特征的拼合1任何产品形状设计的图案设计任何产品形状设计的图案设计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直接拼合或者替换。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直接拼合或者替换。104独特视觉效果除外1独特视觉效果独特视觉效果,是指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产生了预料不到的视觉效果。在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中,如果各项现有设计或者设计特征在视觉效果上并未产生呼应关系,而是各自独立存在、简单叠加,通常不会形成独特视觉效果。,是指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产生了预料不到的视觉效果。在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中,如果各项现有设计或者设计特征在视觉效果上并未产生呼应关系,而是各自独立存在、简单叠加,通常不会形成独特视觉效果。105三、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三、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106专利法第23条第3款包装袋在先注册商标包装袋在先注册商标107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权利冲突)包装袋包装袋108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权利冲突10)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109(0627)某屏风厂未经许可将画家陈某未公开发表的绘画作品印制在其设计的屏风上,并申请和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该屏风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很好。陈某发现后认为该屏风厂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根据上述情况,判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屏风厂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并不侵犯陈某的著作权B陈某可以以屏风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屏风厂的专利权无效C由于陈某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表,因此不影响屏风厂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当被宣告无效D陈某可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屏风厂承担侵权责任110110四、专利法第四、专利法第9条条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对比时应当将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涉案专利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应当将每项外观设计分别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如果涉案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与另一件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应当认为他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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