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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03_T 5-2023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规范.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58074 上传时间:2023-10-11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151.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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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03.080.99CCSA 203603 萍乡市地方标准DB 3603/T 52023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Home and Community Elderly Care Facilities2023 - 09 - 18 发布2023 - 12 - 22 实施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建设要求3 选址3 基本要求4 功能要求4 设施要求5 装修要求5 标志标牌65 运营模式6 公办公营6 公办民营6 公建民营6 民建民营66 运营

2、管理6 基本要求6 管理要求6 人员管理7 服务管理77 安全管理7 安全管理体系7 消防安全8 食品安全118 运营服务12 生活照护12 委托服务14 康复护理服务15 托养服务15 家庭支持服务16 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16 服务流程17 其他服务179 评价与改进17 评价方式17 评价方法17 评价内容17 服务改进17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萍乡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萍乡市民政局、萍乡市养老服务中心、萍乡

3、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小勇、郭树萍、孙洋、郭勇、肖敏玲、张芹、姜日进、张登国、罗晨鹂、董永伟、楚振刚、张帆、彭勃、周娟、范莹莹、唐秀兰、戴坤、袁洁、黄汉弘、郭孟萍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结合萍乡市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编制本文件。本文件为推进萍乡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等提供统一、可操作的依据。 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术语和定

4、义、建设要求、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运营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萍乡市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GB/T 33169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57

5、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7489.1-2019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T 37971 信息安全技术 智慧城市安全体系框架 GB/Z 38649 信息安全技术 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指南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5036 消防设施

6、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69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建标 1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JGJ 450 老年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 术语和定义GB/T 42195、GB 55037和JGJ 4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老年人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 居家老人指长期在家居住的老年人。 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统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

7、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老年人照料设施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 康复与医疗用房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指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手段,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以解决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场所。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能力完好老年人

8、、轻度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服务的养老设施。 老年中心厨房拥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厨房操作间面积达总营业面积三分之一以上),采用集中配送经营,能一次性提供75人以上供餐服务,并以此为中心辐射3公里且配送社区助餐点至少2家以上的机构、组织或餐饮企业厨房。 社区老年助餐点为辖区老年人提供舒适、干净、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接受中心厨房的成品餐饮,具有加热、冷藏功能的基本设施,并可同时容纳35名以上老年人就餐,且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入户送餐服务的场所。 社区居家养老入户送餐由街道(社区)老年

9、中心厨房和社区老年助餐点或供餐单位派遣专人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送餐车将膳食送至老年人家中。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养老服务人员具有相应从业人员资质或经过职业化培训并合法从事养老服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居家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利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适宜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 养老护理员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智慧养老服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面向居家老年人的呼叫中心、网络系统、信息平台和智能通信设备及APP 软件,将政府、服务企业(组织

10、)、社区、家庭与个人互联,据此提供实时、快捷、高效、低成本的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 智慧养老服务数据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通过窗口服务、电话服务和网络服务等形式,为需要和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咨询、对接服务、通话服务的系统。 4 建设要求选址4.1.1 应选在地质稳定、地形平坦、场地干燥、日照充足,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 布局应符合 JGJ450 和建标 143 的规定。 4.1.2 服务对象应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4.1.3 应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

11、合 GB 37489.1 和 GB37489.2 规定。 4.1.4 宜设置于低层建筑或建筑物底层,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4.1.5 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 4.1.6 老年中心厨房、社区老年助餐点的设立应充分考虑老年人进出方便,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要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求。 4.1.7 配送餐业务范围应为车程 15 分钟内,以此为中心辐射 3 公里内区域。 基本要求4.2.1 应根据行政区划、老龄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应符合萍乡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区建设等建设规划。 4.2.2

