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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96年7月1日起由新台幣10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 1 專 載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96年7月1日起由新台幣10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林佩陵一、前言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的宗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並維護金融秩序安定,但為避免道德危險發生,各國存保制度中多有訂定最高保額,其主要目的係為保障小額存款人,並希冀透過大額存款人對金融機構的選擇產生市場監督功能,以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爰此,保額如果訂得太低,雖可減少存保機構的理賠責任,但對存款人保障層面可能不足,於金融事故發生時,易引起存款人擠兌;又保額如果訂得太高,雖可提高弱質金融機構經營競爭上的優勢,但亦容易使存款人疏於慎選往來的金融機構,而喪失市場制裁力量。依據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最高保額係指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存款本金受到存款保險保障的最高金額,並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金管會)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定之。我國最高保額新台幣100萬元,自民國76年迄今已有20年未曾調整,隨著國人所得增加,經濟金融環境變遷,社會各界對提高保額亦多所建言,基此,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爰就最高保額是否適足乙節進行檢討。二、主要國家最高保額及其調整情形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經驗法則,最適保額訂定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per capita GDP)的2至3倍,並須考量該國金融發展程度與經濟環境等因素(如國民所得、通貨膨脹等)。茲以先進及鄰近國家為例,分述美國、加拿大、日本、本文作者服務於本公司業務處。?存款保險資訊季刊 第20卷 第3期 2 韓國等國最高保額及其調整情形如下:(一)美國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於1933年設立,成立之初最高保額訂為2,500美元,嗣經6次調整,自1980年起對每一存款人保障額度調整為 10萬美元迄今,目前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的2.3倍;另依據2006年2月通過的2005年聯邦存款保險改革法案(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Reform Act of2005)規定,最高保額自2010年起將視通貨膨脹情形作調整(註1),且每5年定期檢討,以避免最高保額實質價值受到侵蝕,影響存款人權益,同時亦將退休基金帳戶的存款保障額度由10萬美元提高為25萬美元。(二)加拿大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CDIC)係於1967年設立,當時保額為2萬加幣,嗣於1980年代因經濟景氣嚴重衰退,引發金融機構倒閉風潮,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CDIC)為迅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以強化存款人信心,並維持金融體系安定,自1983年起將保額提高至6萬加幣;近來為增加對存款人保障,復自2005年起將保額調整至10萬加幣迄今,其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2.3倍。(三)日本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於1971年設立時,保額訂為100萬日圓,嗣經數次調整,最近一次係1986年,由300萬日圓調整為1,000萬日圓迄今。日本在1990年代因受泡沫經濟破滅及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造成金融機構大量倒閉,政府為解決金融問題,自1996年起進行大幅度的金融改革,並實施全額保障過渡機制,嗣為避免驟然恢復限額保障產生存款大幅流動,危及金融體系安定,於是採漸進方式回復(註 2)。目前除支付及清算用途之無息帳戶存款採全額保障外,其餘要保存款皆已恢復限額保障,其最高保額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2.5倍。(四)韓國韓國存款保險公司(KDIC)於1996年成立,成立當時保額為2,000萬韓圜,次年1997年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韓國金融體系瀕臨瓦解,政府為維護金融市場安定,宣布自1997年至2000年底採全額保障過渡機制(註3),以加速金融重建,並消弭市場不確定性;嗣考量當時基層金融機構超過最高保額的存款帳戶比率仍相當高(相互儲蓄金融公司約50%、信用合作社約20%),為避免全額保障屆期,致資金大幅流向大型健全金融機構及郵匯系統,而衝擊該等?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96年7月1日起由新台幣10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 3 金融機構的穩定,韓國存款保險公司(KDIC)乃於2001年恢復限額保障之同時,將保額由原2,000萬韓圜提高至5,000萬韓圜,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的2.9倍。有關美、加、日、韓及我國最高保額相關比較及調整歷程,詳附件1。三、最高保額100萬元分析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建議,最適保額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的2至3倍外,且至少需涵蓋80%至90%的存款戶;另保額調整時,亦應考量國民所得及物價變動等因素,且不宜過於頻繁,以避免存款大眾混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係於民國 74 年設立,創立之初,最高保額訂為新台幣 70 萬元,嗣考量當時經濟金融環境,並參酌要保機構建議,自民國76年起調高為新台幣100萬元迄今,茲就前述各項指標分析保額100萬元:(一)最高保額為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倍數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計算,民國76年最高保額100萬元約為當年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5.9倍;民國95年則約1.9倍。