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109304 上传时间:2024-11-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附件三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主要看涂成黄色部分就可以了】 可以视同同期申报的,举个例子:本次申报了4个半挂车,如果满足视同条件,可以只实检一个车的,其他车视同这个。 【常用视同】 5.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1 l 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只需要看这一条,以下三条可不看】 l 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l 最大总质量小于20吨的车辆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l 车辆后轮外缘之间宽度相同或减少。 5.30 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1-2001 l 侧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看这一条】 l 侧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l 车辆轴距相同或减少。【看这一条】 5.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GB21670-2008 11.00-20-12PR,11.00R20-12PR,12R22.5-12PR可以互相视同. l 车辆类型相同; l 轴数和布置相同; l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l 整备质量相同或增加; l 满载时轴荷相同或减少,空载时轴荷相同或增加; l 轴距相同,或减少不超过5%,或增加不超过20%(任意相邻两轴); l 轮距相同,或减少不超过5%,或增加不超过20%; l *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减少,或最大设计车速增加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 l *发动机功率、扭矩相同或增加; l *变速器档位和速比相同或增加; l *驱动桥速比相同或增加; l 轮胎断面宽度和静负荷半径变化不超过5%;【看GB 2977-2008】 l 制动系统相同,包括: 行车制动系、应急制动系、驻车制动系、辅助制动系型式; 行车制动系助力方式。 l 下列制动装置部件的规格型号相同,包括: 制动钳/制动盘; 制动鼓/制动蹄; 制动衬片。 注:*号项不适用半挂车。 5.56 汽车号牌板(架)与位置 GB15741-1995 l 载客类车,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号牌板(架)安装位置相同; l 载货类车,底盘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号牌板(架)安装位置相同。 注:如果车身或底盘规格型号的变化和汽车号牌板(架)与安装位置无关,应附加材料说明这种变化不影响汽车号牌板(架)与安装位置。 5.81 汽车防抱制动性能 GB/T13594-2003 l 车辆满足第5.47项相应条件; l ABS系统的控制方式相同;【看这个】 l 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看这个】 5.85 汽车轮胎 GB9743-2007 GB9744-2007 l 汽车轮胎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无变化或认证证书号相同。 【视同以前通过的车型的轮胎】 5.94 车身反光标识 GB23254-2009 按4.4条款规定。 视同以前通过车型就行。 视同产品就写以前车的型号,视同报告就写:通过车型的94项报告 生产企业 商标 产品型号 视同报告号 合肥中铁百瑞得交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百瑞得牌 BRD406-2E QE10941D06591 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DM DMCT1000 QE10941D04741 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通明 TM1200-1 QE10941D04771 3M中国有限公司 3M 983 QE10941D04761 5.95 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 GB23254-2009 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不常用视同】 5.26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4785-2007 l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l 灯具规格型号相同; l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l 悬架系统型式相同, l 前照灯调光装置型式相同。 注: 同一系族车型由于轴距不同或同一二类底盘由于选装型式、结构相同但尺寸不同的上装而形成车辆尺寸变化时,可选择最不利情况进行试验,其余可视为同一型式。 5.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2004 l 无影响车辆外廓尺寸参数的因素; l 无影响车辆质量参数的因素。 注:同一二类底盘由于加装多种上装而引起不同的外廓尺寸,应选取上装尺寸最大的进行实测,如其符合限值要求,其余可作视同。 5.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2004 l 底盘生产企业相同; l 悬架型式相同、轮距相同或增加; l 整车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 l 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 5.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l 燃油箱至车辆最后部距离相同; l 排气管数量、位置和朝向相同。 5.34 后视镜安装要求 GB15084-2006 l 后视镜(如适用,包括内后视镜)的数量及规格型号相同; l 车身或驾驶室形状相同; 【看这一条】 l 后视镜的安装位置相同; l “R”点坐标相同; l 车辆最大宽度处尺寸相同或减少;【看这一条】 l M1和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与其它M、N类车之间不能视同。 5.51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GB1495-2002 l 车辆类型相同; l 驾驶室(车身)外形相同; l 车长相同或增加; l 轴数相同; l 驱动轴数量、位置相同; l 整备质量相同或增加; l 发动机舱结构布置及其隔声材料相同; l 发动机采用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系族产品,其功率、扭矩相同或减少; l 发动机位置(前置、中置、后置)和布置(纵置、横置)相同; l 变速器型式相同; l 变速器档位数和速比相同; l 降噪系统部件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包括: 消声器总成; 空滤器(适用时)。 l 排气管位置和朝向相同; 注:①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可以认为与普通驾驶室外形相同。 ②对于单排、排半、双排同一系列车型,配备排半、双排系列驾驶室的车型可以用单排驾驶室的车型来视同,反之不可。 ③M1,N1以外的汽车,具有同样型式发动机和(或者)不同总传动比时,当车长和传动系的变化不会导致噪声测量方法(如档位选择)的变化时,可以视同。 ④发动机系族定义按GB17691-2005。 ⑤对采用已公告二类底盘生产的需排气管前置的危险品运输车,当对噪声系统的改变只限于排气管部分,如其一种发动机在排气管前置时满足噪声限值要求,则表明排气管前置的改变不影响车辆噪声系统特性,因此二类底盘选用的其它发动机可作视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医学/心理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