12、 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应符合 GB 3096 规定的 0 类、1 类或 2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定。 4.2.3 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4.2.4 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和 JGJ 450 的规定。 4.2.5 社区无障碍设施设置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功能要求4.3.1 社区养老设施设备应具备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失智服务、康复护理、助餐服务、文化活动服务、日间托老服务、老年人口信息登记、培训和指导等。 4.3.2 智慧养老服务数据管理4.3.2.1 紧急救助 老年人通过智能终端发出呼

13、叫信号后,信息平台应能够直接与该老年人、120急救中心、社区医生、老人亲属、结对社工等进行通话。 4.3.2.2 安全定位信息平台应能准确显示配有智能终端的老年人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4.3.2.3 智能派单应能通过受理、派单、处置、督办、回访等环节的闭环运作流程来向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且所有闭环运作流程应在系统内留下操作痕迹。 4.3.2.4 信息咨询应能为老年人提供法规政策、法律援助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4.3.2.5 亲人通话通过智能无线终端应能为老年人一键接通亲属联系电话。 4.3.2.6 智能报警对装有家庭监控装置或申请电子围栏服务的老年人,信息平台一旦检测到有意

14、外情况或越出围栏, 应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把预警信息告知老年人指定的联系人。 4.3.2.7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应包括以下几类: a) 老年人基础信息:老年人基础信息的登记、录入与智慧养老平台现有接口对接,包括老年人个人信息、家庭基本情况、老年人第三方评估的健康信息等。 b) 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应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司法援助站、与养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优惠条款、公交出行、天气预报、政策咨询等信息。 4.3.2.8 系统管理应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和数据备份等系统管理功能。 4.3.2.9 信息记录应保存来电主叫、被叫、通话录音流水号和通

15、话记录等。通话录音应至少保存3个月,通话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4.3.2.10 统计分析a) 对呼叫次数、服务需求、服务时间、响应时间等各类数据进行全面统计分析。 b) 统计报表应包括周、月、季、年的总呼叫量、呼叫次数、服务需求、平均通话时长、接通率等内容。 设施要求4.4.1 社区养老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且应符合 GB 50763 和 JGJ 450 的规定。 4.4.2 老年人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平稳的、无尖角毛刺的桌椅,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应设置柜台式低位服务窗口,公共就餐空间内部或附近应设有洗手池,满足老年人就近洗手、漱

16、口,且应符合JGJ 450 的规定。 4.4.3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气条件,且应符合 JGJ 450的规定。 4.4.4 应配备电视、休闲棋牌类用品、书籍报刊等,各功能室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 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 4.4.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具有热水供应、洗涤、空调设备,依据实际条件配备通风换气装置, 并应符合 GB 37489.1-2019 中 7.2 条的规定。 4.4.6 日间照料室应不少于 6 张床位,床位之间宜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并应配置储物柜、桌椅、衣柜等短期托养的设施设备。 4.4.7 智慧养老服务数据管理系统应

17、能为老年人提供信息服务,且能够支持服务人员通过数据管理系统实时上报数据和获取信息。 4.4.8 新建、改建服务设施应考虑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装修要求4.5.1 公共区域设有明显功能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4.5.2 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应符合 GB 50437、JGJ 450 的规定。 4.5.3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4.5.4 不具备餐饮加工条件的站点应配备可提供配餐、无明火加热保温、简单

18、备餐的配餐区,并符合GB/T 27306 的规定。 4.5.5 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 标志标牌养老服务设施应悬挂标识标牌,各功能区域应有明显的标牌,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MZ/T 131和GB 2894的规定。 5 运营模式 公办公营完全由政府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为法人,享有政府财政预算和行政编制,在资金和人事安排上都由政府规定。 公办民营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交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管理的运营模式。 公建民营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

19、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民建民营通过企业与社会组织或依托在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投资建设运营,享受由政府与主管部门与公办同等的项目建设与运营等政策补贴。 6 运营管理 基本要求运营机构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体服务项目应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审批,且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 管理要求应建立完备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a) 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对服务老年人的行为要求; b) 档案管理制度:对服务老年人的体检证明、服务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老年人照片、子女联系方式等资料进行存档。有条件

