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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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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探析黑静洁(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摘要:法治社会是一个具有价值认同、规则多元和社会共治属性的社会治理形态。法治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在于强化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塑造社会整体法治信仰。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人情社会,要实现向法治社会的成功转型,必须从传统观念中探寻与法治观念的内在契合,引导民众逐渐实现由人情意识向法治意识的转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从制度建设、规范运行到心理认同等层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在立法、执法、司法、法治教育和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中浸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确保法治社

2、会建设目标如期实现的根本路径。关键词:法治社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627(2023)03-0163-07DOI:10.20076/ki.64-1065/G4.2023.03.020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首次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3132)。此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九大不断重申这一命

3、题,并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3。纵观学界对法治社会的学术研究历程,可以发现,对于这样一个政治意味浓厚的概念,学术研究的重点有二:一是从法治角度厘清法治社会的基本概念(包括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关系)和基本特征;二是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社会要素研究(或者说路径研究)4。特别是近10年来,关于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并且学术观点逐渐趋近。关于法治社会的概念,学术界基本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展开讨论。就物质层面而言,重在强调制度建设。有观点认为,法治社会的基本构成应当包括价值、规范和实践三大维度

4、要素5。其中规范维度涵盖了国家层面的正式法律和社会层面的非正式制度,如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有学者将法治社会直接定义为“公民运用国家的立法和社会多元化的规则实行社会自治”6。就精神层面而言,重在强调法治社会的目标定位与价值取向。如有学者将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定位为“民主”与“和谐”7,也有学者立足于法治社会的构成特征,强调社会与政府的共治与善治8,还有学者认为,完善的法治社会在心理层面以“社会群体收稿日期:2023-03-08基金项目:北方民族大学校级科研平台“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团队”作者简介:黑静洁(1979),男,甘肃平凉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引用格式:黑

5、静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探析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1632023年第3期(总第171期)Journal of North Minzu University和成员”的“法之认同”9为基本特征。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多数学者同样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进行讨论,一者强调法治社会的制度规范建设,一者强调对法治社会的心理认同。目前的研究对于帮助民众凝聚关于法治社会的共识,明确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指向与路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指出,现有的研究无论在物质面向还是精神面向都存在一个方法论上的空白,即作为法治社会物质基础的制度建设(特别是非正式制度)和作为精神寄托

6、的心理认同何以能够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 纲要)明确指出,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这表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过程,与民众的积极参与不可或缺。参与的前提是心理认同,心理认同不仅包含理性选择,还包括情感共鸣。其中,情感共鸣是理性选择的基础。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纲常、伦理为基础构建的人情社会5,人情社会过渡到法治社会,不可能彻底摒弃人情观念,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在民众内心植入法治意识,而应当探索人情社会与法治社会在观念上的内在衔接,从数千年人情社会的传统认知中挖掘与法治社会相契合的观念

7、共识,进而实现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的有序转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事实上扮演了这样一个纽带角色。党的二十大报告在谈到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时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本文试图揭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意义,以及如何将其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更好发挥其引导作用。二、法治社会建设的着力点、问题及突破(一)法治社会的规范属性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背景下强调法治社会,是在为法治国家夯实社会根基,实现法治国家建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避免单向度的由政

8、府主导的法治建设可能出现的公权力控制乏力与立法侵害法治的现象10。在这种互动过程中,法治社会获得了独立的存在价值。虽然学者们对法治社会的定义不全然相同,但对法治社会的规范属性则坚持了大体一致的立场。江必新等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三个维度,即健全社会制度规范、全民守法和社会治理法治化11。这里的社会制度规范,不仅局限于国家法律,还包括社会层面自主形成的规则体系。如庞正认为,“法治社会是指一种由国家法律和社会自生规则共同缔造良好秩序的社会状态”12,在这种多元规则体系之下形成了多元治理模式。因此,纲要 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规范建设”,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所谓全民守

9、法,其核心在于确立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而全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则取决于民众对法治观念的价值认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社会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解,不仅应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重要的是要突出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据此,我们可以将法治社会的规范属性界定为:规则多元、价值认同和社会共治。在这三项属性中,规则多元是物质保障,社会共治是目标指向,价值认同则是根本前提。规则多元和社会共治都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互动。良性的关系互动必然基于国家、政府、社会之间的“法治共识”13。就规则互动而言,国家法律同

