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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A005: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上传人:clo****rst 文档编号:61128 上传时间:2022-02-16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66.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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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CNAS-CI01-A005 检验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 检验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I01-A005:2021 第 1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2、月 01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通用要求 . 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 3 4.2 保密性 . 3 5 结构要求 . 3 5.1 行政管理要求 . 3 5.2 组织和管理 . 3 6 资源要求 . 4 6.1 人员 . 4 6.2 设施与设备 . 5 6.3 分包 . 5 7 过程要求 . 5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 5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 5 7.3 检验记录 . 5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 6 7.5 投诉和申诉 . 6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 6 8 管理体系要求 .

3、6 CNAS-CI01-A005:2021 第 2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前前 言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检验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1-G001:2018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若建设工程结构检验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A006)的有关要求; 若从

4、事建筑机械检验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行业的要求。申请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能力认可时,相关的检测能力应申请或获得认可。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CI01-A005:2018。 相对于CNAS-CI01-A005:2018,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条款6.1.2中增加了具有高级以上 (含高级) 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的要求; 条款6.1.3中明确了建筑幕墙施工质量检验、 性能评价/鉴定、 设计图复核的机构的要求。增加了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要求; 条款7.3.1删

5、除了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检验报告, 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的要求,增加了检验机构应确保每一项检验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 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检验机构活动的要求。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7:2006; CNAS-CI07:2013 CNAS-CI07:2015 CNAS-CI01-A005:2018 CNAS-CI01-A005:2021 第 3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检验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

6、程检验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范围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建设工程的建造运行和维护中,涉及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等的检验活动。其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航道工程、其他大型建设工程以及工程使用的相关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

7、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在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通用要求要求 4.1 公正性和公正性和独立独立性性 4.1.6 从事建设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 4.1.6a)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等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建设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 保密性保密性

8、5 结构结构要求要求 5.1 行政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5.2 组织和管理组织和管理 5.2.5 检验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CNAS-CI01-A005:2021 第 4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6 资源要求资源要求 6.1 人员人员 6.1.2 从事建设工程检验的机构,每一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6名,其中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负责建设工程检验的关键技术人员应为机构的专职人员,实行执(职

9、)业资格管理的检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执(职)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所在的检验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报告审核人、监督员等。 6.1.3 负责建设工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建设工程检验的要求, 并有根据检验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机构,其人员应符合下列技术资格: 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报告授权签字人: 对于从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检

10、验、性能评价/鉴定和设计图复核的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本专业领域的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 8 年本专业工作经历; 对从事建筑幕墙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应具备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本专业领域的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 8 年本专业工作经历, 或应具备建筑幕墙相关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 16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对于其他行业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鉴定和设计图复核的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本专业领域的注册

11、执(职)业资格且有不少于 8 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备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 16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报告审核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CNAS-CI01-A005:2021 第 5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检验员:应具备理工科相关大专及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3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书。 注1:从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应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从

12、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从事建筑幕墙施工质量检验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应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 注2:从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应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从事建筑结构工程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从事建筑幕墙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3: 其它行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性能评价/鉴定、 设计图复核的机构, 注册执(职)业资格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

13、行。 6.1.9 检验机构应提供从事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 6.2 设施与设备设施与设备 6.3 分包分包 7 过程要求过程要求 7.1 检验检验方法和方法和程序程序 7.1.1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其开展的检验活动的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必要时制定检验方案,尤其是应当明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 当发布机构修订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时, 检验机构应在所需的程度上进行检验方法的验证。 注: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建设工程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

14、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 7.1.8 检验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检验工作时,应使用经过鉴定的正版专业软件。 7.2 检验检验项目项目和和样品样品的处置的处置 7.3 检验检验记录记录 7.3.1检验机构应确保每一项检验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CNAS-CI01-A005:2021 第 6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 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检验机构活动。 检验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检验对象拆除。 7.4 检验检验报告和报告和检验检验证书证书 7.4.1 当被检验的工程涉及结构安全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7.5 投诉投诉和和申诉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过程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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