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9 外窗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判断表 表 19
朝向
实际窗墙比
东西向有无遮阳措施
窗墙比限值
东
0.12
有
0.50
东向窗墙面积比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2条表4.2.2规定的有外遮阳时窗墙面积比≤0.50的规定。窗墙比为组合体普通层的东向平均值,窗面积按窗洞计算且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
南
0.26
--
0.50
南向窗墙面积比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2条表4.2.2规定的窗墙面积比≤0.50的规定。窗墙比为组合体普通层的南向平均值,窗面积按窗洞计算且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
西
0.12
有
0.50
西向窗墙面积比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2条表4.2.2规定的有外遮阳时窗墙面积比≤0.50的规定。窗墙比为组合体普通层的西向平均值,窗面积按窗洞计算且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
北
0.32
--
0.45
北向窗墙面积比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2条表4.2.2规定的窗墙面积比≤0.45的规定。窗墙比为组合体普通层的北向平均值,窗面积按窗洞计算且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
外窗构造类型1: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透明+9A+6透明),传热系数2.80W/m2.K,自身遮阳系数0.86,气密性为6级,水密性为3级,可见光透射比0.71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判定 表 20
朝向
规格型号
面积
窗墙比
实际传热系数加权值w/(m2·K)
修正后传热系数加权值w/(m2·K)
传热系数K限值w/(m2·K)
东
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透明+9A+6透明
480.08
0.12
2.80
2.80
≤3.2
外窗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规定的当窗墙面积比≤0.25时,传热系数≤3.20W/(㎡*K)的标准要求。
南
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透明+9A+6透明
691.22
0.26
2.80
2.80
≤2.8
外窗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规定的当0.25<窗墙面积比≤0.30时,传热系数≤2.80W/(㎡*K)的标准要求。
西
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透明+9A+6透明
481.92
0.12
2.80
2.80
≤3.2
外窗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规定的当窗墙面积比≤0.25时,传热系数≤3.20W/(㎡*K)的标准要求。
北
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透明+9A+6透明
972.43
0.32
2.80
2.80
≤2.5
外窗的传热系数不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规定的当0.30<窗墙面积比≤0.35时,传热系数≤2.50W/(㎡*K)的标准要求。
凸窗透明板构造类型2: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中透光热反射+9A+6透明),传热系数2.50W/m2.K,自身遮阳系数0.34,气密性为6级,水密性为3级,可见光透射比0.28
凸窗透明板传热系数判定 表 21
朝向
规格型号
面积
窗墙比
实际传热系数加权值w/(m2·K)
修正后传热系数加权值w/(m2·K)
传热系数K限值w/(m2·K)
东
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中透光热反射+9A+6透明
661.86
0.12
2.50
2.50
≤2.88
凸窗透明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及第4.2.3条第1点规定的当窗墙面积比≤0.25时,传热系数≤3.20*(1-10%)的标准要求。
南
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中透光热反射+9A+6透明
743.58
0.26
2.50
2.50
≤2.52
凸窗透明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及第4.2.3条第1点规定的当0.25<窗墙面积比≤0.30时,传热系数≤2.80*(1-10%)的标准要求。
西
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中透光热反射+9A+6透明
661.86
0.12
2.50
2.50
≤2.88
凸窗透明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及第4.2.3条第1点规定的当窗墙面积比≤0.25时,传热系数≤3.20*(1-10%)的标准要求。
北
多腔塑料型材Kf=2.0框面积25%6中透光热反射+9A+6透明
761.40
0.32
2.50
2.50
≤2.25
凸窗透明板的传热系数不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及第4.2.3条第1点规定的当0.30<窗墙面积比≤0.35时,传热系数≤2.50*(1-10%)的标准要求。
东、南、西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和凸窗透明部分)遮阳系数判断表 表 22
朝向
夏季综合遮阳系数实际加权值
夏季综合遮阳系数修正后加权值
遮阳措施
窗墙面积比
夏季遮阳系数限值
东
0.33
0.33
玻璃幕墙水平百叶遮阳
0.12
--
东向外窗的遮阳系数在体形系数>0.40、窗墙面积比≤0.25时无限值要求。
南
0.32
0.32
玻璃幕墙水平百叶遮阳
0.26
--
南向外窗的遮阳系数在体形系数>0.40、0.25<窗墙面积比≤0.30时无限值要求。
西
0.32
0.32
玻璃幕墙水平百叶遮阳
0.12
--
西向外窗的遮阳系数在体形系数>0.40、窗墙面积比≤0.25时无限值要求。
外窗的气密性判定 表 23
楼层
气密性等级
气密性等级限值
第1层
6级
不低于4级
第2层
6级
不低于4级
第3层
6级
不低于4级
第4层
6级
不低于4级
第5层
6级
不低于4级
第6层
6级
不低于4级
第7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8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9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0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1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2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3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4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5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6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7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8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19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0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1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2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3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4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5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6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7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8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29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30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31层