10、社会自治规则之间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应当具有一致性10。就社会共治而言,民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如果要同国家治理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协同效应,进而提升整体的治理能力,那么应在治理理念和价值取向上保持一致。因此,治理主体之间的价值认同是法治社会得以存在的根源,也是确保法治社会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的根本保证。164据此,法治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在于努力推进国家、政府、社会之间达成价值取向一致的“法治共识”,这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并强化法治观念。纲要 第一部分明确提出“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强调要“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只有在精神层面凝聚共识,才能在制度建设和制度运行层

11、面追求可预期目标的实现。(二)增强法治观念的路径选择对于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而言,谈到增强法治观念的方法举措,首先想到的是全面深入开展普法工作。事实上,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实践开始,我们的政治建设就包含了普法的内容。我国自1986年就开始举行五年普法活动,近40年的普法宣传对于增强全体国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不能肯定地说,全民法治观念的整体水平已经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需要。因此,五年普法活动还必须长期持续下去。究其实质,普法活动的确实现了让法律深入人心的目的,但没有真正实现让法律像道德一样内化为公民的价值准则与行为自觉,即形成法治信仰和法治权威。

12、很多人对法律了解得越多,越容易将法律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法律机会主义由此产生14。类似的情形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同样存在。就立法而言,法律文本是贯彻法治的物质载体,但由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10,以及社会转型期立法膨胀导致的立法与民众认知的差距越来越大,使得立法在一些时候不能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反而成为民众的法律负荷。在此情形下,何谈民众对法律及法治的尊崇与信赖?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旗帜鲜明地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23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王晨副委员长所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

13、案)的说明,明确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立法法修改的原则之一。就执法和司法而言,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机械执法和机械司法对强化民众的法治信仰同样起到了阻碍作用。以机械司法为例,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就暴露出司法者过于刻板地理解法律及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偏离实质正义15。机械司法暴露出的问题是司法者没有领会立法的精神实质,只是局限于对法律形式的解读,这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同样是法治信仰缺失的表现。当司法者本身缺少对法治的信仰,又如何能推动民众信仰法律和追求法治?当前的问题在于,当普法、立法、执法、司法环节出现诸多消极因素时,我们如何才能打破困境,探索恰当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新路径。(三)

14、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突破虽然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乃至于更早的革命斗争年代,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历程,我国的法治硬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但软件建设仍显滞后,特别是全民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乃至法治信仰的养成还处于初级阶段。造成这种物质层面极大丰富而精神层面相对贫乏的原因在于,法治建设的主导者和参与者对法治的理解有失偏颇。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方式,更是一种文化现象。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力推进,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确保法治建设一以贯之,久久为功,但容易忽略对法治文化的关注,忽视对民众的法治熏陶,进而

15、将法治观念植根于民众内心,渐次养成法治意识。对于民众而言,作为文化现象的法治还意味着,从身体到灵魂将法治内化为自觉的行为方式,必须经历一个从认识普及到情感认同再到理性选择的过程。我们以往开展的所有工作,不得不说在这方面有所缺失,特别是在帮助民众形成对法治的情感认同方面几乎是空白。缺少情感认同,就很难完成从认识普及到理性选择的转变。前述法律机会主义的悖论就在于我们尽管完成或者接近完成了对民众的法治认知训练,但在理想的法治行为塑造方面由于1652023年第3期(总第171期)Journal of North Minzu University缺少情感层面的道德共鸣,从而走向法治的反面。因此,有学者指

16、出,社会成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培育和提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其中,“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则是重要举措7。纲要 也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观念上讲,这固然不错,但缺少一个方法论意义上的有效切入。法治文化同样不可能从无到有,否则,这与单向度的由政府主导的法治建设效果一样。我们需要从社会文化自身寻找法治的思想渊源,以此为契机,引导民众逐渐形成对法治观念的道德共鸣与情感接纳,最终达至理性认同与自觉选择。这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所在。在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3,这也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中华优秀传

17、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思想来源,中华数千年法治文明积淀的文化成果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我们今天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凝聚全社会法治共识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意义(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社会的观念契合上文从方法论层面指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所在,但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讲,只有我们梳理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与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社会理念相关的知识因子,才能有效激发其方法论功能。结合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笔者以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

