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 一、部门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第2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
2、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 第3条协调或配合矿工会、培训科,搞好安全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第4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 第5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 第6条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
3、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第7条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8条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9条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 第10条对矿井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11条严肃检查,制止、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12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13条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4、工作。 第14条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检(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
5、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3条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能有效制止、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 第25条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7条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