20、的可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c) 财务管理制度:各类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社会救助、援助资金专款专用,有详细使用记录,按时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 d) 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室内外环境卫生,及入住老年人个人卫生等管理要求; e) 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明确各功能室、服务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 人员管理6.3.1 应按照服务老年人的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服务人员,且至少有 1 名专职养老护理人员;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 6.3.2 各专业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 6.3.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应符

21、合下列要求: a) 尊老敬老,保护个人隐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b) 遵纪守法,礼貌、热情、亲切、友好; c) 服务第一,爱岗敬业,自律奉献; d) 以人为本,理解尊重,保护隐私; e) 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 服务管理6.4.1 应与服务老年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要求。 6.4.2 应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6.4.3 应有持续的服务评估,并有相关的记录。 6.4.4 应注重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应泄露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 6.4.5 应公示投诉举报渠道,做好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价与改进工作。 7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体系7.1.1 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养老机构应当

22、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置组织机构,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逐级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7.1.2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7.1.2.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1.2.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7.1.2.3 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

23、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7.1.2.4 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7.1.3 安全管理制度7.1.3.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责任制度; b) 安全教育制度; c) 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d) 安

24、全检查制度; e) 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f)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3.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7.1.4 报告7.1.4.1 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 7.1.4.2 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报告; b) 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

25、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1.4.3 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消防安全7.2.1 消防安全职责7.2.1.1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7.2.1.2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7.2.1.3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

26、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2.1.4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针对

27、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2.1.5 养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c)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组织,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技能和灭火预案演练; d)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e)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2.1.6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28、,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c)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分主管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7.2.2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7.2.2.1 养老机构应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2.2.2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2.3

29、场所设置要求 7.2.3.1 养老机构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等应当符合 GB 50016、GB 50222、GB 55037 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7.2.3.2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照 GB 55037 的相关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 GB 50140、GB 15630、GB 55036 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7.2.3.3 养老机构的电气设置应符合 JGJ 450 和 GB 51348 中相关规定。7.2.3.4 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

30、、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7.2.3.5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7.2.3.6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7.2.3.7 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存

31、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警示标志。7.2.4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2.4.1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 b) 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c) 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d) 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e) 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

32、、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2.4.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b)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c) 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d) 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

33、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 e) 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 7.2.4.3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 b)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c) 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 d)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7.2.4.4 用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

34、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b) 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 c) 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d) 充装量大于 50Kg 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 e) 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 1 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7.2.4.5 养老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7.2.4.6 养老机构的装修宜减少内部装修材料、家具和各

35、类织物等可燃物的数量,降低火灾荷载,并符合 GB 50222 和 GB 55037 的规定。 7.2.5 防火巡查和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査,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7.2.6 火灾隐患整改养老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

36、4h的,应报当地社区及消防救援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7.2.7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7.2.7.1 养老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消防演练。7.2.7.2 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 1 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 a)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7.2.8 全托、日间

37、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食品安全7.3.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和标准的要求。 7.3.2 建立健全食品安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7.3.3 就餐场所卫生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 GB 16153 的规定。 7.3.4 每餐后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7.3.5 工作人员应熟悉老年人膳食服务流程,掌握食品安全卫生常识,应持有健康证上岗。 7.3.6 应制定和完善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等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7.3.7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

38、、贮存时相互分开,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保证食品安全。 7.3.8 保持厨房内的灶具、冰箱、操作台、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保持空气流通,防止污染。 7.3.9 应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实行分餐制。 7.3.10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做好记录。 7.3.11 应有完善的卫生制度、检查制度,有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应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 7.3.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进行进货和入库查验。食品类产品主要需查看合格证、检疫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