18、找到观念认同。1.崇德尚法,德法并重。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在德治和法治的治国方略选择上存在尖锐的对立,但自汉代董仲舒倡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事实上采取了外儒内法的治国策略。“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以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都是这一观念的体现。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强调在运用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道德的示范、教化和引导作用16。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张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对这一观念的继承和发展。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17纲要 将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19、之一,也是在突出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且相得益彰的治理功能。2.以人为本,亲民爱民。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从 尚书 中提到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观念发展到后来儒家所倡导的“民贵君轻”思想,数千年来已然成为封建王朝极力宣扬的治国理念。荀子最早提出的舟水关系辩证法经唐太宗发扬光大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矜恤老幼孤残”,“限制刑讯”,“控制死刑决定权”,“罪疑惟轻,律法断罪”,“则天行刑、顺天行赦”18(4346)等制度设计将民本思想贯彻于法律运作的方方面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深刻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这一思想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也被特别强调。

20、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纲要 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3.无讼是求,调处息争。中华文明素来注重和谐,“和谐”思想已是中华民族精神内核的重要组成部分19。在这一思想指引下,追求“无讼”成为国家治理的理想境界。在传统法文化中,诉讼被认为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18(325)。无讼观念导致的结果就是注重多元主体参与下的纠纷调解机制建设,调处成为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从官方调处到民间调处,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经验,其中蕴含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166精髓,在今天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2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等,在 纲要 中已经被作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一简单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下进行的法治社会建设在主导思想和观念传承上高度契合。这些历史积淀下来的优秀文化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民众基本的生活经验和行动自觉,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融入法治社会建设,让广大民众逐渐在思想上理解法治、接受法治,进而遵从法治、信仰法治,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意义1.在制度层面,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纽带,促进规范良性互动。立法是一个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利

22、益诉求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不仅在国家法律制定过程中存在,在社会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也同样存在。利益诉求的多元导致规范价值取向的异向和冲突。法治社会有效运行的规则系统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正式规则,也包括社会组织层面的自治规范,还包括事实上发挥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生活习惯。不同层面的规则在法治社会运行中必然会产生交集,如果不能有效调节规则之间的冲突,将妨碍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序推进,也难以实现民众对规则的信仰与服从。因此,在各类规则中充分反映人民的共同价值观,是法律体系获得服从者信仰和自愿遵从的充分且必要条件8。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解决的是规则制定必须充分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但无法解决多元利益诉求的调和,这就需要

23、诉诸培育人民的共同价值观。我们长期以来在全社会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促使民众实现价值认同,进而实现利益趋同,以此消弭规则的内在冲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诸多内容都可以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到原型20。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在立法中追求和塑造共同的价值观,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中引导并实现共同价值观,从而优化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2.在运行层面,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抓手,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法治社会建设的使命之一是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在此基础上实现与国家治理的有效互动,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方向在于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更多参与社会治

24、理的机会和权利。“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其核心是社会自治,运用非正式的规则体系,借助非正式的组织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社会整体和谐。社会自治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其本身获得了权威和认同。社会自治的权威依靠的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民众对社会自治规则和自治组织的信赖和服从。以网络空间治理为例,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加强网络监管,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当然十分重要。但如果网民整体的素质不高,必然会增加网络治理的难度。因此,培养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坚持以法治网与以德润网相结合,强化社会自治权威向网络空间延伸,才是提升网络治理能力的根本途径。在社会治理中浸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以

25、文化人,可以有效强化社会自治的权威性,提高社会自治效果,进而实现理想的社会共治。3.在心理层面,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依托,推动实现法治信仰。对规则的自觉遵守,对治理的自愿服从,都以对规则权威和治理权威的认同为前提。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实现民众的法治认同,而法治认同得以实现的前提是民众的法治信仰。因此,培养民众的法治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必然要求。上文的论述表明,在培养民众法治信仰的过程中,我们缺少的不是方法,而是有效的内容嵌入,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内容选择。如果放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背景下来理解,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之所以强调德治,就是为了将法律所蕴含的

26、价值内化为道德自律。坚持以德治国需要重视中国的传统文化,从传统中寻找德治的基础21。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德治提供了充足的思想资源和制度借鉴。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有助于帮助民众形成价值共鸣,塑造法治信仰。一方面,养成遵从法律、1672023年第3期(总第171期)Journal of North Minzu University依法办事的习惯,将遵守法律作为自己的心理和行为依赖路径;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公众以有序、民主的形式表达意愿、意见和建议,并且能够被有效地凝练在立法和政府决策之中22。四、结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法治社会建设包含

