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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害防御权相关立法缺憾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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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 3 卷第4 期2023年7 月湖北工程学院学报JOURNALOFHUBEI ENGINEERINGUNIVERSITYVOL.43NO.4JUL.2023野生动物致害防御权相关立法缺憾与完善刘文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 0 0 0 8 8)摘要: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议题作出立法回应,赋予政府管理调控等“一般防御权”,赋予相关人员“个别防衡权”,并对致害补偿问题初步作出原则规定,但与此同时也尚存立法缺憾,表现为对“事先防御”“防御挑拨”等权利误用滥用问题缺乏立法规制,没能表达对重大财产损失议题以及对于面临野生动物致害威胁和受损失者心理与行为机制的充分关切,补偿主

2、体存在一定模糊性,补偿标准笼统,经费来源单调,未直接明确政府相关行为的性质和诉讼等问题,从而可能影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效和相关群众认可支持度,甚至导致“人与动物矛盾”激化等问题,因而存在进一步立法完善空间。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人与动物矛盾;动物致害;防御;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6一、修法背景与问题引出经过多年草案酝酿与高层审议,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 0 2 3 年5 月起正式实施,其突出亮点是深化贯彻落实绿色发展观,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如要求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加强生态栖息地保护,对禁猎工具和方法作出进一步规定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从而进一步填补立法空白,具有重大开创意义。

3、但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尚存立法缺撼,未能对一些理论与实践层面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予以全面回应,如野生动物致害防御领域相关规定稍显笼统。近些年来,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深人推进同时,野猪等野生动物伤人、致人重伤甚至死亡、造成农作物等财产严重损毁问题在社会上持续发酵,“取消野猪免死金牌”呼声日渐高涨。以此为背景,虽然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收稿日期:2 0 2 3-0 5-2 2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专项课题“北京科技园建设与

4、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简介:刘文斌(1 98 5),男,山西朔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 0 95-4 8 2 4(2 0 2 3)0 4-0 0 97-0 6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新增针对野生动物袭人的“个别防御权(紧急防御权)”“依法免责权”等相关原则性规定并要求政府对野生动物致害后果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然而问题在于,以野生动物致害“个别防御权”相关立法情况为例,从草案审议到正式文本中的“紧急”“措施”“损害”等概念如何界定与精准操作,“度”在哪里?再如前述权利所保护的群众合法利益除了“人身安危”,未来能被适用到某些灭失不可恢复、价值特

5、别重大且不宜折价计算的部分特定财产“安危”吗?又如在“一般防御权”议题上,所谓补偿责任承担主体方面“当地政府”之“当地”又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呕待有效回应的棘手理论与实践问题,事关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成效。二、本次修法首创野生动物致害防御权我国有关野生动物管理、致害等问题的有效规范主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一一97刘文斌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以约,【1 保护区不可能完全与外界“隔离”,加之动及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等体系组成,其物本身繁殖和迁徙等不确定问题,难免有“漏网之中以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规范

6、,首鱼”可能对人类生活生产区域造成干扰乃至发生创野生动物致害防御权,进而新设两类防御权能致害事件,因此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模式。人民群众尤其如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区等接(一)野生动物致害一般防御权壤区域或基于其他合理事由相关人员的“个别防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继续明确野生御”权利,从而让两类权能形成实然互补。动物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明确人民政府的第一管三、关于野生动物致害防御理人角色,即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野生动物负权的立法缺憾有“种群调控”“隔离防护”及其相关致害补偿责任,进而“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从时间点层面看,属于“事前保护”从防御性质与方法

7、看,属于“一般防御”“常规防御”,是防止野生动物致害的主要法定应对方式。(二)野生动物致害个别防御权明确受野生动物威胁人身安全的相关人员,紧急情况可采取“措施”抵御侵害进而导致野生动物受损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属于“事中保护”“个别防御”。值得注意的是,正式条文删去了原草案建议中的“适当”一词,可能为打消群众防御顾虑进而方便其行使相关权利,但从理论上但从理论上依然无法消弹“合理”“必要”等限度问题的争议与讨论。关于“动物导致的损害”,通常理解是动物主动袭击人类而发生的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民法典即采用前述理解方式,但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动物致害”防御措施所涉及的对象却采用“两分

