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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名词字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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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地产词典 房产基础知识 3 1.商品房 3 2.央产房 4 3.微利房 4 4.廉租房 4 5.存量房 4 6.二手房 4 7. 商务楼 5 8.平价房 5 9.标租房 5 10.安居房 5 11.集资房 5 12.房改房 6 13.商住楼 6 14.尾房 6 15.使用权房 6 16.已购公房 6 17.再上市房 6 18.水景住宅 6 19.高层住宅 6 20.多层住宅 7 21.经济适用房 7 22.期房和现房 7 23.复式商品房 8 24.单位产权房 8 25.公寓式住宅 8 26.低层住宅 8 27.商办综合楼 8 28.花园式住宅 8 29.智能化住宅 9 30.单元式住宅 9 31.小高层住宅 9 32.板楼塔楼 9 33.钢混结构住宅 9 34.TOWNHOUSE 9 35.跃层式商品房 9 36.框架结构住宅 9 37.砖混住宅 10 39.私房 10 40.复式 10 41. 住宅的套型和户型 11 42. 户室比和户型比 12 43.日照间距 12 房屋面积 12 1.基底面积 12 2.居住面积 12 3.建筑面积 12 4.产权面积 13 5.使用面积 13 6.公用建筑面积 13 7.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13 8.套内建筑面积 13 房屋数据 14 1.住宅性能等级 14 2.住宅的净高 14 3.住宅的层高 14 4.住宅的进深 14 5.住宅的开间 14 6.商品绿化率 15 7.商品房的使用率 15 8.建筑容积率 15 9.建筑密度 15 10.绿地率 15 房屋产权 15 1.确权 15 2.典权 15 3.房屋的处分权 15 4.房屋的收益权 15 5.房屋的所有权 16 6.房屋的使用权 16 7.房屋的占有权 16 8.住宅的"部分产权" 16 9.乡产权 16 10.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 16 11.城市房地产产权 17 12.房地产产权 17 13.所谓使用 17 14. 房地产抵押 18 房屋销售 18 1."五证"、"两书" 18 2.“楼花” 18 3.认购 18 4.预付款 18 5.订金 18 6.定金 19 7.违约金 19 8.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19 房屋价格 19 1.房产价格评估 19 2.均价 20 3.基价 20 4.起步价 20 5.一次性买断价 20 6.预售价 20 房屋贷款 20 1.二手房抵押贷款 21 2.房贷险 21 3.购房者自选银行 21 4.直客式住房贷款 21 如何办理“直客式”贷款 ? 22 5.按揭 23 房屋贷款 23 6.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23 7.公积金贷款 24 税费 24 1.担保费 24 2. 印花税 24 3.契税 25 4.营业税 25 5.综合地价款 25 6.土地出让金 25 7.个税 26 房屋基本结构 26 【木门种类介绍】 28 房产基础知识 1.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市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但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可分为内资内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凡是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2.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所指“中央在京单 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3.微利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修建的用于公开向社会让利出售获取微利的普通商品房。 深圳市在1989年率先提出:深圳市住宅局代表政府建设微利房,以成本价向居民出售。住宅局可获微利,以弥补建设福利房的亏损。它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房。深圳市每年约供应福利房2000余套,微利房7000余套。1997年微利房价格为2500-3500元/平方米,福利房价格约为1000元/平方米。福利房即相当于我们后来说的经济适用房。 4.廉租房:是在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廉租房”这一概念,类似于香港的“廉租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 5.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6.二手房:“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它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均可之为二手房。 二手房的种类:二手房主要包括私房和己购的政策性住房2种房屋类型。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职工个人购买的政策优惠的安居工作住房、解困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个人集资、政府和单位补贴的集资建设住房和合作建设住房。 7. 商务楼:根据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商务楼指用于商业服务用的七层以下的办公楼、写字楼的通称。八层以上可称大楼。商住楼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办综合楼与商住综合楼均分别被上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例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四十二种建设项目名称之一。 8.平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9.标租房:“标租房”,又称“标准租私房”,北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督察办于良处长介绍,这是“文化大革命”前个人出租的私房,“文革”初期由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时带户发还产权,并且执行北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房屋。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有的订有私房租赁契约,有的并没有订立契约,但是在此长期居住。 10.安居房: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国家安居工程是国家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 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 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国家安居工程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3年多来,全国共竣工国家安居住房面积5576.32万平方米,为70多万户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据国家权威部门透露,今年继续建设国家安居工程,但要淡化国家安居工程这个概念。明年国家安居工程将并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之中。 11.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12.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一般在它第一页,上头有产权证编号,比方京房权证多少号,这个所有房产都是这么一个格式,但是在它下面,区别它的产权类别,一般会盖一个长条的章,标准叫出售的标志叫房改房。