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甲方: 民政局乙方(监护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有效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 民政局(甲方)与 (乙方)就孤儿(此表申请人)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
2、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3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三、违约责任: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向甲方协调落实。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一 年 月 日 二一 年 月 日