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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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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2、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3、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超越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

4、粗暴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人员)承担。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责令辞去职务;(六)免职;(七)辞退;(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

5、九条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不再适合继续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并可以同时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任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干扰

6、、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五)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事件或者因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

7、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十三条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决定对责任人员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免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征求上一级有

8、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给予处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过错责任的机关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监察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以及处理查办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

9、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行为的,有权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建议。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不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及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

10、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经调查及认定,责任追究机关决定对被调查单位、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调查认定的事实、责任追究种类及依据、决定机关、生效时间、责任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基本事项,送达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任人员,并对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予以书面回复。第十九条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

11、日起施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1.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在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头几年,各地行政机关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或试行办法,开展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试点工作,并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典型经验,通过先行试点和典型引路,从而以点带面,带动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化发展。目前各执法部门都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2.责任制的制定比较规范,内容也比较全面。各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部门长期以来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条款,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在行政执法

12、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过错行为的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几个环节进行认真的反复的整理,对不同的违法过错行为分别制定相应的追究责任,并制定了追究程序规范,形成适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特点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如t各省的交通部门制定了某某省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省的人事部门制定了某某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等。同时,由于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人对本部门的情况比较熟悉,因此,它的内容包含比较全面,基本上具备了法律法规的要件。3.层层鉴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责任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得到确实的推行,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各行政部门从上到下层层鉴定了责任状。责任状的鉴定对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起到了不少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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