(二)存款結構依據要保機構民國95年6月30日存款歸戶資料顯示,保額100萬元以下人數約占存款總人數 94.9%,保額 100 萬元以下存款約占要保存款總額43.2%。(三)國民所得(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變化情形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顯示,民國 76 年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為16.9萬元,民國95年為52.2萬元,成長逾2倍。(四)物價(消費者物價年指數)變化情形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顯示,民國76年消費者物價年指數為70.4,民國95年為104.08,以此推估民國76年迄今物價上漲逾45%。有關國民所得、最高保額為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倍數,以及物價變化情形,詳附件2。四、問卷調查結果為瞭解要保機構、專家學者、相關主管機關以及存款大眾對我國現行保額看法,並為因應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金融重建基金)全額保障機制屆期,存保公?存款保險資訊季刊 第20卷 第3期 4 司分別於民國93年及94年辦理相關問卷調查,有關調查結果簡述如下:(一)要保機構:約76.3%認為保額100萬元適當,約22.6%認為保額偏低;認為保額偏低者中,以調整為150萬元占多數。(二)專家學者:約44.4%認為保額100萬元適當,約54%認為保額偏低;認為保額偏低者中,以調整為150萬元占多數。(三)相關主管機關:約36.8%認為保額100萬元適當,約63.2%認為保額偏低;認為保額偏低者中,以調整為150萬元占多數。(四)存款大眾:約36.5%認為保額100萬元適當,約63.5%認為保額偏低;認為保額偏低者中,以調整為200萬元占多數,其次為150萬元。綜上,除要保機構外,專家學者、相關主管機關及存款大眾皆認為保額100萬元偏低。其中,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多數認為調整至150萬元較適當,而存款大眾則以調整至200萬元占多數;有關問卷調查結果詳附件3。五、最高保額調整建議分析鑑於我國最高保額自民國 76 年迄今已 20 年未曾調整,其間國民所得增加逾 2倍,物價上漲逾45%,顯示最高保額實質價值已受相當程度侵蝕;又經觀察總體經濟指標得知,民國70年代保額水準約為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5至6倍,與國際貨幣基金(IMF)經驗法則所稱2至3倍相較,明顯偏高,惟歷經20年調整後,目前已不足2倍,相較於美國及加拿大2.3倍、日本2.5倍、韓國2.9倍等為低,顯示我國最高保額實有調整空間,惟調整幅度究應為何方稱適足,各界多有所建言,茲就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多數贊成保額調整為150萬元,以及存款大眾多數贊成200萬元作比較,並分析各項指標的變化情形:(一)保額為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之倍數保額調高為150萬元時,約為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2.9倍;保額調高為200萬元時,則約為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3.8倍。(二)存款結構依據要保機構民國95年6月30日止存款歸戶資料顯示,存款餘額在150萬元以下人數占存款總人數 96.7%,150 萬元以下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52.6%;存款餘額在200萬元以下人數占存款總人數97.6%,200萬元以下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58.5%。(三)保額實質價值?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96年7月1日起由新台幣10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 5 保額調高為150萬元時,其實質價值約當民國76年保額100萬元水準,保額調高為200萬元時,則高於民國76年時保額實質價值。有關保額調整為150萬元或200萬元時各項指標比較情形,詳附件4。六、結論為避免系統性金融危機發生,並維持金融體系穩定,各國在金融改革期間多會採行全額保障的過渡措施,以安定存款人信心,惟鑑於全額保障有引發道德危險之虞,所以各國在金融改革完成後,皆會恢復存款保險限額保障機制,俾促使存款人慎選金融機構。目前我國金融重建基金全額保障措施雖已屆期,惟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民國94年7月10日基金屆期前列入處理並接管的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其存款人的存款仍受到全額保障。為期在金融重建基金結束處理前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存款保險限額保障機制得有效落實,並為減緩制度轉換可能產生的衝擊,適度調整最高保額實有其必要性。存保公司在參酌國際貨幣基金(IMF)經驗法則,美、加、日、韓等國的保額水準,並衡盱我國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等總體經濟指標,以及問卷調查結果與專家學者建言後,建議最高保額以調整為150萬元為宜,主要理由如次:(一)保額調整為150萬元後,約為我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2.9倍,尚在國際範圍內。(二)依存款結構觀之,存款餘額在150萬元以下人數約占存款總人數97%,較目前保額100萬元時95%略增2%;又150萬元以下存款約占要保存款總額53%,較目前保額100萬元時43%增加10%,除可擴大存款保險安全網,並增加對小額存款人保障外,仍可保留大額存款人對市場的監督力量。(三)因應國人所得提高,適度調整保額可增加對存款人權益的保障,並符合社會大眾預期,而且保額調高有助於要保機構吸收存款,更能有效發揮安定存款人信心的功能。(四)新修正存保條例修正主軸係在強化存保公司風險控制者的功能,未來倘再輔以主管機關立即糾正措施的施行,應可迅速處理問題機構,有效降低存保公司承保風險。有關存保公司研提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由新台幣10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建議案,業報奉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會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於96年8月16日核定,並自民國96年7月1日生效。鑑於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業於96年1月18日經總統公布,復加?存款保險資訊季刊 第20卷 第3期 6 上本次最高保額的調整,除可使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的立法意旨更為落實外,更可充分發揮存保機制穩定金融秩序的功能。註釋註1: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計算基礎,調整幅度則以萬元為單位。