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

上传人:ora****at 文档编号:61046 上传时间:2022-02-15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57.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ICS 03.04 CCS A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0372021 12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uxiliary employment institution for the disabled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37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残疾

2、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创美残疾人服务评估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震刚、穆怀静、孔琳艳、翟妙娟、宋倩、邱翔、孙义、王琼、张艳、杨彦、白德耀、王虹翔、文玲、陈清刚、曲鸿儒、秦砖、李励、戚克敏、沈冬梅。 DB12/T 10372021 II 引言 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我市残疾人实

3、际情况。 根据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 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本文件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DB12/T 10372021 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的术语、 定义和总则、 建设要求、 运营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监督考核、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内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

4、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 2730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WS/T 698-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

5、12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34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人 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 生理、 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 功能丧失或障碍, 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来源:GB/T 26341-2010,3.2 3.2 辅助性就业 auxiliary employment 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 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 注: 在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形式、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3.3 辅助性就业机构

6、 auxiliary employment institution 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注: 机构一般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DB12/T 10372021 2 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4 总则 4.1 目标 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够帮助天津市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适宜的劳动,走出家门,融入社会,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帮助残疾人改善

7、身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适当增加收入,与全市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4.2 总体要求 4.2.1 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天津市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立。 4.2.2 除执行本文件要求外,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文件和定额的规定。 4.2.3 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5 建设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1.2 机构应运营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5.1.3 机构应满足为辅助性就业对象提供就近、方便、适宜服务的原则。 5.2 选址

8、 5.2.1 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5.2.2 应建立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区域。 5.2.3 宜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5.2.4 应远离污染源、地质灾害区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区域。 5.3 场所布局 5.3.1 机构总建筑面积宜不少于 100m2(不包括室外配套设施占地),人均面积应不低于 5m2,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生活设施、无障碍及安全保护设施等和需要的工作生活用品。 5.3.2 机构建筑的出入口、通道等部位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 GB 50763的规定。 5.3.3 机构布局

9、应合理、紧凑、科学便捷,明确功能分区,至少包含工作区、康复区和生活区,满足辅助性就业对象的需要。 5.3.4 应配置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康复活动用房、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辅助用房等。 5.3.5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为残疾人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4 设施建设 5.4.1 基础设施 DB12/T 10372021 3 5.4.1.1 机构的各类设施应统筹规划和建设,确保基本水、电供应,满足节能、环保、消防要求。 5.4.1.2 应配置给水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4.1.3 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

10、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5.4.1.4 应配有采暖设备、空调设备及通风换气装置,保证温度适宜。 5.4.1.5 供电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康复设施和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5.4.1.6 消防安全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4.1.7 应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机构的管理情况。 5.4.1.8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换,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5.4.2 服务设施 5.4.2.1 机构内应设置完善的标识系统,包含公共信息、无障碍和消防安全等标识,并应符合 GB/T 10001.1-2012、GB/T 10001.9-2008 和 GB 1563

11、0 的有关规定。 5.4.2.2 应设置问讯处、咨询台等设施,并有专人服务。 5.4.2.3 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宜配置残疾人无障碍厕所等设施。 5.4.2.4 宜配备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6 运营管理 6.1 机构 6.1.1 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完善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1.2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 6.1.3 应安置辅助性就业对象不少于 5 人,并对就业对象在机构中的工作、生活、劳动、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和安全保护等负责。 6.2 人员 6.2.1 机构应设置管理人员和服务工作人员,也可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 6.2.2 机构中专职

12、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 1 名,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社会工作、康复训练等经验。 6.2.3 机构中应配备就业辅导员不少于 1 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业训练、就业指导及协调沟通等能力。 6.2.4 机构中专门服务人员与辅助性就业对象的比例不低于 1:5。工作人员应熟悉与残疾人相关的政策、知识及具备相关证书。 6.2.5 从事康复训练、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具有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的职业素养。 6.2.6 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等知识培训。 6

13、.3 管理要求 6.3.1 内部管理 6.3.1.1 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服务、财务、工勤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6.3.1.2 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6.3.1.3 应建立消防安全、人员管理等管理制度。 6.3.1.4 机构实行重要事项公开制度,接受内外部的监督。 DB12/T 10372021 4 6.3.2 制度要求 6.3.2.1 建立辅助性就业对象保障制度,保护就业对象的各项权益。 6.3.2.2 建立就业对象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按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 6.3.2.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的,应当专款专用,款项使用情况应有详细