27、制度完善、规范运行和心理认同三个维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入也应当围绕这三个维度切入。在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并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23。民法典 在这方面做出了表率。根据学者的概括,民法典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及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民本思想;树立优良家风、强化“家庭共同体”建设体现了德治思想等20。如前文所述,法治社会建设所赖以维系的制度包括国家层面的正式立法和社会组织层面的社会规范。相应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应该融入国家立法,还应当有效融入社会规范。尤其对于后者而言,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有利于借助文化媒介加强国家立法与社会规范的有效衔接,而且有利于不同社会组织所制定的社

28、会规范之间的相互借鉴和相互配合。在司法实践中,要贯彻息讼止争的传统观念,充分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努力追求无讼的境界。在执法活动中,重视执法的人性化,使执法者存仁爱之心,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尊重和保障人权23。无论是司法还是执法活动,都具有化解纠纷的重要职责。纲要 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其实也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纠纷解决指明了道路。“枫桥经验”强调的是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多元主体参与正式和非正式的纠纷调解,利用熟人关系中的情感沟通以及共同生活背景下的利益共鸣,将纠纷解决在基层。“枫桥经验”所体现的纠纷化解机制,正是古代中国在长期社会治理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对国家治理的有

29、益补充,利用宗族、士绅、乡老等民间权威力量解决熟人社会的内在纠纷。民间权威的力量恰恰源自民众观念上的文化认同。因此,今天重视并推广“枫桥经验”就是在挖掘、重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机能,进而有效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在通过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推动价值认可的同时,要全面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让广大民众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洗礼,自觉形成法治信仰。其中,加强对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尤为重要。治理网络空间的一个有效抓手就是将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作为宣传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不断激发网民的文化认同,进而巩固和强化文化自信,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为法治社会

30、建设创造良好的精神空间。当然,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要加强对法治队伍的职业训练,打造一支系统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具备良好法治素养的职业法律人群体,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确保法治社会建设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参考文献1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N.人民日报,2012-12-05(2).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N.人民日报,2022-1

31、0-26(1).4 王齐齐,刘田原.我国法治社会研究二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J.时代法学,2021(6).5 屈茂辉,曾明.法治社会的基本构成与新时代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路径J.湖湘论坛,2019(6).1686 刘旭东,庞正.“法治社会”命题的理论澄清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4).7 蒋晓伟.论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J.政法论丛,2015(5).8 庞正,杨建.法治社会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意义J.金陵法律评论,2015(2).9 姜涛.法治社会的理论逻辑与建设路径J.金陵法律评论,2015(1).10 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14(1).11 江必新,戟太雷.

32、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J.法治社会,2022(2).12 庞正.法治社会和社会治理:理论定位与关系厘清J.江海学刊,2019(5).13 陈金钊,宋保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意义阐释以法治为修辞改变思维方式J.社会科学战线,2015(5).14 黑静洁.公民法治思维的现状考察及反思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5 张建伟.司法机械主义现象及其原因分析J.法治社会,2023(1).16 陈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17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18 张晋藩.中国

33、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 刘洋.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传统法律文化底蕴J.领导科学论坛,2022(12).20 刘经靖,高艳.论 民法典 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21 贾永健.法治信仰:“法律信仰”之重构J.河北法学,2018(6).22 余凌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途径J.法学杂志,2013(6).23 陈莉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初探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责任编辑马明德】Integration of Chinese Ex

34、cellent Traditional Culture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of-Law SocietyHEI Jing-jie(School of Law,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 750021,China)Abstract:The rule-of-law society is a form of social governance with value recognition,multiple rules and social co-governance attributes.The focus of buildi

35、ng a rule-of-law society is to strengthen the concept of rule-of-law society andshape the belief of rule-of-law in the whole society.In order to achieve a successful transition from a traditional society ofhuman relations to rule-of-law society in China,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the internal compa

36、tibility between traditionalconcepts and rule-of-law ideas,and gradually guide the pubic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consciousness of human relations tothe rule-of-law awareness.The legal culture of Chinese excellent tradition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and has positive signifi

37、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of-law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 construction,normative operation and psychological identity.It is fundamental way to infiltrate the legal culture of Chinese excellent tra-dition into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judicature,rule-of-law education and law personnel construction for attaining agoal of rule-of-law society in China.Key words:Rule-of-Law Society;Legal Culture of Chinese Excellent Tradition;XI Jin-ping s Thought on Rule ofLaw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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