註2:第一階段係自2002年4月起,特定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支付及清算帳戶等)維持全額保障至2005年3月底,其他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分期儲蓄存款、保本信託資金及銀行金融債券等)恢復限額保障;第二階段係自2005年4月起,除支付及清算等無息帳戶持續全額保障外,其餘要保存款皆恢復限額保障。註3:韓國存款保險公司(KDIC)為避免在全額保障期間,體質較弱金融機構以高利率吸收存款,引發道德風險,故對1998年8月以後存入之存款超過2,000萬韓圜者,僅保障本金部分,利息則不計入。?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96年7月1日起由新台幣10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 7 附件1美、加、日、韓及我國最高保額之比較項目平均每人最高保額最 高 保 額國內生產毛額?為?的保額調整歷程以該國貨幣以US$計價?(US$)國家計價(以NT$計價)倍數美國10萬美元US$100,00044,1972.31.1934.1 2,500美元(NT$3,290,000)2.1934.6 5,000美元3.1950 10,000美元4.1966 15,000美元5.1969 20,000美元6.1974 40,000美元7.1980 100,000美元加拿大10萬加幣US$88,49639,2332.31.1967 20,000加幣(NT$2,911,504)2.1983 60,000加幣3.2005 100,000加幣日本註31,000萬日圓US$84,03434,1812.51.1971 100萬日圓(NT$2,764,706)2.1974 300萬日圓3.1986 1,000萬日圓(19962002全額保障)4.2002 1,000萬日圓韓國註45,000萬韓圜US$53,77518,3732.91.1996 2,000萬韓圜(NT$1,769,198)(19972000全額保障)2.2001 5,000萬韓圜我國100萬新台幣US$30,39516,0301.91.1985 70萬新台幣(NT$1,000,000)2.1987 100萬新台幣註:1.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經驗法則,最適保額訂定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2至3倍。2.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資料來源係行政院主計處。3.日本自1996年起實施全額保障,嗣採漸進方式回復限額保障機制:第一階段係自2002年4月起,特定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支付及清算帳戶等)維持全額保障至2005年3月底,其他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分期儲蓄存款、保本信託資金及銀行金融債券等)恢復限額保障;第二階段係自2005年4月起,除支付及清算等無息帳戶持續全額保障外,其餘要保存款皆恢復限額保障。4.韓國自1997年起實施全額保障,嗣自2001年回復限額保障,惟清算帳戶仍維持全額保障至2003年底。?存款保險資訊季刊 第20卷 第3期 8 附件2國民所得及最高保額為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倍數變化情形項目 平均每人國內平均每人國內保額水準保額保額為平均生產毛額生產毛額增加率增加率每人國內生產民國(元)(%)(元)(%)毛額之倍數74 年132,080700,0005.3倍76 年168,63527.7%1,000,00042.9%5.9倍95年521,630209.3%1,000,0000%1.9倍物 價 變 化 情 形項目消費者物價物價上漲率名目保額(元)實質最高保額(元)民國指數74年69.55700,0001,006,47076年70.401.22%1,000,0001,420,45590年100.042.05%1,000,0001,000,00095年104.084.08%1,000,000960,799註: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處。註: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處。(以90年為基期)?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96年7月1日起由新台幣10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 9 附件3要保機構、學者專家、相關主管機關及民眾對保額100萬元看法項目類別適當不適當無意見合計要保機構份數277860363百分比76.3%23.7%0%100%學者專家份數2834164百分比44.4%54.0%1.6%100%相關主管機關份數1424038百分比36.8%63.2%0%100%民眾份數45182301,274百分比36.5%63.5%0%100%認為保額100萬元偏低者建議應調整幅度調整金額類別120萬元150萬元180萬元200萬元其他合計要保機構份數11422101782百分比13.4%51.2%2.5%12.2%20.7%100%學者專家份數513111434百分比14.7%38.2%2.9%32.4%11.8%100%相關主管份數11018424機關百分比4.2%41.7%4.2%33.3%16.6%100%民眾份數207812233480823百分比2.4%9.5%1.4%28.3%58.4%註100%註:有關對民眾問卷調查中的其他包含全額保障(17%)、不知道(19%)及其他如建議將保額調整為保障存款總數一定比例(16%)等。?存款保險資訊季刊 第20卷 第3期 10 附件4保額為100萬元、150萬元及200萬元相關比較保額項目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保額為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倍數註11.9倍2.9倍3.8倍94.9%96.7%97.6%受保障人數比率註2一般金融 94.9%一般金融 96.7%一般金融 97.6%農業金融 93.8%農業金融 96.4%農業金融 97.6%保額內存款占43.2%52.6%58.5%一般金融 42.1%一般金融 51.4%一般金融 57.3%要保存款總額比率註2農業金融 60.6%農業金融 70.7%農業金融 77.1%保額實質價值註3(折算至76年實質價值)67.6萬元101.5萬元135.3萬元註:1.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經驗法則,最適保額訂定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之23倍,本表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係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民國95年資料。2.受保障人數比率及保額內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比率係以要保機構95年6月30日存款歸戶資料計算。3.保額實質價值係以消費者物價指數折算,消費者物價指數為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民國95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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