只有成本件的房改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的,而优惠件标准件属于单位给予补贴的住房,这种住房只能再向国家补一部分钱之后才能上市。 13.商住楼:根据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商务楼指用于商业服务用的七层以下的办公楼、写字楼的通称。八层以上可称大楼。商住楼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办综合楼与商住综合楼均分别被上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例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四十二种建设项目名称之一。 14.尾房:尾房又称扫尾房。它是房地产业进入散户零售时代的产物,是空置房中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当商品住宅的销售量达到80%以后,一般就进入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同,此时所销售的房产,一般称为尾房。开发商经过正常的销售后剩下了少量没有竞争力的房子,这些房子或朝向不好、采光不足,或是楼层不佳、位处两级,其中一层大多不带小花园且遮挡较严重。 15.使用权房:公房和私房。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目前已经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归使用权人的所有。 16.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又称售后公房,就是购买的公有住房 17.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18.水景住宅:是指依水而建的房屋。 19.高层住宅:一般指总高12层以上的住宅。它是作为解决城市用地紧张的一种高密度居住手段,在反映城市建设经济原则的同时,也满足了居民在城市中心区“职住相近”的居住便利性和城市生活丰富性的需求。但是这种市中心的高层住宅往往也存在着(与其他区域相比)居住生活费用高和住宅性能价格比低等问题。高层住宅的主要优点是,土地利用效率高,有较大的室外公共空间和设施,眺望性好,建在城区且具有良好的生活便利性等。一般来说有公摊面积较多且造价高、外观缺乏宜人的尺度感等不足之处。 20.多层住宅:指4至6层高的住宅,借助公共楼梯解决垂直交通,是一种最具代表性的城市集合住宅。用地较低层住宅节省,性能价格比高,公共空间与氛围较好,公摊面积少。物业费较低,是广泛建造的一种住宅类型。一般来说,这种住宅,存在共用部分不足、外观单调、需要爬楼梯而舒适性较差的缺点。 21.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22.期房和现房:商品房买卖中的期房和现房有特定的含义。 一般来说,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订预售合同。期房在港澳地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而在北京市通常对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子。 所谓现房是指已经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入住的房屋。在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后,可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办理初始登记。购房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23.复式商品房:是由香港建筑师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房屋,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24.单位产权房:单位产权房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也称系统产权产、系统房。 25.公寓式住宅:是相当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的。公寓式住宅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大楼,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独使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还有一部分附设于旅馆酒店之内,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26.低层住宅:指1至3层高的住宅,主要指(一户)独立式住宅、(二户)联立式住宅和(多户)联排式(Townhouse)住宅。与多层和高层住宅相比,低层住宅最具与自然的亲和性,适合儿童或老人的生活环境,住户间干扰少,有宜人的居住氛围。虽然其为居民所喜爱,但受到土地价格与利用效率、市政及配套设施、规模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在供应总量上有限。 27.商办综合楼:根据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商务楼指用于商业服务用的七层以下的办公楼、写字楼的通称。八层以上可称大楼。商住楼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办综合楼与商住综合楼均分别被上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例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四十二种建设项目名称之一。 28.花园式住宅: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即花园别墅。一般都是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住宅水、电、暖供给一应俱全,户外道路、通讯、购物、绿化也都有较高的标准,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29.智能化住宅:根据建设部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要求,智能化住宅要达到安全防范、信息管理、信息网络,也即智能化住宅是将各种家庭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与建筑技术与艺术有机结合的产物,从而实现住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家庭遥控管理或与外界进行联系的住宅。智能小区由众多智能楼宇组成,其旨在通过高度集成的通讯和计算机网络,把社区的保安、物业、服务及公共设施连接起来,实现智能化和最优化管理,使小区内居民可以24小时与社区医院、学校、超市、娱乐场所等处联络。 30.单元式住宅:是指在多层、高层楼房中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通常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一般多层住宅每个楼梯可以安排24到28户。所以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又称为一个居住单元。 31.小高层住宅:一般而言,主要是指9至11层高的集合住宅。从尺度上说具有多层住宅同样的氛围,而又是较低的高层住宅,故称为小高层。这种住宅是在考虑建筑防火规范和城市土地使用效率与经济的同时,由于设置了电梯,舒适性较好,兼顾了多层与高层住宅的特征。有单元式、外廊式和点(塔)式等多种类型。这种住宅在欧洲传统街区中采用较多。 32.板楼塔楼:可以从楼房的平面图上理解塔楼和板楼。塔楼的平面图特点是:若干户,一般多于四五户共同围绕或者环绕一组公共竖向交通形成的楼房平面,平面的长度和宽度大致相同,这种楼房的高度从12层以上到35层,超过35层是超高层,塔楼一般是一梯四户到一梯12户。板楼的平面图上,长度明显大于宽度,板楼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长走廊式的,各住户靠长走廊连在一起;第二种是单元式拼接,若干个单元连在一起就拼成一个板楼。 33.钢混结构住宅:这类住宅的结构材料是钢筋混凝土,即钢筋、水泥、粗细骨料(碎石)、水等的混合体。这种结构的住宅具有抗震性能好、整体性强、抗腐蚀能力强、经久耐用等优点,并且房间的开间、进深相对较大,空间分割较自由。目前,多,高层住宅多采用这种结构,但这种结构工艺比较复杂,建筑造价也较高。 