8、法”而存在明显差异,即“一般防御”领域实现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双覆盖”。毕竞,种群控制尤其隔离防护措施做到位,使野生动物不与人类接触,自然就在客观上起到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双覆盖”“双保护”效果。然而,在“个别防御权”(紧急防御权)部分,却仅采取了最狭义的理解方式,即指向对“人身”构成的威胁,也就意味着如果野生动物仅对财产安全构成危险而不对“人身安全”构成危险的,不适用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相关公民的“个别防御权”以及造成野生动物损害时的“依法免责权”。(三)两种权能的关系应然层面看,假设野生动物全部实现了“种群调控”与严密的“隔离防护”,如果不是人类主动侵扰或误人动物栖息地,

9、则不可能受到伤害,但从实然层面看,前述假设明显不能成立,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比如技术、资金、人力等“管理难”因素制一9 8 一(一)个别防御权相关问题立法缺憾1.对权利误用滥用等问题缺乏明确界定。既然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参考借鉴刑法基本原理领域关于“紧急避险”部分规定,赋予人们针对野生动物致害时的紧急防御权利,那么是否也应同步意识到相关权利可能被错位使用如“防御挑拨”“防御过当”“事先防御”等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并进行立法回应?然而,本次修法对此未予进一步细化明确。(1)未明确“防御挑拨”问题。按照刑法基本理论关于紧急避险的制度框架对避险“挑拨”的一般规定和“一般理性人”原则,行为人故意“自招

10、危险”又试图进行所谓“避险”的,不成立紧急避险,应当责任自负。2 虽然本次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明确类似议题,比如将“防御挑拨”纳入规制范畴,但现实中因个人故意挑拨野生动物、故意潜入其栖息或其他特定安置区域进而引发矛盾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案例时有发生。从基本法理层面看,即使相关案例涉事人员有能力反击野生动物,甚至严重时将动物打伤打死,他们反而应当对所谓“防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此时他们并不符合紧急避险(防御)的法定构成要件,但却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甚至相关区域秩序造成侵扰、损害,故而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侵权甚至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寻畔滋事等刑事法律责任。即使在国外也存在类似法理评判,

11、据法律与生活消息:“美国俄勒冈州一名男子因为无聊而在黄石国家公园主动挑一头身形巨大野牛,导致后者与其长时间对峙甚至发起攻击进而造成交通瘫痪,该男子也因骚扰野生动物而被判人狱1 3 0 天,并被将来禁止进人黄石公园、冰川公园(大提顿国家公园)”。【3 】因此,为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增强与野生动物毗邻区域人员等社会公众安全意识、促使有野生动物致害防御权相关立法缺撼与完善关人员提前打消“防御挑拨”念头,贯彻权利不得“防御(避险)不适时”表现形态之一,具体是指由滥用原则,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建议野生动物保于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误以为将会发生紧急情护法日后再次修订时增加“防御挑拨”人员责任况而实施所谓“

12、避险(防御)”行为,属于刑法上可自负原则,政府对由此产生的伤亡不负法律责任。以从轻减轻处理甚至免除处罚的情形。与之相关事实上,在此方面地方法规已有先例。2 0 2 1 年2的问题是,人在遭遇野生动物或者处于野生动物月印发的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尤其是豺狼虎豹熊等高度危险动物频繁出没的地害补偿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规饲喂、挑拨带或时段时,未知危险带给人心理的恐慌和敏感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政府度往往都是巨大的,更容易导致事先或假想防御不承担补偿责任。4 以及前述“防御过当”等问题。从生理心理尤其是(2)未明确“防御过当”问题。根据刑法基本潜意识层面看,在长期自然演

