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香港恒基商业地产
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
2012年9月2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2.1 合同专用条款
2.2 合同通用条款
2.3 合同附件
第三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四部分 项目描述及招标图纸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
第六部分 其他文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方(全称): 香港恒基海城投资公司(简称:业主)
承包方(全称): (简称:总承包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根据招标投标,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恒基 商业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 香港市铜锣湾花街巷花溪大道与忻湖路东北角
序号
单体编号
地下面积
(万平方米)
地上面积
(万平方米)
总计
(万平方米)
备 注
一期
8121
1
购物中心
2
购物中心
3
商铺
4
物业用房
5
合计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业主或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台州恒基集团股份投资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
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
7.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8. 招标文件;
9. 工程量清单;
10.投标书及其附件;
11.合同图纸。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
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总承包商的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施工的工程等。总承包商需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有义务将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在上述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中全面落实。总承包商应履行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促使和监督各分包单位执行各项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对分包单位未执行各项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工程范围的详细内容以《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规定为准。
第四条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990 日历天;
开工日期: 暂定 2012 年 10 月 6 日;
整体竣工日期:暂定 2015 年 4 月 6 日。
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8.1 条。
第五条 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代表
业主代表:刘德华
总承包商代表:
第六条 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合格。
质量奖项要求:确保获得省 ,并力争获得国家 。
第七条 合同总价(暂定)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金额为暂定。
金额(大写):
(小写):¥: 元。
其中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为(大写): ;
(小写):¥ 元。
双方并一步确认:上述暂定的合同总价已包含了《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所列的各项其他项目费,其中:除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合同由业主向总承包商结算和支付外,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不构成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支付义务,业主无需向总承包商支付暂估价及暂列金额。
第八条 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总包管理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业主向总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条 总承包商特此同意业主可以直接与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就指定分包工程、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并认可该结算结果及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以书面通知方式确认的每笔应得款项金额向业主提交其认可的合法完税建安发票,业主在收到该等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后向总承包商付款。如总承包商未能及时提供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则业主的付款将顺延至其收到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延迟付款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总承包商承担。
第十二条 总承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合同工期为绝对工期,是总承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业主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业主、总承包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11 年【2】月【15】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香港市铜锣湾
业 主: (公章) 总承包商: (公章)
住 所:香港市铜锣湾花街巷 住所:
龙山新村123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
第二部分
合 同 条 款
第一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1 条 定义和解释
1.5 联系方式
业主的联系方式为: 总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住 所:香港市铜锣湾花街巷 住所:
龙山新村123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叶浩文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业主和总承包商确认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倘若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第4 条 图纸
4.1 合同图纸
业主将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8 套晒印蓝图;总承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业主,并向业主提供1 套完整的竣工图(包括业主分包工程)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总承包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工程的竣工图编制。不论是业主免费提供的还是总承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总承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业主同意,总承包商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业主。
4.2 由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 总承包商负责及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对机电综合管线进行平立剖面二次设计,对机电管线的平面位置、标高结合与结构柱、梁、板、墙等的空间关系进行全面细致考虑,并将机电综合管线图报监理和业主审核批准。因总承包商二次设计工作不及时或图纸质量问题引起的钻孔、凿洞、拆改、修复等工作或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
4.6 图纸中的问题
总承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 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业主提供的水源接口管径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总承包商合理组织施工需要,如果业主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总承包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15 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无论业主实际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总承包商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9 条 业主代表
9.1 业主代表
本工程业主代表为:
姓名:刘德华 职务:项目公司总经理。
职权: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业主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业主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业主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
第11 条 工程监理
11.1 委托监理
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监理工程师姓名:王
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
第12 条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2.2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向各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贰万元,安全管理押金的上限约定为:贰万元,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分包合同额的0.5%。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本工程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7 日内,分包商没有拖欠水电费及出现安全问题,总包商应退还各分包商的上述押金。如果总承包商不履行本义务,业主有权利在竣工结算时从结算金额中一次性扣除。
总承包商向分包商违规收取费用,应双倍向分包商返还,业主可应分包商要求在竣工结算时扣除。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定期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详见通用条款38.5 和合同附件。总承包商按通用条款12.2.10 安排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堆放地点应设在红线范围内)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与废料。特别指出,总承包商必须安排分包商、商家(特别是室外步行街/大商业商家)垃圾、废料、包装箱/袋堆放地点并负责清运分包商、商家(特别是室外步行街/大商业商家)将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废料、包装箱/袋等。总承包商如发生垃圾清运不及时业主将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并将发生费用在当期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扣除。
第13 条 总承包商工作
13.3 组织机构和人员
违约金金额约定如下:项目经理伍拾万元;项目总工、现场经理、机电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每人叁拾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拾万元。
13.9 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
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 5 个日历天内完成审阅并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提供的需其签署、加签的合同文件时(合同条款同总承包招标文件内容无实质性改变) 7 个日历天内完成签署工作,逾期未签,总承包商应承担每日 壹拾万 元的违约金。