34.TOWNHOUSE:也叫联排别墅,正确的译法应该为城区住宅,系从欧洲舶来的,其原始意义上指在城区的沿街联排而建的市民城区房屋。 35.跃层式商品房:是指由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并采用户内独用的小楼梯连接的房屋。 36.框架结构住宅:是指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蛭石、陶烂等轻质板材隔墙分户装配成而的住宅。适合大规模工业化施工,效率较高,工程质量较好。框架结构由梁柱构成,构件截面较小,因此框架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都较低,它的受力特点类似于竖向悬臂剪切梁,楼层越高,水平位移越慢,高层框架在纵横两个方向都承受很大的水平力,这时,现浇楼面也作为梁共同工作的,装配整体式楼面的作用则不考虑,框架结构的墙体是填充墙,起围护和分隔作用,框架结构的特点是能为建筑提供灵活的使用空间,但抗震性能差。 37.砖混住宅:砖混结构一般指把砖砌体用作内外承重墙或隔墙,楼盖、屋盖、梁、柱(也可是砖柱)是钢筋混凝土作用在墙柱上的荷载,主要是由梁板传来的屋盖、楼盖上的活、恒荷载,它通过墙柱基础传到地基。作用在纵墙上的水平荷载(如风荷)一部分直接由纵墙传给横墙,另一部分则通过屋盖和楼盖传给横墙,再由横墙传至基础,最后传给地基,承重墙的厚度及长度是根据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通过计算来确定的。在砖混结构中的梁有门窗过梁、圈梁、雨蓬梁、阳台梁、楼梯梁等,这些梁的长度、配筋和截面尺寸,除圈梁是按构造配筋外,其它都是通过计算设计的,圈梁主要作用是提高房屋空间刚度、增加建筑物的整体性,提高砖石砌体的抗剪、抗拉强度,因此圈梁不是承重梁,当圈梁用作过梁时,只在过梁部位按设计配筋,其它部位仍是按构造配筋,有许多把圈梁当作承重梁对待,随意将圈梁下墙体敲掉,则留下了不安全的隐患。 砖混结构是指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砖混结构住宅中的“砖”指的是一尺寸的建筑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异型粘土砖,如空心砖等。“混”指的是由钢筋、水泥、沙石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钢筋混凝土配件,包括楼板、过梁、楼梯、阳台、挑檐。这些配件与砖帮的承重墙相结合,可以称为砖混结构住宅。由于抗震的要求,砖混结构住宅一般在五至六层以下。 38.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39.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将会随着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 40.复式: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的设计构思启发,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李氏设计为3.3米,而一般跃层式为5.6米),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用,户内设多处墙式壁柜和楼梯,中间楼板也即上层地板。一层的厨房高2米,上层贮藏让高1.2米,上层直接作为卧室床面,人可坐起但无法直立。    复式住宅的经济性体现在:   1、平面利用系数高,通过夹层复合,可使住宅的使用面积提高50%--70%。   2、户内的隔层为木结构,将隔断、家具、装饰融为一体,即是墙又是楼板、床、柜,降低了综合造价。   3、上部夹层采用推拉窗及墙身多面窗户,通风采光良好,与一般层高和面积相同的住宅相比,土地利用率可提高40%。因此复式住宅同时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的特点。    复式住宅在设计施工和使用上有一些不足:   1、复式住宅的面宽大,进深小,如采用内廓式平面组合必然导致一部分户型朝向不佳,自然采光较差。   2、层高过低,如厨房只有2米高度,长期使用易产生局促弊气的不适感,贮藏间较大,但层高只有1.2米,很难充分利用。 3、由于室内的隔断楼板均采用轻薄的木隔断,木材成本较高,且隔音、防火功能差,房间的私密性、安全性较差。尽管复式住宅有些缺点,但近年来建筑师通过不断改进、完善,不断探索,结合我国的国情,设计更加合理的结构。可以预见,这种精巧的复式住宅,由于经济效益十分明显,价格相对偏低,必然成为住宅市场上的热销产品。 41. 住宅的套型和户型:"套"是指一个家庭独立使用的居住空间范围。通俗的讲,就是指每家所用的住宅单元的面积大小。住宅的"套型"也就是满足不同户型家庭生活的居住空间类型。    对于住宅套型的大小,一般都是用面积指标来规定。根据1987年7月颁布的《城镇住宅设计规范》,住宅的面积标准分为:小套(每套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中套(每套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大套(每套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规定了不同住宅套型设计标准。但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育,除了安居房、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外,其它住房的住宅套型标准正趋市场化。  在新的住宅设计规范未实行之前,住宅户型面积指标是以"室"来划分的,"室"一般是居住建筑中的居室和起居室。通常来说,住宅中不少于12平方米的房间称为一个"一室",6-12平方米房间称为半"室",小于6 平方米,一般不算"间"数或"室"数,因而,住宅户型又可分一室户、一室半户、二室户、二室半户、三室户、多室户等。 42. 户室比和户型比:户室比又叫户型比,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如一栋住宅楼中,小套(或一室户)占25%,中套(二室户)占47%,大套(三室或四室户)占28%。 43.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日照量而保持的一定间隔距离。 房屋面积: 1.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居住面积:是指住宅中供日常生活起居用的卧室、起居室等的净面积的总和。当分户门内的厅和过道的面积超过 6平方米时,可按其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在居住面积内。 3.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屋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4.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壁橱、阳台和室内走道、室内楼梯等等。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6.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7.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8.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   (1)套内使用面积:A,卧室、起居室、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不包含在结构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之间的分割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A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B,挑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C,凹阳台按其交战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D,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交战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数据: 1.住宅性能等级:指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经对住宅进行综合评价,表明该住宅性能达到的高低程度。