39、、数量、外包装等。 7.3.13 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 7.3.14 提供上门送餐服务时宜及时、准确、送餐工具清洁、卫生、密闭、保温、并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8 运营服务生活照护8.1.1 助餐服务8.1.1.1 基本内容助餐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就餐、上门做饭、上门送餐、协助进食等。 8.1.1.2 服务要求8.1.1.2.1 应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同时应充分考虑辖区内其他居家老年人的助餐需求。 8.1.1.2.2 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并上墙公示。 8.1.1.2.3 食物及其原材料的采购、仓储、处理

40、、烹饪加工、留样应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应符合GB/T 27306 的要求。 8.1.1.2.4 根据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结合季节时令、地域特点、风俗习惯等因素,为老年人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荤素搭配、营养均衡。 8.1.1.2.5 公示用餐时间、送餐时间、收费标准、每周食谱以及服务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 8.1.1.2.6 实行集中用餐的中心,应在醒目处公示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清洁消毒应符合 GB 14934 的要求。 8.1.1.2.7 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8.1.1.2.8 分餐、送餐应及

41、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送餐时要注意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8.1.1.2.9 上门做饭时应按时准点,注意防火、防煤气泄漏;老年人用餐完毕后将用具收拾、清洗干净,归位放置; 8.1.1.2.10 应做好助餐台账记录。 8.1.2 生活护理服务8.1.2.1 基本内容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起居、个人卫生护理。 8.1.2.2 服务要求8.1.2.2.1 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8.1.2.2.

42、2 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 8.1.2.2.3 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8.1.2.2.4 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8.1.3 助洁服务8.1.3.1 基本内容助洁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家具清洁、厨房餐具清洁、卫生间清洁、地面清洁、衣物清洗。 8.1.3.2 服务要求8.1.3.2.1 应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 8.1.3.2.2 应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入户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8.1.3.2.3 应全面打扫,不遗漏死角,物品轻拿轻放,不损坏物品。 8.1.3.2.4 居家保洁应做到保持客厅、卧室、厨卫整洁;保持居室整洁美观、

43、目测无灰尘、空气清新无异味;保洁用品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及卫生;由内而外清扫地面,处理垃圾不扬尘;拖洗地面至清洁无污,并通风保持地面干燥,防止老人滑倒;拖地时拖把横向(左右)摆动;打扫过程中,如遇货币和贵重物品,则应提醒老人妥善保管; 8.1.3.2.5 居室整理应将家庭物品收纳整理;按需晾晒(棉被,厚毛毯等)、更换床上用品;按老人习惯整理床铺,保持床铺整洁; 8.1.3.2.6 应打扫完成后根据需要进行消毒处理。 8.1.4 助浴服务8.1.4.1 基本内容助浴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门助浴、外出洗浴。 8.1.4.2 服务要求8.1.4.2.1 应根据天气状况、老年人身体状况及

44、居住条件决定是否进行助浴服务。如不适合开展助浴服务,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家属进行沟通。 8.1.4.2.2 助浴场所应具有取暖、更衣、卫浴、助浴等设施,根据需要使用助浴床、自动助浴等辅助设备,合理调节室内温度。 8.1.4.2.3 为失能老人助浴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 8.1.4.2.4 助浴前应进行健康评估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有条件的中心,可派车将老年人接到中心。 8.1.4.2.5 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应马上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8.1.4.2.6 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8.1.4.2.

45、7 上门助浴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有 2 名工作人员在场。 8.1.4.2.8 助浴结束后,应进行物品消毒及整理工作,做好服务记录。 8.1.5.1 基本内容助行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行走、陪同外出。 8.1.5.2 服务要求8.1.5.2.1 应根据老年人的体力、活动障碍程度,提供助行服务。 8.1.5.2.2 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出行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完备。 8.1.5.2.3 应告知外出时的注意事项,取得老年人的理解和配合, 8.1.5.2.4 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老年人安全,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委托服务8.2.1 基本内容代办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买用品、代缴费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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