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给总承包商签署、加签的合同、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总承包商应签收并执行,如果拒绝签收执行,每发生一次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视为总承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第14 条 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4.1 总承包商代表
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先生。
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
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3 天及3 天以上时应书面通知业主,否则每次总承包商应承担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类违约超过两次,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
第15 条 设计人
15.1 设计人
设计人是: 香港地标建筑设计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松
设计人在现场的代表为:____ ________先生。
第18 条 合同工期和竣工日期
18.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990 日历天;
开工日期: 暂定 2012 年 10 月 6 日;
整体竣工日期:暂定 2015 年 4 月 6 日。
拟控制节点详见下表:
备注
1、2012 年春节为1 月22 日(除夕),施工单位可根据情况安排假期。
2、前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 个月内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具体以业主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
的日期为准。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
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室外步行街及底商,此表没有明确节点,业主有权根据营销推广节奏提出紧凑可行的封顶日期,由此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前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具体以业主下发的工程
开工令通知的日期为准。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
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21 条 总承包商误期责任
21.1 误期违约金
如果 ±0.00 顶板、±0.00 至裙房结构封顶(如有)、主体结构每完成6 层
(含第6 层)、主体结构封顶、 外墙装修完成、机电安装工程完成、内装修完
成、工程整体竣工的工期节点不能按期完成,总承包商每延期一天向业主支付工
期违约金10 万人民币,如分部未按时限完成,而总体竣工按时完成,则返还扣
款。
误期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百分之十),但发生《合
同通用条款》22.1 款的情况时,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2.1 款约定的方法执行。
第25 条 长时间暂停
25.1 长时间暂停
若本合同所述工程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 个月后开工,且延误开工非总承包
商原因,则针对该未建项目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报价时定价的基本原则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业主组织重新招标,总承包商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的权利。
第38 条 支付
38.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无预付款。
38.2 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8.3 对本项支付时间和比例进行约定。
1. 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
工程款可按独立地下室分支付)
1) 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
2) 地上四层(含四层顶板)全部施工完成(不足四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业主支付至上述工程结算价款的80%。
3) 塔楼结构全部封顶,业主支付至上述工程结算价款的100%。
2. 地下工程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工程款可按独立地下室分别支付)
1) 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含±0.00顶板),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 砌筑、抹灰工程全部完成(除不具备条件的)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5%。
3) 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3. 裙房(酒店、写字楼、公寓、大商业等)工程款支付
1) 本区段地上部分完成至二层顶板(不足二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商业地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 本区段地上部分裙房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3) 本区段裙房所有地上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3%。
4) 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5) 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
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4. 塔楼(酒店、写字楼、公寓、住宅)工程款支付
1) 本区段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顶板(含顶板;不足六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
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
承包商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 本区段地上所有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
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
63%。
3) 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
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4) 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
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设备差价进度款的支付
经业主与总承包商确认的变更、现场签证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节点及比例参照专用条款38.2款执行, 但在竣工结算阶段以前,业主支付的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且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照业主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38.5 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38.5 款约定的支付。
38.5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款的支付(分业态)
1. 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四方验收”,完成向业主或其指定的单位移交,并经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2. 总承包商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且符合业主、政府质检部门和市档案馆确定的验收及归档标准,并配合业主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3. 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齐全完整的结算书并经业主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8%。
4. 业主完成审核,双方确认后 6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竣工结算总价的 95%。如果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结算书误差超出5%,审计费由总承包商承担。
注: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扣
留。
38.7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通用条款》38.9 款的约定支付。保修责任按国家
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执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总承包商正确履行保修责任
的义务。
38.7 支付节点释义
1. “地下室主体结构完成至±0.00(含顶板)”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 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至该楼层顶板。
2) 地下室出入口车道同步完成。
2. “主体结构完成至某层顶板”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 地下室防潮、防水、保温、保护层等工程已施工完。
2) 回填土工程已施工完。
3) 地下室地面砼垫层已施工完。
4) 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毕至该楼层顶板。
5) 砼阳台栏板至少已施工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如果有)。
6)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
3. “主体结构封顶”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 屋面以上设备房结构施工完,含水箱间、电梯房施工完。
2) 水电预埋随结构同时施工完毕。
3) 阳台栏板全部施工完毕(如果有)。
4)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2/3。
4. “全部砌筑、抹灰工程完成” 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全部施工完毕。
2) 外墙保温工程已施工完毕。
3) 外墙抹灰或贴瓷砖打底已施工完毕;室内墙面、地面抹灰已施工完。
4) 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且已通过闭水试验。
5) 塑钢、铝合金门窗的附框工程已施工完毕。
6) 防盗门、防火门工程已施工完毕。
7) 设备管道穿墙、穿楼板孔洞的封堵。
5. “外装工程完成(脚手架拆除完毕)”: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 塑钢、铝合金门窗、幕墙、瓷砖铺贴、涂料等工程已施工完毕。
2) 屋面工程已施工完毕。
3) 外脚手架及塔吊已拆除并已离场。
6. 机电安装工程完成: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 给排水(包括上下水、中水、饮用水、消防水)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卫生洁具除外。
2) 采暖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的散热器安装除外。
3) 电气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埋管戴丝和接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4) 弱电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埋管戴丝和接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5) 燃气、消防、通风空调、电梯等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所有预留孔洞。
7. 具体完成节点内容以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第39 条 竣工结算
39.2 工程竣工结算
本项目采用分业态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41 条 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41.1 变更的计价
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单项变更(所谓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份洽商变更中提
及的工程量清单单个子目,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的单个楼座的变更指令。特
