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
背景介绍及主要政策解读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省财政厅金融处副处长
张 黎
二OO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试点的背景
全国试点目的
l 逐步改变农业生产“靠天吃饭”局面
l 织就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风险保障网”
l 进一步支持“三农”
l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会议多次要求
2007年全国试点情况
财政部安排补贴资金10亿元,在四川、江苏、湖南、吉林、新疆、内蒙6省(区)试点
试点要求
l 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5种大宗农作物
l 农户、保险机构、财政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
l 保费补贴引导,市场运作为主
l 中央财政(25%)、省财政(25%)、农户和有关
各方共同负担(市县财政、龙头企业等)
l 要求主要作物连片种植、农业保险有一定基础、地方财政已提供补贴的农业大省
试点结果
除吉林省因连年严重灾害发生超赔外,另外五省(区)收大于赔,经营正常
2008年全国试点政策
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
基本原则
l 政府引导:通过保费补贴,引导多方投入
l 市场运作:市场化经营,市场手段防范化解风险
l 自主自愿:地方政府(包括财政)、农户(龙头
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保险公司等有关参与各方
l 协同推进: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结合
财政、农业、宣传、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协作
主要政策调整
l 增加补贴试点险种
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大豆、棉花,(新增)花生、油菜
养殖业:能繁母猪,(新增)奶牛
l 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种植业:由25%提高到35%
养殖业:能繁母猪50%,奶牛30%
l 扩大补贴试点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财政部自主申报
财政部综合比较评定
16个省份和新疆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
l 建立巨灾风险准备
种植业按保费收入25%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
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再保险手段化解风险
我省的准备
l 去年以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多次指示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保监局、省农委、保险公司研究
l 五单位先后赴上海、江苏、四川、吉林、湖南等省、市学习考察,开展专题研究
l 去年底,我厅向财政部申请列入今年试点
l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金山书记、王三运省长、孙志刚常务副省长再次向财政部要求
l 3月底,财政部批准我省试点申请
l 4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4月底以皖政[2008]42号文下发
l 5月12日下午,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
二、省政府实施意见主要政策解读
我省试点的意义
l 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l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l 转变政府支农方式
l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试点基本原则
l 政府引导
l 市场运作
l 自主自愿
l 协同推进
补贴试点品种
种植业
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
养殖业
能繁母猪、奶牛
其他
鼓励各地开展其他种、养品种试点
条件:
l 符合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导向
l 当地农业生产特色品种
l 结合本地财力状况
l 补贴由试点地区自行负担
保费负担
确定依据
l 财政部26号、27号两个办法规定
l 补贴品种比较效益(种植业低、养殖业高)
l 农户支付能力和投保意愿
l 我省各级财政实际
区别险种差异化负担
种植业:中央财政35%、省财政25%、市县财政20%、投保人20%
养殖业:奶牛,中央财政30%、省财政21%、市县财政9%、投保人40%;
能繁母猪,原政策不变(注:中央财政50%、省财政21%、市县财政9%、投保人20%)
其他政策
l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定
l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
l 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
l 各地开展其他种、养品种试点,补贴自行负担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总的原则
广覆盖、低保障
依据和目的
l 与建立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思路相统一
l 防范农业生产主要风险
l 具有可保性,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注:农户选择高风险田块或品种投保,低风险的不投保;或保险公司选择低风险田块或品种承保,高风险的不承保)
l 保证覆盖面,满足大数法则(面积越大、风险越小)
l 保证灾后恢复生产
l 各级财政承受能力
保险责任
种植业: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雨、洪、涝、风、雹、冻、病、虫等造成的减产、绝收
养殖业: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注:能繁母猪繁育期、奶牛产奶期)
保险金额
种植业: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注:种子、 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不含人力成本),水稻300元/亩、小麦260元/亩、玉米240元/亩、油菜260元/亩、棉花300元/亩
养殖业:投保个体生理价值(注: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一般为市场价格的70%),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不超过6000元/头
其 他:高于全省标准部分的保费补贴,中央和省财政不补贴
保险费率
确定依据:
l 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
l 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率
l 参照试点省份的保险费率
具体费率:水稻5%、小麦4%、玉米5%、油菜4%、棉花5%、能繁母猪6%、奶牛8%
保险模式的选择
遵循的原则
l 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l 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
l 农户的保险意愿
l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具体模式
种植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风险共担
养殖业:保险公司自营,风险自担。
对投保人赔付
理赔服务
保护农户利益,重约守信,严格按照合同,及时足额赔付
理赔方法
种植业:根据作物不同生长期,分段比例赔付
养殖业:投保个体死亡时赔付
赔付金额
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付责任
l 当年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收入1倍以内的,由经办保险机构承担赔付责任
l 当年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收入1倍以上的,由经办保险机构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注: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承保协议时,应当商定双方的超赔责任承担比例)
l 如全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l 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县政府已支付的超赔资金,可从以后年度保费结余中逐年返还
三、配套制度、办法解读
配套制度、办法
l 《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发)
l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发)
l 《试点单位申报审批办法》(以下农险办发)
l 《保险经办机构招标管理办法》