13、化中,面对凶猛野兽原理关于紧急避险理论的一般通说,避险过当应时的人类,更容易作为被攻击甚至被猎捕对象,只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又可有在拥有武器且以部落或其他群体形态出动时才以减轻责任、从轻从宽处理甚至予以免除。5 即可能“反客为主”令野兽忌婵,但对“野兽”“偷袭”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行使“个别防御权”的限“杀戮”“死亡”等未知危险相关“概念”的恐惧与应度条件是情势“紧急”并隐含建议保持措施上的急心理反应机制一如创伤后遗症心理(旨在记“必要”“适当”,所保护的权益也仅限“人身安全”忆与标识危险来源并形成反射),却一直遗传至(可能不含“健康”而仅指“生命”【6 ),那么当避险今,尤

14、其当单个人处于特定环境与状态时,心理危人突破以上限制,比如被“防御”的野生动物实际机更加难以想象。恐惧和敬畏之下,人类历史上上没有威胁人类生命而只造成了后者健康权、财长期有将特定凶猛野兽作为图腾进行跪拜、祭祀的产权受损;再如实际上本来用“徒手搏斗”就能制文化心理传统。止侵害的,结果“杀鸡用牛刀”,对这些行为如何进因此,如何在适当参照刑法基本原理关于紧行法律定性与责任划分,都可能涉及司法难题。急避险“避险不适时”规范价值的同时,在野生动尤为突出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里“人身安全”物保护法治实践领域,合理考虑与照顾相关人员所指“人身”能否等同于民法、刑法等领域的“人感受,进而对人类在面临未知野兽时实

15、施“事先防身”?毕竟,按照一般通说,民法里的“人身”(如御”的议题上,采取最大从宽处理态度,无疑属于“侵犯人身权益”语用之“人身”)涉及生命、健康、立法者面临的又一“思辨性”棘手问题,如若处理人格等权益,【7 刑法中的“人身”(如“危害人身安有失公允、有违人情世故,就可能引发舆论沸腾”。全”语用之“人身”)一般指物理、生理意义上的“身2.忽视针对某些财产的必要安全防御可能。体 即生命以及与生命密切相关的健康权益,8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同一野生动物发动的“损而更为广泛地超出民法、刑法范畴的“人身安全”害”行为,如果“防御权”保护的是“人身安危”,则还能包容住宅安宁不受侵犯的权利,比如陌生人可

16、能“依法免责”,但如果保护的是“财产安危”,则持械私闯民宅就容易被认定威胁他人“人身安一般不能“依法免责”。实践中,当处于慌乱、惊恐全”。由此可见,“人身安全”具有概念内涵与外延中的受危险者面临可能致害的野生动物时,能将上的模糊性,界定不清必然影响法律责任明确与那种理论上的“可能”区分开吗,即能否清晰准确落实。倘若仅在最狭隘的意义上用来指代生命安判断野生动物突袭仅是为了“侵害财产”?退一步全,那么将所谓“个别防御权”用来保护健康、住宅讲,即使受致害威胁人员能“准确预测”野生动物安宁等利益的,则依然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再来犯目的“仅针对财产”就能做到精准化“全身而如假设“徒手搏斗”就能制服致害

17、动物的,结果用退”吗?尤其对于收人微薄的相对弱势群体如一器械反击造成动物死伤,则涉嫌“防御过当”也应些农户而言,受损财产可能就是他们生活赖以维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人身安全”概念不明、界限系所在,面对有限财产的事后“打折补偿”,希冀他不清势必影响法律责任精确落实。们不要为保护财产而“防御”(避险)的“预期”是否(3 未明确“事先防御”等防御不适时问题。可靠?且不说可能被野生动物突然来袭摧毁的高类似刑法紧急避险制度中的“事先避险”又称“假风险财产范畴内,不乏一些意义非凡、价值独特、想避险”情况的法理评判,“事先防御”理应属于损坏容易引发其他系列后果、较难修复甚至灭失一9 9 一刘文斌无法恢复的重