别要求应将单项变更严格区分于单张洽商变更单,如果同一张变更单中同时出现
多个不同事件的变更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张变更单中的多个变更指示不
得合并理解为本款所定义的单项变更)的变化金额在免赔金额内(该单项变更的
计价涉及清单中多个子目时,各子目之间不可以合并进行增减计算,各单项变更
之间的变化金额不得累计计算,无论这些单项变更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更,或
属于同时出现的变更,或属于出现在同一张单中的变更)时,则只由总承包商实
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
上述变更免赔金额为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人民币 贰仟元整,超过部
分按实计算。
41.3 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
可调材料价格的材料范围为:水泥、商品砼、钢材(型钢支架和钢套管不在可调单价材料的范围内,在报价时综合考虑)、钢筋(如信息价无此价格参考钢
材价格)、镀锌钢管材料。从投标报价中标至工程整体竣工期间,其他建设工
程要素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信息价波动幅度在±3 %以内的,不调整结算价;波
动幅度超过±3 %的部分按照《合同通用条款》调整。
如果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停办,基准月主材市场信息价依据按优先顺序依次为:“香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香港工程造价信息》”公布该主材的信息价格。
41.5 措施项目费的影响
在相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与原招标时建筑面
积相比较,变化幅度在±5 %以内的措施费不调整;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
部分予以调整。
第43 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
43.1 工程的照管
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或延误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
总承包商违约,每延误一天,总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如导致
业主对购房人和业主的合作伙伴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应全部赔偿。
第46 条 保函
46.1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
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之日。自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业主根据总承包商已完成工程量核定的工程款与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均自动转为担保总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担保期间截至该等差额款项按合
同约定支付完毕之日止。担保期间内,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
定的,业主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足部分,
业主仍有权向总承包商追偿。
第50 条 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
50.3 竣工资料
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 4 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第51 条 质量保修
51.4 总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总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责令总承包商改
正,并有权要求总承包商承担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由总承包
商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总承包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不
足部分,业主仍有权向总承包商追偿。
第55 条 总承包商违约责任
55.4 总承包商退场约定
1. 总承包商出于自身考虑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在业主批准后的3 天内完全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
2. 无论是否属于总承包商的直接责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的解除合同通知后7 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
1) 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被鉴定为危房或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 天的;
2) 工程总工期比业主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 15 天的;
3) 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 3 次的;
4) 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 7 天的,
3. 前款 1.、2.中,总承包商均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
工程资料,否则需向业主支付2000 万元的特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承包商退场前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总承包商在此承诺:放弃对工程的质押权而无条件退场,业主在总承包商退场后3 天内出具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方案的承诺书。总承包商及其所发包的劳务队、供应商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而主动罢工、干扰施工或扣押、围攻、殴打业主人员,否则每发生一次需向业主支付200 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56 条 争议
56.1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一 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以下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该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63 条 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
63.2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 份,双方各执1 份;副本12 份,双方各执6 份。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 21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 26
第三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 28
第四条 图纸 ........................................................... 28
第五条 文件版权 ....................................................... 30
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 30
第七条 业主工作 ....................................................... 30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 31
第九条 业主代表 ....................................................... 32
第十条 工程监理 ....................................................... 33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 .................................................... 33
第十二条 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 35
第十三条 总承包商工作 .................................................. 45
第十四条 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 49
第十五条 设计人 ........................................................ 49
第十六条 进场开工 ...................................................... 50
第十七条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 50
第十八条 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 ........................................ 51
第十九条 进度计划 ...................................................... 52
第二十条 业主原因的延误 ................................................ 52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商误期责任 ............................................ 53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商误期赔偿 ............................................ 54
第二十三条 提前竣工 .................................................... 54
第二十四条 工程暂停 .................................................... 55
第二十五条 长时间暂停 .................................................. 55
第二十六条 复工 ........................................................ 55
第二十七条 延长工期 .................................................... 56
第二十八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 57
第二十九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 58
第三十条 样品 .......................................................... 59
第三十一条 工艺检验 .................................................... 60
第三十二条 试车 ........................................................ 62
第三十三条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 63
第三十四条 材料代换 .................................................... 65
第三十五条 进口材料和设备 .............................................. 67
第三十六条 计量及计价 .................................................. 68
第三十七条 合同总价 .................................................... 70
第三十八条 支付 ........................................................ 72
第三十九条 竣工结算 .................................................... 76
第四十条 变更 .......................................................... 77
第四十一条 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 78
第四十二条 索赔 ........................................................ 83
第四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 .............................................. 85
第四十四条 不可抗力 .................................................... 87
第四十五条 保险 ........................................................ 89
第四十六条 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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