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32∕T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pdf

上传人:clo****rst 文档编号:61130 上传时间:2022-02-16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85.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2∕T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DB32∕T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DB32∕T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DB32∕T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DB32∕T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from aquaculture ponds 2021-06-03 发布 2021-08-01 实施 发布 ICS 13.060.30 CCS Z 77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2/ 4043-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级分类 . 1 4.1 排放分级 . 2 4.2 尾水受纳水域分类 . 2 5 排放限值及要求 . 2 5.1 淡水

2、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 2 5.2 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 2 5.3 特别排放限值 . 3 5.4 排放要求 . 3 6 监测方法 . 3 6.1 采样 . 3 6.2 测定方法 . 3 7 结果判定 . 4 8 实施与监督 . 4 8.1 实施时间 . 4 8.2 实施监督 . 4 参考文献 . 5 DB32/ 4043-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HJ 945.2-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

3、21年04月24日批准。 DB32/ 4043-2021 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的分级分类、排放限值与要求、监测方法、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养殖水面6.67 hm2以上连片池塘、 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3.33 hm2的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储存与运输 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7

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Y/T 147.1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池塘养殖尾水 discharge water from aquaculture ponds 由池塘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 4 分级分类 DB32/ 4043-2021 2 4.1 排放分级 根据养

6、殖尾水受纳水域的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 4.2 尾水受纳水域分类 4.2.1 重点保护水域 以下尾水受纳水域属于重点保护水域: a)淡水重点保护水域包括GB 3838-2002中的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以及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规定的京杭大运河苏南段; b)海水重点保护水域包括GB 3097-1997中的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注:a)、b)中提及的水产养殖区不包括池塘养殖区。 4.2.2 一

7、般水域 以下尾水受纳水域属于一般水域: a)淡水一般水域包括GB 3838-2002中的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b)海水一般水域包括GB 3097-1997中的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及海洋开发作业区; c)其他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 注:4.2条涉及的入海河流淡水水域与海水水域的区分以挡潮闸进行界定,挡潮闸以上水域属淡水水域,挡潮闸以 下水域属海水水域;无挡潮闸入海河流以海岸线进行界定,海岸线以上水域属淡水水域,海岸线以下水域属 海水水域。 5 排放限值及要求 5.1 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按表 1 执行。 表 1

8、 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mg/L 40 85 2 pH 69 3 总氮(以 N 计),mg/L 3.0 6.0 4 总磷(以 P 计),mg/L 0.4 0.8 5 高锰酸盐指数,mg/L 15 25 5.2 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按表 2 执行。 表 2 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mg/L 40 100 2 pH 7.08.5, 同时不超过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 0.5 单位 6.59.0 DB32/ 4043-2021 3 表 2 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续)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3 总氮(以

9、 N 计),mg/L 3.0 5.0 4 总磷(以 P 计),mg/L 0.5 1.0 5 化学需氧量,mg/L 10 20 5.3 特别排放限值按表 3 执行。 表 3 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mg/L 40 80 2 pH 69 3 总氮(以 N 计),mg/L 2.0 3.0 4 总磷(以 P 计),mg/L 0.3 0.4 5 高锰酸盐指数,mg/L 8 12 5.4 排放要求 5.4.1 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口的水域不得设置养殖尾水排口。 5.4.2 向淡水重点保护水域、淡水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应分别执行表 1 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值要求。 5.4.3 向海

10、水重点保护水域、海水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应分别执行表 2 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值要求。 5.4.4 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排放养殖尾水,应分别执行表 3 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值要求。 5.4.5 向兼作农田灌溉的水域排放养殖尾水,非盐碱土地区尾水盐度应不大于 1,盐碱土地区尾水盐度应不大于 2。 6 监测方法 6.1 采样 6.1.1 采样点 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样点设在养殖体系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如果有多处排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 6.1.2 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 淡水样品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应符合HJ 493、HJ 494、HJ

11、 495的规定,海水样品及盐度大于2的其它样品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应符合GB 17378.3的规定。 6.2 测定方法 淡水样品依据表4的分析方法测定,海水样品及盐度大于2的其它样品依据表5的分析方法测定。 DB32/ 4043-2021 4 表 4 淡水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依据标准 1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2 pH 电极法 HJ 1147 3 总氮 (1)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2)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3)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4)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4 总磷

12、 (1)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2)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3)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5 高锰酸盐指数 高锰酸钾法 GB 11892 表 5 海水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依据标准 1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7378.4 2 pH pH 计法 GB 17378.4 3 总氮 (1)过硫酸钾氧化法 GB 17378.4 (2)流动分析法 HY/T 147.1 4 总磷 (1)过硫酸钾氧化法 GB 17378.4 (2)流动分析法 HY/T 147.1 5 化学需氧量 碱性高锰酸钾法 GB 17378.4 6 盐度 盐度计法 GB

13、17378.4 7 结果判定 本文件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测项目单项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测定值与排放限值比较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8 实施与监督 8.1 实施时间 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其他列入各级各类环境整治目标的地区或养殖品种,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8.2 实施监督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 DB32/ 4043-2021 5 参 考 文 献 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 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3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2019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猜你喜欢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诚招英才     服务填表     联系我们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办理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