18、大财产,如村落内外文物古迹以及偿,再如行政法治领域,基于国家和社会特定公共通讯、能源和科研等重要周边设施。法律适用的利益目的而征收征用的,政府应给予补偿;而“赔基础在于公平公正而严谨的说服论证、稳妥协调偿”是基于侵权之债等特定因果关系的法定责任各方利益以及广泛的民意支持,因而立法或修法形成的另一层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充分体现救济同时还应慎重考虑对相关民众的法治引导和争取性甚至惩罚性,比如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伤人是否充分到位以及经济补偿制度细节设计是否科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损人自学合理等议题。身存在重大过错如对饲养动物恶意挑逗和偷窃(二)一般防御权相关问题立法缺憾等)。两者重要区别

19、还在于相较“赔偿”,“补偿”的1.补偿主体存在一定模糊不明之处。修改后弹性或浮动空间更大,对于“同类问题”可能没有一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看似“明文”规定“当地个统一“尺度”一一如作为参照系的所谓“市价”及其人民政府”是补偿主体,但不明之处是“当地”的标“打折”幅度,导致地方各自为政,存在补多补少差异。准如何确定,即何谓“当地”?因为从野生动物致正是由于国家统一立法层面,野生动物致害害事件发生发展过程看,“当地”至少有以下几种补偿标准过于笼统,同时又将“定价权”“折价权”界定方式:(1)致害野生动物原栖息地;2)野生动下放各地,由于金额差异较大可能导致“同损不同物致害行为出现地;(3)野生动物致

20、害结果发生偿”,受损人在各方“补偿”与“补偿”比较之间、“补地;(4)致害野生动物经过地;(5)致害野生动物被偿”与“赔偿”实际获得收益比较之间,极有可能滋捕获地击毙地等。由于野生动物迁徙、逃匿、杂交生怨言,从而最终因现实利益分配问题,影响一些群等若干复杂问题,各种“地”很可能存在混同合一众对补偿等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的支持认可度。情况,也可能相互独立相互区别,比如某些狼群等此外,从价值目的层面看,致害补偿制度的本行动敏捷的野生动物致害后迅速逃窜至外县区,意是想鼓励社会大众树立、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公外来逃匿动物亦然。此外,致害问题涉及多地时,益意识,在个人利益与生态环保效益、“小我”“私各地政府

21、之间如何协调也是本次修法不明之处。利”与国家珍贵稀缺资源及其保护工作之间保持多主体之间的责任界定及其分配落实等细节问题一定“宽容”“礼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彰显公民并不明确,由此可能导致各地相互推,既不利于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的“主人翁”“分担者”角依法行政,也不利于及时、全面、客观、公正、有效色,体现对“无意识”动物的“体谅”“大度”,故而用保障相关群众合法权益。致害“补偿”一词就显得“自然而然”,但立法层面2.补偿标准笼统,制度设计说理性教育性相缺乏对前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理基础的充分阐对不足。在我国法律语境和语用习惯下,但凡听释和民意沟通,从而出现一些立法缺位问题闻“补偿”往往不是“充

22、足”“完全”的,而是“适当”尤其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区、栖息地周边等致害风“酌情”的,作为与之相对的“赔偿”往往才是充分、险较高人群,其说理性、教育性相对不足,加之前完全的,甚至是数倍于损失的惩罚性赔偿,一字之述现实利益分配问题,如果处理不周,很有可能影差反应的法理基础却存在明显差异。“补偿”往往响相关人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积极性,非心甘情基于无过错一方人道主义立场,如民事领域见义愿“买单”之下,甚至发生对野生动物恶意报复泄勇为者受损的,受益方理应给予一定人道主义补愤等“人与动物矛盾”激化新问题。为增强读者对相关问题的形象感知,基于现有立法规范逻辑和“人情世故”,不妨进行这样的案例假设:同村张三、李

23、四分别特种养殖了一批生态柴鸡,后同村村民王五家土狗流窜咬死张三家1 0 只柴鸡;某天保护区金钱豹夜袭李四家鸡笼,也咬死李四家1 0 只同类楽鸡,如果按现行法律规范处理,张三家柴鸡被狗咬死事件适用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之规定,狗主人王五应按市价对张三充分赔偿,结果经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后主张、充分举证并由法院采纳的)张三不仅拿到全额款1 0 0 0 元,甚至王五还基于同村相识情面,多支付张三百元作为“赔礼道歉”。至于李四家间题,则应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金钱豹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名录所示的珍惜、颜危、有重要生态、科研、经济等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省里已经出台的补偿标准,只能“依法”享受1 0 0 0 元