l 《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l 《保险理赔试行标准》
前4个已出台,后2个近期出台
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预算编制
编制原则:
l 本级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l 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l 上级财政监督下级
编制流程:
l 市、县财政应根据试点险种预计投保面(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
l 市级财政审核汇总所辖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提出下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l 省财政审核后,安排省级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
l 省农垦集团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体制由省财政负担,列省农垦部门预算,直接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预算执行
资金拨付:
l 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l 以市为核算单位,县(区)财政保费补贴上缴市;在确认市、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中央、省保费补贴资金和预算指标下到市
l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全部划转到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由市财政统一办理与保险经办机构的结算
原因:
l 以市为单位试点与核算,比较便利
l 中央和省财政为地方财政配套,非下对上配套
预算调整
l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投保数量超过预计,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市、县财政应追加预算,及时拨付,并向省财政申请
l 省财政核实后,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补贴结算
l 市财政根据保险经办机构保费匹配申请和保险工作进度,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到拨付到市级保险经办机构
l 年终,对保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补贴资金未拨足的,市级财政须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结余的,保险经办机构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在年终结算基础上,编制年度决算
l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如下年度继续纳入补贴地区,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纳入补贴地区,结余应全额返还
监督管理
l 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个人、部门不得转移、挤占、挪用
l 政府及其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l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l 省财政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l 对试点情况不好的市县,省财政将向省领导小组建议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试点资格,并通过预算扣回已拨付的保费补贴结余资金
l 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或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保险资金管理
主要目的
l 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l 建立巨灾风险防范制度
l 实行一定层次的资金统筹
种植业保险资金
管理方式:
l 专户储存
l 单独核算
l 封闭运作
l 财政监督
资金统筹:
实行市级统筹、核算和风险控制
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筹集与调剂:
l 经办机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25%提取
l 年度保费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和未决赔款准备后,结余全额转入巨灾风险准备金
l 各市巨灾风险准备金的40%,上划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种植业保险巨灾调剂资金专用账户
l 集中巨灾风险准备金支配权不变
动用条件:
l 当年种植业保险发生大面积灾害时
l 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
动用顺序:
l 综合赔付率60%以上的,可以动用当年提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l 综合赔付率100%以上的,可以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
l 赔付资金仍不足的,可向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和省财政申请使用巨灾调剂资金
巨灾调剂资金偿还:
l 3年内偿还
l 以后年度种植业保险保费结余
l 集中调剂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l 按承保协议规定筹集的保险超赔资金
养殖业保险
管理方式:
l 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l 保费盈余试点期间暂不作为利润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试点地区申报选择
申报原则
各市政府、省农垦集团自主自愿申报试点
申报时间
原定5月26日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因抗震救灾等原因,延期到6月6日
申报材料内容
l 试点范围
l 试点品种
l 市县财政补贴分担比例
l 联系机构及联系人等
评定依据
l 全省农业产业政策导向
l 申报试点材料
l 申报试点单位积极性
l 保费补贴落实情况
审批程序
l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
l 省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l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批复
保险经办机构选择
选择方式
公开招标选择2-3家,各市从中选择承办机构
投标条件
l 安徽省境内的保险机构
l 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资质
l 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政策
l 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经营经验
l 机构网络健全,能深入农村开展业务
l 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承受相应风险
保险经办机构义务
l 坚持社会效益优先
l 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
l 兼办种植、养殖业,种植业优先
l 帮助农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l 履行保险合同,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l 发生超赔,按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超赔资金
l 定期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数据和财务报告
l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
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管理
l 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退出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l 经核准退出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具备在我省申请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
l 退出后,其未结保险协议条款和应尽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完毕,同时享有相应权益
l 经办机构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较轻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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