6级
不低于6级
第32层
6级
不低于6级
外窗的气密性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8条的标准要求
透明玻璃幕墙的气密性判定 表 24
楼层
气密性等级
气密性等级限值
第1层
4级
不低于2级
透明玻璃幕墙的气密性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8条的标准要求
采暖开间外窗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判断表的判断结论为:有采暖空调开间窗墙比≥0.55,传热系数未满足《标准》第5.0.1条第6点的要求;有采暖开间外窗的夏季与冬季遮阳系数未同时满足《标准》第4.2.4条表4.2.4注3点的要求。
注:详细内容见居住建筑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书附件1表1。
2.10 户门
户门构造类型1:节能外门,传热系数2.47W/m2.K
户门 表 25
户门类型
规格型号
传热系数
指标限值
户门1
节能外门
2.47
≤2.50
户门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1条表4.2.1规定的K≤2.50W/(㎡*K)的标准要求。
2.11 套间通风
每套住宅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的比例判断表的判断结论为:所有开间的通风开口面积占地板轴线面积的比例均满足《标准》第4.1.5条的要求。
注:详细内容见居住建筑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书附件1表2。
2.12 房间通风
外窗可开启面积占地板面积的比例判断表的判断结论为:所有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占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比例均满足《标准》第4.1.5条的要求。
注:详细内容见居住建筑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书附件1表3。
3.规定性指标校核结果
各分项指标校核情况 表 26
建筑构件
是否达标
体形系数不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1.3条表4.1.3的标准要求。
0.41(0.40)
屋顶的热工值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1条表4.2.1的标准要求。
√
外墙热工值不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1条表4.2.1的标准要求。
k=1.10(1.00)
分户墙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1条表4.2.1的要求。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1条表4.2.1的标准要求。
√
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1条表4.2.1的要求。
√
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3条第3点的标准要求。
√
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的传热阻值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12条的标准要求。
√
东向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要求。
√
南向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要求。
√
西向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要求。
√
北向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要求。
√
东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的标准要求。
√
南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的标准要求。
√
西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的标准要求。
√
北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未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的标准要求。
k=2.80(2.50)
东向凸窗透明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及第4.2.3条第1点的标准要求。
√
南向凸窗透明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及第4.2.3条第1点的标准要求。
√
西向凸窗透明板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及第4.2.3条第1点的标准要求。
√
北向凸窗透明板的传热系数未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及第4.2.3条第1点的标准要求。
k=2.50(2.25)
东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
南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
西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
外窗的气密性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8条的标准要求。
√
透明玻璃幕墙的气密性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8条的标准要求。
√
有采暖空调开间窗墙比≥0.55,传热系数未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5.0.1条第6点的要求。
k=2.80(2.50)
有采暖开间外窗的夏季与冬季遮阳系数未同时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4条表4.2.4 注3点的要求。
夏季sw=0.35(0.25)冬季sw=0.35(0.60)
户门的传热系数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2.1条表4.2.1的标准要求。
√
所有开间的通风开口面积占地板轴线面积的比例均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1.5条的要求。
√
所有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占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比例均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4.1.5条的要求。
√
规范说明:
结论:规定性指标未全部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的要求,未满足《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第5.0.1条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的基本要求,因此不可以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