24、乘以5 0%即5 0 0 元(甚至更低,比如有些地方按3 0%折价后仅为3 0 0 元)的“补偿”且没有调解和“商量余地”。面对类似“同损不同偿”问题,“李四们”会否在与“张三们”比较之下出现心理失衡,反而对“不同处理结果”心存不满,进而滋生新的涉诉涉访问题?诉源治理、矛盾化解“不出户、不上交”之“就地化解”理念如何体现?又如何让基层群众在面对“都是动物致损”情况下,发自内心关心爱护甚至理解野生动物及其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创设初衷与价值导向?恐怕这些都不只是个简单的普法或“信法”问题,还涉及立法时各方利益的合理化分配甚至复杂的经济学、心理学、美情风控等议题,需要立法者专业化慎重对待。一1 0 0

25、 一野生动物致害防御权相关立法缺撼与完善3.未直接明确政府相关行为的性质和诉讼等关立法承认与保护,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问题。虽然本次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损失后果责任自负,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补偿责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野生动物采取调控任,前述人员因挑拨动物导致其他公私财物损失隔离等必要措施,以便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人员伤亡的,应承担侵权等民事乃至寻滋事产生积极保护效果,然而却没有同步直接明确种等刑事法律责任。群调控、隔离管制等行为的性质及其相应法律责(二)进一步细化明确经济利益补偿相关问题任,也没有明确公民通过诉讼等途径对政府及其1.适当扩大“个别防御权”的适用范围,增设相关部

26、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权力监督制约等议题,部分财产防御规定。明确允许对价值重大、意义导致相关立法在实施层面可能面临权责不明甚至独特、灭失不易再生或者恢复成本较大并由国家、效果打折等隐患。集体、个人所有或管理的相对特殊财产,在野生动按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对行政行为的基物致害时,允许公民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本分类,野生动物隔离管控等相关行为明显不属2.明确致害补偿主体等若干后续细节问题。于“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法规等行为)”“国家行释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主体,原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等法定“不可诉行政行则上由野生动物所属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为”,而属于依职权的“分内”行政行为、具体行政

27、法定责任,跨辖区致害的,能查明野生动物来源地行为、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能对公民切身的,由原地政府承担,不能查明的,由致害后果发权益等利害关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地方政府生地政府承担,如果查明周期较长或者不适合由一旦在相关问题上懒政、怠政,就有极大风险导致原地政府承担的(比如路途遥远或财力有限等原野生动物栖息地因弱化乃至缺乏隔离防护管控等因),基于对受损者“最大有利保障”原则与人道主因素,导致动物伤人或农作物、构筑物等财产损义立场,则由致害后果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防止失。这就意味着,相关地方政府在“一般防御权”推导致补偿不到位进而影响受损者权益保障的尽职尽责履行领域具备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28、(如及时付费就医或继续治疗等)。的能力,栖息地毗邻区居民或其他无过错相关人3.明确基本标准,树立“同损同偿”“应补尽员因栅栏年久失修、种群失控、脱离管控等原因受补”原则。反映有利于“尊重权利,客观公正,保障损的,自然也有资格成为原告,通过起诉地方政府生活,稳定生产”理念,参照饲养动物侵权致损时有关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后者必须积极切的财产与权益计算办法,尽可能努力促使“折价”实履行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诉讼义务产生的补偿转向“充分”“高比例”补偿,防止“人与动物矛法定责任。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就在盾”激化、民怨积累形成新诉源,充分调动基层民于允许公民个人通过全程序参与和行使“辩论权