14、记录,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并做好相关事项公开。 6.3.2.4 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政府等部门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象购买的设施设备等物品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备案。 6.3.2.5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明确安全责任人, 有健全场所安全的保障制度和措施, 并能有效实施。 6.3.2.6 建立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满足机构日常的正常运营。 6.3.3 安全与应急 6.3.3.1 建立安全与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就业对象进行防火、防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6.3.3.2 坚持经常开展防火、防盗、防触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危险物品的

15、集中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6.3.3.3 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6.3.3.4 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上报,保留事故处理档案,档案应记录完整、准确。 6.3.4 卫生管理 6.3.4.1 机构应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与维护。 6.3.4.2 机构内环境、服务场所及周边应保持整洁、无杂物,定期做好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6.3.4.3 机构若设有餐饮场所,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 6.3.5 档案管理 6.3.5.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象自入职之日起,即建立个人档案,应一人一档。就业对象个人档案,一般包括:入职评估表、入职体

16、检报告、入职登记表、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6.3.5.2 就业对象参加康复服务活动、培训、工作管理的档案等应齐全并及时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6.3.5.3 机构应对就业对象的个人身份、家庭和监护人情况及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 6.3.5.4 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就业对象档案的收集及管理工作,并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严禁篡改、伪造就业对象档案。 6.3.5.5 机构宜建立电子档案,规范服务对象的信息登记、管理、查阅、删除、销毁、更新等。 7 服务内容 7.1 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 对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提供就业适应力评估,测评包括:身体功能、职业潜能、认知能力、社交与心理、工作适应和工具使

17、用等。 7.2 职业康复与训练 DB12/T 10372021 5 依据就业适应力评估结果为辅助性就业对象提供职业康复训练和职业规划指导服务, 并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及时调整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方向,不断提升其职场适应能力,主要包括:职业咨询、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帮助等。 7.3 辅助性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提供适宜的辅助性生产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安全保护应与服务对象的劳动能力相匹配, 并通过就业辅导员陪伴辅助性就业对象就业, 为其提供岗位培训和支持服务,帮助其尽快适应相应工作。 8 服务流程 8.1 受理接待 8.1.1 机构收到服务对象或其监护

18、人申请时,应对服务对象的个人状况(残疾类别、等级)、家庭状况信息等进行审核,了解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 8.1.2 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个人状况、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体检报告等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服务对象的就业适宜性,初评结果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 8.2 就业评估 8.2.1 对初评合格的服务对象提供进一步的就业适应力评估,评估内容见 7.1 的规定。 8.2.2 向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及时反馈就业评估结果,对评估合格的服务对象进行登记注册,评估暂未达标的给予建议改进方案。 8.3 提供服务 8.3.1 机构应向就业评估合格的就业服务对象提供适宜的生产劳动项目,例如提供理发,轻工业、

19、手工艺加工等劳动岗位,并与就业对象或其监护人正式签订协议或劳动合同。 8.3.2 机构应制定适宜的训练计划,定期评估服务对象的身体功能和心理健康,适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提升其职场适应能力,相应资料应记录存档。 8.3.3 机构中的就业辅导员应陪伴照顾辅助性就业对象,为其提供岗位培训和生活照顾服务,帮助就业对象掌握必备的职业技能,不断适应工作岗位。 9 监督考核 9.1 应接受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9.2 应当公布监督电话、邮箱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9.3 应依据监督和考核结果,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提高社会满意度。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

20、 10.1 服务质量评价 10.1.1 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 通过满意度调查、 自查评定和外部评审等评价方式进行机构服务质量评价。 10.1.2 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评价,满意度调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自查评定宜为半年一次,外部评审DB12/T 10372021 6 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进行。 10.1.3 服务评价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10.2 服务质量改进 10.2.1 应对服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有效措施,不断优化和改进服务内容、服务流程。 10.2.2 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与服务对象定期进行沟通交流,查找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DB12/T 10372021 7 参考文献 1 GB/T 37516-2019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2 建标 178-2016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3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 4 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残联2018119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猜你喜欢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通信科技 > 网站运营策划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诚招英才     服务填表     联系我们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办理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