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住宅性能根据住宅的安全性能、适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划分等级,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低至高依次划分为“ 1A(A)”、“2A(AA)”、“3A( AAA )”三个等级。3A( AAA )为最高级,由国家建设部指定的机构认定。1A(A)、2A(AA)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认定。 2.住宅的净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3.住宅的层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层面之间的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 4.住宅的进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5.住宅的开间:是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0米—3.9米,砖混结构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开间5米以上,进深7米以上的大开间住宅可为住户提供一个40-5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居住空间,与同样建筑面积的小开间住宅相比,承重墙减少一半,使用面积增加2%,便于灵活隔断、装修改造。 6.商品绿化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7.商品房的使用率:是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 8.建筑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其中,总建筑面积是地上所有建筑面积之和。这个比值越小,意味着小区容纳的建筑总量越小,居住生活质量就会超高。 9.建筑密度:是指建筑覆盖率,即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10.绿地率: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房屋产权: 1.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项权利。 2.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3.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4.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5.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6.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7.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来行使。 8.住宅的"部分产权":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对“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经济适用房亦属于全部产权。 “部分产权”:是指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 9.乡产权:乡产权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其中的宅基地上,居民修建房屋居住,这种房屋也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如果要在这样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出售,就必须先将土地征为国有,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再出售给购房人士,然后国家以房产所有权证书的形式确认购房人士对该房屋的产权。这期间,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 10.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关于“大产权”和“小产权”的问题,还有人说,房地产开发商取得的是“大产权”,买房人取得的是“小产权”。那么,究竟什么是“大产权”,什么是“小产权”呢?其实,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行使占有、实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从概念上讲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一般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这种分法主要是从数量上来界定的,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没有质的区别。 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不同,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购房者买了房子后能否顺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关键在于开发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开发商的“大产权”。   开发商在取得“大产权证”后,才能办理买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届时,开发商与买房人一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外销房)或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内销房),缴纳相应的契税、手续费等,取得卖契后,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时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房产卖契、房屋销售契约、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现在,开发商销售现房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而判定是否现房的依据就是要看开发商是否拥有所售房屋的“大产权证”,这一点是购买现房的朋友们尤其要注意的。 11.城市房地产产权: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产产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绝对性是指只有产权人才具有对房地产的充分、完整的控制、支配权,以及从而享有的利益,排地性,是指产权人排除他人占有、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直接的物权,也包括由此派生的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12.房地产产权:是指房地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谓占有,是合法取得和拥有的意思。它是指事实上对房地产的控制和支配。占有是房地产产权的基本内容,占有房地产的可以是所有者本身,也可以是非所有者通过合法手续对房地产的占有。 13.所谓使用:是指房地产的占有者按照房屋的性能及使用价值对房屋合理地加以利用。房地产的权属所有人可以自己行使使用权,如自住、自用等;也可以依一定的条件把房地产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出租、出借、抵押等。 房地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占有权,使用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使用权又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即有使用权不一定就有所有权,但却一定有占有权。所谓收益,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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