29、”“对众关心、热爱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主动性。质权”等直接作用方式,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4.构建受损困难户定向救济救助制度。一些群众因动物致害发生重大损失甚至陷人生活困难四、野生动物致害防御权立法的,补偿金标准应合理上调,同时鼓励社会公益资缺憾的弥补完善建议金对相关人员进行帮扶救助。(一)明确法律责任,树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科学合理界定补偿“定价权”“折价权”。从对相关权利实践中涉及的“防御过当”“假想立法高度设置基本门槛,经广泛调研与科学论证防御”“事后防御”“防御挑拨”等问题作出明文规后,合理确定最低标准与浮动区间,而非将“定价定。第一,提倡适度防御,尽量避免误判。基于人权”“折

30、价权”笼统下放地方;增强野生动物致害经类面临野生动物出没甚至突袭时的特殊心理与人济补偿制度的教育性与说服力,强化民间思想认道主义原则,对于“防御过当”“假想防御”,应当从识和情感基础。轻、从宽处理甚至免于处罚,但“事后防御”人员应(三)明确一般防御权相关行为的性质、责任承担完全法律责任。第二,提倡文明理性,严禁与诉讼等问题“防御挑拨”。明文规定因受损者自身原因,对于在野生动物致害防御系列议题上,构建政府一般不具有主动攻击危险性的野生动物实施挑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服务等职能“权拨、戏谴等高危行为并进行所谓“防御”的,不被相力一一权利”平衡机制,以诉权制约政府权力,加一1 0 1 一刘文斌强

31、受野生动物影响实质权益公民的诉讼保障与救济能力。毕竟,一些“假想防御”“超前防御”“防御过当”隐忧背后,除了存在公民个人因素即私权主体“恐慌过度”与“自我救济”不当等问题,一部分原因也在于倚重“公权力”的替代性或者说至少是辅助性救济保障机制缺位,个别地方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履行不到位,且缺乏诉讼途径等权力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故而,基于“有权必有责”原则,既然已经明确野生动物所有权属于国家,并且给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设置了种群调控、隔离防护等法定义务,就必须同步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从而让权力与责任形成对等闭环,进而保持“权责一致”。因此,必须明确赋予受损者或其家属可依法就有关部门“不

32、作为、滥作为”和补偿争议等问题向法院最终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参照“过错推定”原则,坚持举证责任倒置,除非政府有关部门举证证明其在管理上无过错或者在合理范围内尽了损害预防制止义务的,才可以酌情适当减免部分相关责任。参考文献【1 胡一鸣.西藏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兽类Research on Legislative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inthe Field of Wildlife Damage Prevention垂直分布格局 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2王钢.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及其限度 J.中外法学,2 0 1 8,3 0(6):1 5 8 9 1

33、6 1 3.3男子国家公园挑拔野牛被判骚扰野生动物罪入狱130天 EB/OL.(201808-24)202209-16.https:/ 贵州:违规饲喂挑拔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EB/OL.(2 0 2 1-0 4-2 0)2022-09-16.https:/ J.政法论坛,2 0 1 7,35(3):3247.6刘传稿.轻重犯罪分离治理的体系化建构 J.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2(4):1 2-2 77陈兴良.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J.法商研究,2 0 2 1,3 8(2):2 6-4 3.8刘浩,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规范适用J.江汉论坛,2

34、0 2 2(9):1 3 7-1 4 4.LiuWenbin(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Abstract:The revised Wildlife Conservation Law provides a legislative response to the issue of harmcaused by wild animals,endowing the government with“general defense power su

35、ch as managementand regulation,granting relevant personnel“individual defense rights,and proposing preliminaryprinciples for compensation for harm.However,at the same time,there are still legislative defects,manifested as a lack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the misuse and abuse of rights such as“pri

36、or defense”and“defense provocation,failing to express sufficient concern for the issue of significant propertylosses and the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al mechanisms of victims,resulting in a certain degree of am-biguity in compensation subjects,vague compensation standards,monotonous funding sources

37、,andfailing to directly clarify the nature and litigation of government-related actions,which may affect theeffectiveness of wildlife protection work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support of the relevant public,and e-ven lead to the intensification of“human animal conflicts and other issues.Therefore there is roomforfurtherlegislativeimprovement.Key Words:wildlife conservation law;contradiction between humans and animals;animal damage;wildlifedamageprevention;compensation(责任编辑:胡先砚)10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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