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人民币对公久悬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结算账户管理,提高账户管理工作效率,节约我行的账户信息管理资源,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一年(含)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结息及支付账户管理费视同未发生收付活动)、无未到期的理财、定期存款或其他业务关系、未欠我行债务的账户,开户行应通知开户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逾期未销户转入“268001久悬未取款项”科目开立专户进行核算,久悬期间不计利息。
第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全行久悬未取专户的管理部门,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久悬账户的监督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 久悬账户的结转
第四条 对于将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账户,报表系统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1日自动生成“久悬户销户通知清单”,各网点依据清单内容填写《账户清理通知书》(见附),并于当月20日前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发送至各开户单位,通知开户企业于次月20日(含)前办理销户或账务处理,逾期未办理,系统自动将账户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条 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各网点柜员必须通过电话录音、实地回访等方式主动联系客户,确认客户是否进行销户处理并做好回访记录工作。
第六条 每季度末月21日,系统自动将符合久悬条件的账户转至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生成“**银行久悬未取专户清单”。账户管理人员按照清单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验印系统等相关系统中作久悬处理。
第三章 久悬账户转营业外收入
第七条 账户在久悬状态满5年,系统自动于每季度末月21日将满足条件的久悬账户余额结转至“525004其他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章 久悬账户销户
第八条 客户申请久悬账户销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正常账户销户应提交的资料相同,已注销企业应出具其合法拥有该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网点人员应严格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网点为客户办理销户时,销户操作流程参照《**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恒银办发〔2014〕775号)执行。
第十条 久悬账户的余额应根据客户出具的合规支付结算凭证或合法拥有该账户支配权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件,将款项转入相关账户中。确需支取现金的,应满足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和现金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久悬账户销户时,柜员需首先进行账户激活。已结转到久悬未取专户的,激活时借记“268001久悬未取款项”科目,贷记客户存款;已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激活时借记“531009支付久悬未取款项”科目,贷记客户存款。
第十二条 久悬账户销户后重新开立的,要求客户重新提交开户申请资料,按照正常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操作流程执行。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结转久悬的账户,原账户开户资料需单独保管。待客户前来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时,按照我行撤销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报表系统中打印的“**银行久悬未取专户清单”需专夹保管,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将久悬账户管理列为日常检查监督的业务范畴,确保久悬账户的规范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账户清理通知书
附
账户清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基本、一般、专用、临时)账户,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截至 年 月 日已超过一年(含)未发生收付交易(结息及支付账户管理费视同未发生收付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我行将进行账户清理。
请贵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来我行办理销户或账务处理,逾期不办,我行将按相关规定将该账户列入久悬账户管理。
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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