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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制度
日前,整个国内建筑业处于买方市场,正规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的案例并不多见,但作为工程变更等原因出现的签证导致投资增加的事例都很普遍,因此为控制投资,同时保护承包商的合理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尽量明确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
(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 工程条款变更
承包商只负有完成合同约定工程任务的义务,对于合同之外的工程任务,承包商有权拒绝。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坚持要求承包商完成非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时,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并提出索赔。
为了避免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以此“坐地讲价”,同时理顺现场管理,建议在合同中补充:“在红线范围内,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工程增加要求,承包商必须接,结算以签证工程量及有关定额为依据。”
2. 现场条件的变更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遇到与原设计、施工图纸或说明书所示的自然条件有重大异常,并给施工增加难度或增加费用时,有权向业主要求赔偿。
3. 工程因故暂停
承包商因执行非自身责任所引起的业主命令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而暂停工程作业时,受到损失或造成额外支出,以及工地上应付出的经常开支、薪水、设备折旧费、维修保养等项费用,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4. 工程数量条款的变更
工程施工及竣工时,合同实际结算的工程量及合同总价,与报价时的估计数量和总价往往不符,若实际工程数量增加过大,承包商有权利要求调价。
5. 检查验收条件的变更
凡是合同文件中已有规定的试验,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另外要求增加检测,而检测结果又表明工艺质量或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时,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承担此项试验费用。
6. 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延误
依据合同约定,由业主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机具等,未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交付的,以及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规格不符或有缺陷而不宜使用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
(二)、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1. 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引起的工期拖延。
承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则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拖延期予以罚款。
2. 施工缺陷
承包商施工不当造成工程有缺陷时,业主有权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工期索赔和价格索赔,加强现场的签证管理,严格签证程序,赋予有关人员适当余额的签证权是控制索赔依据的一个有效手段。
工程索赔制度(二)
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住宅工程等工程。涉及到新建工程、改造工程及扩建工程等。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
三、 招标 机构及评标小组组成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的 机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校长室、办公室、财务室、总务处领导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具体实施由校长为组长,会同办公室、财务室、总务处及涉及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完成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组成招投标临时小组的各部门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总务处主要负责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考察投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 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 评标办法)。对外发布的各种招标文件,按照《工程招投标资格 审批表》(附表一)的审批程序,经学校董事会
批准后对外发布。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临时小组 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
作。
3、规划技术部负责提供经过 的完整施工图纸,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交底和图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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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聘请专业造价工程师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
评价。
五、招投标工作划分
第七条在开发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时,由总务处 编制甲供材、甲分包、甲控材清单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六、招投标规模及招投标方式
第八条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建设工程的监理及施工可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包括竞标和定向议标。
施工合同额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工程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选择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额在 万元以上时,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万元的工程可采用竞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万元以下或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定向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定向议标工程由总务处直接委托,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公开招标按工程所在地招标站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邀请招标可按照招标站的规定进行,也可参照招标站的规定,采用学校内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招标资格预审后,将资格预审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 审批表》审批程序报审;工程竞标采用邀请竞标方式。凡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所在地入区施工许可证、入区投标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证的建筑 施工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
标。招标主办部门根据以上文件对报 位进行资格,并将拟选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 审批表》报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竞标工作。参加招(竞)标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第十条进行邀请招标、竞标应该遵循原则:
1、招标主办部门对邀请招标或竞标工程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写简洁明了的招(竞)标文件,按审批程序经 批准后,发至各竞标单位。总务处主持开
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五人以上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组长由总务主任担任,评标结果由评标小组确认,按照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执行。
2、建设工程招标应严格控制定向议标,除造价在 万元以下工程经董事长批准后可实行定向议标外,其他工程定向议标必须向学校董事会提出正式申请,
按公司审批程序审批后进行。
3、投标单位的选择,按照《承包商选择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一般在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建立的具备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评价与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工程建设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中选择。
4、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单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分包施工队伍。对于在投标文件中未给与注明的,在施工开始后不能进行再分包。
5、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七、资格
第十一条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资格。资格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资格 的内容资格 应主要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发区开发的项目要有入区许可证。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在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时,对于曾经与泰丰集团合作并有上佳表现,在泰丰集团承包商评价中有较好声誉的监理、施工单位,可以简化资格预审程序。选择监理、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实际考察资格 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 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 由运营管理部 牵头,按第四条规定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 家资审合格的潜
在投标人,由评审小组在《资格 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呈报董事长批准后,由总务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由主持招标的经办人拟定,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 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及(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投标辅助资料。
第十七条职责及分工
建设工期按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批准的工期计划编制;标段的划分以最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安排为原则;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规程估算价款的%—
%计取;要求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达到合同签订的详细程度及约束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应满足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 和批准
a. 招标文件的 由总务处经办,交由学校办公室流转签批。人填写《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董事长批准并在招标
文件上签字盖章。
b. 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 备
案),招标经办部门方可 招标文件的发售和邀请投标人投标。
八、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开标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学校授权的招投标代表负责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a.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当地招标站的规定,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并办理招标备案。
b. 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评标
a、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由当地招标站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采用邀请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组成。
b、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和评标结果。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于设备等材料选择及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对于施工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评审
a.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设备质量、特殊工艺、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 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b.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
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运营管理部造价工程师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定标
a.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按《中标单位审批表》报学校相关部门、董事长审批。
b. 根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相关部门、董事长审批签字的《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招标经办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c. 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经办部门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将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及董事长。
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经办部门,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评审见《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十、招投标工作纪律
a. 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b. 运营管理部造价工程师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相关方透露。
c. 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董事会。
十二、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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